日本厚生省告示第331号-化妆品标准-中文版
欧美日韩化妆品法规标准
Ferrous lactate.
葡萄色素提取物
Grape color extract.
葡萄皮提出取物〔依诺他滨〕
Grape skin extract (enocianina).
血色球菌海藻粉
Haematococcus algae meal.
合成铁氧化剂
Synthetic iron oxide.
D&C Orange No. 4.
D&C 橙色5号
D&C Orange No. 5.
D&C 橙色10号
D&C Orange No. 10.
D&C 橙色11号
D&C Orange No. 11.
FD&C 红色3号
1,4-二[(2-羟乙基)氨基]-9,10-蒽二酮二(2-丙烯)酯共聚物
1,4-Bis[(2-hydroxyethyl)amino]-9,10-anthracenedione bis(2-propenoic)ester copolymers.
1,4-二[(2-甲基苯基)氨基]-9,10-蒽二酮
1,4-Bis[(2-methylphenyl)amino]-9,10-anthracenedione.
云母
Mica.
银白色
Silver.
二氧化钛
Titanium dioxide.
铝粉
Aluminum powder.
青铜粉
Bronze powder.
铜粉
Copper powder.
群青
Ultramarines.
锰紫
Manganese violet.
氧化锌
Zinc oxide.
发光硫化锌
化妆品风险评估 常见的风险物质的评价
砷
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版)总则中表1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的要求“砷不得超过10 mg/kg”的要求。所以本产品是安全的。附件:产品检测报告
乙醇、异丙醇
(含量超过10%的时候)
√甲醇(methanol)
经换算,产品中的甲醇含量小于2000ppm,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版)中表1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的要求“甲醇不得超过2000 mg/kg”的要求。所以本产品是安全的。附件:原料规格
滑石粉
√石棉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以滑石粉为原料的化妆品行政许可和备案有关要求的公告》,使用《粉状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石棉测定方法(暂定)》进行检测。产品检测结果低于检出限(0.5%),所以本产品是安全的。附件:产品检测报告
苯氧乙醇、PEG(聚乙二醇)类原料1、聚醚类、聚山梨醇酯等原料
√二恶烷(1.4-dioxane)
3.标注含量、标明用途
标注含量成分
原料加测的成分、二氧化碳、三乙醇胺、羟苯甲酯、甲基异噻唑啉酮、乳酸、亚硫酸氢钠,亚硫酸氢钾,亚硫酸钠,亚硫酸钾、水杨酸
需请客户提供原料中的含量含量等要标注含量,而且需标明用途,在作为防腐剂时,添加要求不同。
4.样品中有乳酸时,且样品是非淋洗类类。需加测PH
5.新的成分提供COA
化妆品风险评估-常见的风险物质的评价
风险物质来源
风险物质名称
评价依据及结论
终产品
铅Hale Waihona Puke 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版)总则中表1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的要求“铅不得超过40 mg/kg”的要求。所以本产品是安全的。附件:产品检测报告
终产品
汞
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版)总则中表1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的要求“汞不得超过1 mg/kg”的要求。所以本产品是安全的。附件:产品检测报告
日本化妆品基准
附录5《日本化妆品管理规定》日本对化妆品进行管理的法规主要是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的《药事法》(T he 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但是涉及化学物质管理、容器生产和销售等法律也必须遵守。
2001年之前,日本对化妆品和医药部外品都实行审批制,2 001年日本《药事法》进行了修订,自2001年4月1日起取消了对化妆品的审批。
厚生省负责全国的化妆品管理工作。
厚生省内的医药安全局具体负责化妆品的管理,该局设有审查管理课、安全对策课、监督指导课等7个处室。
地方政府的生局负责化妆品的监督执法工作,其工作任务是:①对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② 对无证企业的管制;③进口化妆品的监管;④ 广告宣传的监督。
全国有3500名监督员,监督员90%是药剂师,分布在地方卫生局。
1 化妆品分类化妆品在日本被分为两类,一类叫“化妆品”(cosmetics),类似于我国所称的普通化妆品,包括香皂、洗发香波、护发素、品,包括药皂、去屑洗发香波、药用牙膏、染发剂、烫发剂、生发剂等。
2 监督管理简介2.1 化妆品2.1.1 日本对化妆品不实行审批制,企业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行规范自己的生产行为,企业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负全部责任。
但企业在生产任何新产品之前,必须向当地卫生部门备案(仅备案产品名称),进口商进口新化妆品则要求进口商向当地卫生部门备案。
企业对产品安全性负全部责任。
2.1.2 对于化妆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厚生劳动省将其分为两类来管理,第一类原料是“化妆品使用的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另一类是“除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之外的其他化妆品原料”。
对于第一类原料,厚生劳动省发布“许可原料名单”,企业生产化妆品要使用此类原料时只能使用名单之内的原料,使用名单之外的原料必须经过审批。
