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2d1c95c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e8.png)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3.27•【字号】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58号•【施行日期】200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58号2001年3月27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具体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委员会、产权人或其他单位(以下统称“招标人”)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均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其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新建用于出售的物业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商品房销售(预售)之前完成;自用物业,应在入住前3个月完成;已投入使用物业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前1个月完成。
第六条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招标人在招标前应提交下列材料报市小区办备案,其中,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标应到区县房地局备案:1、招标项目简介2、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时间安排、评标委员会、评分标准)3、招标书(包括物业管理内容、范围、收费及服务要求,对投标单位要求等)第七条招标人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书应包含上述内容。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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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北京市物业管理领域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商、业主委员会、招标人等相应主体。
三、招标和投标程序3.1 招标程序招标人应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内容、要求和标准,对应特定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3.2 投标程序1.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后,有资格的投标人可准备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应包含企业资质证明、服务计划、预算和合同等相关内容。
3. 投标人需将投标文件在指定时间内递交给招标人。
4. 招标人负责审查投标文件,并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评审。
3.3 评标程序1. 招标人根据投标文件评审,确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
2. 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确保公正、透明。
3. 评标委员会按照设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并综合考虑。
3.4 中标程序1.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2. 中标人需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四、资格条件和要求1. 投标人应具备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合法资质证明。
2. 投标人应具备丰富的物业管理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3. 投标人应提交详细的服务计划和预算,以确保提供稳定和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五、诚信责任1.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招标和投标。
2.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提供虚假材料。
3.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六、监管与违约处理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对违约行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解除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等。
七、其他条款1.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相关争议应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解决,如无特殊规定,应向有关行政机关进行申诉。
北京市朝阳区物业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朝阳区物业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d153577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dd.png)
北京市朝阳区物业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朝财采购〔2011〕560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物业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朝财采购〔2011〕560号区属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朝阳区物业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定点采购的执行第三章职责的履行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北京市朝阳区物业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的提供、受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朝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定点服务政府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中标供应商,由区财政局代表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业主”)根据框架协议和实际情况,与所选择的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政府采购形式。
第三条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实行物业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物业管理定点采购的执行第四条区财政局在物业管理定点采购项目实施前,应征求业主等方面的意见,拟定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包括:拟采用的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条件、评标或评审标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数量、服务承诺条件、协议有效期等内容。
第五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必须满足物业管理定点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物业管理定点采购项目招标结果确定后,区财政局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区财政局应及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
第七条业主按照框架协议内容,以不超过当年物业费财政预算的金额,每年与所选择的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物业管理定点采购合同(文本见附件)。
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dec1e50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2e.png)
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在城市化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物业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和高效性,物业公司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二、背景介绍物业公司的招投标是一种市场化的竞争方式,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从多家选择者中选择适合的合作伙伴,并确保提供最佳的物业管理服务。
招投标管理办法有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物业公司的竞争力。
三、招投标流程1. 招标公告发布物业公司应在定期刊物或主流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规模、要求等。
同时,应设立信息平台,便于投标者获取有关文件和信息。
2.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者应按要求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公司介绍、资质证明、综合能力和经验证明、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服务方案和价格等内容,以便评估其是否符合招标要求。
3. 投标评审物业公司组织专业评审团队,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投标者的资质、经验、服务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等。
评审结果需进行公示,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度。
4. 中标结果公示物业公司应在指定的媒体或平台上公示中标结果,同时与中标者签订合同并进行后续谈判。
未中标者也应及时得到通知,并给予相应的解释。
5. 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标者与物业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并按照约定的要求开始履行合同。
合同内容应明确物业公司对服务的要求、履行期限、价格和支付方式等。
四、优化招投标管理的建议1. 完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规范、明确、完整,避免给投标者造成模糊和疑虑。
同时,应通过招标文件明确评标指标和权重,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 强化评审程序评审程序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确保评标过程公平、公正。
物业公司可以邀请行业内的专家参与评审,提高评审质量和公信力。
3. 塑造良好的合作关系物业公司与投标者之间应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沟通和配合。
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可以进行积极的谈判,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0afea1f941ea76e59fa0438.png)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总1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二)属于特殊行业、资源有限、受地域限制的; (3)(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第二章招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5)第三章招标程序 (6)第四章招标计划的编制 (7)(一)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为具备独立法人; (8)(二)曾有类似承包项目或同等项目服务经验。
(8)第三十二条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9)第五章投标 (9)第六章开标、评标 (10)第三十七条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10)第三十八条评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0)第七章定标及合同签订 (12)第四十三条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12)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12)第八章招标资料管理 (12)第九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公司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总公司及物业所属各单位组织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招标活动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即负责推荐入围投标单位或者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负责评标和定标;负责评标的人员不得负责推荐、定标工作;负责定标的人员不得负责推荐入围投标单位及评标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物业总公司及物业所属各单位一般应采用招标形式确定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所属各单位需结合项目所在地市场价格进行经济测算分析,并由各单位合同专项管理部门、成本合约部门、计划财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等三名以上人员与拟合作单位进行谈判,谈判结果经各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审批,保证价格合理受控,从而确定合作单位,并将过程资料报物业总公司备案:(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属于特殊行业、资源有限、受地域限制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6b48776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b8.png)
