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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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2011年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成公积金〔2011〕45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暨2011年度缴存基数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07〕2号)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六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2011年度缴存基数,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须按照同比例缴存。

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6%;其它单位缴存比例上限为15%,下限为6%。

—1——2—二、缴存基数(一)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0〕21号)要求,彭州、邛崃、崇州、金堂、大邑、蒲江、新津等区(市)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780元。

其他区(市)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850元。

(二)2011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1571元。

(三)因招商引资、引进人才或其他原因需提高缴存基数的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缴存基数控制在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五倍以内。

三、其他事项为服务我市经济发展大局,服务缴存单位和职工,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每年年初,参照我市前三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适时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控制标准,请单位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主题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通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2011年11月11日印(共印500份)。

成都住房公积金应该如何缴款

成都住房公积金应该如何缴款

成都住房公积⾦应该如何缴款近来有许多⼈都对成都住房公积⾦应该如何缴款⽐较感兴趣,但其实⼤多数⼈对成都住房公积⾦应该如何缴款都不太了解,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可以给⼤家带来帮助。

⼀、成都住房公积⾦代缴流程是什么1、单位办理住房公积⾦缴存登记⼿续如下:(1)到成都当地财政局资⾦管理办理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缴存登记表》,资⾦管理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经办银⾏。

(2)办理住房公积⾦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成都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的批⽂原件及复印件;法⼈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表⼀式四份,成都市房改委资⾦管理核定登记表后留存⼆份;单位送交指定的公积⾦办理银⾏⼀份,凭此表设⽴住房公积⾦的单位帐户和职⼯个⼈帐户;公积⾦帐户建⽴后将每⽉交⼀份员⼯缴存住房公积⾦表及汇补表交附给公积⾦办理银⾏。

2、成都单位为新录⽤或者新调⼊职⼯缴存住房公积⾦,办理⼿续如下:新的正式录⽤职⼯或者新调⼊及调出职⼯在起⽤的三⼗⽇内到受托银⾏办理职⼯住房公积⾦帐户的设⽴⼿续,并同时为已设⽴成都住房公积⾦个⼈帐户的职⼯办理帐户转移。

⼆、成都住房公积⾦交多少钱以及如何缴纳1、核定住房公积⾦缴存⽐例如下:成都按职⼯⽉均⼯资总额的12%计缴。

(其中单位部分按6%计缴,职⼯个⼈部分按6%计缴。

)2、缴存住房公积⾦的单位名称、地址发⽣变更的,办理⼿续如下:成都单位名称、地址发⽣变理的,原单位应当⾃发⽣变更之⽇起三⼗⽇内到市房改委资⾦管理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经市房改委资⾦管理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缴存情况变更登记表》到受托银⾏办理相关⼿续。

3、缴存住房公积⾦的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办理⼿续如下:成都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发⽣上述情况之⽇起三⼗⽇内持相关证明⽂件,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房改委资⾦管理办理注销登记并⾃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起⼆⼗⽇内持市房改委资⾦管理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帐户注销登记表》,到受托银⾏为本单位职⼯办理住房公积⾦帐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续。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的补充规定-成房委资[1998]第5号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的补充规定-成房委资[1998]第5号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的补充规定正文:----------------------------------------------------------------------------------------------------------------------------------------------------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的补充规定(成房委资[1998]第5号)根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及成房委资[1996]08号文特对以下情况作补充规定。

一、职工调动、辞职、除名等1、属本市区内调动的,调出单位按调人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帐号,填制《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公积金表6一式三联)和填制《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公积金表9一式五联)到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2、属本市区内调动,调入单位暂未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由调出单位填制《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公积金表6一式三联)到银行办理封存手续。

3、自动辞职、被单位除名等未在新的工作单位就业的,由原单位填制《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公积金表6一式三联)和填制《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公积金表9一式五联),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市资金管理中心托管专户统一管理。

