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发明创造性如何认定
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
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在今天日益竞争激烈的知识经济时代,专利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而要获得一项专利,首先必须证明该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文将介绍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的原则和步骤,并探讨其对专利保护的意义。
一、新颖性评估新颖性是指该发明在任何已公开的技术中都不曾被描述、公布或利用过。
在专利申请中,新颖性评估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步。
评估新颖性主要通过对相关领域的现有技术文献进行查阅、比对和分析来确定。
1. 查阅现有技术文献在申请专利之前,申请人需要进行详尽的技术文献查阅。
这包括已发表的专利文献、学术论文、技术报告、产品说明书等。
通过对这些文献的仔细研究,可以了解到当前该领域的技术水平和发展动态。
2. 比对发明与现有技术文献对申请专利的发明进行与现有技术文献的比对是评估新颖性的核心环节。
需要对发明的主要特征和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是否存在重复或类似的技术解决方案。
3. 分析评估并提出结论通过比对分析,评估人员需要判断该发明是否满足新颖性的要求。
如果发现任何一个目标特征在现有技术文献中已经存在,那么该发明就不具备新颖性。
反之,只有所有目标特征都与现有技术文献的任何一份不完全相同,才能被认为具备新颖性。
二、创造性评估创造性是指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备较大的技术进步,并且不属于技术人员的常规知识范围。
如何评估一个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呢?下面是评估创造性的一般步骤。
1. 分析技术进步和技术现状创造性评估离不开对技术进步和现状的准确了解。
评估人员需要对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趋势、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等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2. 确定发明的技术突破点通过对发明的技术特点和创新点进行分析,评估人员可以确定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突破点。
只有当发明所提供的技术改进超过了技术人员的常规知识范围,才可以被认为是具备创造性的。
3. 查证和评估发明的技术进步在评估创造性时,评估人员需要查证相关领域的已有技术文献,并与发明进行对比分析。
39.化学领域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化学领域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2004年1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29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该决定涉及名称为“抗龋齿口腔用组合物”的第97196996.5号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1997年3月4日,公开日为1999年9月1日,优先权日为1996年3月5日。
2003年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口腔组合物 其中包括分布在口腔用载体内并以能够减少龋齿的量存在的钙、精氨酸和止龋阴离子。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为US4528181(授权公告日为1985年7月9日,下称对比文件1)和US4154813(授权公告日为1979年5月15日,下称对比文件2)。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含有钙、氨基酸衍生物、止龋阴离子的防龋齿口腔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精氨酸在口腔组合物中抑制龋齿的作用,根据对比文件2教导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用精氨酸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酰胺化合物,故在这两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得出上述权利要求的组合物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遂于2003年9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口腔组合物,其中包括分布在口腔用载体内并以能够减少龋齿的量存在的钙、精氨酸和止龋阴离子,其中所述口腔组合物中含有的钙的量足以通过浓度作用抑制牙齿溶解或增加再矿质作用。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肌醇六磷酸钠促进总的可溶性氟的滞留,该肌醇六磷酸钠是一种很容易与钙结合的螯合剂,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钙含量很低(40ppm),游离的钠和肌醇六磷酸将改变牙齿表面的平衡并将钙从牙釉中汲取出来,脱钙作用与本申请抗龋齿的目的恰恰相反。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提高人体抗龋能力的方法,包括提供一种含精氨酸的肽,对比文件2从未公开将钙、精氨酸、止龋阴离子结合在一起,更没有提到这样的组合物会对防止龋齿具有意想不到的作用,相反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起来,组合物中的成分不足以抑制龋齿形成,还可能对牙齿健康有副作用。
化学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4.方法定义产品的新颖性
仅由制备方法的区别不能证明产品的新颖性, 产品本身的性能或用途必须能够区别于已知产品 才行(暗示微观结构不同)。
化学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二)化学发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5.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新颖性
-新产品的用途发明由于该产品是新的而自然具有 新颖性; -仅仅表述形式不同而实质上属于相同用途的发明 不具备新颖性; -与原工作机理或药理作用直接等同的用途不具有 新颖性; -已知下位用途可以破坏上位用途的新颖性; -仅仅体现在用药过程的区别特征不能使该用途具 有新颖性。
1.化合物的新颖性
a)现有技术可以得到的化合物才能破坏新颖性;(实际
操作-采用反推法,需要申请人证明)
b)具体化合物可以破坏通式化合物的新颖性;