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物业公司的招投标管理,提高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制定本办法。
二、招投标程序(一)招标公告1.物业公司在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前,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资格要求、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并定期向相关媒体刊登。
2.物业公司应当通过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招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文件提交给物业公司。
2.投标文件必须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管理组织与措施、资质证明、商业保密协议等必要的文件。
(三)评标及中标公示1.物业公司应设立评标委员会,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
2.评标委员会应公正、公开评标,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评估指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制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3.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审结果,按照评标标准和评分,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四)签订合同及履约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标结果,签订合同。
2.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工期、价格、质量、保修期等相关条款。
3.中标人应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履约,提供所承诺的服务和产品。
三、投标文件的要求(一)招标文件的组成1.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说明、投标须知、工程量清单、细则、价款组成说明、图纸和施工图、业主单位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等。
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安全措施、质量管理、材料采购等内容。
(二)投标文件的形式1.投标文件应有封面,并注明投标者名称、联系方式。
2.投标文件应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并提供打印件。
3.投标文件应清晰、完整,规范书写,不得修改或涂改。
四、中标评审要素(一)资质要求1.投标人应具有相关行业的资质证明。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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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招标》
【年(卷),期】2003(000)011
【摘要】@@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
及本市规定,制定本办法.rn第二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总页数】4页(P49-5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J],
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J], ;
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J],
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物业管理工
作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J],
5.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0年11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J],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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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采购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物业采购投标管理办法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fdc969c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73.png)
物业采购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小区、写字楼等建筑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物业采购是指物业企业为满足自身运营需求,采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设备、物资和服务的行为。
为了确保物业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制定物业采购投标管理办法成为必要的举措。
二、投标范围和要求1.投标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公司所需的设备、物资和服务。
2.投标人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信状况。
3.投标人应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技术能力,能够保证投标项目的顺利实施。
4.投标人应遵守《招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行为不端或违法违规的情况。
三、投标流程1.发布招标公告:物业管理公司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投标的范围、要求和截止时间。
2.投标人资格审查:物业管理公司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核实其营业执照、信誉和资信状况等。
3.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投标报价和相关证明文件。
4.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以便进行评标。
5.评标和定标:物业管理公司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投标人的资质和报价,并确定中标人。
6.中标公示:物业管理公司公示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
四、评标标准和权重分配1.投标文件的合规性和完整性:30%权重。
2.投标报价:40%权重。
3.投标人的资质和信誉度:20%权重。
4.其他因素(如服务质量、售后服务等):10%权重。
五、合同执行和履约管理1.中标人应与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合同,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2.物业管理公司会定期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如发现问题或纠纷,及时跟进解决。
3.中标人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和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报告。
六、投诉和纠纷处理1.物业管理公司将建立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并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投诉和纠纷的处理可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进行,以保证公平公正的结果。
物业招标条例
![物业招标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1cd60b8f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0f31667.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是指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需要,依法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物业管理招标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进行物业管理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已经划分,并已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已经成立;(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已经到期或者需要重新签订;(四)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物业管理资质;(三)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经验;(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五)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三章招标公告与报名第八条物业管理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物业管理项目基本情况;(三)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四)招标条件、投标资格、投标文件要求;(五)招标时间、地点、方式;(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物业管理资质;(三)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经验;(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五)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四章招标文件与投标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物业管理项目基本情况;(三)招标条件、投标资格、投标文件要求;(四)评标办法和标准;(五)投标保证金要求;(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物业管理招标规范
![物业管理招标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32e55542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ba.png)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全过程。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具备物业管理资质;(三)有明确的物业管理项目;(四)有合法的招标条件;(五)有健全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第五条物业管理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项目的概况;(三)招标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要求;(四)招标投标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五)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六)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提交方式;(七)合同主要条款;(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具备物业管理资质;(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四)有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的能力;(五)有健全的物业管理制度。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物业管理方案;(四)投标保证金;(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保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开标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会议。
第十三条开标会议应当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四条开标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开标纪律,核对投标文件,宣布开标结果。
第五章评标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一)投标人的资格;(二)投标报价;(三)物业管理方案;(四)投标保证金;(五)其他需要评审的事项。
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084b7b0f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f9.png)