4、自动辞职、被劳教、劳改、除名后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证明,并填制《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公积金表7一式三联),经市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到银行办理支取。

5、被劳教、劳改的,其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填制《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公积金表6一式三联)到银行办理封存手续。

二、企业改制、资产重组1、企业重组,职工并入新单位的,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填制《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公积金表6一式三联)和《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公积金表9一式五联)到银行办理转移手续,转入新单位。

如新单位暂未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则由原单位按规定转移到市资金管理中心托管专户统一管理。

2、企业重组、倒闭,职工元新单位的,由原单位提供相关证明经市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填制《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公积金表6一式三联)和《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公积金表9一式五联),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市资金管理中心托管专户统一管理。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成都住房公积⾦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第四条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然⼈,并在公积⾦中⼼缴存住房公积⾦。

第五条贷款⽤途仅限于借款⼈⽀付拟购现房的房款。

现在通过的民越来越多,对申请⼈有条件要求,并且也有额度、期限的限制。

为了规范公积⾦贷款的管理,保障者的切⾝利益,成都制定了有关条例,那么《成都》具体内容是什么?下⾯我们⼀起跟随⼩编详细了解下吧。

成都住房公积⾦管理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现房管理,满⾜职⼯贷款购房多样化的需求,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住房公积⾦管理条例》、中国⼈民银⾏《管理办法》和《成都个⼈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现房是指开发企业已办妥(⼤产权证),可以直接办理房屋分户产权及登记⼿续的、开发企业尚未售出且房屋竣⼯验收未满五年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房住房公积⾦贷款是指成都住房公积⾦管理中⼼(以下简称成都中⼼)以住房公积⾦为资⾦来源委托银⾏向缴存住房公积⾦的职⼯发放的⽤于购买现房的个⼈住房贷款。

职⼯申请公积⾦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受托银⾏申请商业性贷款即组合贷款。

第⼆章贷款对象、⽤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然⼈,并在公积⾦中⼼缴存住房公积⾦。

第五条贷款⽤途仅限于借款⼈⽀付拟购现房的房款。

第六条借款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城镇常住户⼝或有效居留证明的职⼯。

(⼆)申请时在成都公积⾦中⼼已连续6个⽉(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没有提取公积⾦⽤于⽀付所购住房的⾸付款,同时⽆公积⾦贷款余额。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四)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个⼈信⽤良好。

(五)借款申请⼈同意以所购房产及其权益作为贷款。

(六)借款申请⼈与售房⼈不存在有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利害关系。

(七)成都公积⾦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成都公积金最低标准

成都公积金最低标准

成都公积金最低标准成都市公积金是由政府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住房福利水平。

公积金的最低标准是指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最低额度,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成都公积金的最低标准。

根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成都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标准为月工资的5%。

也就是说,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能低于其月工资的5%。

这一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权益,确保他们能够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从而享受到相应的住房福利。

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成都市还规定了相应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具体来说,对于月工资在3000元及以下的职工,其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能低于150元;对于月工资在3000元至5000元的职工,其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能低于300元;对于月工资在5000元以上的职工,其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能低于500元。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根据职工的实际收入情况,合理确定其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确保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此外,成都市还规定了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机制。

根据《成都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调整,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

这一规定的制定,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变化,保障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能够与其实际收入相适应。

总的来说,成都市公积金的最低标准是根据职工的月工资收入确定的,旨在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权益,确保他们能够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享受到相应的住房福利。

同时,成都市还规定了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机制,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变化。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障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为职工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住房保障。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缴存、账户设立及封存和转移、对账、查询、计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四)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前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管委会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决策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六)需要决策的其它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七条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三)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或委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或委托银行办理记载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业务应签订委托合同;(五)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督促缴存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八)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它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房自住的;(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申请第六条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第七条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赁房屋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第八条职工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行为,或在工作所在地、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住房的,不能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第九条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
一、开通住房公积金账户
2.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相关资料后,会为该单位开通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用人单位提供账户名和账户密码。

