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厚生省告示第331号-化妆品标准-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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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化妆品中甘油含量中二甘醇含量应低于 1.0g/100g 甘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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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1 6-乙酰氧基-2, 4-二甲基-m-二噁烷 2 氨基醚型抗组胺剂以外的抗组胺(如:苯海拉明) 3 激素及其衍生物(除雌二醇、雌酮和乙炔雌二醇) 4 氯乙烯单体 5 二氯甲烷 6 羟基氯化铋以外的铋化合物 7 过氧化氢 8 镉化合物 9 过硼酸钠 10 氯仿 11 孕烯醇酮醋酸酯 12 双氯酚 13 汞及其化合物 14 锶化合物 15 硫酰胺及其衍生物 16 硒化合物 17 硝基呋喃化合物 18 对苯二酚单苄基醚 19 卤代水杨酰苯胺 20 维生素 L1 和维生素 L2 21 硫双二氯酚 22 匹鲁卡品 23 焦倍酚 24 无机氟化物 25 孕二醇 26 局部麻醉剂(如普鲁卡因) 27 六氯酚 28 硼酸 29 福尔马林 30 甲醇
5.0
苯井三唑二苯甲酮
水杨酸辛酯
10
10
5.0
2,5-二异丙基甲基肉
桂酸酯
10
10
2-[4-(二乙氨基)-2-羟
基苄基]苯甲酸己基 10.0
10.0

西诺沙酯

2,2'- 二 羟 基 -4,4'- 二
甲氧基二苯甲酮
10
5.0
5.0
10
2,2'- 二 羟 基 -4,4'- 二
甲 氧 基 二 苯 甲 酮 - 10
整理:Brian 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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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2
整理:Brian Zhou
1 所有化妆品中的受限制成分 成分名称
尿囊素羟基氯化铝 斑螯酊、生姜酊或辣椒酊 水杨酸苯酯 聚氧乙烯月桂醇醚
100g 化妆品中的最大配合量 1.0 g 总量不超过 1.0 g 1.0 2.0 g
2 因产品类型或预期目的而受限制的成分 成分名称
对二甲氨基苯乙烯基庚基
甲基噻唑氮鎓碘化物
0.0015
0.0015
(注 1) 空白栏表示禁用,○表示没用禁用上限。 (注 2) 可以存在于粘膜化妆品中,并且只能应用到口腔中。 (注 3) 包含 1.0~1.3%的 5-氯-2-甲基-4-异噻唑啉-3-酮和 0.30~0.42%的 2-甲基-4-异噻唑啉-3酮的水溶液。
2,2-亚甲基二(6-(2H-
苯 并 三 唑 -2- 基 )-4-
(1,1,3,3-四甲基丁基) 10.0
10.0
苯酚
(注 1) 空白栏表示禁用,○表示没用禁用上限。 (注 2) 混合物中含 72.0~79.0%甲氧基肉桂酸异丙酯、15.0~21.0%的 2,4-二异丙基肉桂酸乙酯 及 3.0~9.0%的 2,4-二异丙基肉桂酸甲酯。 (注 3) 以羟基甲氧基苯甲酮磺酸盐的总量计。
100g 化妆品中的最大配合量 ( g ) 10
10
10 10.0 总量 4.0 10
2 因化妆品类型而受限的成分(注 1)
100g 化妆品中的最大配合量 ( g )
成分名称
非黏膜类使用的即 非黏膜类使用的非 黏膜使用即洗类和
洗类化妆品
即洗类化妆品
非即洗类化妆品
4-(2-β-葡萄糖呋喃甲
硅烷氧基)丙氧基-2- 5.0
2 因化妆品类型受限成分(注 1)
100g 化妆品中的最大配合量 ( g )
成分名称
非 黏 膜 类 使 用 的 非 黏 膜 类 使 用 的 黏膜使用即洗类和
即洗类化妆品
非即洗类化妆品 非即洗类化妆品
锌、氨、银复合置换型沸石
(注 4)
1.0
1.0
安息香酸泛醇乙基醚苯甲 ○
酸酯
0.30
0.30
异丙基甲基苯酚
○ 0.80 0.050 ○ 0.25 ○ ○ 0.10 0.05
0.02
0.1 0.01
0.10
0.30
0.050 0.80 0.050 0.30 0.25 0.30 0.10 0.010 0.05
0.02
0.1 0.01
0.050
○(注 2) 0.30
0.30 0.050 0.010
0.02 0.1
10
5,5'-二磺酸钠
2,4-二羟二苯甲酮 10
10
聚二甲二乙基苯亚
甲基丙二酸盐
10.0
10.0
10.0
1-(3,4- 二 甲 氧 基 苯
酚 )-4,4- 二 甲 基 -1,3- 7.0
7.0
戊二酮
2-乙基己基二甲氧基
苯 亚 甲 基 二 氧 代 咪 3.0
3.0
唑烷丙酸酯
2,2',4,4'- 四 羟 基 二 苯
3.0
基)-1,3,5-三嗪
2- 羟 基 -4- 甲 氧 基 苯 ○ 甲酮
5.0
5.0
2- 羟 基 -4- 甲 氧 基 -5磺 酸 二 苯 甲 酮 及 其 10 (注 3) 三水化合物
10 (注 3)
0.10 (注 3)
羟基甲氧基苯甲酮
磺酸钠
10
10
1.0
苯基苯并咪唑磺酸 3.0
3.0
阿魏酸
10
10
(注 4) 强热下含 0.2~4.0%银和含 5.0~15.0%的混合物。 (注 5) 强热下含 2.7~3.7%银和含 4.9~6.3%铜的混合物。 (注 6) 气雾剂中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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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4
整理:Brian Zhou
1 所有化妆品中受限制的成分 成分名称
水杨酸三甲环己酯 2- 氰 基 -3,3- 二 苯 基 丙 烯 酸 -2- 乙 基 己 酯 ( 别 名:奥克立林) 甘油乙基己酸酯二甲氧基肉桂酸酯 三联苯基三嗪 对氨基苯甲酸及其酯 4-叔丁基-4'-甲氧基二苯酰甲烷
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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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Brian Zhou
3 因化妆品类型受限的成分(注 1)
100g 化妆品中的最大配合量 ( g )
成分名称
不用于粘膜可以被 不用于粘膜不可以 可用于粘膜的化妆
冲洗掉的化妆品
被冲洗掉的化妆品 品
枣提取物(注 2)


