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进一步加强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及中央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市委、市政府为完成某项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临时性、阶段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机构(包括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委员会、指挥部等)。
第三条市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相关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第五条确因工作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省委、省政府或者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需要设立的;(二)工作任务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需要经常组织协调的;(三)工作任务重大,单个职能部门难以承担和协调的。
第六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必须严格控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二)工作任务通过相关配合协调机制可以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三)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四)其他原因不需要设立的。
第七条议事协调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外,不对口设立。
第八条市委、市政府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分别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联合设立。
第九条议事协调机构一般设组长(主任等)一名,副组长(副主任等)一至二名。
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
任非领导职务和科级以下(含科级)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列为议事协调机构成员。
第十条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在分别征求拟任领导以及成员单位意见后,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拟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名称,设立的依据、理由,议事协调机构的领导成员、成员单位、任务、职责、办事机构、设立期限、办公地点、经费来源等。
工作心得:精简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设置
工作心得:精简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新一轮党政群机构改革,从中央到地方都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规范,大量的议事协调机构被撤销或调整,有效地解决了议事协调机构过多、过滥的问题。
一般来讲,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党委或政府在常设工作机构外,为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跨系统或跨区域的组织协调机构,名称上多表示为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
从工作实践看,议事协调机构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但不列入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具有规格高、成员多、灵活性强等特点。
根据中央巡视组对我省议事协调机构反馈意见,我区开展了议事协调机构的清理与规范工作,对此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体会。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在运行过程中,这些议事协调机构对常设机构无法独立解决或完成的问题及任务,通过加强同级部门横向沟通联系,在快速统一有效地决策执行监督方面发挥了独特的重要作用。
可以看到,议事协调机构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议事协调机构的不断设立和运行的不规范,逐渐暴露机构臃肿、职能交叉重叠、会议名目繁多、审批管理不规范、作用发挥不明显等一系列问题。
一是机构数量过多过滥。
目前,我区议事协调机构存在数量过多的问题。
对于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没有类似于机构限额的数量约束,随着时间的推移,议事协调机构大量增加,导致机构膨胀,并衍生了诸如领导兼职多、会议多、精力分散等系列问题。
二是运行机制缺乏规范。
议事协调机构的运行多是按惯例、凭经验,基本上是无“规”可依。
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时,部分缺乏前期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从而导致其职权职责界定、工作程序、成员组成等都缺乏像常设机构“三定”那样的“法律”依据。
议事协调机构职责不明,就会造成与常设机构间职责分工不清、多头管理或相互推诿,也会出现“越界”干涉常设机构行政事务或替代行使行政主体资格的现象。
三是监管机制不健全。
从议事协调机构设立、调整、撤销的过程来看,缺乏有效的管理规定,许多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时“十万火急”,而设立后有的从不开会,有的开过一两次会议、会签一下文件就没有了下文,工作开展随意性很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市有关部门对市政府非常设机构进行清理并提出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此次清理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中,予以保留的52个,撤销的36个,不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4个,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的4个。
二、市政府决定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应立即停止以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名义开展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印章交市政府办公厅统一销毁;相关市政府工作部门应按要求积极承担相应工作。
三、对于不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以及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的,市政府领导不再兼任该机构领导职务或联席会议召集人。
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工作意见,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开展工作。
今后,凡新成立部门联席会议的,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开展工作,市政府领导不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就成立联席会议事宜发文。
四、要按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
凡已明确属于有关部门职能范围内或可以确定由某个部门负责的工作,以及可以由部门联席会议解决的事项,不再设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
地方协调部管理制度
地方协调部管理制度
1. 组织架构,地方协调部的组织结构包括部门设置、职能划分、人员编制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确保协调部门能够有效地履行其协调职能。
2. 决策程序,地方协调部管理制度规定了协调决策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协调会议的召开、文件的起草和审批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
规定有助于规范协调决策的过程,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3. 信息共享,地方协调部管理制度还包括了信息共享的规定,
要求各部门之间及时、准确地共享信息,以便更好地开展协调工作。
这有助于消除信息壁垒,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 协调机制,地方协调部管理制度还规定了协调机制,包括协
调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危机处理机制等。
这些机制的建立有
助于在面临复杂多变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做出反应和处理。
5. 绩效考核,地方协调部管理制度通常也会包括绩效考核的规定,以激励协调部门的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协调工作的
效率和质量。
总的来说,地方协调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提高地方政府的决策效率和执行力,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同时,这也需要不断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和任务。