c)天然存在本身并不能破坏该物质发明的新颖性;
d)一般不考虑性质和用途,性能和方法定义除外。
化学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二)化学发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2.组合物的新颖性 a)开放式和封闭式:现有技术A+B+C可以破坏“含有
化学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三)化学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1.化学产品发明的创造性
a)结构或组成与现有技术不相近,效果可接受即
可;(可参考应用领域的构效关系)
b)结构或组成与现有技术相似,应有意外效果
才行(如新的性能或用途)。
化学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三)化学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2.化学方法发明的创造性 a)工艺特征与现有技术不相近,多一选择,丰 富现有技术,有创造性;
b)工艺特征与现有技术相似,应有突出的改进 效果(综合效果); c)必要时可以用(新)产品的性质证明方法的创 造性,如相似方法发明。
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含实例课件
• 通过分析现有技术的启示,判断发明的创造性 • 考虑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是否容易想到发明的技术方案
启示法的应用
• 分析现有技术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 考虑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是否容易想到发明的技术方案 • 评估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的创造性
综合法在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应用
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依据与标准
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依据
•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 专利审查指南及相关审查标准 • 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技术水平
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标准
• 发明是否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 • 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发明是否具有突破性的技术创新**
02
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主要方法
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实例三:某机械领域发明
创造性判断
• 对比发明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发现发明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 考虑发明的技术启示,发现发明具有非显而易见的创造性 • 综合发明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和技术启示,判断发明具有创造性
发明概述
• 发明涉及一种新型机械结构及其设计方法 • 发明通过优化设计和材料选择,提高机械结构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提高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能力 的途径与策略
• 提高途径与策略 • 学习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掌握创造性判断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 了解专利审查指南及相关审查标准,提高审查水平 • 参与培训和交流,提高审查员的专业素养和审查能力
05
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发展趋势与挑战
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发展趋 势
• 发展趋势 • 更加注重创新性和实用性,提高发明专利的质量 •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提高审查效率和准确性 • 加强国际合作,提高发明专利的全球竞争力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要件解读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要件解读在专利申请中,发明创造性是一个重要的要件,它是衡量一项技术发明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创新性的标准。
本文将对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要件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要件。
一、发明创造性的定义发明创造性是指一项技术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异和进步,能够达到技术上的突破和创新。
发明创造性要求申请人在其专利申请中提供充分的技术信息,以证明该发明在技术领域中的独特性和新颖性。
二、发明创造性的评价标准发明创造性的评价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判断该发明是否具有技术水平的突破,也就是是否具有新的、非显而易见的技术特征;二是判断该发明是否具有实际应用的经济效益,即是否具有工业应用价值。
三、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在专利申请中,发明的创造性要求申请人提供对比文献,证明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差异和进步。
申请人可以通过对相关技术文献的引用或描述来说明该发明在技术领域中的独特性和新颖性。
同时,专利审查员还会参考技术领域的专家意见,以及对技术状态的准确了解。
四、发明创造性的保护范围发明创造性的保护范围与专利权的范围有关,包括了发明创造性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效益。
在专利权的范围内,他人需要获得专利人的许可才可以使用该发明,否则侵权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五、发明创造性的重要性发明创造性是专利法保护发明者权益的基本依据,也是鼓励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的核心要素。
