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2020年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2020年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0年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发布时间:2020-01-10还在找北京的物业管理条例吗,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北京的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两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
危改回迁小区是指执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2X]19号)政策的危改回迁小区。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
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物业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物业,是指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以及与之相关的土地、绿化、道路等公共用地。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是指对物业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承租人,是指租赁物业并以此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基本职责物业管理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服务:1. 对物业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2. 负责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3. 组织和管理物业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4. 协调解决业主和承租人间的纠纷;5. 提供安全、环境、卫生等服务;6. 组织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和谐。
第五条物业服务标准物业管理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提供服务:1. 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应及时、高效,确保其正常运营;2. 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绿化养护应当定期进行,保持整洁和美观;3. 物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业主和承租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4. 物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和承租人的诉求;5. 物业应当积极开展社区活动,增强邻里之间的互动和交流。
第三章物业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需求,在物业项目内设立,负责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机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第三方社会机构代为承担。
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员的要求物业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书;2. 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3. 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其执行;2. 组织实施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3. 组织和协调物业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工作;4. 解决业主和承租人的纠纷;5. 监督保障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6. 提供业主和承租人投诉处理服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物业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类型与责任第四条物业管理主要包括自管物业、委托代管物业和有偿承包物业。
第五条自管物业的业主应对物业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并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监督。
第六条委托代管物业的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组织进行物业管理,管理公司或组织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有偿承包物业的业主可将物业全部或部分权益和义务承包给具备资质的承包方,承包方应按照合同履行管理职责。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义务与权利第八条物业管理的主要义务包括:1、维护物业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2、组织并管理小区的安全与消防工作;3、协助业主管理公共部位和设施;4、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5、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并积极回应业主的需求和意见。
第九条物业管理的主要权利包括:1、对业主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处罚;2、进行物业费的收取和管理;3、对小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4、进行小区内的巡查和维修工作;5、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章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第十条物业费应根据物业管理范围、性质和业主使用情况进行合理确定,并公示于业主范围。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物业费。
第五章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纠纷包括物业服务质量、物业费纠纷等。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调解、仲裁、诉讼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纠纷应当尽早解决,避免升级为纠纷。
第六章法律法规附件见附件一、《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附件一、《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各项具体事项和操作细则,是本条例的重要补充和解释性文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保养、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小区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具有物业管理需要的区域,适用于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的有关术语的定义如下:1. 物业管理: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房地产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2. 物业管理单位:指受委托或自行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或个人;3. 业主:指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物业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4. 小区:指由住宅、公共设施等构成的物业管理单位划定的范围。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的组织形式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是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业主代表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也可以是通过与业主签订管理合同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物业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确保居民的安全;2. 组织实施物业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工作;3. 编制小区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保障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4. 监督居民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设施的使用规定;5. 尽职履行其保洁、绿化、消防、安全等管理职责;6.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法职责。
第三章业主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业主的权利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选举和决策;2. 对物业管理行为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获得及时回应;3. 获得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公共设施的使用权;4. 获得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信息公开;5. 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相关的物业服务。
第七条业主的义务业主有以下义务:1. 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2.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按时支付;3.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观;4. 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电缆、电缆线等;5. 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和美观。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本条例旨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制度和规范,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二、物业管理的范围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维护;2. 小区环境的清洁和美化;3. 小区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4. 小区规划、设计和改造的管理;5. 业主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6. 公共场所的管理和维护;7. 居民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三、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承担。
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为居民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具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小区的正常运行。
四、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费用根据小区的不同情况进行合理确定,并通过居民共同缴纳的方式收取。
物业费用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和改善,以及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并接受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
五、物业管理的投诉和纠纷解决居民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投诉,并要求及时解决。
如果投诉未得到妥善解决,居民可以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投诉,并要求介入调解。
对于涉及合同履行、物业纠纷等复杂情况的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权益。
六、物业管理的推广和培训为了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北京市政府将加大物业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培训工作。
同时,加强对物业管理的宣传和推广,让业主和居民了解物业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和支持物业工作。