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辽宁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4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议事协调机构,是省政府为加强某些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而设立的工作协调机构,包括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等。
第三条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编委办)负责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相关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责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第五条确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二)工作任务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需要经常组织协调的;(三)工作任务重大,单个职能部门难以承担和协调的。
第六条议事协调机构一般设置1名组长(主任、指挥、召集人等),副组长(副主任、副指挥、副召集人等)原则上1至2名,承担综合性或者重大任务的可适当增加。
组长(主任、指挥等)一般由省长或者副省长担任,成员一般由各成员单位的1名领导同志组成。
第七条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由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在征求拟任领导同志以及成员单位意见后,向省编委办提出书面申请。
经省编委办审核后,由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报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发文公布。
第八条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包括拟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名称、设立理由和依据、工作职责及工作任务、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还需明确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二)议事协调机构拟任领导同志签署的意见;(三)经成员单位盖章确认的拟任成员姓名和职务。
第九条议事协调机构不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明确机构规格,其具体工作由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负责。
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规定
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规定【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规定】1. 引言法治建设是一个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正与公平至关重要。
为了更好地推进法治建设,有效地协调各方力量,必须建立一个议事协调机构,该机构的工作规定将在本文中详细阐述。
2. 背景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是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由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旨在协调各方面力量,推动法治建设的全面落实。
该机构以民主、透明和科学的方式进行工作,确保法治建设的各项任务得到有效执行。
3. 规定内容3.1 机构成员及职责划分该机构的成员包括各相关部门的代表,他们将负责协调各自部门在法治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并就相关政策和法律提出建议。
其中,机构须设立主任一人,由高级官员出任,负责组织工作并代表机构与外部沟通。
3.2 工作机制机构将定期召开会议,就法治建设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
会议应当设立议程,确保会议的目标明确、议题清晰。
会议记录应当详尽,确保会议内容的记录和反馈。
会议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民众代表作为嘉宾,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3.3 工作程序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确定议题:机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当前形势,提出待讨论的议题,并形成议题清单。
(2)调查研究:针对待讨论的议题,机构成员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并邀请专家进行评估和分析。
(3)讨论决策:机构成员在会议上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辩论,形成各自观点,并根据多数意见做出决策。
(4)实施落实:机构根据决策结果,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指导相关部门按照计划进行工作,确保决策的有效落实。
(5)评估总结:机构定期对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分析工作的效果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 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建立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过该机构的有效运作,不仅可以提高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也可以促进各方力量的合作与协同,推动法治建设的全面发展。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潍政办字〔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军分区,上属驻潍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通知》(鲁办发〔2019〕18号)精神,参照省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经市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确定保留、调整和新设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共66个,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此次发文公布的数量为基准,实行总量控制、清单管理、定期规范,确需设立、调整、更名等事宜严格按照《潍坊市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潍办发〔2019〕23号)办理。
附件: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单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31日附件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单一、长期设置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55个)1.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2.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3.市口岸和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4.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领导小组5.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6.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7.市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8.市油区和管道保护工作领导小组9.市招生考试委员会10.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1.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12.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13.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14.市禁毒委员会15.市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工作协调小组16.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17.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外可分别使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名称开展工作)18.市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19.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20.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1.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22.市绿化委员会23.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24.市城镇化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25.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6.