只有具备发明创造性的技术发明才能获得专利保护,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
六、发明创造性的案例分析在实际案例中,发明创造性的要求可以通过对比分析来验证。
例如,某申请人提出了一种新型电池技术,经过审查发现与现有技术相比,该技术具有更高的能量密度和更长的使用寿命,符合发明创造性的要求。
七、发明创造性的挑战与应对发明创造性的要求在某些技术领域中可能更具挑战性,特别是在高度竞争和创新速度较快的领域。
在应对这些挑战时,申请人需要加强技术研究和市场调研,合理规划申请策略,并积极寻求专业的法律和专利咨询。
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要素
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要素在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是两个至关重要的要素。
新颖性是指所申请的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在申请日前没有被公开披露或利用过,而发明创造性则体现了该发明对于现有技术的显著进步。
本文将重点探讨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要素,以及相关的判断标准和应用实践。
1. 新颖性评价要素新颖性是判断专利申请是否满足专利法规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审查过程中,专利审查员会对申请部分进行搜索和比对,以确定该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是否已经被公开或利用。
以下是新颖性评价要素的一些关键方面:a) 公开性:这是指对于申请的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是否在先于申请日前的某个时间点被公开披露。
公开的形式可以是文献、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等。
b) 利用性:这是指对于申请的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是否在先于申请日前的某个时间点被公众利用。
利用的形式可以是商业化、公开演示、授权等。
c) 先知性:这是指是否存在先于申请日的文件或信息,能够揭示与申请内容类似或相同的解决方案。
2. 发明创造性评价要素发明创造性评价是专利申请的核心内容,它要求发明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专利审查员在对发明创造性进行评价时,通常会根据以下要素进行判断:a) 技术水平:评估该技术领域的相关技术水平,确定是否存在现有技术的解决方案。
b) 显著进步:确定该发明是否对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改进和提升,是否有新颖的技术特征、技术方案或技术效果。
c) 创新活动:评估该发明是否符合创造性的要求,即是否跨越了常规的技术思维,从而达到了非显性的技术效果。
3. 相关判断标准和应用实践为了有效评价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判断标准和应用实践。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判断标准:a) 先例检索:专利审查员会进行先例检索,以了解已有的相关专利文献,以及其他可能对评价产生影响的文献信息。
b) 技术背景分析:审查员会对技术领域进行分析,了解现有技术水平和存在的问题,以判断发明是否对技术领域有显著的改进。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标准解析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标准解析专利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它可以保护发明人的创造成果并鼓励创新。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的创造性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评估标准。
本文将对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标准进行解析。
一、发明创造性的定义及背景发明创造性是指所申请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具有创新和突破性,达到了一定的创造性水平。
发明创造性评估是为了确定发明是否满足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要求。
二、新颖性评估标准新颖性是指发明在申请之前,不应该被公开或者公知技术所揭示。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需要进行新颖性评估,以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已有技术。
已有技术包括已经公开的技术文件,如专利文献、科技论文和出版物等。
在新颖性评估中,专利局将会对已有技术进行细致的研究,并与申请的发明进行比较分析,以确定发明是否与已有技术存在相同或相似的解决方案。
三、非显而易见性评估标准非显而易见性是指发明与已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技术进步或者突破,并不是一种常规、轻易能得到的发明。
非显而易见性是判断一个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关键标准。
在非显而易见性评估中,专利局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发明与已有技术的差异性: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否与已有技术有本质区别,是否具有突破性。
2. 技术问题的解决难度:发明是否解决了某个技术领域中的重要问题,并且解决方案是否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
3. 预期结果的可预见性:发明的结果是否能够被合理地预期,是否符合科学的发展规律。
四、其他评估标准除了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外,专利申请中还存在其他评估标准,如实用性、产业化前景等。
这些评估标准可以综合考虑,以评估发明的整体创造性。
五、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实践在专利申请中,申请人需要提供足够的技术信息和论证,证明自己的发明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详细的发明说明书、技术背景介绍、技术方案比较分析等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六、结论发明创造性评估是专利申请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确保了专利的保护范围的合理性。
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和基准
