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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煤炭、电力、国防科技工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力、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交通、市政、农业、人民防空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

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

对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应该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首都安全发展。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工会应该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规定,市和区、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煤炭、电力、国防科技工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力、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022版新《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培训及解读

2022版新《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培训及解读
2022版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022年8月
2022/8/11
2022新《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前后对比 2022版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2022新《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前后对比 2022版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2022新《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前后对比 2022版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2022版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2022版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2022新《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亮点 亮点一: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原则--增强指导性
安全生产工作一头连着社会“安全指数”,一头连着千家万户的“幸福指数”。本次修 订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 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 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2022版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2022新《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背景
生命重于泰山。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为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国 家于2002年制定了《安全生产法》,并于2009年、2014年、2021年进行过三次修改,其中2021年修改幅 度较大。本市现行安全生产条例依照安全生产法于2004年制定,并于2011年、2016年进行过两次修改, 当前现行条例的内容已不符合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制度要求,亟需按照法治统一原则的要求,对本市 条例作出修订。
2022版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2022新《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新增
新增: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一)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 (二)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三)从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四)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告知从业人员安全风险基本情况和防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本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系统,如实填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标准,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责任、实现有效管控,加强新兴行业、领域以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的安全风险辨识。

2019-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文档资料

2019-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文档资料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 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 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 规程;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 责任体系。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制度;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1年修正本)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1年修正本)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1年修正本)(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修订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首都安全发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2020/11/12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 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 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 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领导责任。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九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 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 查。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煤炭、电力、国防科技工 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 力、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正)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正)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28号•【施行日期】2016.11.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首都安全发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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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首都安全发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共37页39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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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 自由发 挥自己 的才能 ,而不 是为了 束缚他 的才能 。—— 罗伯斯 庇尔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
பைடு நூலகம்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共37页
41、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 罪的法 律,而 是针对 疯狂的 法律。 ——马 克·吐温 42、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 像影子 跟随着 身体一 样。— —贝卡 利亚 43、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 步。— —杰弗 逊 44、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 理。— —托·富 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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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煤炭、电力、国防科技工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力、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交通、市政、农业、人民防空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首都安全发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旧条例6章77条,新条例7章92条
新《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内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 则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 附 则
立法的宗旨
以人为本,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包含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 全、安全社区、职业健康、群体性活动、人员 密集场所等)等大安全的规范管理 结合北京市实际,落实安全生产法,明确政府、 生产经营单位等相关机构的职责,提出对企业 承担主体责任的要求。
对市政和人员积聚场所的要求:
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供热、 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和轨道交通运 营单位、传输管线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当加 强设备、设施日常维护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定期开展运行安全评价,及时排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保障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 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 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 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的要求。
对事故调查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 有关证据。 事故调查属政府行政执法的权利,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 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 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 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15条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 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 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 作业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 格证书。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北京安全生产培训教材

北京安全生产培训教材

北京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第一章:引言北京是我国的首都,作为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安全生产在北京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北京市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北京市安监局制定了《北京安全生产培训教材》。

本教材旨在向广大职工、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等人员传授安全生产知识,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石。

本章将对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概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同时,还将探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处罚措施,以警示广大职工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企事业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本章将介绍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意义和目标,并详细阐述从组织架构、责任制度、培训计划等方面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同时,还将介绍相关的管理工具和方法,如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等,以确保安全生产的全面推进。

第四章:常见安全生产事故及应急处理常见安全生产事故可能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威胁。

本章将以爆炸事故、火灾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等为例,详细介绍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其应急处理方法。

重点探讨灭火器的使用、安全疏散、伤员抢救等方面的知识,以提高广大职工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劳动保护与职业健康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本章将介绍在工作岗位上如何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等,并探讨各类职业病的防治方法和健康保护措施。

同时,还将介绍如何通过培训和宣传提高职工对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认识。

第六章: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是企事业单位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长久发展的基础。

本章将介绍安全文化的内涵和重要性,并提供建设安全文化的方法和路径,如加强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活动等。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煤炭、电力、国防科技工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力、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交通、市政、农业、人民防空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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