对于第二类原料,厚生劳动省发布“化妆品禁止使用成分和限制使用成分名单”,企业生产化妆品不得使用禁用物质,选用限用物质必须符合限用标准(包括浓度、用途、规格等),此名单之外的原料企业可任意使用,但对其安全性负责。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报送稿)目录正文 (1)1 范围 (1)2术语和释义 (1)3 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 (2)附录一、化妆品禁用组分 (4)表1 化妆品禁用组分(1)(2) (4)表2 化妆品禁用植(动)物组分(1)(2)(3) (92)附录二、化妆品限用组分 (98)表3 限用防腐剂(1) (98)表4 限用防晒剂(1) (105)表5 限用着色剂(1) (108)表6 限用染发剂(1)(3) (4) (129)表7 其他限用组分 (136)附录三、化妆品检测和评价方法 (148)一、理化检验方法 (148)(一)总则 (148)(二)禁用组分 (151)第1节4-氨基偶氮苯和联苯胺 (151)第2节4-氨基联苯及其盐 (155)第3节8-甲氧基补骨脂素等4种物质 (159)第4节α-氯甲苯 (163)第5节氨基己酸 (167)第6节斑蝥素 (170)第7节苯并[а]芘 (172)第8节丙烯酰胺 (175)第9节补骨脂素等4种物质 (179)第10节氮芥 (182)第11节二噁烷 (184)第12节镉 (187)第13节汞 (190)第14节环氧乙烷和甲基环氧乙烷 (195)第15节甲醇 (199)第16节马来酸二乙酯 (202)第17节米诺地尔 (206)第18节铅 (210)第19节氢醌、苯酚 (213)第20节砷 (219)第21节石棉 (225)第22节维甲酸和异维甲酸 (232)第23节维生素D2和维生素D3 (236)(三)限用组分 (239)第1节6-甲基香豆素 (239)第2节α-羟基酸 (246)第3节二硫化硒 (252)第4节过氧化氢 (255)第5节间苯二酚 (258)第6节可溶性锌盐 (260)第7节奎宁 (262)第8节硼酸和硼酸盐 (264)第9节羟基喹啉 (267)第10节巯基乙酸 (269)第11节水杨酸 (275)第12节酮麝香 (278)第13节游离氢氧化物 (280)第14节总硒 (282)(四)防腐剂 (285)第1节苯甲醇 (285)第2节苯甲酸及其钠盐 (292)第3节苯氧异丙醇 (299)第4节苯扎氯铵 (302)第5节苄索氯铵、劳拉氯铵和西他氯铵 (304)第6节甲醛 (306)第7节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等12种物质 (312)第8节氯苯甘醚 (315)第9节三氯卡班 (317)第10节山梨酸和脱氢乙酸 (319)(五)防晒剂 (321)第1节苯基苯并咪唑磺酸等15种物质 (321)第2节二苯酮-2 (327)第3节二氧化钛 (330)第4节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 (332)第5节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 (334)第6节亚苄基樟脑磺酸 (336)第7节氧化锌 (339)(六)着色剂 (341)第1节酸性黄36等5种物质 (341)第2节酸性紫43等7种物质 (347)第3节着色剂CI 16185等10种物质 (350)(七)染发剂 (356)第1节对苯二胺等8种物质 (356)第2节对苯二胺等32种物质 (359)(八)去屑剂 (364)第1节水杨酸等5种物质 (364)(九)抗感染药物 (367)第1节氟康唑等9种物质 (367)第2节盐酸美满霉素等7种物质 (372)第3节依诺沙星等10种物质 (374)(十)激素 (378)第1节雌三醇等7种物质 (378)第2节氢化可的松等7种物质 (387)(十一)有机溶剂 (391)第1节二氯甲烷等15种物质 (391)(十二)其他 (396)第1节二甘醇 (396)第2节化妆品抗UV A能力仪器测定法 (400)第3节邻苯二甲酸二甲酯等10种物质 (402)第4节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等8种物质 (407)第5节钕等15种元素 (412)第6节pH值 (415)第7节乙醇胺等5种物质 (417)二、微生物检验方法 (422)(一)总则 (422)(二)菌落总数 (424)(三)耐热大肠菌群 (427)(四)铜绿假单胞菌 (430)(五)金黄色葡萄球菌 (433)(六)霉菌和酵母菌 (436)三、毒理学试验方法 (438)(一)总则 (438)(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439)(三)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441)(四)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443)(五)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446)(六)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449)(七)皮肤光毒性试验 (453)(八)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 (456)(九)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463)(十)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466)(十一)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469)(十二)体内哺乳动物细胞微核试验 (472)(十三)睾丸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475)(十四)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 (478)(十五)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 (481)(十六)致畸试验 (485)(十七)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 (488)四、人体安全性检验方法 (493)(一)总则 (493)(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 (494)(三)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497)五、人体功效评价检验方法 (499)(一)总则 (499)(二)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测定方法 (500)(三)防晒化妆品防水性能测试方法 (506)(四)防晒化妆品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测定方法 (508)正文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通用要求、禁限用组分要求以及检验评价方法等。
2010版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
中文名称