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27.潍坊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28.市防汛抗旱指挥部29.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30.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31.市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32.市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领导小组33.市政府旅游工作领导小组34.市文物保护委员会35.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36.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健康中国行动潍坊推进委员会)37.市政府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领导小组38.市老龄工作委员会39.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40.市减灾委员会41.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42.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43.市食品安全委员会44.市“品牌潍坊”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45.市质量强市和推进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46.市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47.市人民防空军政联席会议(市人民防空指挥部)48.市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49.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50.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51.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52.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53.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54.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55.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二、临时性设置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11个)56.市5G产业发展领导小组57.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58.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59.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60.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61.市高速公路协调推进领导小组62.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指挥部63.潍坊机场迁建工程指挥部64.市创建国家公交都市工作领导小组65.市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66.市“十三五”时期民兵调整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进一步加强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及中央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市委、市政府为完成某项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临时性、阶段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机构(包括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委员会、指挥部等)。
第三条市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相关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第五条确因工作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省委、省政府或者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需要设立的;(二)工作任务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需要经常组织协调的;(三)工作任务重大,单个职能部门难以承担和协调的。
第六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必须严格控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二)工作任务通过相关配合协调机制可以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三)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四)其他原因不需要设立的。
第七条议事协调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外,不对口设立。
第八条市委、市政府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分别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联合设立。
第九条议事协调机构一般设组长(主任等)一名,副组长(副主任等)一至二名。
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
任非领导职务和科级以下(含科级)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列为议事协调机构成员。
第十条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在分别征求拟任领导以及成员单位意见后,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拟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名称,设立的依据、理由,议事协调机构的领导成员、成员单位、任务、职责、办事机构、设立期限、办公地点、经费来源等。
【管理办法】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组织管理工作,推动协调机构的有效运行和发展,根据《X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组织管理,包括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配置、工作流程和评估考核等方面。
二、机构设置1. 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是市政府直属的重要协调机构,由市委批准设立。
2. 协调机构设置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办公厅主任等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协调机构设立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机构日常运作管理。
3. 协调机构下设若干工作组,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设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工作组成员由协调机构办公室统一管理。
三、职责权限1. 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责是协调指导市内各级部门和单位关于重要事务的沟通与协调工作,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互动。
2. 协调机构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组织召开重要部门间的协调会议,研究解决交叉领域的重大问题;- 协调解决各级部门间的工作矛盾和分歧;- 提出政策建议和改革措施,促进政府工作的创新;- 统筹协调相关单位的资源配置,推动协同发展;- 监督评估本机构下设工作组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人员配置1. 协调机构的人员配置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和机构规模进行调整,并经市委批准同意。
2. 协调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党组织统一调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度增减。
3. 协调机构下设工作组成员由派员单位提名并经协调机构办公室审核确认,任期一般为两年,到期后可以重新提名和调整。
五、工作流程1. 协调机构设立工作计划,定期组织会议,就当前重点工作进行研究和讨论,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措施。
2. 工作组根据协调机构的工作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执行方案,并及时向协调机构汇报工作进展。
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议事协调机构是为了推进X市政府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决策的科学性而设立的专门机构,依法行使协调议事的职责,确保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高效性。