5.0
硫辛酸
0.01
0.01
辅酶
0.03
0.03
(注 1) 空白栏表示禁用,○表示没用禁用上限。 (注 2) 参见《日本药典》中的定义:浓度为 30%(w/v)的乙醇水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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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蜂蜡及黄蜂蜡以乳化剂以外的作用作 为使用目的的产品 硼砂
100g 化妆品中的最大配合量 禁用 0.50g 禁用 0.30g 2.0g 7.0g 禁用
20000 国际单位(总量)
50000 国际单位(总量) 0.010g 禁用 禁用 0.50g
0.76g(限用于蜂蜡及黄蜂蜡 50%以下的配合 量时)
附录 3
1 所有化妆品中受限成分 成分名称
苯甲酸 苯甲酸盐类 盐酸烷基二氨乙基甘氨酸 感光素 氯甲基酚 三氯丁醇 水杨酸 水杨酸盐类 山梨酸及其盐类 脱氢醋酸及其盐类 三氯生 对氧基苯甲酸酯及其钠盐 苯氧乙醇 苯酚 月桂酰肌氨酸钠 间苯二酚
100g 化妆品中的最大配合量 ( g ) 0.2 总量 1.0 0.20 总量 0.0020 0.50 0.10 0.20 总量 1.0 总量 0.50 总量 0.50 0.10 总量 1.0 1.0 0.10 0.030 0.10
化妆品标准
1 总则 化妆品原料(包括其中的杂质),应当不含有任何能导致感染或其他引发化妆品产生潜 在健康危害的成分。
2 除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之外的其他禁用化妆品原料 化妆品中不应含有任何医学药物成分(除了仅用作添加剂的成分以及在附录 2-1 中例 举的 4 类),或任何不满足《生物原料标准》(厚生劳动省告示 210 号,2003 年)的成分, 《化学物质评估与生产管理法》(法律号 117,1973)第 2 条第 2 款中规定的一类特定化学物 质或第 3 条第 2 款中规定的第二类特定化学物质,或者是健康劳动和社会保障大臣规定的 原料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原料,或附录 1 中涉及的任何原料。
气雾剂 锆 肥皂,香波等即洗类产品 福美双 肥皂,香波等即洗类以外的产品 十一烯酸单乙醇酰胺 福美双 苯磺酸锌 2-(2-羟基-5-甲苯基)苯并三唑 月桂酰肌氨酸钠 用于头部,粘膜或口腔内以及其他部位含 有脂肪族低级一元醇的化妆品(以溶解配 合成分为目的添加的该类醇除外) 雌二醇,雌酮或乙炔雌二醇 用于头部,粘膜或口腔内以外的不含有脂 肪族低级一元醇的化妆品(含以溶解配合 成分为目的添加的该类醇) 雌二醇,雌酮或乙炔雌二醇 用于头部的化妆品 氨基醚型抗阻胺 用于头部以外的化妆品 氨基醚型抗阻胺 牙膏 二甘醇 月桂酰肌氨酸钠 使用蜂蜡及黄蜂蜡以乳化剂作为使用目的 的产品 硼砂
0.30
0.20 0.10 0.30 0.15 0.5 0.050 0.010 0.10 0.20 0.30 0.050
0.0010 0.30
0.050
0.20 0.050
溴化月桂基异喹喏啉 二甲噻蒽 百里酚 三氯卡班 对氯苯酚 卤卡班 扁柏酚 吡硫鎓锌 吡罗克酮乙醇胺盐 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 (注 6) 聚氨丙基双胍 甲基异噻唑啉酮 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 异噻唑啉酮溶液(注 3) N-羟甲基-N-(二羟甲基-1,2 二氧代-2,5-咪唑-4)-N’(- 羟 甲基)脲
15.0
4-(二甲基氨基)苯甲
酸戊酯
10
10
对二甲氨基苯甲酸
异辛酯
10
10
7.0
甲氧基肉桂酸异丙
酯 与 二 异 丙 基 肉 桂 10
10
酸酯的混合物(注 2)
甲氧基肉桂酸辛酯 20
20Baidu Nhomakorabea
8.0
2,4- 二 [{4-(2- 乙 基 己
氧 基 )-2- 羟 基 }- 苯
基 ]-6-(4- 甲 氧 基 苯 3.0
整理:Brian Zhou
化妆品标准
2000 年 9 月 29 日 厚生省告示第 331 号
根据《日本药事法》(法律号 145,1960 年)第 42 条第二款,化妆品设立如下标准,并 于 200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化妆品质量标准(厚生省告示 321 号,1967 年 8 月)和 日本化妆品原料标准(厚生省告示 322 号,1967 年 8 月)将在 2001 年 3 月 31 日废止。规 定,任何在此告示生效时被《日本药事法》第 14 条第 1 款认定为化妆品原料或在厚生劳动 省第 15 号告示(1961 年 2 月)附录中列为化妆品原料的医学药物原料,可不受此标准第 2 部分条款规定约束,只是在作为化妆品原料时,其用量需符合核准用量或符合附录列举的 用量,视情况而定;进一步规定,任何在 2001 年 3 月 31 日(含)之前,生产、进口的化 妆品按照以前的规定执行。
甲酮
10
10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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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Brian Zhou
对苯二酰基樟脑磺