塞伊耳相思树(ACACIA SEYAL)胶 塞伊耳相思树(ACACIA SEYAL)胶提取物 胜利金合欢(ACACIA VICTORIAE)果提取物 朝鲜五加(ACANTHOPANAX KOREANUM)提取物 刺五加(ACANTHOPANAX SENTICOSUS)根提 取物 刺五加(ACANTHOPANAX SENTICOSUS)根水 茶碱甲基硅烷醇甘露糖醛酸酯 栓皮槭(ACER CAMPESTRE)花蕾提取物 鸡爪槭(ACER PALMATUM)叶提取物 桐叶槭(ACER PSEUDOPLATINUS)提取物 糖槭(ACER SACCHARUM)提取物 乙醛 乙酰胺 MEA 乙酰胺基己酸 乙酰胺乙氧丁基三甲基氯化铵 乙酰胺乙基 PG-三甲基氯化铵 乙酰胺丙基三甲基氯化铵 对乙酰氨基酚 醋氨沙洛 乙酰苯胺 乙酸 乙酰乙酰氧基乙醇甲基丙烯酸酯 1-乙酰萘 2-乙酰萘 丙酮 苯乙酮 乙酰氧基雄甾烯二酮 1-乙酰氧基-2-甲基萘 醋 乙酰精氨酸 乙酰化蓖麻油 乙酰化(鲸蜡醇羟脯氨酸酯) 乙酰化 C10-40 羟烷基酸(胆甾醇/羊毛甾 醇)酯类
ABELMOSCHUS ESCLENTUS FRUIT EXTRACT
中文名称
ABIES ABIES ABIES ABIES OIL ABIES BALSAMEA (BALSAM CANADA) RESIN ABIES KOREANA LEAF EXTRACT ABIES KOREANA LEAF POWDER ABIES PECTINATA LEAF EXTRACT ABIES PECTINATA OIL ABIES SACHALINENSIS BRANCH/LEAF WATER ABIES SACHALINENSIS LEAF OIL ABIES SIBIRICA OIL ABIETIC ACID ABIETYL ALCOHOL ABRONIA VILLOSA LEAF EXTRACT ACACIA ARABICA BARK POWDER ACACIA ARABICA STEM BARK EXTRACT ACACIA ACACIA ACACIA ACACIA ACACIA ACACIA ACACIA ACACIA ACACIA ACACIA ACACIA ACACIA ACACIA ACACIA ACACIA ACACIA ACACIA ACACIA ACACIA ACACIA ACACIA ACACIA ACACIA ACACIA ACACIA CATECHU BARK POWDER CATECHU GUM CATECHU LEAF/WOOD POWDER CATECHU SEED EXTRACT CATECHU SEED POWDER CATECHU WOOD EXTRACT CONCINNA FRUIT EXTRACT CONCINNA FRUIT POWDER DEALBATA FLOWER EXTRACT DEALBATA FLOWER/STEM EXTRACT DEALBATA FLOWER WAX DEALBATA LEAF EXTRACT DEALBATA SEED EXTRACT DECURRENS EXTRACT DECURRENS FLOWER EXTRACT DECURRENS FLOWER WAX FARNESIANA FLOWER EXTRACT FARNESIANA FLOWER/STEM EXTRACT FARNESIANA FLOWER WAX FARNESIANA GUM FARNESIANA STEM BARK EXTRACT MEARNSII BARK EXTRACT SENEGAL FLOWER/STEM EXTRACT SENEGAL GUM SENEGAL GUM EXTRACT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14•【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施行日期】2010.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命名,在卫生部发布的《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07年版)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及香水协会2008年出版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字典和手册(第十二版)》[International Cosmetic Ingredient Dictionary and Handbook Twelfth Edition(2008)]中所收录的原料命名进行了翻译,完成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印发。
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成分标识时,凡标识目录中已有的原料,应当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二、从2011年4月1日起,生产企业在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时,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化妆品原料名称属《目录》中已有的原料,应提供《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三、《目录》未对收录的原料进行安全性评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使用原料,并对所使用原料的安全性负责。
四、对《目录》中收录和未收录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附件: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前言为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命名,在卫生部发布的《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07年版)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及香水协会2008年出版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字典和手册(第十二版)》[International Cosmetic Ingredient Dictionary and Handbook Twelfth Edition(2008)](以下简称《字典》)中所收录的原料命名进行了翻译,完成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日本化妆品标准(中英文对照版)