七、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评价北京市政府将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价,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对于履行好职责、服务好业主和居民的物业服务企业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业主和居民利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物业,涵盖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类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注重用户权益保护,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社区居民的责任,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停车管理:负责停车位的规划、分配和管理,提供车辆停放的安全、便捷条件。
2. 环境卫生:负责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垃圾处理等工作,确保环境卫生良好。
3. 安全防范:负责小区内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居民和财产的安全。
4. 维修养护: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5. 投诉处理:负责收集、登记、处理居民的投诉,并及时做出答复和处理。
6. 管理软件:负责物业管理软件的维护和更新,提供在线查询、报修等便利服务。
第三章物业收费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按照公允、合理的原则进行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并告知用户收费标准、项目内容及支付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用于物业服务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应当事先通知用户,合理听取用户的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四章物业合同第十条物业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基本信息,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信息。
2. 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明确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
3. 服务期限和终止条件:明确物业合同的服务期限,以及合同终止的条件。
4. 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明确物业服务费用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5.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明确各方因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原标题:《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5月1日正式施行,市住建委六大措施推动《条例》落地做好物业服务管理是构建首都城市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都非常关心的问题。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将正式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力做好条例贯彻实施的相关工作。
一、做好工作任务分解物业《条例》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
从部门看,除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外,还包括民政、规自、公安、消防、城管执法等二十余个部门。
从层级上看,又有市、区、街、社区四级的分工。
在《条例》出台后,首先就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作任务清单,分解细化市、区、街、社区和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建立统筹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目标,并做好时间安排,把《条例》涉及的每一项工作都落到实处。
二、制定配套政策在《条例》制定过程当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已经对需要细化的政策进行了研究,目前一共初步确定28个需要出台的配套文件,包括前期物业管理办法、业主大会指导规则、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清单、物业服务公示管理办法、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都是事关《条例》实施的节点问题。
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试点工作经验,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逐步完善。
三、制定提高“三率”的行动计划通过三年的努力,逐步将业委会(物管会)覆盖率、物业服务覆盖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率提升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重点要在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中推动党组织的建立,通过党的工作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
对已经比较成熟商品房小区,重点是组建业委会,对成立业委会有困难的如老旧小区等,要在社区党组织的统筹领导下,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通过业委会(物管会)的工作,引导小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共同决策小区公共事务,积极引入专业化的物业管理,逐步扩大物业管理的覆盖面。
四、通过加大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带动物业长效机制建立目前我市有2700余个老旧小区,是当前社区治理工作的短板。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的物业管理,保障物业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安全、便利和高品质的公共服务,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互利的原则,依法行使权益,维护社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和谐。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根据所在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满足业主的需求,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强调社区居民的主体意识和自治精神,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物业管理事务,共同维护社区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执行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或个人。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注册成立。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限,并向社区业主公开。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物业管理岗位和岗位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完善物业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的管理机构,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提出建议和监督。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业主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事务,对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监督,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制定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代表工作,及时向业主反映物业管理情况,并组织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
第四章物业服务人员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人员是指受物业管理机构雇佣或委托,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人员。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特此公布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3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领域第三章财产所有权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度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财产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在党的建设领导下的社区治理框架下建立财产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的社区,规范财产管理,维护财产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合法,安全。
合理使用财产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非住宅物业管理应当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财产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我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内修理,维护和管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有关场所的活动。
委托物业服务提供商,保持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物业服务提供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市的财产管理应当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领导,居民自治,多元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持的工作方式。
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财产管理委员会,业主和财产服务提供者的治理结构。
促进财产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财产管理委员会中党组织的建立,发挥党的领导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有关主体应当遵守权利义务一致,质量价格一致,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和依法付款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财产管理区召开业主会议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以决定财产管理区的重大问题以及与公用部分的使用和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市与财产管理有关的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和监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住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管理;(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建筑物专用维修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和财产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制度;(五)制定临时管理法规,管理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及其他示范文本和有关标准;(六)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信息系统;(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规范;(八)履行物业管理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五届〕第24号——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五届〕第24号——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十五届〕第2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五届〕第24号《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2024年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
