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审批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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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科图纸管理制度

地测科图纸管理制度

地测科图纸管理制度引言地测科图纸是地测科工作中最为重要的文档之一,对于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图纸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严谨的图纸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图纸编制与审查1. 图纸编制原则图纸的编制应遵循科学、准确、规范、实用的原则。

图纸必须具备清晰明确的标注、正确的比例、准确的尺寸和符合实际要求的内容。

2. 图纸审查流程图纸的审查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编制人员完成图纸设计后,提交给主管部门进行初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将图纸交由相关部门进行细节审查;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将图纸交由质量管理部门进行最终审查。

3. 图纸审查标准图纸的审查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图纸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并满足工程实际需要。

二、图纸存档与管理1. 图纸存档要求所有编制完成的图纸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存档。

存档时应进行记录,包括图纸编号、名称、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审查部门、审查人员等信息,并按照一定的分类和归档方式进行存放。

2. 图纸保密措施对于涉及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图纸,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存档过程中应加强保密意识教育,确保图纸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图纸的查询与获取任何部门需要查询或获取图纸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拥有查询和获取权限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所有操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图纸修订与变更1. 图纸修订的程序对于需要进行修订的图纸,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修订前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确保修订后的图纸与原图纸一致,并附上修订说明和原因。

2. 图纸修订的时限图纸的修订必须及时进行,不得拖延。

修订后的图纸需要重新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存档和管理。

四、图纸使用与传递1. 图纸的使用范围图纸只能在相关人员和部门之间进行传递和使用,禁止私自复制和传递图纸。

未经审批的图纸不得在工程实施中使用。

2. 图纸的传递程序图纸的传递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申请、审批、借用等环节。

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

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

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是确保地测图纸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制度建议:1. 审批程序:a. 申请:需要使用地测图纸的人员向领导或相关部门提交地测图纸使用申请。

b. 审批:领导或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使用地测图纸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c. 批准:审批通过后,领导或相关部门批准使用地测图纸并签字盖章。

2. 发放程序:a. 领取:审批通过的人员凭批准文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地测图纸。

b. 记录:发放人员记录领取人员、领取时间、领取数量等相关信息。

c. 监管:发放人员盘点和确认领取的地测图纸情况,并确保地测图纸的安全保管。

3. 回收程序:a. 返还:使用完地测图纸的人员应及时返还未使用或剩余的地测图纸。

b. 登记:接收地测图纸的人员应登记回收的数量、日期和接收人员等信息。

c. 监管:管理人员定期巡查、盘点和核对地测图纸库存情况,并及时补充回收地测图纸。

4. 销毁程序:a. 判定:地测图纸达到保密期限或失效时,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判定是否需要销毁。

b. 鉴定:相关部门对需要销毁的地测图纸进行确认,并进行标记和分类。

c. 销毁:选择可靠的销毁方式,如碎纸机、火化等进行地测图纸的销毁。

d. 记录:销毁单位应记录销毁数量、日期、销毁人员等信息,并保留销毁记录。

5. 审计与监督:a. 审计:定期进行地测图纸的审计,确保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程序按照规定进行。

b. 监督:建立监督机制,对地测图纸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和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整改。

以上是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的基本流程和程序,具体的操作细节和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地测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

地测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

地测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地测图纸是地理信息系统(GIS)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图制作和地理信息处理的基础。

在地理信息工作中,地测图纸的使用非常频繁,因此对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进行规范管理至关重要。

一、审批程序1.地测图纸的审批程序应由主管单位或部门进行审批,审批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资料、主管单位进行审查、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等步骤。