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权益,保持社区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城市住宅、单位、商业及其他各类物业,合用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建立物业管理服务体系,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共利益和业主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业主参预物业管理、监督物业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保证服务规范,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出具资格证书、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等措施,规范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业主服务中心,实行即时服务、全天候服务、回访服务、诚信服务,做到服务信息公开透明。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服务计划、实行服务标准、设立服务制度、完善服务评估体系,确保业主满意。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业务管理,挖掘物业服务兴业潜力,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业主第十条业主应当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积极参预业主大会、业委会活动,履行表决义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物业交通安全规定,保护物业共用部位;应当爱护物业物品设施,避免人为损坏。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检查和维修养护,确保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
第四章业委会第十四条业委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组织履行业主大会授权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业委会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实施服务标准、制定服务计划,采集业主意见建议,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协调。
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草案)
![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草案)](https://img.taocdn.com/s3/m/828b03e2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35.png)
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各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第三条确定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的单个物业的总建筑面积下限。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及物业管理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相应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监督、检查有关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并提供相关服务;(四)审批咨询等机构代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五)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六)验证跨省、市、自治区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七)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八)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省、市、自治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直属的下级分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监督开标、评标和中标过程;(四)调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纠纷;(五)监督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物业未交付使用的,或物业已交付使用的,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组织工作;(二)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经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的招标组织工作。
9-02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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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3]848号)来源:发布时间:2005-07-26 浏览次数:783物业管理处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结合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产权人。
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咨询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联系人、联系方法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5家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资格预审后的投标人一般不少于5个。
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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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物业公司作为一个为居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机构,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行为,确保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招投标管理原则在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应坚持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公开、透明,所有相关信息应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
2.公平竞争原则:所有潜在投标人应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不得设置任何不合理限制。
3.诚实守信原则:所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包括物业公司和投标人,应诚实守信,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投标活动。
4.经济效益原则:招投标活动应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确保物业公司获得最佳的物资和服务。
三、招投标流程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编制招标文件物业公司根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
招标文件应详细描述物业公司的需求和要求,以便潜在投标人准确理解。
2. 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物业公司需将招标公告公开发布,可以通过物业公司的官方网站、媒体广告等方式进行。
招标公告中应包括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截止时间等相关信息。
3. 招标文件获取潜在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获取招标文件。
物业公司应确保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便捷,并为潜在投标人提供必要的解释和指导。
4. 投标准备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书、资质证明、报价等相关材料。
5. 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需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提交给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接收点,确保投标文件的安全和保密。
6. 开标评标物业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进行开标,公开评标。
评标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且评标过程应公开、公正、公平。
7. 中标确定根据评标结果,物业公司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并通知中标人。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资和服务。
8. 未中标处理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及时收到未中标通知,并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提供评标结果的解释和意见反馈。
物业采购招标管理规定
![物业采购招标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e7f3177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b373302.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章招标投标条件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二)具备承担物业管理项目的资金、技术、人才等条件;(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二)具备承担物业管理项目的资金、技术、人才等条件;(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三)相关项目经验证明;(四)企业财务报表;(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三)组织资格审查;(四)组织投标;(五)开标、评标、定标;(六)签订合同。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三)招标范围;(四)投标资格要求;(五)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六)投标截止时间;(七)开标时间及地点;(八)联系方式。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开标、评标、定标应当公开进行,由招标人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四章招标投标监督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物业招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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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环节。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物业管理资质;(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第七条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适用于物业管理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情况;(二)邀请招标适用于物业管理项目投资规模较小、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情况。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招标项目的详细资料;(四)评标标准和方法;(五)合同主要条款;(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等信息。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一)在公共媒体上发布;(二)通过行业协会、物业管理企业等渠道发布;(三)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开澄清、修改或者补充,并及时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物业管理资质;(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物业管理方案;(四)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五)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北京市招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招投标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669680f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d3.png)
北京市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提交方式。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截止时间。
第三章投标第十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
第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和时间公开进行。