2024年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物业管理的规范和监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实现社区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所有居住区及非居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服务社区居民、鼓励居民自治、实行规范管理、维护社区安全、促进社区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由物业公司或小区业委会负责,应依法合理收取物业费。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各项管理义务,不得侵犯业主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采取科学管理、信息化管理和数字化服务,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七条物业管理小区应设立物业管理组织,包括物业公司、小区业委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为小区业主委托管理其物业,提供专业服务,确保小区管理有序和安全。
第九条小区业委会应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处理与物业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三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制定并执行管理规章制度,保障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做好小区的公共设施及服务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工作。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确保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安全消防等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做好住户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安全和生活品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为业主提供公共事务咨询服务,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合理收取物业费,明确物业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七条物业费由物业管理组织按照合同约定和居民公约向业主收取。
第十八条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物业费应当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管理、公共设施维修、保险等支出。
第二十条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进行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物业费的减免和退还应当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不能随意扣除或乱收费。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文档一:《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推进小区和楼栋业主自治,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学校、医院、机关和其他需要提供物业服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尊重业主意愿,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安全,保障业主生活的便利。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不得侵犯业主合法权益,搞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
第五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享受与物业服务相关的权益,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行情况。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确保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物业管理、维修、保洁、绿化、安防等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物业服务质量,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编制并公布物业服务手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维修保养,确保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三章业主自治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自治的最高机构,由业主集体行使业主权益,决定小区事务。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集,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应当占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应当选举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有权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解聘,确定物业服务费的使用和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应当及时召开,提前公告大会时间和议程,接受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超过合理范围。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条例
01 立法历程
03 条例解读
目录
02 立法背景 04 条例全文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项物业管理条例。
立法历程
2019年12月19日,北京市政协召开《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协商动员部署暨情况通报会。 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经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0年5月 1日施行。 2020年8月11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施行百日观察。
条例解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2年
交房之前,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已经签订前期物业合同,业主由于不能参与其中,对合同里的“霸王条款”, 往往只能被动接受。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期限在合同中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 准和方式,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等信息。
条例全文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章 前期物业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
小区物业费收多少,谁说了算?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监测并定期发布 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在协商物业费时参考。这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拥 有了相对自由的议价空间,服务品质将成为物业费高低的决定因素。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规范,维护住户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公共秩序,促进居民自治,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注重环境卫生、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及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工作,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公司应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维护小区环境,保持干净整洁;(二)定期维修保养公共区域和设施设备;(三)组织、协调居民公共事务,促进邻里和谐;(四)提供安全、便捷的生活服务,如快递收发、代缴费用等;(五)处理物业纠纷,为业主提供咨询、调解、仲裁等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合理,并在小区公示,居民有权了解物业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
第三章小区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小区规划和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环保要求及建设标准。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协助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部门,对小区的规划和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对于小区内的绿化、景观、设施设备等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小区环境的美观清洁。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体系建设,确保小区的安全。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火灾预防和应急疏散机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并保持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与所辖小区居民共同维护小区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小区内的安全隐患的管理。
第五章居民参预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加强居民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相关规定,树立文明和谐的社区风尚。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听取居民意见,为居民提供参预决策、监督的机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物业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按照像关要求提供物业服务;(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三)不履行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施行的该物业管理条例在多处进行了制度创新。
本期笔者首先就业主委员会成立方面的亮点进行梳理介绍,以期对银川市社区物业法治的完善提供思路。
一、申请阶段
规定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主体,除原有的占总人数5%以上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及建设单位以外,增加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达到前述条件的业主或者建设单位提出。
二、筹备组成立阶段
街道乡镇指定筹备组组长的时限,规定由街道乡镇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定筹备组组长,筹备组组长应当在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筹备组会议,成立筹备组;
成立筹备组的主体规定由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筹备组;筹备组组长人选方面,规定街道乡镇指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
筹备组构成规定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产权单位、街道乡镇、社区
党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代表构成;筹备组中业主代表规定由业主自荐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产生,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数量规定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二分之一。
三、筹备业主大会阶段
对议事规则的内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作了详细规定,对委员任期明确规定为5年。
四、业主大会召开阶段
业主大会召开方式规定了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召开;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应当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新法新增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应当派代表列席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示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2020年3月27日下午,《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