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和基准1)审查原则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技术解决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与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审查原则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进行评定。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审查基准评定发明有无创造性,应当以《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基准。
为了有助于正确掌握该基准,下面分别给出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审查基准。
(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并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
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审查员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范围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
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创造性的判断(含很多实例)看下
创造性定义: 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
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 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法22.3)。 难点:将主观判断客观化
一、 创造性的概念
细则和指南对已有的技术(比较的基准)、所属 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判断的主体)和突出的实质性 特点与显著的进步(判断的尺度)作了比较具体、客 观的限定。 1.已有的技术(现有技术-比较的基准) 指申请日 (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 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 技术,即现有技术( 细则30)。
2、 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技术偏见是指在某段时间内、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 员对某个技术问题普遍存在的、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它 引导人们不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对该技术 领域的研究和开发。 如果发明克服了这种技术偏见,采用了人们由技术偏 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则这种发明 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如,对于电动机的换向器与电刷间的界面,通常认 为越光滑接触越好,电流损耗也越小。一项发明将换向器 表面制出一定粗糙度的细纹,其结果电流损耗更小,优于 光滑表面。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具备创造性。
《创造性的判断》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审查协作中心
《创造性的判断》
一、创造性的概念 二、创造性审查的原则和基准
三、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四、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特点 五、创造性判断案例
一、 创造性的概念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
技术方案(细则2.1)。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 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细则2.2)。 创造性是专利授权必要条件之一(法22.1)。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价标准与实例分析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价标准与实例分析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创造性评价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
通过评价发明的创新性与独创性,可以确定其是否具有专利申请的价值。
本文将针对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价标准进行详细分析,并提供实例加以说明。
一、发明创造性评价标准1. 新颖性新颖性是专利申请中最基本的要求之一。
一项发明要被认为具有新颖性,意味着在该发明的申请日之前,不能在任何公开的文件或者实体中找到与该发明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
为了评估新颖性,申请者通常需要进行广泛的检索,确保自己的发明不会被已有技术所覆盖。
2. 创造性创造性是发明与已有技术之间的显著差异。
它反映了发明的创新程度和独创性,即发明是否具有更高的水平和更大的改进。
创造性评价通常基于所谓的“非明显性”标准,即发明的技术特征与已有技术之间的差异是否明显。
3. 工业适用性工业适用性要求发明在实用或者商业环境中具备可操作性。
换句话说,发明必须能够用于实际的生产、制造或者使用。
与科学研究不同,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必须具备实际应用的价值,而不仅仅是理论或概念的构想。
二、发明创造性评价实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发明创造性评价标准,我们将针对一个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
假设有一位申请人发明了一种全新的太阳能充电器,以下是对其发明进行评价的几个方面:1. 新颖性:在进行检索时,申请人发现市场上已存在许多太阳能充电器,但与其发明相比,这些充电器存在着一定的缺点,如充电效率低、材料成本高等。
因此,申请人的发明在新颖性方面具备一定的优势。
2. 创造性:申请人的发明采用了一种全新的太阳能收集和转换技术,利用了最新的材料和设计方法,从而提高了充电效率并降低了成本。
与市场上的已有技术相比,申请人的充电器在创新程度和改进方面具备明显的优势。
3. 工业适用性:申请人的发明不仅具备实用价值,还可以广泛应用于户外活动、紧急救援等场景。
它的设计简洁而实用,方便携带和使用,因此具备了明显的工业适用性。
发明创造性的概念和审查