Japanese Standards For Cosmetics日本化妆品标准翻译翻译::梁子 Translated by Liangzi目 录Forewords/前言............................................................................................................................................................1 1.General provisions/总则............................................................................................................................................1 2. Prohibition of inclusion of ingredients other than preservatives, UV absorbers and tar colors/除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之外的其他禁用化妆品原料...........................................................................................................1 3. Limitation on inclusion of ingredients other than preservatives, UV absorbers and tar colors/除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之外的其他化妆品原料用量限度...................................................................................................2 4.Limitation on inclusion of preservatives, UV absorbers and tar colors/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用量限度..................................................................................................................................................................................2 5. Glycerin mixed with cosmetics should contain diethylene glycol less than 0.1g per 100g glycerin./化妆品中甘油含量中二甘醇含量应低于1.0g/100g 甘油。
化妆品风险物质的识别及分析技术规范
成分来源
风险物质
分析
苯氧乙醇、甜橙(CITRUS AURANTIUM DULCIS)果皮油、
√二噁烷、苯酚
二噁烷残留量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的二噁烷限量值为不超过30mg/kg规定;苯酚残留量符合日本厚生省告示第331号《化妆品基准 附表3》中苯酚作为防腐剂的限用量:0.1g/100g。详见原料规格或终产品的检测报告。
使用目的为着色剂时,不用分析
氧化锌
√氧化锌
本产品氧化锌的添加量为X%,≤25%,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关于二氧化钛的要求。(防晒类产品)
使用目的为着色剂时,不用分析
生育酚乙酸酯
√生育酚乙酸酯
本产品生育酚乙酸酯的添加量为X%,≤2.2%,符合《已批准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中关于生育酚乙酸酯的要求。
羟苯丁酯
√羟苯丁酯
本产品羟苯丁酯的添加量为X%,≤0.15%,符合《已批准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关于羟苯丁酯的要求。
苯甲醇
√苯甲醇
本产品苯甲醇的添加量为X%,≤1.0%,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关于苯甲醇的要求。
DMDM 乙内酰脲
√DMDM 乙内酰脲
本产品DMDM 乙内酰脲的添加量为X%,≤0.6%,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关于DMDM 乙内酰脲的要求。
α-羟基酸及其盐类和酯类
√α-羟基酸及其盐类和酯类
本产品乳酸的添加量为X%,≤总量6%(以酸计),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关于α-羟基酸及其盐类和酯类的要求。
羟甲基甘氨酸钠
√羟甲基甘氨酸钠
本产品羟甲基甘氨酸钠的添加量为X%,≤0.5%,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关于羟甲基甘氨酸钠的要求。
化妆品原料可能存在的风险物质分析-2017
化妆品原料可能存在的风险物质分析
1、PEG类原料、聚醚类原料、聚山梨醇酯类原料、聚乙二醇:
存在风险物质二噁烷(二噁烷残留量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中二噁烷限量值的公告》中提出的化妆品中二噁烷限量值暂定为不超过30mg/kg规定);
2、乙醇:
存在风险物质甲醇(2000mg/kg);
3、苯氧乙醇:
存在风险物质二噁烷、苯酚(二噁烷残留量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中二噁烷限量值的公告》中提出的化妆品中二噁烷限量值暂定为不超过30mg/kg规定,苯酚残留量符合日本厚生省告示第331号《化妆品基准附表3》中苯酚作为防腐剂的限用量:0.1g/100g;);
4、滑石粉:
存在风险物质石棉(不得检出);
5、三乙醇胺、椰油酰胺DEA等:
存在风险物质仲链烷胺、亚硝胺(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中的限制为仲链烷胺(0.5%)、亚硝胺(50ug/kg));
6、聚丙烯酰胺类原料:
存在风险物质丙烯酰胺单体(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中的限制为驻留类身体用产品丙烯酰胺单体最大残留量0.1mg/kg;其它产品丙烯酰胺单体最大残留量0.5mg/kg);
7、DMDM乙内酰脲:
存在风险物质甲醛(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中的限制为只能用于口腔卫生以外的产品,最大允许使用的浓度为0.2%(以游离甲醛计));
8、植物油脂和采用压榨工艺生产的植物液(汁):
存在风险物质农药残留;
9、甘油、聚乙二醇类原料:
存在风险物质二甘醇(欧盟消费品科学委员会SCCP发布了二甘醇的评审意见,对于化妆品最终产品中,由于使用甘油和聚乙二醇类原料带入的杂质二甘醇的浓度小于0.1%,认为是安全的)。