3.开户成功后,用人单位可以开始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2.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根据员工的个人信息开通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将账户名和账户密码通知员工。

三、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1.用人单位每个月按照员工的工资缴存基数的一定比例进行缴存。

具体的缴存比例根据当地政策规定,一般为员工工资的一定百分比,例如8%。

2.用人单位在每个月的15日前,将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款项存入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3.用人单位需保留好每月的缴存记录,以备将来办理个人提取或贷款等业务使用。

四、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2.资金提取的方式分为二类,一类是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提取,另一类是个人提取(如购买大额耐用消费品、支付教育费用等)。

3.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员工需要填写相关的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施工合同等。

4.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住房公积金划入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员工贷款购房
1.员工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申请贷款时,员工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如购房合同、收入证明等。

2.申请贷款的员工需在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手续,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审核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将贷款额度划入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成公积金委〔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3〕2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4月6日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第三章证据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第五章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程序规范,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公积金中心负责管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内部规程;(二)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的情况;(三)实施行政执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四)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六)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违规处理;(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2020年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20年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出台,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具体细则吧!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 ___《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 ___、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缴存、账户设立及封存和转移、对账、查询、计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一)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二) 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 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四) 未就业的 ___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前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管委会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决策职责:(一)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 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五) 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六) 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缴存、账户设立及封存和转移、对账、查询、计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一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二 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 男性未满 周岁、女性未满 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四 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前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决策职责:一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管理措施 并监督实施;二 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五 按照有关规定 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 下称受托银行 ;六 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七条 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一 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二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三 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或委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四 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或委托银行办理记载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业务应签订委托合同;五 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六 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七 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督促缴存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八 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缴存、账户设立及封存和转移、对账、查询、计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四)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前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管委会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决策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六)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七条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三)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或委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或委托银行办理记载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业务应签订委托合同;(五)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督促缴存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八)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托管、结算等。

第三条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

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六)企事业和其它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二章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第六条单位应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之日起2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于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地址等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8.18•【字号】成公积金委〔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3〕4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9〕2号)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2〕11号)和《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2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现将2023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二、依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2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中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调整为29353元。

三、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1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1970元。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六条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XX银监局,依法监督管委会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决策职责情况,监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情况,监督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情况。

第七条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内不超过支付额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请每年度一次或分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三)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凭有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按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八条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一)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2022四川成都最新公积金缴纳比例计算方式

2022四川成都最新公积金缴纳比例计算方式

2022四川成都最新公积⾦缴纳⽐例计算⽅式由于⽹络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越来越⼴泛,当⼈们在⽣活、⼯作中遇到不懂的问题,只需要在⽹上就能学习了解,今天店铺⼩编就给⼤家来讲解关于成都最新公积⾦缴纳⽐例计算⽅式⽅⾯的内容,希望可以让⼤家清楚这⽅⾯的内容,下⾯我们⼀起来看看吧。

⼀、成都住房公积⾦的实际缴存⽐例根据成都住房公积⾦管理中⼼最新通知,住房公积⾦缴存⽐例及基数调整如下:存⽐例:单位和职⼯个⼈须按照同⽐例缴存。

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例上限为12%,下限为6%;其它单位缴存⽐例上限为15%,下限为6%。

