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一、总则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安全生产文明企业的创建和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依法实施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二、责任部门1.安全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向企业提供安全生产信用评级、监管指导等服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记录并公开信用信息;根据信用等级划分、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采取适当监管措施。
2.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人负责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活动合法合规。
三、信用评级安全生产信用评级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定期评估和等级划分,用来统一企业安全生产的信用指标,及时了解企业安全风险,提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
信用评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为最高等级,D为最低等级。
四、信用记录1.企业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记录在安全生产信用档案中,不良信用记录将对企业信用评级和安全生产资质产生负面影响。
2.信用信息需要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公布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信用评级、信用记录等。
五、信用管理措施1.奖惩措施:对安全生产行为良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包括减免安全生产相关费用、优先享受政府支持等;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监管措施: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增加监管频次,加强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活动合规合法。
六、信用修复1.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后,可通过积极整改、加强安全管理等方式,修复企业信用。
2.信用修复期限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定,企业需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七、监督与检查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等方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京应急规文〔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应急规文〔2022〕5号各区应急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局各处室、执法总队、局属事业单位:现将《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
建立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制度,是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约束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对创新本市应急管理部门监管方式有重大意义。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内部责任,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统筹管理。
要精心编制行业(领域)评价标准并不断优化完善,规范开展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做好异议处理和档案管理,确保信用评价工作依法、合规、有序开展。
三、加强宣传,深入推进落实。
各单位要加强《办法》的宣传培训,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月”等主题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工作,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具体要求,有序配合信用评价工作。
四、加强协同,及时反馈情况。
市、区之间要加强协同联动,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梳理信用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并报送市应急局调查处;局各处室、单位要按照分工,协同配合做好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各项工作。
各单位在《办法》施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调查处沟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8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分类分级标准第三章信用评价管理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五章权利保障与监督责任第六章附则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本市应急管理部门监管方式,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促进安全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1、什么是安全生产黑名单诚信管理制度近日,为有效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着眼于依法依规促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从主要依据、实施原则、纳入情形、基本程序和责任划分、管理和惩戒措施等方面,提出12条规定。
“黑名单”的建立,将使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的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5类情形将进“黑名单”根据《规定》,凡企业有下列5类情形之一的,将纳入国家安监总局管理的“黑名单”: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被指出或责令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等。
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5类情形的行为是必须依法依规受到惩处的失信行为。
对于企业安全不诚信行为,既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并强化惩戒措施,让行为主体失“里子”;又要通过向全社会公开曝光,在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让其也失“面子”,从而督促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此外,在失信行为纳入的具体情形上,《规定》体现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的要求。
这位负责人表示,随着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广大从业人员对职业健康的诉求不断增强。
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涉及30多个行业领域,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25%以上,职业卫生监管基础工作薄弱。
针对此,5类情形中,3类融入了职业健康的内容。
根据《规定》,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的,从第二次起管理期限将变为3年。
企业在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可经确认后移出“黑名单”。
安全生产信用度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信用度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度,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生产信用度管理制度。
二、信用度评价1. 信用度评价采用定期评估的方式进行,评价周期为一年。
2. 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情况、安全设备配备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情况等。
3.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三、信用度管理措施1. 优秀等级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支持。
良好等级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奖励。
一般等级企业需要加强安全管理,并接受指导和培训。
不合格等级企业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整改要求。
2. 信用度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信用档案的重要依据,用于政府采购、银行贷款、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的信用检查。
3.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配合信用度评价工作。
四、监督与执法1. 监督部门应加大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力度,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准确。
2. 对于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监督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3. 信用度管理过程中的争议,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诉讼解决。
五、奖惩措施1. 优秀等级企业将获得表彰和奖励,并优先享受政府支持和服务。
2. 良好等级企业将获得适当的奖励和扶持。
3. 一般等级企业需采取措施改进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培训和指导。
4. 不合格等级企业将被限制资金支持和项目参与,并面临行政处罚。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监督部门和评价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保证公正、客观、准确。
制定人:XXX公司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2. 完善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信用环境;3. 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推动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矿山、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四、信用管理内容1.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频率、事故处理情况等因素,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2.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事故、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企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 信用修复机制: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五、信用管理程序1.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据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2.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发现企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时,应及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 信用修复:企业申请信用修复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信用管理监督1. 企业信用管理实行定期检查,确保信用管理制度的落实。