日本化妆品法规概述
日本化妆品法规概述1.日本化妆品法规* b8 ?) Q+ r' P/ r! R. c% B, m在日本化妆品是受《药事法》管制的。
《药事法》于1960 年由日本厚生省制定颁发,经过6次修订,一直沿用至今。
《药事法》是为了确保医药品,医药部外品和化妆的有效性、安全性而制定的法律。
在日本,化妆品,无论是制造、销售或进口都必须遵循《药事法》的规定,并得到厚生大臣的承认和许可。
1 I* G3 F9 O1 l6 t: R6 ~5 Z; _' B6 B2 ~ q" R4 o除了药事法外,涉及化妆品的法律还有很多,从化妆品的计划、制造、进口、销售、废弃,所有业务都必须遵守法规制度。
如毒剧物管理法、与含有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的规则相关的法律、关于化妆品的制造及品质管理自主基准(化妆品GMP)、关于化妆品使用上的注意事项标识自主基准、SPF测定基准等。
' U/ \5 E6 \8 d, ^+ O O2. 日本对化妆品的特殊定义+ d/ m! |8 a; G. q; L日本将化妆品同药品同等对待,其在定义上有所不同。
化妆品是为了清洁、美化人体、增加魅力、改变容貌,保持皮肤及头发健美而涂擦、散布于身体或用类似方法使用的产品。
化妆品是对人体作用较缓和的物质。
在《药事法》中以清洁身体为目的而使用的肥皂、牙膏也属于化妆品的范畴,这与社会上一般的概念有所不同。
另外,一般人当作化妆品使用的染发剂、烫发液、粉刺霜、防干裂、治冻伤的膏霜及对皮肤或口腔有杀菌消毒药效的,包括药效牙膏,在药事法中都称为医药部外品。
日本化妆品,可分为一般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两大类。
特殊化妆品包括11类,分别是含激素、含抗组织胺剂、含维生素、含甲醇、含苯甲酸、含异丙基甲酚等、含斑蝥酊等、含对氨基苯甲酸及其酯、含二硫四甲秋兰姆、含月桂酰肌氨酸钠和含十一烯酸单乙醇酰胺化妆品。
对每一种特殊化妆品,其原料的要求和用量都有极其严格的规定。
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讲解及举例分析
• 表2(1) 化妆品禁用组分
共1208种禁用组分
• 表2(2) 化妆品禁用组分
共78种植物来源原料
• 表3 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
共73种限用物质
• 此外如有未列入以上清单,但是企业知晓 的对人体可能造成危害的风险物质也可进 行评价。
评价依据
2010年08月23日 SFDA发布 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 险评估指南的通知》
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例)续
• 终产品中铅、汞、砷的评价
铅 产品检测结果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总则中表1化妆品中有毒物 质限量的要求“铅不得超过40mg/kg”的要求。所以本产品是安全的。 附件:产品检测报告 汞 产品检测结果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总则中表1化妆品中有毒物 质限量的要求“汞不得超过1mg/kg”的要求。所以本产品是安全的。 附件:产品检测报告 砷 产品检测结果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总则中表1化妆品中有毒物 质限量的要求“砷不得超过10mg/kg”的要求。所以本产品是安全的。 附件:产品检测报告
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生产企业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例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例经识别不含安全性风险物质甘油聚醚267生育酚维生素e矿油cas8042475经识别不含安全性风险物质矿油6经识别不含安全性风险物质聚二甲基硅氧烷5经识别不含安全性风险物质丁二醇4甲醇残留量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的要求详见乙醇的原料规格甲醇乙醇3经识别不含安全性风险物质双丙甘醇2经识别不含安全性风险物质水1备注是否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例续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例续经识别不含安全性风险物质氢化油菜籽油甘油酯类10经识别不含安全性风险物质山嵛醇9苯氧乙醇丁二醇二噁烷残留量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7月6日发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化妆品含二噁烷有关情况中提出的二噁烷的理想限值是30ppm含量不超过100ppm时在毒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这一结论
有机产品日本标准——中文版
藏、包装及其它收获后工序的
害动植物防治标准、一般管理标准、育苗管理标准(以下称农田或采集区
相关管理
项目标准)生产的农产品混入。
2. 有害动植物的防治及品质的保持改善只能使用物理及生物方法(转基因产
品除外)。但是当物理及生物方法效果不充分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下列物
品:
(1)有害动植物防治目的:附表 2 所列农药及日本有机加工食
10 月 27 日农林水产省颁布的第 1607 号公告)条款 4 生产方
法的标准。
(3)符合标准(2)a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木材应持续利用并加强自
然循环功能。
农田有害动植物的防治
只能使用栽培管理(作物种类及品种的选择、耕作时期的调整及其他作为栽
培管理的一环所进行的抑制病虫草害发生的措施)、物理防治(充分利用光、
北京爱爱科赛尔认证心有限公司 100091
电话:010-62827070, 62827171, 62818363 传真:010-62827958 电子邮件:info@ 网址:
ECOCERT CHINA/中国
题名:日本有机农业标准
(目的) 第 1 条 本标准用以规范有机农产品的生产方法。
物防治标准及一般管理标准进行管理。
1. 满足本表中农田或采集区条件的农田或采集区土壤。
2. 取自没有从周边飘移及流入且没有使用过禁用物质的区域、并且收获前
后至少 3 年未使用过禁用物质的土壤。
3. 只使用附表 1 所列的肥料及土壤改良剂。
运输、分选、加工、清洗、储 1. 防止不符合本表农田或采集区标准、没有按照农田的培肥管理标准、有
