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案例引起的思考——谈民事诉讼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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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确认;……欠条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 其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定,属有效性行为……。”笔者对此不予赞同,认为本案应当裁定
二、追溯法学理论
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就此案例引起了对民事诉讼证据
我国采用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为“谁主
的诸多思考,尤其是对民事诉讼中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与证据证 张,谁举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应当充分
元的欠条不是本人所写,是原告伪造的;对于 2005 年 4 月 13 日 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金额为 10000 元的欠条是本人所写,但该欠条是在原告胁迫下所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虽提交欠
写的无中生有的欠款,从欠条的措辞表达、时间上也可以看出与 条,但欠条内容不能体现欠款的事实依据,换句话说,欠条的内容
原告徐某的陈述事实不相符,有逻辑矛盾,欠条内容没有明确是 “今 2005.1 月至今欠徐某人民币壹万元整赵某 2005.4 月 13 日”
因购房而欠款。后经笔迹鉴定证实第一张欠条确为原告所伪造; 与其主张的事实“2002 年 3 月为交买房借款”没有关联性,该欠
由于赵某没能提交 2005 年 4 月 13 日受胁迫事实的直接证据,庭 条作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徐某的事实主张,由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
明力作如下探讨与分析。
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形成合法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证据。其中有
一、现行法律依据
没有证据以及证据能不能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是关键要素。没有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 证据肯定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但是有了证据,还要看证据有没有
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充分的证明能力。这里就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证据材料的证明
◆法律经纬
一则案例引起的思考
2013 · 2(中)
——谈民事诉讼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
王春梅 刘 花
摘 要 无论是在民事诉讼理论中还是实务中,均承认证据材料与证据有区别。然而,实践中却常常加以混淆甚至不加区
分地使用,以致于在诉讼前期,适格的与不适格的证据材料统统被搬至法庭上,从而引起我国民事诉讼上一系列的其他问
在调查中。
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徐某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赵某归还原告徐某 10000 元。理由是“认 主张赵某为购房借款 10000 元,但所提供的欠条内容却不能证实
为原告提交的欠条是真实的,能证明其目的,对其证明效力依法 其主张的事实,徐某在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显然
“今欠徐某 4000 元整赵某 2004.8.8”,另一张为“今 2005.1 月至今 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欠徐某人民币壹万元整赵某 2005.4 月 13 日还款日期为半年内。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
赵某”。对此两份欠条,赵某答辩:2004 年 8 月 8 日金额为 4000 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
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然而,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否被法院作为 方的合法权益。
证据采纳,取决于它的自然效力和法律效力,具体而言,就是对证
再次,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没有自觉接受证据规则制约的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80-02
案情:徐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2007 年 4 月 4 日徐某将 条形式,但就欠条内容及其来源均不予认可;赵某提交的胁迫证
赵某诉至法院,徐某诉称“在 2001 年春天,被告以给我办理学车 据虽不是直接证据,但却对本案欠条来源的合法性具有一定证明
据此,表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受法律保护。赵某虽然认可欠 能力,即证据的适格性,二是证据的证明力。而正确的分析与认
2013 · 2(中)
◆法律经纬
定这两个问题,已是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应面对的最基本的问 将证据或证据材料推至于审理前,只有庭审中经过质证和法庭的
题。
审核、认定,才将符合证据条件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加以使用。
(一)证据材料与证据
如此一来,产生了下列问题:
尽管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不同学者从不同的层面对证据材料
首先,当事人在进行质证时,对质证的焦点和范围没有限制,
及证据进行了定义和区别,然而,实践中证据材料与证据却还是 重点问题不突出,造成大量的证据材料均需要庭审质证。加之法
经常被混淆且被不加区分地使用,以致于在证据这一概念下包含 院在调查时范围过宽、期限过长,诉讼效率低下,不利于节约诉讼
审时仅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当地派出所证明一份,证实 2005 年 3 的法律后果。
月 2 日赵某到派出所报过案,自 2004 年 11 月份起徐某多次带人
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采用胁迫、殴打的方式向赵某索要儿子赵某某的抚养费,案件正 76 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
手续为由向我借款 4000 元,结果未办成。2002 年 3 月份,被告 力,有待派出所查实,未查实之前,不能认定赵某没有提供受胁迫
又以需交购房款为由向我借款 10000 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 的证据,从而想当然认定该欠条来源的合法性。
来自百度文库
才勉强书写了两张欠条。”庭审中徐某提交了两张欠条,一张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
了证据与证据材料两种情形。笔者认为,无论从哪一方面对这两 成本、实现诉讼经济。
者进行定义,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证据材料是证据的来源和初始
其次,除了证据本身的证明力,为达到胜诉目的,导致不当取
表现形式,证据材料只有在符合证据认定的条件下,才能作为法 证程序,产生无关联、不适格材料,甚至伪证,从而损害当事人一
题。事实上,区分两者的实质与目的是对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分析与认定,并以此做出相应的规则,规范应用于诉讼实务。
本文就是由一则欠款案例引发的对该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 证据 证据材料 证明能力 证明力
作者简介:王春梅,山东协和学院中级经济师,本科学士,法学专业;刘花,山东协和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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