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级开发招投标办法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21年修正)-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21年修正)正文:----------------------------------------------------------------------------------------------------------------------------------------------------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限制。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限制。
第七条市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八条招标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将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项目审批后,审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情况。
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但是选择投资主体、经营主体等不需要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项目除外。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及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流程示意图
`2、虚框内容表示视需要而经过的程序。
(试行)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及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注:1、此表为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及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流程示意图,具体工作环节的实施应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土地一级开发组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征询意见和审批前期策划计划编制土地一级开发主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危改、文保、绿隔等项目需按规定承担回迁房建设市政府批准1、新增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征收、或农转用手续2、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国土局商相关委办局1、审核土地一级开发成本2、组织验收土地3、根据委托合同支付相应土开发费或管理4、纳入市土地储备库市交通委交通评价意见市文物局文物保护意见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市规委规划意见书市发改委核准市园林局古树处理意见市环保局环境评价意见相关委办局办理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
市政专业部门市政接用意见市政府1、土地供应计划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市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1、确定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委托或招标)2、下达土地一级开发批复3、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1、征得区县和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2、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一级开发申请市国土局1、受理申请并进行土地预审2、委托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委办局联席会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就土地、产业政策、规划、资质、交通、环保等对一级开发实施方案提出原则意见依据1、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北京城市总体规划3、北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建委建设意见。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政策及工作内容
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批复
申报一级开发授权批复需提交材料:
土地一级开发授权申请、项目规划条件、政府储备土地 和入市交易土地联席会会议纪要、区政府审批通过的土地一 级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审批表、项目区位图、影像图、规划图、 现场照片、纸质版及电子版地形图各两份。
三、实施监管阶段
一级开发实施方式确定 一级开发实施内容
1、储备机构出资,委托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实施; 2、储备机构出资,委托国有公司实施; 3、公开招标带资企业实施; 4、挂牌方式选择带资企业实施。
储备机构出资,实施单位计取2%管理费;企业出资,按照市国土 局、发改委等5个委办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利润管理的通知(京国土储[2015]37号文)有关 规定执行。
新城组团、重点功能区、新城周边重点镇等土地。
2.编制实施方案
(1)需提交材料: ①村委会向镇政府提交纳入储备申请、征地意向书和镇政府向
国土分局提交同意纳入土地储备的函; ②提供村集体基本情况(包括土地、人口情况)调查表,(需
村、镇、派出所盖章); ③提供普测、面积划分报告、土地利用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
田,尽量少占或不占一般耕地和农用地。 (3)已经取得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的,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能
在近期(半年内)得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 (4)鼓励采取整体开发分期实施的土地储备开发模式。 (5)项目应取得属地政府、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支持。 现阶段我区土地储备开发项目优先考虑储备轨道交通沿线、
三、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式
1、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包括市、区两级储备机构为联合 主体、分中心为主体。
2、企业为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委托方式。 自2010年以来,我区一级开发项目开发主体全部为储备机 构(除2015年长沟基金小镇项目外)。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限制。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八条招标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将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规定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京政发[200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工作,并委托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承担。
第五条储备开发后的土地,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政策,有计划地向市场供应。
第二章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第六条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
第七条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编制。
第八条土地储备开发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一)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提出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于每年的10月上旬报市国土局。
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报市国土局。
(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草案和具体意见,于11月上旬反馈给各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
北京土地一级开发及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流程示意图
中 标 人、 竞 得 人
市国土局
1、签订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2、交纳政府土 地收益和土地 开发费等
市发改委、 市建委
项目核准或备 案
市规划委 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
市相关部门
办理建设工程 相关手续
入市准备
市场交易
土地入市交易
签订合同和办理后续手续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及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流程 (试行)
依据
市政府
原土地所有 者或使用者
市国土局
委办局联席会
市国土局会 同相关部门
1、北京市国 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
2、北京城市 总体规划
3、北京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
1、土地供 应计划
2、土地利 用年度计划
3、土地储 备开发计划
1、征得区县 和乡镇政府或 上级主管部门 同意 2、向市国土 局提出土地一 级开发申请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主 体
市规委 规划意见书
市建委 建设意见
市交通委 交通评价意见
市园林局 古树处理意见
市文物局 文物保护意见
市环保局 环境评价意见
市政专业部门 市政接用意见
市发改委 核准
计划编制
前期策划
`
征询意见和审批
土地一级开发
市政府批准
1、新增集 体土地办理 农用地征收、 或农转用手 续 2、存量国 有建设用地 收回国有土 地使用权
市政府年度土地
、北京市国民 经济发展计划
、宏观调控和 房地产市场运行
、储备开发土
市国土局 会同市发改委 等有关部门
确定土地 出让价格
市国土局
1、确定土地出 让方案 2、发布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 公告(报纸、 网站、土地交 易市场) 3、制定招标拍 卖挂牌文件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办法
市国土房管出字[2002]110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区(县)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委托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土地一级开发的管理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有关职责分工,做好土地一级开发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组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除外。
参加投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中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其承担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确定和实施第六条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经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包括存量国有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和新征土地一级开发计划。
第七条根据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办理计划和规划手续。
北京市招投标条例
北京市招投标条例北京市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招标人、投标人,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合用于在本市境内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合用于本市政府和政府直接所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在开展招投标活动时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招标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技术标准,确定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和要求、组织结构及职责、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评标标准、成交方式和期限等内容,编制招标文件。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布前将招标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并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再发布。