农田的培肥管理
持和增加土地生产力和土壤肥力,如果上述田地或周围生活的生物活动
不能维持和增加田地的土壤肥力和生产力时,可以使用附表 1 所列肥料
日本化妆品法规介绍
• 填写进口申请正副各1份及其他资料,提交给厚生局。提 交时,在信封内附回函用信封,在信封上注明“内有进口 申报” 。
• 各厚生局确认申报内容后,将带有印章的进口申报放入回 信用信封内寄回,用于通关。
制造销售用 医药部外品 化妆品 进口申请
打 算 进 口 的 品 种 名称
许
可
种
类
许可编号或者日
• 厚生劳动省(包括委托给独立行政法人医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以 下称为机构))或者都道府县的药事监督机构对工厂(营业场所)、 店铺检查;
• 进行产品试验;
• 为确保医Leabharlann 品的质量和标示监督有关产品的宣传活动,以防止产生不 良医药产品、标签错误的医药品和夸大事实的广告;
• 为确保医药品供应有效安全而建立的法规机制。
(化妆品分类许可制度的引入) ·种别许可标准(药审2第678号)的制定
·区分许可制度的引入 ·种别批准制度的引入
·批准制原则上的废除 ·全成分标示制度的引入(根据法第42条第2项制定标准) ·化妆品标准(厚生省告示第331号)的制定
·制造销售业许可与制造业许可的分离 ·GQP、GVP的引入
进口和出口
• 医药部医外药品部和化外妆品品制度变迁:规范、放权、简便、减少政府审批
1943年
(旧药事法的制定) “药物销售外用品”改名为“医药部外品”。
1948年
(旧药事法的制定) 化妆品成为药事法制度对象的同时,废除了医药部外品制度,医药部外品被列为医药品或者 化妆品二者之一。
1960年
(现行药事法的制定)
许可
制造销售业的许可 (法第12条)
每个企业没5年更新许可
医药部外品的批准.许可
不需要批准的医 药部外品
进口化妆品备案申报策略汇总(天健华成)
进口化妆品备案申报策略汇总(天健华成)什么是化妆品?目前国际上对化妆品的概念尚没有统一定义。
欧盟现行的《化妆品规程》中定义化妆品是接触于人体外部器官(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和外生殖器),或者口腔内的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发出香味、改善外观、改善身体气味或保护身体使之保持良好状态为主要目的的物质和制剂。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对化妆品的定义是:用涂抹、散布、喷雾或者其他方法使用于人体的物品,能够起到清洁、美化,促使有魅力或改变外观的作用。
日本对化妆品的定义是:为了清洁和美化人体、增加魅力、改变容貌、保持皮肤及头发健美而涂抹、散布于身体或用类似方法使用的物品,是对人体作用缓和的物质。
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将化妆品定义为: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这个定义从化妆品的使用方式、施用部位以及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三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概括。
虽然各国对化妆品的定义不尽相同,但大同小异,没有本质的区别。
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化妆品的作用部位是人体表面,包括皮肤表面、毛发表面及指甲表面等部位,市面上销售或者一些美容机构使用的玻尿酸(皮下注射用)、美白针、肉毒杆菌素等均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我国对化妆品按使用功能分为两大类进行管理,即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普通化妆品)两大类。
其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清洁类化妆品(如洗面奶、洗发水、沐浴露等)、护理类化妆品(如化妆水、润肤乳液等),以及美容类化妆品(如眼影、胭脂、口红等)。
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及防晒作用的9类化妆品。
什么是化妆品申报?一款的化妆品要想合法进行生产/进口和销售,必须先进行化妆品申报,否则即为非法。
那么究竟什么是“化妆品申报”呢?所谓“化妆品申报”指的就是取得化妆品备案/批准文号的过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更改日本厚生劳动省输华化妆品证书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更改日本厚生劳动省输华化
妆品证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
【发文字号】国质检食函[2004]13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原因:化妆品证书制度已经做了重大修改(07年116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4.03.05
【实施日期】2004.03.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更改
日本厚生劳动省输华化妆品证书的通知
(2004年3月5日国质检食函[2004]13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据日本厚生劳动省通报,其主管进出口化妆品安全事务的原厚生劳动省医
1 / 1。
日本新设乳品中黄曲霉毒素M1限量基准
量 声称 和 功 能 声 称 的 基 本 要 求 , 以往 流 行 的 “ 含 有 多
乳业兼并重组方案公布一年十大奶粉品牌 占市场半壁江山
2 0 1 4 年6 月 ,工 信部 、发 改委等 4部委 制定 的 《 推 动 牌竞 争力 弱 、 高端 市场 有 效 供 给不 足 、消 费者 对 国 内品
加不应对0 ~ 6月 龄 婴 儿 配 方 食 品 中 的必 需成 分 进 行含
内容会 严格 按 照新标 的规 定 。 据 了解 ,根 据规 定 ,在 新标 准 实施 日期 之 前 生产 的
食 品 ,企 业可 在 食 品保 质 期 内继续 销 售至 保 质 期 结束 , 给市场 一个 过渡 期 。 来源 :食 品 商务 网
牛乳 及 加 工 乳等 。 来源 : 国家 质量 监督检 验检 疫总 局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 新标准正式实施
《 食 品 安全 国家 标准 预 包 装特 殊 膳 食 用食 品标 签 》 新 标 准 正式 实施 ,进 口婴幼 儿 配 方乳 粉 产 品包 装 上 无 中 文 标 签 ,或 其 中文 标 签 不符 合 相 关标 准 的,将 一 律 按不 合 格 产 品做 退 货或 销 毁 处 理 。记 者走 访 多 家超 市 及 母婴