在申请表中,应详细说明地测图纸的用途、数量以及使用范围等信息。

2.审批单位应对地测图纸的使用需求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批准申请。

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后,申请单位方可使用地测图纸。

二、发放程序1.地测图纸的发放应由主管单位或部门进行管理,发放流程包括确定发放地点、领取地测图纸人员填写领用单、审核领用单、发放地测图纸等步骤。

2.领用地测图纸的人员需填写领用单并提交相关资料,审核人员对领用单进行审核后方可发放地测图纸。

领用地测图纸人员需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借他人使用。

三、回收程序1.地测图纸的回收应由主管单位或部门进行管理,回收流程包括定期检查地测图纸使用情况、提醒领用人员进行回收、回收地测图纸、归档等步骤。

2.主管单位应定期检查地测图纸的使用情况,提醒领用人员进行回收。

领用人员需及时将地测图纸进行回收,并归还给主管单位或部门进行归档管理。

四、销毁程序1.地测图纸的销毁应由主管单位或部门进行管理,销毁流程包括定期清点地测图纸库存、建立销毁清单、送交相关部门进行销毁、出具销毁证明等步骤。

2.主管单位应定期清点地测图纸库存,建立销毁清单并送交相关部门进行销毁。

销毁后需出具销毁证明,并由主管单位或部门进行归档管理。

综上所述,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对地理信息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才能有效保障地测图纸的安全合理使用,确保地理信息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性。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做好《地图管理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做好《地图管理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做好《地图管理条例》学习宣传贯彻⼯作的通知⽂号:国测法发[2015]10号颁布⽇期:2015-12-22执⾏⽇期:2015-12-2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政主管部门,新疆⽣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2015年11⽉26⽇,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4号国务院令,公布《地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6年1⽉1⽇起施⾏。

《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测绘地理信息⼯作的重视和⽀持,标志着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对加强地图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具有重⼤意义。

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统⼀思想,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党的⼗⼋⼤、⼗⼋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测绘地理信息⼯作的重要指⽰精神,进⼀步统⼀思想,提⾼对《条例》出台重要性的认识。

(⼀)《条例》是贯彻落实全⾯深化改⾰、全⾯推进依法治国要求的重要举措。

《条例》从法律的⾼度规定有关地图活动的基本准则,为地图管理提供基本依据,对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作出了全⾯系统的部署,将测绘地理信息改⾰的实践和探索纳⼊了法治轨道。

《条例》的出台,充分反映了测绘地理信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充分体现了地图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服务⼈民⽣活的重要作⽤。

《条例》不仅是依法治测的有⼒抓⼿,也将确保测绘地理信息改⾰沿着法治轨道有序推进。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迈⼊了新的阶段。

当前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正处转型升级的关键节点,《条例》⼀⽅⾯为我们指明了改⾰和法治的⽅向,提供了发挥作⽤、彰显价值的⼴阔舞台;另⼀⽅⾯也对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改变服务模式、提升服务⽔平等,提出了明确和严格的要求。

地图审核程规定

地图审核程规定

地图审核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地图审核岗位责任,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陕西省地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程序规定所称地图审核,是指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地图送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公开地图进行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地图审核的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处负责承办地图审核的受理、审批、备案等工作,并对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单位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陕西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受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承担地图内容的技术审查、保密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地图审核申请:(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一)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第七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下列公开地图的审核:(一)全省地图;(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三)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的地图。

第八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地图审核申请表一式一份;(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一式两份;(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二)直接引用古地图;(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线、行政区界限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编制调整。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令第3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保证公开出版的地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地图审核工作。

第二章 地图送审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送审的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以及其它形式的地图。

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受理审核下列地图:(一)绘有国界线的地图;(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四)历史地图、世界地图、时事宣传地图。

国家测绘局受理审核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地图,在没有明确的审核标准和依据时,转送外交部审核。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是指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为主区的地图。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下列地图:(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方性地图;(二)国家测绘局授权审核的绘有国界线的省、自治区地图。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地图,公开出版的,其选题由出版单位送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国家测绘局审核;展示或者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国家测绘局审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公开出版的,其选题由出版单位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展示或者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

送审地图内容的表现地与出版或者展示单位所在地不属同一省份的,受理审核部门应当将送审地图送地图内容表现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协助审核。

相邻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协助审核过程中对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画法有争议的,由受理审核部门报国家测绘局审核。