2. 公众可通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的渠道,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进行查询和监督。
七、法律责任1. 企业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信用管理责任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一、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部门、员工以及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相关方。
三、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收集(一)内部信息收集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各部门和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表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参加安全培训、报告安全隐患等情况。
2、生产部门负责收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设备维护、事故处理等相关信息。
(二)外部信息收集1、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关于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如执法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等。
2、收集客户、供应商等相关方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反馈和评价。
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分类(一)良好信用信息1、安全生产工作获得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
2、成功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
3、提出创新性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不良信用信息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3、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
4、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
五、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一)评价指标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情况。
5、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二)评价周期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年度进行综合评价。
(三)评价结果等级1、 A 级(优秀):各项指标表现出色,无不良信用记录。
2、 B 级(良好):大部分指标符合要求,偶有轻微违规行为但及时整改。
3、 C 级(一般):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加强改进。
4、 D 级(较差):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多次发生事故。
六、安全生产信用激励与惩戒措施(一)激励措施1、对 A 级信用企业,在项目审批、资金扶持、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2、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将安全生产置于首位,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法定责任原则:明确企业法人代表和相关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3. 公示透明原则:完善信息公示机制,确保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惩罚与奖励并重原则:强化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积极宣传和奖励先进事迹,形成激励机制。
5. 标准规范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信用评价指标体系1.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合规性。
2. 安全生产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报告机制。
4. 安全培训和教育的开展情况。
5. 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的齐全程度。
6. 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7. 安全生产投入和管理水平。
8. 安全生产管理创新与发展。
四、信用分级评定根据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指标体系上的表现以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情况,将企业分为以下几个信用等级:1. AAA级:指标达标且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企业。
2. AA级:大部分指标达标且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企业。
3. A级:一定数量指标达标且无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企业。
4. B级:指标未能完全达标但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企业。
5. C级:存在较多不达标指标或适当数量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企业。
五、信用管理措施1. 奖惩机制: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对AAA级和AA级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B级和C级企业进行处罚或限制经营活动。
2. 公示公告:定期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众宣示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状况。
3. 激励措施:给予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相关政策和经济支持,引导企业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4.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和督导机制,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1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监管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取得的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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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10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系构成】安全生产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分类、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黑名单管理、信用激励约束等制度,体现了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信用程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工作原则】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评定、动态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同步推进实施。
第五条【职责划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全市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平台,用于信用信息归集、更新、共享和信用等级评定以及“黑名单”的发布。
市安全生产联合会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指导下,负责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归集、信息管理、信用等级评定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归集、核实、更新和使用,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组织实施。
市、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归集、核实、更新和使用,负责行业领域内有关信用扣分标准的设定工作,并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分值设置相衔接。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六条【信息类别】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分为三类: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不良信息包括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七条【基本信息】下列信息属于基本信息:(一)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二)企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资质信息及变更、延续、注销等信息;(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资格信息;(四)职业危害申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备案信息;(五)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信息,包括承诺内容、实施方案、保障措施、年度承诺事项总结报告等信息;(六)其他依法应纳入的基本信息。
第八条【良好信息】下列信息属于良好信息:(一)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企业受到区及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表彰;(二)其他依法应纳入的良好信息。
第九条【提示信息】下列信息属于提示信息:(一)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无需做出行政处罚,但需要进行责令限期改正或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告诫等行政行为的;(二)经立案调查确认违法,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或者单独给予警告处罚的;(三)其他提示信息。