共有13417名三级人大代表参加了万名代表条例修改活动,向23007名市民、社区工作者、物业管理人员和231个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
报请市政协开展立法咨询,市政协提出240条建议。
“先尝后买”的“强松模式”已写入条例2019年,朝阳区劲松一、二区“一街两园”示范区在综合整治过程中引入社会组织。
该组织在尊重居民意愿的前提下,投入资金升级示范区。
“一街两园”示范区在对硬件进行逐项改造后,首次以过半居民的票数引进专业物业公司,按照“先服务、后体验、后收费”的原则,让居民“先尝后买”。
劲松模式已成为本市支持社会资本引入旧住宅区综合改造的先例。
2020年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王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正在研究制定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的政策和机制,推广“劲松模式”,支持将社会资本引入老旧小区综合改造。
今天通过的《条例》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和物业管理。
这意味着,从立法层面,本市正式支持社会资本在解决老旧小区综合改造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在社区占用消防通道个人罚款500元“小区消防通道停了很多车,很多时候,物业总是不管,万一发生火灾,谁来负责?机动车占用消防通道是居住区管理中长期存在的问题。
微信中国消防公众号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71%的网民(3627票)居住在消防频道停放车辆时间较长的社区。
由于私家车占用消防通道,许多物业被约谈甚至罚款。
但物业也有自己的困难,没有法律,想管,管不了。
现在,条例明确规定,占用、堵塞、关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损坏消防设施的,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劝阻,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每人500元。
占用、堵塞、关闭其他共用场所或者损坏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单位罚款千元,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项。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和监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六)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八)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保障物业管理的公平、公正和便利,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是指建造物及其附属设施、配套设施以及与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地下空间使用权的综合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专业合作社、业主委员会和其他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建立物业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持物业的基本功能,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环境。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及时解答业主的咨询和投诉。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将收费情况及时向业主公示。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发布物业管理规约,明确业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并实施日常物业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防止事故和纠纷的发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维护物业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处理物业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维护业主之间的和谐关系。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制度,支持和协助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能,促进业主自治。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方便业主查询和使用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维修、保养和改造工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业主享有对物业的合法使用权,有权参预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项。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和监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六)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八)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二)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三)指导、监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四)组织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开展培训;(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六)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水务、市场监管、园林绿化、人防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组织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推进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撤销其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处物业管理纠纷,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物业管理协商共治机制;有权就业主反映的物业管理事项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询问,引导规范运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建立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住宅小区内违法行为的巡查、检查和处理。
第十条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要求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法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本市支持物业管理、专业评估机构等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实行自律管理,编制团体标准、调解行业纠纷,组织业务培训,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支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行业协会。
第十三条本市支持法律、会计、工程、评估、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为物业管理相关主体提供公正、专业的咨询、培训、评价、检验、监督和审计等服务。
支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参与物业服务活动。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因物业管理事项需要法律咨询的,可以向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咨询;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本市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构成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建设用地宗地范围、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以利于服务便利、资源共享、协商议事。
规划城市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河道等公共区域不得划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六条新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提出意见,纳入区域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七条已投入使用、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划分的物业管理区域确需调整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等部门,结合物业管理实际需要,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公告。
第十八条新开发建设项目,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配建独立且相对集中的物业服务用房,满足物业管理设施设备、办公及值班需求,具体面积按照本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执行。
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位置应当在规划许可证、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
已投入使用但是未配建物业服务用房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通过提供其他用房、等值的资金等多种方式提供;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已不存在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
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
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就前期物业服务是否收费、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者直接纳入房屋买卖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具体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人。
期限届满,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前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期限未满或者未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共同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形成查验记录,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向业主公开查验的结果。
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整改,或者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人整改。
未经业主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相关文件;(二)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已投入使用,上述资料未移交的,应当移交;资料不全的,应当补齐。
第二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六个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就物业管理事项进行表决。
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十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公房尚未出售的,产权单位是业主;已出售的,购房人是业主。
本条例所称业主还包括:(一)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是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因继承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个人;(四)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一)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三)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四)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第二十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自行管理物业;(二)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七)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八)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十)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