“ 含 有 某 某成 分 ”的暗 示 , 记者 查 看 了其 生 产 日期 ,这 些标 签 不 合格 的产 品 ,基 本 是在 今 年 年初 生 产 的 。销 售 人 员表 示 ,此 前 产 品 的包 装 来不 及 改 ,但 后 续 产 品标 签
乳 粉 的 中文 标签 ,必 须 在入 境 前 就直 接 印制在 最 小 销售
婴 幼 儿 配方 乳 粉 企业 兼 并 重组 工 作 方 案 》获 得 国务 院 同
化妆术语三高
化妆术语三高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一般术语、毒理学试验方法术语、卫生化学检验方法术语、微生物检验方法术语、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术语、原料术语和缩写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标准的编写和出版,也适用于涉及化妆品生产、评价和卫生管理书刊和技术文件的编写和出版及有关书刊和技术文件的编写和出版。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暂无)
3..一般术语
3.1
化妆品cosmetic
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3.2
特殊用途化妆品 special cosmetics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3.3
育发化妆品hair growing cosmetics
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3.4
染发化妆品hair dye cosmctics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7号――关于日本厚生劳动省修订有关食品包装容器要求的警示通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7号――关于日本厚生劳动省修订有关食品包装容器要求的警示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6.27•【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7号•【施行日期】2013.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7号)关于日本厚生劳动省修订有关食品包装容器要求的警示通告近日获悉,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了《关于修正部分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的省令以及修正部分食品、添加物等的规格基准文件》(日平成24年厚生劳动省告示第595号),对《食品、添加剂等规格基准》(日昭和34年厚生省告示第370号)进行了修订,其中部分修订内容涉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装。
告示中指出该修订内容将于2013年6月28日施行,即从今年6月28日起,输入日本的食品器具、容器包装等相关食品接触产品必须凭依据新法规进行卫生检测的测试报告方可通关。
国家质检总局提请相关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企业密切关注日本厚生劳动省的具体规定及相关动态信息,及早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告示文件见:http://kensaku.mhlw.go.jp/search?q=%90H%88%C0%94%AD%82P%82Q%82Q%82W%91%E6%82S%8D%86&btnG=%8C%9F%8DF5&client=mhlw_frontend_J&proxystylesheet=mhlw_frontend_J&output=xml_no_dtd&oe=Shift_JIS&ie=Shift_JIS&inlang=ja&sort=date%3AD%3AL%3Ad1&entqr=0&ud=1&site=mhlw_collection质检总局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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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整理:Brian Zhou
3 因化妆品类型受限的成分(注 1)
100g 化妆品中的最大配合量 ( g )
成分名称
不用于粘膜可以被 不用于粘膜不可以 可用于粘膜的化妆
冲洗掉的化妆品
被冲洗掉的化妆品 品
枣提取物(注 2)
○
○
5.0
硫辛酸
0.01
0.01
辅酶
0.03
0.03
(注 1) 空白栏表示禁用,○表示没用禁用上限。 (注 2) 参见《日本药典》中的定义:浓度为 30%(w/v)的乙醇水溶液。
使用蜂蜡及黄蜂蜡以乳化剂以外的作用作 为使用目的的产品 硼砂
100g 化妆品中的最大配合量 禁用 0.50g 禁用 0.30g 2.0g 7.0g 禁用
20000 国际单位(总量)
50000 国际单位(总量) 0.010g 禁用 禁用 0.50g
0.76g(限用于蜂蜡及黄蜂蜡 50%以下的配合 量时)
附录 3
1 所有化妆品中受限成分 成分名称
苯甲酸 苯甲酸盐类 盐酸烷基二氨乙基甘氨酸 感光素 氯甲基酚 三氯丁醇 水杨酸 水杨酸盐类 山梨酸及其盐类 脱氢醋酸及其盐类 三氯生 对氧基苯甲酸酯及其钠盐 苯氧乙醇 苯酚 月桂酰肌氨酸钠 间苯二酚
100g 化妆品中的最大配合量 ( g ) 0.2 总量 1.0 0.20 总量 0.0020 0.50 0.10 0.20 总量 1.0 总量 0.50 总量 0.50 0.10 总量 1.0 1.0 0.10 0.030 0.10
对二甲氨基苯乙烯基庚基
甲基噻唑氮鎓碘化物
0.0015
0.0015
(注 1) 空白栏表示禁用,○表示没用禁用上限。 (注 2) 可以存在于粘膜化妆品中,并且只能应用到口腔中。 (注 3) 包含 1.0~1.3%的 5-氯-2-甲基-4-异噻唑啉-3-酮和 0.30~0.42%的 2-甲基-4-异噻唑啉-3酮的水溶液。
15.0
4-(二甲基氨基)苯甲
酸戊酯
10
10
对二甲氨基苯甲酸
异辛酯
10
10
7.0
甲氧基肉桂酸异丙
酯 与 二 异 丙 基 肉 桂 10
10
酸酯的混合物(注 2)
甲氧基肉桂酸辛酯 20
20
8.0
2,4- 二 [{4-(2- 乙 基 己
氧 基 )-2- 羟 基 }- 苯
基 ]-6-(4- 甲 氧 基 苯 3.0
10
5,5'-二磺酸钠
2,4-二羟二苯甲酮 10
10
聚二甲二乙基苯亚
甲基丙二酸盐
10.0