本办法旨在规范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组织结构、成员职责、运行机制等方面的管理,并提升其工作效能。
二、机构设置1. 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名称为X市级政务协调办公室(简称协调办),隶属于X市政府。
2. 协调办主要设立办公室、综合协调科、政策研究科、项目审批科等职能科室,具体设置由X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规划并上报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3. 协调办设立专职协调员和兼职协调员。
专职协调员由X市政府聘任,兼职协调员由各相关部门推荐,经市府批准后生效。
三、成员职责1. 专职协调员:(1) 负责协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安排各项议事工作;(2) 召集、组织和主持议事会议,负责会议的前期准备、记录及后续跟踪工作;(3) 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推动问题的解决;(4) 负责制定协调机构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相关文稿等;(5) 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 兼职协调员:(1) 按照协调办的工作要求,参与各项议事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2) 配合专职协调员的工作安排,参加协调会议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3) 推动所在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解决和协调涉及本部门的问题;(4) 提供意见和建议,为政策制定、项目决策和问题解决等方面提供支持。
四、运行机制1. 会议制度:(1) 协调办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召开议事会议,会议的召集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重大事项可以根据需要提前召开临时会议;(2) 会议可以采取线下或线上方式进行,确保成员的参与性和讨论的顺畅性;(3) 会议应当有议事纪要,记录会议的主要讨论内容、决策结果和后续工作安排等。
2. 工作流程:(1) 协调办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流程,明确工作事项的传递、反馈和闭环处理;(2) 对于重大事项,协调办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3) 协调办应当及时报告市府工作进展,协助市府完成工作任务;(4) 协调办应当与其他相关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协同工作。
【管理办法】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组织、职责、权益和管理,促进议事协调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组织、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三条组织方式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由X市政府设立,具体组织方式由X市政府根据需要确定。
第四条主要职责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协调与X市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2. 组织相关部门间的议事工作,促进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3. 协助X市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4. 承担其他由X市政府委托的议事协调工作。
第三章权益和义务第五条权益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享有以下权益:1. 参与X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决策和议事过程;2. 就相关事项向X市政府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3. 获取相关政府资料和信息的权利;4. 接受X市政府的委托,开展相关议事协调工作。
第六条义务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义务包括:1. 忠实履行议事协调工作职责,确保工作的公正和客观;2.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保守相关信息的机密;3. 积极配合X市政府的工作,完成委托的议事协调任务;4. 定期向X市政府汇报工作进展和效果。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管理机构X市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监督机制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受到X市政府的日常监督和指导。
X 市政府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评估并给予奖惩。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本管理办法由X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的施行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制度
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法治建设,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机构设置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协调机构)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工作协调机构。
协调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
1.中央层级:设立在国务院办公厅下,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组织,各部委、直属单位和相关单位派出专职代表参加。
2.地方层级:设立在省、市、县三个层级。
省级协调机构由省政府牵头组织,市、县协调机构由市、县政府牵头组织,各有专职或兼职代表参加。
三、职责任务1.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2.研究重大涉法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3.统筹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具体实施方案;4.开展执法监督与评估工作;5.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公正建设;6.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7.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工作程序1.召开会议:协调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定期召开常委会议,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会议由牵头组织单位主持,参加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和意见。
2.研究讨论:协调机构按照职责任务,对涉及依法行政、司法体制改革和公正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解决方案。
3.督促落实:协调机构对研究讨论的结果进行督促落实,对牵头组织单位未按时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问责。
4.信息共享: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其他成员单位通报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共享。
五、权利义务1.牵头组织单位有权组织召开协调机构会议,并指导成员单位履行职责任务;2.各成员单位有义务积极参与协调机构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和意见,并认真执行职责任务;3.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应当保守机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4.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不得迟到早退、缺席或者无故离席。
六、工作保障1.经费保障:协调机构经费由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安排;2.人员配备:各成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代表参加协调机构工作;3.办公场所:协调机构设立办公场所,由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安排。
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机制
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机制引言在现代社会,各种组织机构都需要有效地协调和管理内部的议事事务。
一个有效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机制可以确保组织内部的决策高效、合理,并能够及时应对各种挑战和变化。
议事协调机构的定义议事协调机构是指负责组织和协调组织内部议事事务的机构。
它通常由一组有关人员组成,他们负责收集信息、组织讨论、决策和执行结果的实施。
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责1.收集信息: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收集和整理与议事事务相关的信息,包括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等。