地图审核程序规定

地图审核程序规定

地图审核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地图审核岗位责任,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陕西省地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程序规定所称地图审核,是指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地图送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公开地图进行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地图审核的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处负责承办地图审核的受理、审批、备案等工作,并对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单位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陕西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受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承担地图内容的技术审查、保密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地图审核申请:(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一)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第七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下列公开地图的审核:(一)全省地图;(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三)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的地图。

第八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地图审核申请表一式一份;(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一式两份;(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二)直接引用古地图;(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线、行政区界限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编制调整。

地测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

地测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

地测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地测图纸是地质测量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为了确保图纸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

本文将详细阐述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

一、审批制度地测图纸的审批是保证图纸质量和准确性的前提,因此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如下:1.图纸设计申请:申请者向主管部门递交图纸设计申请表,提供项目背景、图纸目的、技术要求等相关信息。

2.技术审查:主管部门对图纸申请进行技术审查,确保图纸设计满足相关要求。

3.专家评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图纸设计进行评审,包括技术方案、数据精度等相关内容。

4.审批意见: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图纸设计。

5.批准文件:主管部门发出批准文件,确认图纸设计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二、发放制度图纸设计通过审批后,需要进行发放,以便工作人员能够正常使用。

发放制度如下:1.申领登记:工作人员向主管部门递交图纸申领登记表,提供相关身份信息。

2.图纸核对:主管部门对申领人身份进行核对,确保身份合法。

3.发放登记:主管部门记录图纸发放的相关信息,包括图纸编号、数量等。

4.签收确认:申领人签收图纸,并在发放登记表上确认。

5.使用期限:申领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内完成使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三、回收制度图纸在使用完毕后需要及时回收,以确保图纸不被非法使用或遗失。

回收制度如下:1.归还要求:申领人应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归还图纸,确保图纸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归还登记:主管部门对归还的图纸进行登记,记录归还时间和状态。

3.图纸检查:主管部门对归还的图纸进行检查,确保图纸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退还证明:主管部门开具退还证明,确认图纸的合格性和归还情况。

四、销毁制度一些过时、废弃的图纸需要及时销毁,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销毁制度如下:1.鉴定分类:主管部门对过时、废弃的图纸进行鉴定,判定是否需要销毁。

2.销毁程序:对需要销毁的图纸进行程序化的销毁,包括撕毁、破碎等方式。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一、引言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等的质量合格,进一步规范和统一相关工作的管理,制定的一系列审批制度和流程。

通过审批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提高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等的质量,避免错误和纰漏,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二、审批程序(一)申报材料准备申报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准备齐全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报告、试验数据、调查研究报告等。

这些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符。

(二)包装和装订申报材料应当按照一定的格式进行装订,并在封面标注必要的信息,如项目名称、编制单位、报告类型等。

装订后的材料需要密封包装,以防止遗失和损坏。

(三)初审初审由相关部门负责,主要检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进行退回,并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充和修改的内容。

(四)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由专家组进行,根据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对其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评审过程中,专家组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评审结果记录在评审意见书中。

(五)修改和完善根据初审和技术评审的结果,申报单位需要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完善。

修改后的申报材料应当根据评审意见进行调整,并提供说明材料。

(六)复审复审由专门的复审人员负责。

复审主要针对申报材料的修改情况进行确认,并核对材料的逻辑性和完整性。

(七)终审终审由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

终审过程中,审批主管部门将综合考虑初审、技术评审、修改、复审等环节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批注意事项(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越权操作。

(二)审批过程中,应当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得受到个人或组织的影响。

(三)对于有争议或疑问的申报材料,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和讨论。

(四)审批结果需要及时通知申报单位,明确是否通过审批,并给予相关的说明和解释。

(五)已经通过审批的申报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和备案,方便日后的查询和参考。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7月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印刷、出版、制作、销售、展示、登载地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图是指各种公开的、内部的、保密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