10.0
10.0
1-(3,4- 二 甲 氧 基 苯
酚 )-4,4- 二 甲 基 -1,3- 7.0
7.0
戊二酮
2-乙基己基二甲氧基
苯 亚 甲 基 二 氧 代 咪 3.0
3.0
唑烷丙酸酯
2,2',4,4'- 四 羟 基 二 苯
整理:Brian Zhou
2/7
附录 2
整理:Brian Zhou
1 所有化妆品中的受限制成分 成分名称
尿囊素羟基氯化铝 斑螯酊、生姜酊或辣椒酊 水杨酸苯酯 聚氧乙烯月桂醇醚
100g 化妆品中的最大配合量 1.0 g 总量不超过 1.0 g 1.0 2.0 g
2 因产品类型或预期目的而受限制的成分 成分名称
5 化妆品中甘油含量中二甘醇含量应低于 1.0g/100g 甘油。
1/7
附录 1
1 6-乙酰氧基-2, 4-二甲基-m-二噁烷 2 氨基醚型抗组胺剂以外的抗组胺(如:苯海拉明) 3 激素及其衍生物(除雌二醇、雌酮和乙炔雌二醇) 4 氯乙烯单体 5 二氯甲烷 6 羟基氯化铋以外的铋化合物 7 过氧化氢 8 镉化合物 9 过硼酸钠 10 氯仿 11 孕烯醇酮醋酸酯 12 双氯酚 13 汞及其化合物 14 锶化合物 15 硫酰胺及其衍生物 16 硒化合物 17 硝基呋喃化合物 18 对苯二酚单苄基醚 19 卤代水杨酰苯胺 20 维生素 L1 和维生素 L2 21 硫双二氯酚 22 匹鲁卡品 23 焦倍酚 24 无机氟化物 25 孕二醇 26 局部麻醉剂(如普鲁卡因) 27 六氯酚 28 硼酸 29 福尔马林 30 甲醇
○
0.10
0.10
氯化十六烷吡啶
5.0
1.0
0.010
苯扎氯铵
○
0.050
0.050
4/7
整理:Brian Zhou
苯索氯铵 盐酸氯己定 苯基苯酚 苯基苯酚钠 银-铜沸石(注 5) 氯己定葡萄糖酸盐 甲酚 氯胺 T 氯二甲苯酚 氯苯甘醚 氯己定 1,3-双羟甲基-5,5-二甲基咪 唑啉
5.0 0.10 ○ 0.15 0.5 ○ 0.010 0.30 0.30 0.30 0.10
2 因化妆品类型受限成分(注 1)
100g 化妆品中的最大配合量 ( g )
成分名称
非 黏 膜 类 使 用 的 非 黏 膜 类 使 用 的 黏膜使用即洗类和
即洗类化妆品
非即洗类化妆品 非即洗类化妆品
锌、氨、银复合置换型沸石
(注 4)
1.0
1.0
安息香酸泛醇乙基醚苯甲 ○
酸酯
0.30
0.30
异丙基甲基苯酚
气雾剂 锆 肥皂,香波等即洗类产品 福美双 肥皂,香波等即洗类以外的产品 十一烯酸单乙醇酰胺 福美双 苯磺酸锌 2-(2-羟基-5-甲苯基)苯并三唑 月桂酰肌氨酸钠 用于头部,粘膜或口腔内以及其他部位含 有脂肪族低级一元醇的化妆品(以溶解配 合成分为目的添加的该类醇除外) 雌二醇,雌酮或乙炔雌二醇 用于头部,粘膜或口腔内以外的不含有脂 肪族低级一元醇的化妆品(含以溶解配合 成分为目的添加的该类醇) 雌二醇,雌酮或乙炔雌二醇 用于头部的化妆品 氨基醚型抗阻胺 用于头部以外的化妆品 氨基醚型抗阻胺 牙膏 二甘醇 月桂酰肌氨酸钠 使用蜂蜡及黄蜂蜡以乳化剂作为使用目的 的产品 硼砂
7/7
甲酮
10
10
0.050
6/7
整理:Brian Zhou
对苯二酰基樟脑磺
酸
10
10
2,4,6- 三 苯 胺 基 -( 对
羰 -2’- 乙 基 己 基 -1’- 5.0
5.0
氧) -1, 3, 5-三嗪
三甲氧基肉桂酸甲
基 组 胺 ( 三 甲 硅 氧 7.5
7.5
2.5
基)硅烷基异戊酯
甲酚曲唑三硅氧烷 15.0
2,2-亚甲基二(6-(2H-
苯 并 三 唑 -2- 基 )-4-
(1,1,3,3-四甲基丁基) 10.0
10.0
苯酚
(注 1) 空白栏表示禁用,○表示没用禁用上限。 (注 2) 混合物中含 72.0~79.0%甲氧基肉桂酸异丙酯、15.0~21.0%的 2,4-二异丙基肉桂酸乙酯 及 3.0~9.0%的 2,4-二异丙基肉桂酸甲酯。 (注 3) 以羟基甲氧基苯甲酮磺酸盐的总量计。
0.30
0.20 0.10 0.30 0.15 0.5 0.050 0.010 0.10 0.20 0.30 0.050
0.0010 0.30
0.050
0.20 0.050
溴化月桂基异喹喏啉 二甲噻蒽 百里酚 三氯卡班 对氯苯酚 卤卡班 扁柏酚 吡硫鎓锌 吡罗克酮乙醇胺盐 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 (注 6) 聚氨丙基双胍 甲基异噻唑啉酮 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 异噻唑啉酮溶液(注 3) N-羟甲基-N-(二羟甲基-1,2 二氧代-2,5-咪唑-4)-N’(- 羟 甲基)脲
3.0
基)-1,3,5-三嗪
2- 羟 基 -4- 甲 氧 基 苯 ○ 甲酮
5.0
5.0
2- 羟 基 -4- 甲 氧 基 -5磺 酸 二 苯 甲 酮 及 其 10 (注 3) 三水化合物
10 (注 3)
0.10 (注 3)
羟基甲氧基苯甲酮
磺酸钠
10
10
1.0
苯基苯并咪唑磺酸 3.0
3.0
阿魏酸
10
10
3 除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之外的其他化妆品原料用量限度 化妆品中如果含有任何附录 2 中列举的原料,这些原料的用量应低于附录中“每 100g 最大用量”一栏所示的值。
4 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用量限度 化妆品中任何防腐剂(用来抑制化妆品中微生物的生长)的含量应在附录 3 中规定的 范围之内。 化妆品中的紫外线吸收剂(吸收紫外光的原料,用来保护皮肤或头发免于紫外线伤 害)的含量应在附录 4 中规定的范围之内。 对于化妆品中的焦油色素应遵照《医药用指定焦油色素部级条例》(厚生劳动省条例第 30 号,1966)第 3 条中的条款中的规定,219 号红和 204 号黄只能存在于用于头发和指甲 的化妆品中。
○ 0.80 0.050 ○ 0.25 ○ ○ 0.10 0.05
0.02
0.1 0.01
0.10
0.30
0.050 0.80 0.050 0.30 0.25 0.30 0.10 0.010 0.05
0.02
0.1 0.01
0.050
○(注 2) 0.30
0.30 0.050 0.010
0.02 0.1
化妆品标准
1 总则 化妆品原料(包括其中的杂质),应当不含有任何能导致感染或其他引发化妆品产生潜 在健康危害的成分。
2 除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之外的其他禁用化妆品原料 化妆品中不应含有任何医学药物成分(除了仅用作添加剂的成分以及在附录 2-1 中例 举的 4 类),或任何不满足《生物原料标准》(厚生劳动省告示 210 号,2003 年)的成分, 《化学物质评估与生产管理法》(法律号 117,1973)第 2 条第 2 款中规定的一类特定化学物 质或第 3 条第 2 款中规定的第二类特定化学物质,或者是健康劳动和社会保障大臣规定的 原料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原料,或附录 1 中涉及的任何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