第六条招标人采用他人编制的招标文件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技术标准,委托专业从事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七条采用招标代理服务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技术标准的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服务机构。
第三章投标第八条投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技术规范和要求、组织结构及职责、项目实施方案、计划和预测、人员配置、材料和设备的清单及技术参数、业绩情况等内容,同时应当提供合格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有关资格条件等证明文件。
第九条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交招标人指定的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的密封。
第十条投标人违反本条例或者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视情况要求返还保证金、取销中标资格或者取销中标结果。
第四章开标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由专门成立的招标委员会进行开标工作。
第十二条开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核和评定每一个投标文件,依法、公开、公正地进行评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评标报告。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于评标公示后及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返还保证金,已经中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第一时间提供保证。
北京市招标规章制度
北京市招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北京市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北京市各级政府及其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组织进行的招标工作。
第三条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遵循规范、高效、便民、便利的原则,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合理确定招标方式和标的范围,不得弄虚作假,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公告,确保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投标人应当依法参与招标活动,确保其参与招标的主体资格和招标准入资格。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招标监督职责,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招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本规章中的招标,包括投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第二章招标人的义务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招标方式和标的范围,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招标人公告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公告的内容,包括招标方式、标的范围、资格条件、技术要求、经济条件等。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保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公开评标结果,确保招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签订招标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合同履行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支付招标代理机构的劳务报酬,保障招标代理机构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投标人的义务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参与招标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招标文件和资质证明。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规则,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最新)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京政发[2005]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工作,并委托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承担。
第五条储备开发后的土地,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政策,有计划地向市场供应。
第二章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第六条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
第七条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编制。
第八条土地储备开发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一)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提出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于每年的10 月上旬报市国土局。
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报市国土局。
(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草案和具体意见,于11 月上旬反馈给各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
土地一级开发及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示意流程图
依据 1、北京市国 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 2、北京城市 总体规划
市政府 1、土地供 应计划 2、土地利 用年度计划 3、土地储 备开发计划
原土地所有 者或使用者 1、征得区县和 乡镇政府或上 级主管部门同 意 2、向市国土局 提出土地一级 开发申请
市国土局
1、受理申请 并进行土地预 审 2、委托市、 区县土地储备 机构编制土地 一级开发实施 方案
市交通委 交通评价意见
市土地交易市场
1、到土地交易 市场购买相应土 地的招标拍卖挂 牌文件 2、交纳竞买保 证金或者投标保 证金 3、竞买人按规 定参加招标、拍 卖、挂牌现场竞
市国土局
1、签订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2、交纳政府土 地收益和土地 开发费等
市发改委、 市建委
项目核准或备 案
市相关部门 办理建设工程 相关手续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及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流程示意图 (试行)
市规委 规划意见书
市建委 建设意见
市国土局 会同市发改委 等有关部门 市政府批准 1、新增集 体土地办理 农用地征收、 或农转用手 续 2、存量国 有建设用地 收回国有土 地使用权 相关委办局 办理征地、 拆迁、市政 基础设施建 设等相关手 续。 土地一级 开发主体 组织实施征 地、拆迁和 市政基础设 施建设。危 改、文保、 绿隔等项目 需按规定承 担回迁房建 设 市国土局商 相关委办局 1、审核土地一 级开发成本 2、组织验收土 地 3、根据委托合 同支付相应土地 开发费或管理费 4、纳入市土地 储备库 依据 市政府年度土地 供应计划 1、北京市国民 经济发展计划 2、宏观调控和 房地产市场运行 情况 3、储备开发土 地情况 确定土地 出让价格
委办局联席会
市国土局会同市 发改、规划、建 设、交通、环保 等部门就土地、 产业政策、规划、 资质、交通、环 保等对一级开发 实施方案提出原 则意见
北京市某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投标文件
XX置业北京市ZZZXXX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投标文件(盖章)投标书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ZZZ分中心:经过认真审阅《北京市ZZZXXXYYY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招标文件》,并经过实地勘察该宗土地后,我方(投标人名称) 北京XX置业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内容和土地现状无异议,决定参加北京市ZZZXXXYYY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投标,接受全部条款,承担相应权利及义务,并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递交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第一章投标报价第一条我方愿以人民币:壹拾陆亿捌仟零佰贰拾柒万贰仟贰佰零拾零元(小写:¥ 1,680,272,200 元)的投标报价参加北京市ZZZXXXYYY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招标竞投。
上述投标报价指土地一级总投资。
其中结算不再调整部分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亿叁仟壹佰零拾肆万壹仟捌佰零拾零元(小写:¥ 1,431,041,800 元)。
第二条我方在提交本投标文件之前,己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小写¥ 50,000,000 )。
我方承诺在签订一级开发委托协议后一个月内,将监管资金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万元(小写¥ 150,000,000 元)全额存入双方共管帐户。
第三条土地一级开发利润率为 8 %。
第二章中标承诺第四条我方在参加本次土地一级开发招标竞投的同时承诺:如我方中标,我方则承诺以下条款:1、我方将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2、我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00万元,同意将该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3、若我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视为我方违约。
招标人可取消我方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
我方在与招标人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后,将严格遵守该协议各项条款的规定。
投标文件所列要由我方履行的一切承诺均为中标后承诺,我方将严格履行。
4、保留投标文件条款我方同意自投标截止日起60日内为本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在此期间本投标文件有效,可以在任何时候被招标人接受。
北京实施招投标法细则全文
北京实施招投标法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北京市实施招投标法的细则全文,欢迎阅读!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2017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北京市招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提交方式。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截止时间。
第三章投标第十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
第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和时间公开进行。
第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招投标管理条例