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地球仪,立体模型地图,示意地图,影视和互联网上登载的地图,以地图为载体或者背景刊登广告的地图,文教用具、音像制品、工艺品、纪念品、标牌、玩具等产品上附有的地图图形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管理工作。

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出版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地图管理工作。

第五条编制普通地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编制专题地图,进行实地调绘、修测、补测、标名等需要直接进行测绘活动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六条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除历史性地图外,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最新批准发布的标准样图或者标准画法图绘制;(二)具有现势性,现势性截止时间为出版日期前5个月,地图集(册)的现势性截止时间为出版日期前10个月;(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其相互关系,地图名称与地图所表现的内容相符;(四)除历史性地图外,地名的标注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标准执行;(五)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教学地图、内部地图上不得刊登广告和其他与地图无关的内容;在其他地图上刊登广告,地图所占版面不少于整个版面的3/4;(六)公开出版、销售、展示和登载的地图,不得表示国家秘密和未公开的事项;(七)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规定和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地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1.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地图管理条例》已经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地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2016.01.01-国务院令第664号)地图管理条例

(2016.01.01-国务院令第664号)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地图管理条例》已经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地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二)编制公开版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的,提交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编制地图的证明文件;
(三)涉及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配套的教学地图,提交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涉及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提交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和使用保密插件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 内容审查
第十二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地图内容的审查包括:
(一)保密审查;
(二)国界线、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包括中国历史疆界)和特别行政区界线;
(三)重要地理要素及名称等内容;
(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地图内容。
(一)历史地图;
(二)世界性地图;
(三)时事宣传地图;
(四)其他需要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下,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地图审核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
(二)在正式出版、展示、登载、以及生产的地图产品上载明审图号;
(三)在出版发行、销售前向地图审核部门报送样图(样品、光盘等,下同)一式两份备案。
送审或者可不送审的地图样图,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备案。
第二十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网站上公告获得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基本信息。
(一)涉及国界线的省级行政区域地图;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不涉及国界线);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四)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测绘业务工作流程对接细则及流程图

测绘业务工作流程对接细则及流程图

工作流程1、办公室接收上级承揽的工程项目,填写工作任务单并下发到外业部主管部门。

2、外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单合理安排相应工作到各外业组长。

3、外业组长接收工作任务单后,首先搜集查找相关资料,然后按照工作任务单要求积极组织生产。

4、各外业组长负具体责现场工作,每项工作完成必须经甲方签字确认,无甲方人员时,公司外业主管签字认定;外业组长负责编写详细的施工日志,要求填写内容与工作任务单内容一致。

5、外业结束后,交由外业主管,检查验收后签字认定,并经内业主管认定签字进行工程的确认。

6、内业主管认定后,交由办公室认定签字,安排绘图与编写技术报告工作。

(房产由内业主管与房产管理共同签字)。

7、图纸及报告生成后,经主管审批后交于办公室。

8、办公室收到最终签证单后,填写工程量统计表及合同工作范围,出工程结算单。

9、办公室负责最终的报告装订、盖章,并经公司领导同意后联系甲方交付报告,同时管理各种文件、单据的存档及扫描等工作。

外业工作细则1、外业工作管理人员要仔细阅读工作任务单内容,理解工程要求及目的,合理安排具体工作。

2、地形测量前必须确定控制系统,测图范围及测图比例尺。

3、出外业前必须仔细检查本次工程需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电池是否有电,各种连接线齐全,三角架、跟踪杆完好;确认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

4、外业组长负责工程现场与甲方联系及具体工作安排,确保每项工作安全顺利快速的完成。

5、外业组长现场负责外业工作人员的安全,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交通工具的安全等。

6、工程放样工作必须提前与甲方联系,确认外业工作时间。

7、按甲方要求的控制系统进行实地放线。

8、进入工地放线,必须遵守建设工程的安全规范与工地的具体安全要求,劳保用品穿戴整齐规范,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