发明创造性的概念和审查现有技术专利法中指出,发明创造性的概念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现有技术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述的现有技术,是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和本部分第三章第2.1节所定义的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所述的,在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在评价发明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2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3显著的进步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4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设定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浅谈有机合成领域方法发明创造性判断
浅谈有机合成领域方法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作者姓名:汪泉,王勤耕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化学发明审查部摘要本文结合有机合成领域的特点,按照该领域方法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不同改进方向分类探讨了创造性判断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有机合成方法发明创造性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一、引言随着有机合成技术的现代化发展以及工业化生产中有机合成应用的深入,有机合成领域方法发明的申请量逐年增长,在以三性评判为主线的专利审查过程中,该类发明专利能否最终得以授权往往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创造性。
尽管专利审查指南对于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有明确的规定,然而有机合成领域具有其自身的特点,给该领域方法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带来一定的难度:一方面,随着人类对化学反应本质的深入理解和对反应规律的把握运用,根据目标合成物的结构骨架,设计行之有效的合成路线并采用多样化的合成手段实现按需合成变得越来越容易,因此,对于现有技术中已经合成并得到结构确认的化合物分子结构,合成工作者往往具有从现有技术中获取类似结构模板合成思路以及通过丰富的专业知识积累合理设计、改进合成路线的能力,并且基于日益成熟的合成技术研究,对于改进所带来影响的可预见范围也越来越广;另一方面,化学是一门实验科学,其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多偶然性和不可预期性,因此,有机合成领域的发展毫不例外的需要依赖于大量的实验研究和摸索,而无法仅仅依靠已知技术和理论的结合。
有机合成反应机理的发掘和反应手段的多样化在提高反应实现可能性的同时也增加了方法工艺选择、组合、优化的复杂性,往往使得合成工作者需要更多的实验尝试来明确改进方向,预期工艺改进效果的难度也大为增加。
作为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出发的审查员,有必要结合有机合成领域的技术发展特点,对具体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进行合理判断。
以下笔者根据有机合成领域专利审查实践中的积累,按照合成方法改进的不同方向分类讨论了创造性判断的一些思考。
二、不同改进方向的有机化学合成方法发明创造性判断通过发明专利公开文本的初步阅读,审查员可以简单地获知一些发明背景信息,从申请人角度了解现有技术的发展概况和发明改进的基本思路。
几种不同类型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专利知识讲座104)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04、几种不同类型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基于创造性标准是一个高度抽象、在操作中需要将其具体化且难以准确把握的标准,为了便于人们掌握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审查指南将发明进行了分类,并从分类后的特征来分析其创造性的构成特点:1、开拓性发明。
指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的发明,如历史上蒸气机、白炽灯、雷达等发明即是。
最近传出英国发明一种利用激光“打印”出的尼龙材料,达到钢铁一样坚硬,但重量比传统机械制造物品轻65%。
该种新型的材料和制造方法就属于开拓性发明。
开拓性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本质的区别和显著的进步,开拓性发明应当是具有创造性的标志。
2、组合发明。
如果是显而易见的组合就没有创造性,如将电子表安装在已知的圆珠笔上,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 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
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则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非显而易见的组合,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具有创造性,如历史上第一辆汽车的发明,汽车本身也是一种组合发明,应当具有创造性。
3、选择发明。
是指从现有技术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发明。
如选出的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效果,则具有创造性。
如从某一现有技术范围内通过大量的试验,发现某一特定数值具有特殊的效果,该数值不仅具有新颖性,而且具有创造性,选择发明通常见于化学领域内的发明。
4、转用发明。
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发明。
通常来讲,转用的技术领域越近、难度越小、创造性的几率越低,反之则越高。
如将柜子的支撑结构转用到桌子的支撑,转用的领域太近,难度小,不应具有创造性。
但是,如果将降落伞的原理转用在坑道内用来阻挡瓦斯爆炸后产生的气体。
基于转用的领域远、难度大、效果好,则应当具有创造性。
5、用途发明。
即已知产品新的用途发明,要考虑新用途与现有技术领域的远近,带来的技术效果等。
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要点
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要点专利审查是确保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创新性的过程。