10
10
2,4,6- 三 苯 胺 基 -( 对
羰 -2’- 乙 基 己 基 -1’- 5.0
5.0
氧) -1, 3, 5-三嗪
三甲氧基肉桂酸甲
基 组 胺 ( 三 甲 硅 氧 7.5
7.5
2.5
基)硅烷基异戊酯
甲酚曲唑三硅氧烷 15.0

0.10
0.10
氯化十六烷吡啶
5.0
1.0
0.010
苯扎氯铵

0.050
0.050
4/7
整理:Brian Zhou
苯索氯铵 盐酸氯己定 苯基苯酚 苯基苯酚钠 银-铜沸石(注 5) 氯己定葡萄糖酸盐 甲酚 氯胺 T 氯二甲苯酚 氯苯甘醚 氯己定 1,3-双羟甲基-5,5-二甲基咪 唑啉
5.0 0.10 ○ 0.15 0.5 ○ 0.010 0.30 0.30 0.30 0.10
3 除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之外的其他化妆品原料用量限度 化妆品中如果含有任何附录 2 中列举的原料,这些原料的用量应低于附录中“每 100g 最大用量”一栏所示的值。
4 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用量限度 化妆品中任何防腐剂(用来抑制化妆品中微生物的生长)的含量应在附录 3 中规定的 范围之内。 化妆品中的紫外线吸收剂(吸收紫外光的原料,用来保护皮肤或头发免于紫外线伤 害)的含量应在附录 4 中规定的范围之内。 对于化妆品中的焦油色素应遵照《医药用指定焦油色素部级条例》(厚生劳动省条例第 30 号,1966)第 3 条中的条款中的规定,219 号红和 204 号黄只能存在于用于头发和指甲 的化妆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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