9、放线完成需现场填写放线工作任务单,经甲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完成工作量。

10、放线工作任务单必须及时交回公司管理部门。

11、放线前必须检查所需物品是否齐全,如油漆、锤子、木桩、控制点钉子等,如果甲方特殊需要撒灰线要携带白灰。

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程序规定

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程序规定

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工作岗位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以下简称行管司)负责承办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审批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地图技术审查中心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行管司地图管理处(以下简称地图处)承办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地图处承办人员收到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管理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地图处承办人员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编制样图及有关材料送达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图处承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依法不需要经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的、不属于我局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职责范围的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地图处承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向地图处负责人提出,地图处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司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分管司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员办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退还有关材料。

第五条地图处在收到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出具的《中小学教学地图质量审查意见书》后,承办人员根据《中小学教学地图质量审查意见书》和其他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意见表》,同时将《中小学教学地图质量审查意见书》、送审材料、编制样图报地图处领导复核。

地图处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和予以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建议,并将《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意见表》及时报送分管司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规范地图产品审核管理行为,促进地图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地图产品和服务的各类服务提供者、开发者和运营机构(以下统称“地图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地图审核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流程,确保地图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地图产品审核管理第四条地图产品审核应当遵循审核立场公正、审核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公开、审核结果公示等原则。

第五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审核机构提交地图产品相关信息和资料,并按时配合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提交的地图产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如发现地图产品存在虚假信息、错误信息、违法信息或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当及时更正、删除和上报。

第七条审核机构应当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地图产品做出审核通过的决定,对未符合标准的地图产品做出审核不通过的决定,并说明审核不通过的原因。

第八条审核机构应当在审核结果公示期间内,设置合理的审核申诉渠道,接收地图服务提供者的申诉,并及时回复申诉结果。

第三章地图服务审核管理第九条地图服务审核应当遵循服务质量高、服务标准严、服务流程完整、服务成本透明等原则。

第十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有关地图服务的资料和信息,并按照审核机构要求提供必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提供的地图服务质量和安全性承担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不提供虚假信息、错误信息、违法信息或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地图服务。

第十二条审核机构应当按照服务标准和流程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地图服务做出审核通过的决定,对未符合标准的地图服务做出审核不通过的决定,并说明审核不通过的原因。

第十三条审核机构应当在审核结果公示期间内,设置合理的审核申诉渠道,接收地图服务提供者的申诉,并及时回复申诉结果。

地测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范本

地测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范本

地测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及适用范围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流程,确保地测图纸的安全、可靠和有效管理。

适用于本单位内进行地测工作的各个部门。

二、审批程序1. 提交申请:地测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主管部门提出地测图纸的审批申请。

2. 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对地测图纸的审批申请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审批通过或拒绝。

3. 审批结果通知: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地测部门。

三、发放程序1. 审批通过后,地测部门负责将地测图纸发放给相应的工作人员。

2. 发放记录:地测部门需对每次发放的地测图纸进行记录,包括图纸名称、版次、发放日期、发放人员等信息。

四、回收程序1. 工作完成后,地测部门负责对已发放的地测图纸进行回收。

2. 回收记录:地测部门需对每次回收的地测图纸进行记录,包括图纸名称、版次、回收日期、回收人员等信息。

五、销毁程序1. 地测图纸的保管期限为五年,超过保管期限的图纸需要进行销毁。

2. 销毁申请:地测部门需要向主管部门提出地测图纸销毁的申请。

3. 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对地测图纸销毁申请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审批通过或拒绝。

4. 销毁方式:地测图纸应采用专门的销毁设备进行销毁,确保完全无法恢复。

5. 销毁记录:地测部门需对每次销毁的地测图纸进行记录,包括图纸名称、版次、销毁日期、销毁人员等信息。

六、其他规定1. 地测图纸应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损坏等情况发生。

2. 对于重要的地测图纸,地测部门可以采取加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3. 对于特定机密级别的地测图纸,需按照相关机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4. 地测部门需定期进行地测图纸的清查,确保目录与实物一致。