⼆:成都住房公积⾦计算⽅法每⽉住房公积缴存额由职⼯本⼈缴纳和单位为职⼯缴纳⼆部分组成,其计算⽅法是以本⼈上⼀年度⽉⼯资为基数和政策规定的缴存⽐例得出。

即:(1)职⼯本⼈租房公积⾦的⽉缴存额=职⼯本⼈上⼀年度⽉平均⼯资×职⼯住房公积⾦缴存⽐例。

(2)单位为职⼯缴存的住房公积⾦的⽉缴存额=职⼯本⼈上⼀年度⽉平均⼯资× 单位住房公积⾦缴存⽐例。

备注:上⼀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平均⼯资为3857元⽉。

三、调整后成都公积⾦新政算法1、成都公积⾦刚出台新政策,不⽤交收⼊证明,直接依据公积⾦缴存证明推算出⽉收⼊。

2、⼀般单位的缴存公积⾦的⽐例,住房公积⾦管理中⼼都有掌握,例如你的⼯资是3000元,按照缴存⽐例12%的话,你⽉扣款额是400多元,那么就可以推算出你的⼯资收⼊的真实⾦额。

3、贷款⾦额不能超过单笔住房公积⾦贷款最⾼额度。

成都单笔住房公积⾦贷款最⾼额度为40万元。

4、贷款成数最⾼不超过7成。

计算最⾼可贷款额度的公式是:借款申请⼈及配偶公积⾦个⼈⽉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例×12(⽉)×0.45(还款能⼒系数)×贷款期限(最长可贷年限)若夫妻双⽅缴存⽐例不⼀致的,按⽐例较⾼的⼀⽅确定实际缴存⽐例。

3.不⾼于按借款申请⼈及配偶还款能⼒确定的贷款限额。

成都公积金最低标准

成都公积金最低标准

成都公积金最低标准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是:企业缴存最低标准为每月
应发工资收入的8%,而个人缴存最低标准则是每月应发工资收入的8%至12%之间,具体分别依据企业和个人的实际缴存基数进行确定。

成都公积金的缴存标准以及最低金额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四川省住建厅)来确定,由该部门对所有公积金参保单位进行统一宣布,并由地方住建部门按照该部门宣
布的结果开展执行和管理工作。

四川省住建厅表示,改变最低缴存标准的原因是,在国家主管机关支持和鼓励下,成
都实行了住房政策,对改善居住条件、保障住房安全、拥有“一房一床”等有重大社会效益。

此外,公积金的缴存标准需要更新,最低缴存金额提高,以保持参保费用的稳定和营养,以支持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除四川省住建厅的宣布外,政府及时出台的政策起到了促进成都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
的重要作用。

2017年12月起,成都市政府出台加强公积金管理的政策措施,要求企业和
个人都要按照缴存标准和最低金额缴存公积金,以此为契机,促进当地公积金资金投入的
健康发展。

此外,根据成都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政策,要求对对不及时缴存住房
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公积金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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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各受委托银行、各公积金缴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二○○
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主题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省建设厅公积金监管处、市法制办。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07年9月27日印发
(翻印10000份)
附件: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托管、结算等。

第三条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

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
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六)企事业和其它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
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二章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单位应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之日起2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
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于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
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地址等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成都公
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
注销登记。

第三章缴存
第十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
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单位应定期向职工公布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十一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总额除以12。

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
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

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单位每年应在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后,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当中单位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

单位调整缴存基数,由单位提出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成都管委会拟定,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
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同一单位的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六条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年中单位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缴存比例。

在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缴存比例,由单位提出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单位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时,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报成都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降低缴存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亏损;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6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7
日。

第十九条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暂时发生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成都公积金
中心审核,报成都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前两个年度连续亏损;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5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7
日。

第二十一条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补缴。

欠缴单位计算补
缴额时,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缴存基数证明材料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可以参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应补缴职工的住房
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为职工补缴以前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的,应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分立或改制等有关事项。

单位撤销、破产或解散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清
偿。

第四章封存、转移、托管
第二十三条职工与单位临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停发工资当月持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资料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
人账户封存手续。

个人账户封存的职工恢复工资后,单位应于恢复工资当月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

启封时职工缴存基数为启封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
额。

第二十四条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新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进入成都行政区域以外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新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资料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异地转移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的,原单位应自办妥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资料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调入单位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暂无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资料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
户托管手续。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欠缴或者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成都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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