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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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基线、领海线、毗连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示意图、
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三个部分。
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及其底土,包括所属岛屿。领水指位于陆地疆界以内(内水)或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领海)。领空指一个国家的陆地、内水、群岛水域和领海上的空气空间(领空的高度迄今为止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国际上所普遍接受是国家领空只限于空气空间而不能扩展到外层空间的这一原则)。
国家管辖海域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主张的管辖海域面积约为300万平方公里。毗连区指连接领海之外具有一定宽度的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从量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不超过24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范围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200海里的海域,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可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最大可以有条件申请延伸至领海基线起350海里。
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领海基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领海线:领海基线向海一侧延伸12海里的线。
毗连区:领海线向海一侧延伸12海里的线。
专属经济区:范围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一侧延伸200海里的海域。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可享有2 00海里的大陆架,最大可以有条件申请延伸至领海基线起350海里。
海洋领土的概念及划定
什么是海洋领土
海洋领土是一个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土包括陆地和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国家领土分为领陆、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和领空3个部分,上及高空,下及底土。领水附随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又附随于领陆和领水。因此领陆是最重要的部分,是领土的主要成分,领陆如发生变动,附随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和底土亦随同变动。
海洋领土的划定
海洋领土的划定
1.邻海基线:量算领海的宽度要有一条起点线。这条起点线在海洋法中被称为“领海基线”。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一种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还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
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2.大陆架: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大陆架自海岸线(一般取低潮线)起,向海洋方面延伸,直到海底坡度显著增加的大陆坡折处为止。陆架坡折处的水深在20~550米间,平均为130米,也有把200米等深线作为陆架下限的。大陆架平均坡度为0~0.7,宽度不等,在数公里至1500公里间。
3.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1.领土
领土是指国家范围以内的领陆、领水和领空的总称。
2.领陆
领陆是指国家国界范围内的陆地及底土(地面以下的部分)。领陆既包括大陆部分,又包括其所属岛屿。国家有权对所属陆地、地表及以下无限深度的资源进行勘探、开采、修建隧道、铺设管道和经营其他事业。领陆只是领土的一部分。
3.领水
领水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及其底土,领水中的“水”有内水和领海两部分。因此领海只是领水的一部分。其中内水包括河流及其河口、湖泊、港口、内海等水体,如我国的长江、黄河、鄱阳湖等都属于内水。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内海,它主要指一国领海基线以
内的海域,包括领湾[海岸属于一国,湾口距离不超过24海里(1海里=1852米)的海湾]和领峡(两岸属于同一国家领土,宽度不超过该国领海宽度1倍的海峡)。如我国的渤海、琼州海峡,日本的濑户内海等。
4.领海
领海是指沿海从海岸基线向外伸展一定宽度,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下的海域,是领水的主要组成部分。与内水不同,在一国领海内,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不损害该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全球144个沿海国家的领海为12海里。
在领海的概念中提到“海岸基线”。海岸基线不同于海岸线,它是指沿海国划定其领海外部界限的一条起算线。在国际实践中,有三种划分方法:
(1)低潮基线,在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也称正常基线。适合海岸线平直的国家。
(2)直线基线,在大陆上和沿海外岛屿上选定适当点作为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用直线连接起来,所构成的连续折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国家。
(3)群岛基线,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国和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适合于一些群岛国家。
我国1958年9月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
人们还会经常提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专属经济区是指该国自海岸基线向外延伸200海里的海域。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海床上露水域及其底土自然资源的主权。如我国对东海油气田的开发就属于在此区内作业,具体图示如下:
以“低潮基线”为例的理想领水图
5.领空
领空是指国家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国家有权禁止任何外国飞机在其领空飞行,但是各国可以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进行定期空中往业,或允许民用飞机临时进入和通过。对于领空的上限,国际上还没有统一规定,大概有以下三种意见:
(1)以不同的空气构成作为领空的划分依据(各种气体比例、成分等);
(2)以航空器向上飞行的最高度(距地面30—40千米)为限;
(3)以人造卫星离地面的最低高度(千米)为限。
越来越多的国家赞同第三种意见。
⒈领海,曾被称为沿岸水、沿岸海、海水带和领水,在地理上是指与海岸平行并具有一定距离宽度的带状海洋水域。按海洋法,领海定义为:“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⒉自然地理中内海是指伸入大陆内的海,面积不大,仅有狭窄水道与大洋相通,海水较浅.这里的水文特征受大陆影响.渤海为其中一例;在国际法中内海实际上被划为内水的范畴,是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它的主权。
⒊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在一定范围内还享有行政管辖权、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和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的管辖。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而是一种独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
领土包括陆地和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国家领土分为领陆、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和领空3个部分,上及高空,下及底土。领水附随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又附随于领陆和领水。因此领陆是最重要的部分,是领土的主要成分,领陆如发生变动,附随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和底土亦随同变动。
除上述四个组成部分之外,有些海域,例如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尽管在严格意义上不被视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但沿海国可以对其及其资源行使主权权利,从而构成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
在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之中领陆是主要的,其他组成部分往往是领陆的附属部分,是与领陆不能分别的,除非在特殊情况有条约的规定。
相对于国家领土的是国际领土,指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之外的区域。这些区域原则上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机构代表全人类加以管理,如国际海底区域由《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国际海底管理局实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