5. 非地测部门人员需经过授权方可查阅地测图纸,禁止私自复制、传播。

七、责任及违纪处理1. 地测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定期对制度进行检查和修订。

2. 违反该制度的人员将按照相关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地图审查系统

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地图审查系统

目前,社会各行业对地图的需求越来越大。

我国每年出版地图2000多种,印数近3亿册(幅),产品也由传统的纸质地图发展为电子地图、多媒体地图、网络地图等多种形式,带有地图图形的文化用品、工艺品、纪念品、玩具等大量出现,各种报刊、影视、广告、标志牌、宣传用品使用地图图形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随着地图市场的繁荣,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地图”产品。

这些“问题地图”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国家利益。

地图技术审查作为地图市场监管重要手段之一,在“问题地图”防控工作上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是防止“问题地图”流入市场的重要措施和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研究小组设计了一套地图审查的信息系统,可快速高效地在线审查地图。

1 地图审核系统的建设需求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的精神,2019年,广西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两个设区(市)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图审核审批。

地图审核审批职权的下放,该规定对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

(1)实现审图技术规程的标准统一、审图资源(标准地图)的标准统一、成图备案的标准统一。

(2)实现审图相关技术与政策章程的有效精准传达。

(3)实现审图过程信息化,实现审图全生命周期过程可追溯、审图任务及问题的可快速统计与查询浏览。

对审图人员审图工作合理编排,提高审图内部工作管理效率。

(4)实现对广西各设市(区)所有审图单位审图工作的有效监管,提高职权管理效能。

(5)开放对送审单位的审图需要,提供可在线查看的审图结果详细通知报告等。

(6)建立权威的审图知识库,包含高现势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地图审查系统● 黄瑞泉,林维清(广西地图院,广西 南宁 530023)[摘 要]文章以地理信息技术为基础,按照《地图管理条例》与《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相关技术规程章程,搭建了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地图审核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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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审批管理流程
目录
目录 (I)
1.1地图管理 (1)
1.1.1地图申请 (1)
1.1.2地图审核受理 (3)
1.1.3地图审核委托 (5)
1.1.4地图审核批准 (7)
1.1.5地图项目统计 (9)
1.2信息查询 (9)
1.2.1打印说明 (11)
1.1地图管理
1.1.1地图申请
在平台门户网站主页面上点击“地图审批”链接,打开后的界面如图3-15所示,审批申请不需要用户注册登录,办理时需要根据经办人姓名、电话号码为关键字进行查询、修改。

如果需要重新申请,在该页面填写地图审核申请登记表,系统自动生成登录申请表的编号,填写完登录申请表后可以直接打印。

然后带材料到局地图处办理。

图3-15地图申请界面
主要功能介绍:1.新建:添加地图审批项目。

2.修改:修改已有的地图审批项目。

3.删除:删除已有的地图审批项目。

4.打印:打印已有的地图审批项目。

5.查询: 按照输入条件进行地图审批项目查询。

地图审核的流程图如下:
1.1.2地图审核受理
地图审核受理是地图处的管理功能。

打开后的界面如图3-16所示,在平台门户网站主页面上点击“省级管理”模块,审核受理需要省级管理员(地图处)进行登录后才能办理,管理员输入“审批申请”的编号,根据审批申请单自动填写地图审核受理单,其它栏目由管理员手工填写,提供保存、受理打印功能,执行受理打印功能后审批申请单的受理状态即为“已受理”,不能再由客户修改。

根据审核受理单的编号可查询修改已有的审核受理表格,审核受理单的编号与审核申请表的编号相同。

图3-16地图受理界面
主要功能介绍:1.新建:添加地图审批项目。

2.修改:修改已有的地图审批项目。

3.删除:删除已有的地图审批项目。

4.打印:打印已有的地图审批项目。

5.查询: 按照输入条件进行地图审批项目查询。

地图审核受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1.1.3地图审核委托
在平台门户网站主页面上点击“省级管理”模块,打开后的界面如图3-17所示,需要省级管理员(地图处)进行登录后才能办理,管理员输入“审批申请”的编号,将相关信息自动填写内容审核委托函的表格,没有的内容由管理员进行填写,受理时间需要大写,与审核受理单一致,“备注”的受理时间与之相同,提供保存和打印功能,执行打印功能后系统自动将表格信息写入“地图审核委托统计表”,委托统计表的“委托号”为审核委托表的编号。