其中,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是判断专利申请是否达到了法定要求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介绍专利审查中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的要点。
一、新颖性评价要点新颖性是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独创性的标准。
在专利审查中,评估新颖性时,重点考察该发明是否属于现有技术的范畴,并与已有技术进行对比。
以下是新颖性评价的要点:1.技术领域界定:明确该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并界定该领域中的现有技术情况。
2.检索相关文献:通过专利数据库、学术文献等渠道,查找与该发明相关的现有技术。
3.与现有技术对比:将该发明与已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和创新点。
4.判断新颖性:根据对比结果,判断该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
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且这种区别是不显而易见的,即认为该发明具备新颖性。
二、创造性评价要点创造性是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标准。
与新颖性相比,创造性的要求更高,需要进一步评估发明是否具备技术上的突破和经济上的实用性。
以下是创造性评价的要点:1. 缺陷与问题:分析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确定该技术领域的发展需要。
2. 技术解决方案:判断该发明是否提供了解决现有技术问题的新方案,并评估其在技术上的创新性。
3. 显而易见性分析:评估该发明是否从现有技术中显而易见地推导出来,即是否属于常规的技术改进。
4. 成本效益分析:评估该发明是否具备经济上的实用性,即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5. 专业意见参考:专利审查中,法官和审查员会参考专业领域的意见,以评估该发明是否具备创新性。
三、综合评价和实际案例分析对于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需要综合考虑以上要点,并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和评估。
以下是一个实际案例分析:假设某公司发明了一种全新的太阳能发电系统,其特点是高效率、低成本并且不受天气条件限制。
对于该发明的新颖性评价,需要通过对比现有的太阳能发电系统,确认是否具备新颖性。
专利审查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标准
专利审查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标准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评估发明创造性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发明创造性评估标准是根据专利法规定,对发明所提供的技术方案进行判断,确定其是否具备发明创造性。
本文将围绕专利审查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标准展开讨论,并介绍其相关背景、原则和实施方式。
一、背景发明创造性评估标准在专利审查中具有重要作用。
专利的核心要求是要求发明具备新颖性和非显性,即在先有技术中没有被公开过,并且具有显著技术进步。
发明创造性评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创新,鼓励创新活动,同时也为了避免滥用专利权。
二、原则1. 技术前提原则发明创造性评估需要考虑技术前提。
技术前提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技术信息,包括已有专利、已公开的科技文献、已使用的技术、已有产品等。
评估发明创造性时,需要与技术前提进行比较,确定发明是否与已有技术信息有显著差异。
2. 显著性原则发明创造性评估需要考虑技术进步的显著性。
发明必须具备相对于技术前提的显著差异,即技术领域内的一般技术人员不能轻易地得到该发明方案。
显著性原则保证了发明的技术进步,并能够鼓励创新。
三、实施方式1. 类比法类比法是一种常用的发明创造性评估方法。
评估人员通过在相关技术领域内搜索相关技术信息,找到与发明方案相似的已有技术,进而比较发明与已有技术的差异性。
如果发明与已有技术存在显著差异,且能够带来技术进步,那么该发明就具备发明创造性。
2. 整体评估法整体评估法是一种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的评估方式。
评估人员在对发明进行评估时,不仅要考虑与已有技术的比较,还需考虑发明的技术效果、经济效益、市场前景等综合因素。
通过对这些因素的综合评估,确定发明是否具备发明创造性。
3. 国际比较法国际比较法是一种对发明的国际性评估方法。
评估人员对发明进行国际比较,考虑与国际水平的对比情况。
通过与国外同类技术的比较,确定发明是否具备发明创造性。
四、总结发明创造性评估标准在专利审查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评估人员通过采用类比法、整体评估法和国际比较法等方法,对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判断,确定其是否具备发明创造性。
浅谈化学制备方法发明的创造性评判
浅谈化学制备方法发明的创造性评判浅谈化学制备方法发明的创造性评判作者姓名:吴燕、彭晓琦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摘要本文针对化学制备方法发明的撰写特点,从原料、过程步骤、技术效果等方面探讨了其在创造性评判中的要点和注意事项,以为化学领域的审查员和申请人提供借鉴。
关键词制备方法方法发明创造性技术启示技术效果一、引言根据现行《审查指南》的规定,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可以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两种基本类型[1],其中方法权利要求包含了制备或制造方法、使用方法、处理方法及用途方法权利要求等。
在化学领域,涉及制备工艺的方法权利要求占据了相当大部分的申请量,其限定的技术方案通常涉及三个方面的技术特征:原料、过程步骤和产物。
在实践中,一项化学方法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可以体现在全新制备路线的开发、部分步骤的改进、某些工艺参数的优化、使用了不同的反应原料或者获得了不同的产品等诸多方面,这些方面往往又与实际生产的经济效益密切相关,因而,在创造性评判的过程中,哪些因素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哪些因素又是可以忽略的,审查员往往难以把握。
本文结合化学发明的特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制备工艺的化学方法发明的创造性评判要点进行了探讨,以期对该领域的专利审查员和申请人有所借鉴。
二、化学方法发明创造性的评价要素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其判断主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其比较的参照物是现有技术,包括了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1]。