北京市招投标管理条例北京市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一款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的招投标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招标第二条招标范围第一款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使用行政招标方式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招标人”)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货物与技术交易和服务投标活动。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三条招标文件的内容第一款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概况:对招标项目的业务、规模、建设地点等进行介绍;2. 投标人资格要求:明确投标人的资质、经验和能力等条件;3.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包括投标文件的组织结构、格式和内容要求等;4.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标准;5. 投标人申请报名的办理程序和要求;6. 其他应当包含的内容。
第四章投标第四条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第一款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人类型;2. 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绩;3. 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投标文件的递交第一款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递交,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第五章开标第六条开标程序第一款开标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 开标人组织开标;2. 开标人确认标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3. 开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公开评审。
第六章评标第七条评标标准第一款评标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公平、透明,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
第八条评标方法第一款评标方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济最有利评估法、价格评估法等。
第七章中标第九条中标结果的公示第一款中标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第十条合同签订第一款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章监督第十一条监督机构第一款北京市建立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土地一级开发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列入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中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通过编制实施方案、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作为项目承担主体的活动。
第三条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利用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之外,其他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主体。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具体招标投标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市国土局做好本区县范围内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全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经市土地储备机构授权可以承担本区县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参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投标人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不良的信誉记录;(三)拥有相应数量的项目资本金;(四)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招标人,负责组织编制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与中标人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以及对中标人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应当在招标前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和招标方案。
第十条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用地的范围、面积、四至、地上(下)物情况和规划条件等;(二)拟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工作内容,包括前期手续办理、征地拆迁组织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三)完成开发的时间和周期;(四)土地一级开发预计成本(低限、高限)及收益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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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整理储备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20日第3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土地一级开发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列入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中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通过编制实施方案、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作为项目承担主体的活动。
第三条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利用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之外,其他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主体。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具体招标投标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市国土局做好本区县范围内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全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经市土地储备机构授权可以承担本区县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参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二)投标人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不良的信誉记录;
(三)拥有相应数量的项目资本金;
(四)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招标人,负责组织编制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与中标人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以及对中标人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应当在招标前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和招标方案。
第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用地的范围、面积、四至、地上(下)物情况和规划条件等;
(二)拟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工作内容,包括前期手续办理、征地拆迁组织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完成开发的时间和周期;
(四)土地一级开发预计成本(低限、高限)及收益测算。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由市国土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
第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招标方案,对招标主体、招标时间、地点、招标组织方式等招标事项作出具体安排,并报市国土局审核。
第十三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索取招标文件;
(四)投标、开标;
(五)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六)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第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实施方案和招标方案,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的主要条款。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定标底及标底的设定方式。
第十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采取有标底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标明,并在招标活动结束之前进行保密;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二十日前,在国家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和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招标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有关情况、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的索取和投标的截止日期等。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的具体情况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是指参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由不少于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投标协议,并不得再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两个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以其中资质等级较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评标条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
招标人可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公证。
第二十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社会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社会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不足三个,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人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无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五)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意见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因中标人原因未能签订委托协议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未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中标的投标人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不得擅自将其承担的土地一级开发中标项目整体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其土地一级开发中标项目进行肢解后转包。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无法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的,招标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