第十条【警示信息】下列信息属于警示信息:(一)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2次以上被录入提示信息的;或因轻微违法违规,被责令限期改正或给予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告诫等行政行为,逾期不作为,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处罚措施的;(三)因违法行为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对企业或企业相关负责人给予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四)因违法行为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处罚的;(五)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六)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报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国家和本市鼓励倡导的重点工作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七)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十一条【归集部门】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托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平台,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
第十二条【归集频率】企业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依托市工商局的企业信用信息网进行共享交换,每3个月进行一次数据更新;企业其他基本信息和不良信息应在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归集;企业的良好信息以首次评定时间为起点计算,按照信息产生的时间及时归集。
第十三条【记录期限】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按照下列期限记录:(一)企业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自产生之日起至退出为止,变更登记应当反映历次变更事项的内容和注销许可的所有事项,退出后上述信息转入历史记录保存。
(二)良好信息记录期限为企业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等良好信息的有效期限。
(三)企业不良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自相关行政行为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记录期限超过上述期限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自解除之日起转为永久保存的信息。
第四章信用等级评定第十四条【评定方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托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平台,对归集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开展信用等级评定。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市安全生产联合会开展信用评价和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等级划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按照信用评分高低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为90分至100分;二级为75至89分;三级为60至74分;四级为60分(不含)以下。
第十六条【评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分分值,由信用基准分值扣减不良信用信息分值构成。
第十七条【信用基准分值】企业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
企业按照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承诺,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提出安全生产信用评级申请即可获得。
第十八条【不良信用信息分值】企业不良信息被归集后,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不良信用信息分值:(一)归集入提示信息的,按以下标准扣分:1.同一企业首次归集入提示信息的,不扣分;2.在一个信用周期内两次以上归集入提示信息的,升级进入警示信息,每次扣0.5分。
(二)归集入警示信息的,按以下标准扣分:1.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罚款,罚款金额3万元(含)以下的,扣1分;罚款金额每增加3万元,增扣1分;增加金额不足3万元的,按1分计算;2.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没收非法所得,扣3分;3.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扣10分;4.发生一次死亡1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15分;发生一次死亡2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30分;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及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的,扣60分,纳入“黑名单”管理;5.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扣10分;6.企业所属的子公司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母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按照子公司扣分分值的20%进行扣分。
7.同一企业因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同时给予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以扣分最高值为准,不累加扣分。
第十九条【其他信用扣分分值】国家和本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予以信用扣分。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按照下列标准扣分:一级标准化扣分分值=10×(未达标项考评分值/1000);二级标准化扣分分值=20×(未达标项考评分值/1000);三级标准化扣分分值=30×(未达标项考评分值/1000);(二)企业未按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按照下列标准扣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扣分分值=10×(1-隐患排查治理评价指标值(百分制)/100)(三)企业未按照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扣10分。
(四)企业未按要求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扣5分。
第二十条【补充情况】对于国家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制定相关信用扣分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特殊情形】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等级、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承诺,未提出安全生产信用评级申请的企业,不予评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但仍归集安全生产不良信用信息;存在不良信息记录的,一律按照四级信用等级管理;达到“黑名单”规定条件的,按照“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二条【信用评定】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周期一般为一年。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初评,以首次评定的时间点计算,以上一年度信用信息为基础进行评分,确定企业初次评定等级。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初评后,实行动态管理和评定,企业信用评分分值随信息归集实时累积更新。
在企业一个信用周期未届满,但信用评分累积分值已经达到下一级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直接下调至相应等级,信用周期以信用等级下调的时间点重新起算。
第二十三条【评定程序】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定:(一)公开承诺。
企业通过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平台公开安全承诺,明确承诺事项、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并提出安全生产信用评级申请。
(二)信息归集。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进行归集,经审核确认后,及时上传到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平台。
(三)信用评分。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归集情况,进行信用评分,按照评分结果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四)核查公示。
通过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平台,对企业信用评分结果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联合会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报经市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同意后,予以调整。
(五)信用发布。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安全生产联合会通过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平台对社会发布评定结果。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通过政府网站登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公布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用调整】经举报或有关部门抽查检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和告知企业,并经市安全监管局专题会议研究审议后,进行信用等级调整。
第五章黑名单管理第二十五条【黑名单制度】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即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为主要判定依据,将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失信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严格监管的制度。
第二十六条【判定标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安全生产信用“黑名单”管理:(一)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或者累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指出或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四)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给予暂扣、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处罚的;(五)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违规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六)企业信用等级降至4级,信用周期内仍产生警示信息的;(七)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