1. 发明的显而易见性《审查指南》规定,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对于制备方法权利要求,即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在发明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水平及其合理预期,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改进现有制备方法而获得发明的技术启示。
创造性的判断(含很多实例)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能 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比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 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 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显著的进步的要求是我国专利法的特点,比较容易满足和 判断。
二.创造性审查的的原则和基准
2、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判断的主体) 为了使判断标准尽可能客观统一———引入的
一个假想的人
i. 知晓申请日(优先权日)以前本领域的普通技术常识; ii. 能够获知申请日(优先权日)以前的本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 iii. 具有应用常规试验的手段和能力; iv. 根据解决问题的需要,可以获知相关领域的技术常识、现有技
(b)显著的进步的判断
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主要是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 术效果。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 显著的进步:
(1) 发明比现有技术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 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采用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其从属权利要 求必然具有创造性。
(二)创造性审查的基准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看发明是否具备突出 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基准)。
不仅要考虑发明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 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 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a)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创造性判断通常按以下三 个步骤进行,又称三步法:
对比文件2:
如下图所示,其中箱体通过螺栓固定到家俱上,使保险箱不易被搬走。
结论: 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螺栓从墙的另一侧通过垫板、
45.化学领域中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化学领域中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2004年7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979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该决定涉及名称为“用脱碳乙氧基氯雷他定治疗过敏性鼻炎及其他疾病的方法和组合物”的第95197713.X号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1995年12月11日。
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有效量DCL或其可药用盐在制备一种治疗过敏性鼻炎的药物中的用途。
本专利申请指出,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氯雷他定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不良副作用,其中包括疲劳、头痛、恶心以及心律失常等电生理副作用。
本专利申请为了解决氯雷他定在治疗中存在的上述毒副作用并提供治疗过敏性鼻炎的非镇静性药物,提供了将DCL应用于制备治疗过敏性鼻炎的药物的技术方案。
DCL是药物氯雷他定的已知衍生物,也称作脱碳乙氧基氯雷他定,现有技术对DCL的认识在于该化合物具有抗组胺活性且是氯雷他定的代谢产物之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原审查部门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均指出,本申请要求保护的脱碳乙氧基氯雷他定新用途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理由为:WO 8503707(公开日为1985年8月29日,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了脱碳乙氧基氯雷他定(DCL)可以作为一种基本上不具有镇静作用的抗组胺剂,而过敏性鼻炎是一种常见的过敏性疾病,本领域技术人员都清楚地知道作为一种抗组胺剂,主要用于治疗各种变态反应性疾病如过敏性鼻炎、枯草热等,因此在已知DCL作为一种抗组胺剂的情况下,从一般的过敏性疾病的适应症过渡到过敏性鼻炎无须花费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针对上述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虽然建议采用含有DCL化合物的药物组合物,但是它并没有公开将该药物组合物用于治疗任何特定的过敏性障碍,例如治疗过敏性鼻炎、过敏性气喘等疾病的方法和用途;申请人还发现,DCL作为抗组胺剂比氯雷他定更为有效。
创造性的审查
1
创造性的概念
2
创造性的审查
3 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4
需要考虑的其它因素
4、需要考虑的其它因素
一、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 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基于冷冻能使牲畜表皮着色这一发现而发明的一项 冷冻“烙印”的方法
需要考虑的其它因素
二、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对于电动机的换 向器与电刷间界 面,通常认为越 光滑接触越好, 电流损耗也越小。
有
合乎逻辑地分析、推理、
发
技 术
或者有限的试验?