第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https://img.taocdn.com/s3/m/71e5cb21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97.png)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居住需求也在不断地变化,物业管理作为保障业主生活质量的重要一环,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而招投标则是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会探讨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相关情况。
一、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背景和意义物业管理招投标是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项目需求,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物业服务提供商的过程。
在将物业管理服务外包给第三方服务商的情况下,招投标作为选择服务提供商的重要方式,可以有效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在中国,物业管理招投标已经成为各大城市物业管理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看出物业管理招投标在北京市的重要性。
1. 保障业主的利益物业管理服务不仅与业主的住宅环境密切相关,还关系到业主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因此,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选取物业服务提供商时,需要充分考虑其信誉和服务质量,并选择服务质量好、服务态度好、管理水平高的专业物业公司。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业主的居住环境、增强业主的获得感,还有利于保障业主的利益。
2. 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作为社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小区的整体环境和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通过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可以使得物业企业在竞争中更加注重居民的需求和服务质量,从而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3. 促进物业市场的健康发展物业业主委托招标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有利于推进物业市场的良性竞争,从而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可以让市场中的优质物业服务企业得到更多的机会,并让整个市场更加公开、透明、规范。
二、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政策背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北京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物业管理行业政策,其中包括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政策和规定。
2015年,北京市物业服务业协会发布了《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了更加细致的招投标程序,使得招投标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和不再执行的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和不再执行的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855195b3b3567ec102d8a22.png)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和不再执行的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来源:作者: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日期:04-12-28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对我委对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对主要内容已与《物业管理条例》原则和内容不符的、已经由新的政策措施代替的,以及阶段性规定适用期已过的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不再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废止和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1件)1、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157号)说明: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发布后不再执行。
2、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289号)说明: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价房字[1998]第394号)发布后不再执行。
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审查工作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7]第032号)说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685号)发布后不再执行。
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7]第443号)说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市国土房管物字[2000]第20号)发布后不再执行。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2)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2)](https://img.taocdn.com/s3/m/b5610577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f4.png)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2)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七、合同评审、签订1、项目中标后,项目负责人组织经营管理部、品质管理部、人事行政部对合同中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进行讨论,重点提出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潜在的责任风险及规避风险的措施、方法,确定合同谈判的原则。
2、项目负责人收集汇总合同评审意见,组织参加合同谈判,按规定的权限与投标方签订正式合同。
33、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由人事行政部将招投标资料、招投标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相关资料送交房管处进行备案登记。
八、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室会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1、《投标申请表》2、《投标管理流程图》3、《标书编制说明》4 xx-xxx服务有限公司(筹) xx年二月二十七日投标申请表投标管理流程图投标管理流程说明标书编制说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测算内容表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0:44 | #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二)制定物业管理项目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三)建立并管理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四)负责市区物业管理招标的备案管理工作;(五)处理有关投诉;(六)查处违法招标投标行为。
市物业招标投标监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区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一)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二)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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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 [2003]848 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 号令)、《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 2003] 130 号),结合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产权人。
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咨询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联系人、联系方法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 5 家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资格预审后的投标人一般不少于 5 个。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四)评标方法和标准;(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到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备案;业主大会招标的,到项目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备案时,招标人应填写《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备案表一》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招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产权证明或业主大会决议);(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委托书。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 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招标人根据物业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
如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疑问的澄清内容造成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一条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一)新建现售商品房物业应当在现售前 30 日完成;(二)预售商品房物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三)自用物业,应当在入住前 3 个月完成;(四)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 3 个月完成。
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物业管理方案;(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五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十六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指定的地点。
开标时,由所有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开标过程结束后应立即进入评标程序。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物业管理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 3。
市国土房管局建立北京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人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开标前3 日内从市国土房管局组建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或者现场答辩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和说明或者补正。
但其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请、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二)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四)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有关条款作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一般项目的评标活动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7 日内完成,重点工程项目需在15 个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二)开标记录;(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四)废标情况说明;(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九)澄请、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第二十八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推荐出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名,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