根据审核委托单的编号可查询修改已有的审核委托表格,审核委托表需要记载审核申请表的编号。

图3-17地图审核委托界面
主要功能介绍:1.新建:添加地图委托项目。

2.修改:修改已有的地图委托项目。

3.删除:删除已有的地图委托项目。

4.打印:打印已有的地图委托项目。

5.查询: 按照输入条件进行地图委托项目查询。

地图审核委托流程如下图所示:
1.1.4地图审核批准
地图审核批准是地图审批流程的最后一项,界面如图3-18所示,在平台门户网站主页面上点击“省级管理”模块,需要省级管理员(地图处)进行登录后才能办理,管理员输入“审批申请”的编号,将相关信息自动填写内容审核批准书的表格,没有的内容由管理员进行填写,提供保存和打印功能,执行打印功能后自动将该表的相关信息写入“地图审核统计表”,如果地图审核统计表已有该审图号,则更新记录。

图3-18地图审核批准界面
主要功能介绍:1.新建:添加地图审核批准项目。

2.修改:修改已有的地图审核批准项目。

3.删除:删除已有的地图审核批准项目。

4.打印:打印已有的地图审核批准项目。

5.查询: 按照输入条件进行地图审核批准项目查询。

地图审核批准流程如下图所示:
1.1.5地图项目统计
地图处可以对地图委托信息和地图审核信息进行统计,界面如图3-19所示:
主要功能介绍:1.新建:添加地图委托项目。

2.修改:修改已有的地图委托项目。

3.删除:删除已有的地图委托项目。

4.打印:打印已有的地图委托项目。

5.查询: 按照输入条件进行地图委托项目查询。

6下载记录:可以将记录转成EXCEL格式下载。

图3-19地图委托统计界面
1.2信息查询
1.资质单位信息查询
可以对资质单位及其人员信息进行查询,界面如图3-20所示。

可以选择查询字段,然后输入查询字段的内容,一共可以选择三个字段进行查询。

图3-20资质单位查询界面
2.地图查询
用户可以对地图审批信息查询,界面如图3-21所示。

可以选择查询字段,然后输入查询字段的内容,一共可以选择三个字段进行查询。

图3-21地图审批查询界面
1.2.1打印说明
打印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借用IE浏览器菜单方式,另一种是直接使用页面中的打印按钮
1.打印方法一
第一种方法是直接使用页面中的打印按钮。

首先要设置IE的安全选项,点击IE菜单栏的【工具】——>【Internet选项】,弹出窗体图3-24所示,
图3-24 Internet安全设置
点击【安全】选项卡,选择“Internet”,再点击“自定义级别”弹出窗体如图1.2,
图3-25 ActiveX控件设置
将“ActiveX控件和插件”栏中的“对未标记为可安全执行脚本的ActiveX控件初始化并执行脚本”选择“启用(不安全)”后再点击确定即可。

2.打印方法二
第二种方法是借用IE浏览器菜单方式。

打印设置说明:点击IE浏览器的【文件】——>【页面设置】。

把“页眉页脚”选项全都设置为“-空-”。

图3-26 打印页面设置
再根据表格大小调整页边距。

页边距是指页面四周的空白区域。

通俗理解是页面的边线到文字的距离。

通常,可在页边距内部的可打印区域中插入文字和图形。

打印设置完后,如果该计算机连接打印机,可以直接点击IE浏览器的【文件】——>【打印】,选择打印机打印即可。

图3-27 打印机选项
如果该计算机没有连接打印机,则可以点击IE浏览器的【文件】——>【另存为】,选择“保存类型”为:“网页,全部(*.htm;*.html)”,点击保存。

将文件考出打印即可。

图3-28 文件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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