明
显著的进步
克服现有技术缺点与不足
有
益
的
提供不同的构思
技
术
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代表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果
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其它方面有 明显积极效果
主要内容
1
创造性的概念
2
创造性的审查
3 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4
需要考虑的其它因素
创造性审查基本原则—整体
创造性审查基本原则—结合
后背倚靠,更舒适。
第三步:显而易见性的判断
¾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 判断是否显而易见。
¾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 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 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的启示;
¾这种启示会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 时,有动机 改进 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 的发明。
• 发明: • 制备硫代氯甲酸方法的选择发明,采用了较少的
催化剂用量(0.02~0.2mol%),提高产率11.6~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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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发明创造性如何认定
对于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如果该新用途不能从产品本身的结构、组成、分子量、已知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该产品的现有用途显而易见地得出或者预见到,而是利用了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可认为这种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化学发明的实用性
1、菜肴和烹调方法
于厨师的技术、创作等不确定因素导致不能重复实施的烹调方法不适于在产业上应用,也不
2、医生处方
医生处方,指医生根据具体病人的病情所开的药方。
医生处方和医生对处方的调剂以及
化学发明的创造性
1、化合物的创造性
(1)结构上与已知化合物不接近的、有新颖性的化合物,并有一定用途或者效果,审查员可以认为它有创造性而不必要求其具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效果。
(2)结构上与已知化合物接近的化合物,必须要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效果。
此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效果可以是与该已知化合物的已知用途不同的用途;或者是对已知化合物的某一已知效果有实质性的改进或提高;或者是在公知常识中没有明确的或不能由常识推论得到的用途或效果。
(3)两种化合物结构上是否接近,与所在的领域有关,审查员应当对不同的领域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
以下仅举几个例子。
【例1】
现有技术:
申请:
结构接近的化合物,它们必须有相同的基本核心部分或者基本的环。
以上的(Ib) 与(Ia) 结构不接近,在创造性判断时,不必要求举证(Ib) 与(Ia)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效果。
【例2】
现有技术:H2N-C6H4 -SO2NHR1 (Ⅱa)
申请:H2N-C6H4 -SO2 -NHCONHR1 (Ⅱb)(Ⅱa) 磺胺是抗菌素,(Ⅱb) 磺酰脲是抗糖尿药,结构接近,但药理作用不同,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效果,有创造性。
【例3】
现有技术:H2N-C6H4 -SO2NHCONHR1 (Ⅲa)
申请:H3C-C6H4 -SO2NHCONHR1 (Ⅲb)(Ⅲa) 氨基-磺酰脲与(Ⅲb) 甲基-磺酰脲结构接近,只有NH2 与CH3 之区别,无预料不到的用途或效果,无创造性。
(4)应当注意,不要简单地仅以结构接近为由否定一种化合物的创造性,还需要进一步说明它的用途或效果是可以预计的,或者说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就能制造或使用此化合物。
(5)若一项技术方案的效果是已知的必然趋势所导致的,则该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
例如,现有技术的一种杀虫剂AR,其中R为C1-3的烷基,并且已经指出杀虫效果随着烷基C原子数的增加而提高。
如果某一申请的杀虫剂是A-C4H9,杀虫效果比现有技术的杀虫效果有明显提高。
由于现有技术中指出了提高杀虫效果的必然趋势,因此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2、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创造性
(1)新产品用途发明的创造性
对于新的化学产品,如果该用途不能从结构或者组成相似的已知产品预见到,可认为这种新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2)已知产品用途发明的创造性
对于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如果该新用途不能从产品本身的结构、组成、分子量、已知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该产品的现有用途显而易见地得出或者预见到,而是利用了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可认为这种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