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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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组织运行管理,确保集团组织结构清晰,职责分工明确,组织运行管理有序,以提高组织运行效率,保障集团组织战略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集团总部机关及集团下设分公司、直属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对集团组织运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规范,杜绝因不按规程办事而造成有碍于集团组织良性运转现象的存在与发生。
第二章集团组织结构设置
第四条集团组织结构设置与组织管理原则
设置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是为了实现集团既定的经营战略,将集团经营与管理中的各项工作职能进行科学的分工后,构建与之相对应、配套的组织结构,使集团内部形成从上到下沿线路行使指挥、监督和控制,从而实现集团组织管理有序、高效运行。集团组织结构体系的建立与组织管理实际运作须遵照下列原则:(一)遵行“分工职责明确、管理幅度适当”原则:从上至下各环节要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既无重叠,也无空白),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控制宽度要适度、有效。
(二)遵行“唯一上级”原则:每一位组织机构、岗位员工
只准许有一个直接上级领导,下属工作由其直接上级领导指挥、指派,下属必须服从直接上级领导指挥。
(三)遵行“责权一致”原则:各级管理岗位人员所拥有的权力与其承担的责任要按岗位工作所需进行分配,责权要对等,避免因人设岗或权责不对等现象。
(四)遵行“逐级指挥”原则:上级领导可以越级检查所有下属的工作,但不得越级、跨级指挥(命令)下属(紧急或特殊行动除外)。
(五)遵行“逐级请示汇报”原则:下属员工必须向直接上级主管请示或报告工作,对直接上级主管负责,不准越级向上请示或报告工作(投诉、举报除外)。
1、下属向其直接上级主管请示或报告工作,如其直接上级不作为或对其回馈意见存在异议,下属员工可以逐级向上请示或报告工作。
2、遇直接上级主管外出,无法联系请示或报告工作又无代理人时,下属员工可以越级向直接上级的上一级领导请示或报告工作。
第五条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一)集团组织机构的设置由集团董事会根据集团整体发展需要而定,集团董事长为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的审定批准人;董事长可根据集团发展变化及工作需要,适时对集团组织机构做出调整,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管理
部门为集团组织机构体系建设的职能管理与业务承办部门。
(二)根据集团的发展变化及组织系统运作情况,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每年要对组织机构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实际运转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调研、分析,于每年11月份上旬向集团总裁提交调研分析报告。
(三)集团总裁根据“报告”审定是否拟定集团机构调整议案;如需调整,由集团总裁于11月份下旬组织召开集团总裁办公会议,会议研究、商定调整意见,并转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草拟初案,由总裁核审后,转报集团董事会审定,由集团董事长审核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在工作过程中,如因工作需要,需对组织机构进行调整时,由申请单位(公司、部门)草拟调整申请,上报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需按如下流程办理审批手续:调整申请(填写文件审批表)→分管人力资源副总裁→总裁→董事长→下发回复文件→转档管理员存档
第三章集团常设机构及基本职权
第六条集团组织机构根据集团发展与实际工作业务需要按本制度第五条之规定设立、调整,其中集团常设机构为:集团董事会、监事会、总裁、总部职能部门、集团下设分、子公司。
第七条集团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或董事二名以上。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如下职权:
(一)按公司章程规定召开集团股东会议,并行使股东会决
议;
(二)制定集团中长期的发展战略与发展目标,并根据集团发展变化及外部环境适时调整;
(三)决定集团下设分、子公司经营模式、扩大再投资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四)负责协调、处理集团重大对外关系,维护集团重要客户关系,参加集团重点公关活动,保障集团良好、稳定的外围环境;
(五)决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六)审查、审批集团的账务报告(包括集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与重大财务活动,保证集团财务安全和完成集团年度财务目标;
(七)制订集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集团高层管理人员(集团总裁、副总裁)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集团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分、子公司经理、总部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审批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团财务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职工职业生涯管理制度、分子公司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激励方案等);
(十)召集董事会会议,商定集团重大事项;
(十一)协调股东和集团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监督、考核集团总裁工作;
(十二)行使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管理职权。
条八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于每次集团季度工作总结计划会议前一周召开,临时会议由集团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而定。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出差不能召集和主持,可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对每次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集团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设监事二名以上,监事会对集团股东会负责,行使如下职权:
(一)监督、检查集团董事会、总裁履职情况;
(二)检查集团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集团重大财务活动;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按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行使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管理职权。
第十一条集团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由总裁、副总裁组成公司总裁班子。总裁班子是集团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