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品代销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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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代销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文书简介

商品代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是指代销人和委托人订立的,由代销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销售商品并按照所代销商品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向委托人进行结算,同时收取佣金的合同。

代销方应在委托方授权的范围之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处理处理其所委托的事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如代销人的活动超出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或者代销人不以委托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则法律后果只能由代销人自己承担。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代销货物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是委托人的,即在代销中无论以谁的名义经销商品,在商品未被卖出前,该商品的所有权都不发生变化,仍属委托人所有。

二、法律风险提示

1.商品代销合同的订立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2.代销方应当对商品的质量进行详细检验,如委托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代销方可以要求退货或者降价、更换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代销人之间有关商品代销、质量、包装等变更事项及违约行为确认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依据该条规定,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虽不符合质量要求,但并不影响实现合同目的的,即属轻微违约时,买受人不得拒绝收货或解除合同,相反,买受人应当接受标的物,出卖人的交付导致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但是,买受人在接收货物后可以依法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货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因为出卖人的履行不合格属于根本违约,出卖人的交付不是真正的交付,不能产生交付的效果,标的物的风险自然不能转移给买受人。然而,当出卖人的交付构成根本违约而买受人又接受交付时,货物的风险便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代销人应当及时履行受领义务。在代销人因自己的过错而迟延受领时,尽管标的物仍然由出卖人占有,但代销人应当从约定的交付之日起开始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

6.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但“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其诉讼时效为1年,应当注意。

7.商品代销人对于所代销的商品必须要有相应的经营权。按照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进行商品经营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局核准,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的营业范围内经营,不得超营。

8.代销的商品和代销的方式,不是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禁止流通或限制的物品,不是国家禁止的代销方式。例如,军火、金银、毒品,假冒伪劣产品,走私物品等不准代销,属于国家特定部门专营、专卖的商品非国家专卖部门不准代销;还有国家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期间的物品不准代销。在经销方式上,可以采用法律允许的各种方式,但不得用欺诈、胁迫等法律禁止的方式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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