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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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 付款

(2)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账号 53101560056610980000。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2 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

□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3 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价的25%。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待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时,逐月按比例抵扣预付款。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①设计费

A.第一次付款: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套数的正式初步设计文件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七日内支付暂定设计合同价款的40%。

B.第二次付款: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套数的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及设计结算后七日内支付至设计实际结算价的70%。

C.第三次付款:工程结构封顶断水后七日内支付至设计结算价的95%。

D.第四次付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移交后七日内支付设计结算尾款。

F.绿化设计费:设计结算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移交后七日内一次支付完。

②场地平整及场地土石方

A.第一次: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有技术资料完善、齐全,并经监理、造价、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认可后,承包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申报进度款,经监理单位、造价单位、发包人审定后支付至审定价的30%;

B.第二次: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按经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当地政府审定结算价进行支付,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60%;

C.第三次:尾款待上级主管部门竣工决算审定完毕,且以最终审定金额为准,扣除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外,30日内一次结清。

③建安工程费进度款支付:

1、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帐支付。

2、工程进度款付款条件:

(1)当期工程质量应符合质量标准(设计、规范要求);

(2)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

(3)技术内业资料同步,试验(复试)报告证明所用材料合格或满足合同要求(未达到规范时间要求的报告除外),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验收合格;

(4)安全文明施工符合国家规范、当地法规、合同文件的要求。

(5)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合法的发票。

(6)扣除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当月全部处罚金。

(7)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支付审核严格按发包方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应遵照发包人付款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使用银行贷款的资金按银行的要求审批程序办理。

(8)承包人按付款金额,开具正规发票提交发包人,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9)如未能达到以上要求,工程款停止支付,直至整改至符合以上要求。

3、工程进度支付时间:按监理、造价及发包人审定的当月完成工程量的90%于次月5日前拨付进度款,当工程进度款拨付至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定预算总价的90%时暂停支付。其余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结算完成并经国家审计机构审定确认后的结算价为依据,扣除保修金5%外一次付清。

14.4.2其它进度款

其它进度款有: /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2)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每月25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经监理、造价单位审核的当月已完工程量报表一式六份。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按14.4条执行。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发包人要求。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按照发包人要求及当地档案馆的要求提供。

14.12.9 竣工结算其他事宜:

(1)本工程的竣工结算由三部分组成:①设计费,②施工图预算、场地平整及场地土石方结算,③竣工结算调整价。

(2)设计施工图完成后,承包人一个月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发包人组织对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承包人与造价咨询公司30日内完成核对并确定施工图预算,经分公司审核后按城乡投公司《预结算管理办法》报公司审核备案,备案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及核对工作,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待承包人完成预算编制、核对工作后继续支付工程进度款。经项目所在地政府审核确认后的预算价作

为工程结算造价的一部分。

(3)结算调整价由设计变更费用、签证费用、经四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棚户区建设指挥部)签字认可的施工方案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3条调整费用组成。若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变更签证,由承包人上报变更签证资料经政府、发包人、监理审核后由工程造价单位审核如实结算。

(4)工程初验后,15天内承包方上报工程结算资料。工程结算资料包括结算承诺书、送审资料清单、结算汇总表、工程结算书、各项结算调整的依据、内容及费用等。

(5)结算资料报送给发包人后,开始进行结算审核时不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对发包人的优惠,不作增加调整。

(6)施工期间人工费、税金的政策变化,其调整按云南省建设厅相关文件执行。

(7)承包人在报预、结算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若承包人报送的预、结算价经审核核减额超过5%,则超出部分的造价机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发生严重的高估冒算,承包人将被发包人记载在不良信誉名册中。结算价经审核核减额超过15%,报集团处罚。

(8)最终结算以国家审计机构审定的价为准,工程款支付以国家审计机构审定的价为依据对工程结算款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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