2.组织讨论:议事协调机构组织各种讨论会议,让各方参与者可以自由地发表观点、提出建议,并就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
3.决策:议事协调机构根据讨论结果和相关信息,制定最终的决策方案,并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4.执行结果的实施: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监督和推动决策的实施,确保结果按照计划进行。
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机制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信息收集和分析议事协调机构需要建立稳定的信息收集渠道,收集各种与议事事务相关的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来自内部员工、外部合作伙伴、相关行业的动态等。
同时,议事协调机构需要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后续的讨论和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讨论和决策的流程规范化议事协调机构需要建立一套规范的讨论和决策流程,确保整个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这包括确定议题、制定议程、确定参与者、组织讨论会议、记录意见和建议、总结和分析讨论结果等。
多方参与和沟通协调为了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议事协调机构需要促进多方参与和沟通协调。
这包括与各部门、各利益相关方进行定期的沟通和交流,了解各方的需求和意见,并根据不同利益的权衡,做出最有利于整体利益的决策。
结果监督和反馈机制议事协调机构需要建立一个结果监督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结果得到及时的实施和评估。
这包括制定实施计划、监督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修正决策方案等。
议事协调机构的优势和挑战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机制具有一定的优势和挑战。
议事协调机构运行机制
议事协调机构运行机制
议事协调机构是一个重要的决策机构,在各种组织中都有广泛的应用。
它的核心功能是协调组织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提高组织的决策效率和执行效果。
针对议事协调机构的运行机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 确定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议事协调机构需要被赋予明确的职责和权限,以确保其在决策和执行中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2. 确立机构的成员和组织结构。
议事协调机构的成员应该由各部门的代表组成,以确保不同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同时,需要建立清晰的组织结构,确定机构内部的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
3.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议事协调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以确保各方面的信息流畅和传递及时准确。
该机制应包括定期会议、信息共享平台等。
4. 加强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议事协调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机构运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该机制应包括定期审查机构的工作情况、评估机构的决策和执行效果等。
议事协调机构是组织内部重要的决策机构,其运行机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对于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的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提高组织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 1 -。
协调议事管理制度
协调议事管理制度议事管理制度,是指组织为了规范、统一、协调利用会议资源,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程序、原则和制度。
议事管理制度是组织内会议工作的基本规范,是不断完善组织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议事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民主原则。
民主原则是议事管理制度的核心原则,体现了广泛听取意见,集思广益,多数决定的原则。
2、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要求议事管理制度应当科学、合理、灵活,确保会议的互动和决策的有效性。
3、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是议事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实现信息公开、公平公正。
4、权责明确原则。
权责明确原则要求明确会议组织的权力和责任,遵守规则,保障会议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议事管理制度的内容议事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会议的召开。
包括会议的组织、准备、召集、议程制定、会务安排等。
2、会议程序。
包括会议的开幕、主持、发言、讨论、表决、闭幕等流程。
3、会议决策。
包括会议决策的形式、程序、决议的执行等。
4、会议记录。
包括会议记录的形式、内容、审定、保存等。
5、会议评估。
包括会议效果评估、议事管理制度的评价与改进等。
四、议事管理制度的实施议事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以下几个步骤:1、明确目标。
明确议事管理制度的目标和意义,确定实施的目的和要求。
2、制定制度。
制定议事管理制度的相关规章制度,编制议事管理手册,确保规范和系统性。
3、宣传培训。
宣传议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开展相关培训,提高组织成员的业务水平和意识。
4、落实执行。
各部门和人员要按照议事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执行,确保落实到位。
5、监督检查。
设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议事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五、议事管理制度的完善议事管理制度的完善是一个不断调整和改进的过程,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优化议事管理制度,以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六、结语议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组织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组织提高效率和推动发展的必要条件。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办通〔2019〕23号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办通〔2019〕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玉溪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7日玉溪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更好的全面实施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全面推进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规范化运行,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了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临时性、阶段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等工作职责的协调机构(包括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指挥部等)。
议事协调机构不属于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某一方面工作的决策和统筹协调职责,发挥领导和指导作用,但不能履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职权法定,临时机构不能决策法定职权事项)。
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二章设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成立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严格控制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成立,可以交由职能部门承担的或由职能部门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成立议事协调机构。
【管理办法】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简版
【管理办法】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一、引言X市作为一个重要的地方政府,为了更好地处理市级议事事务,实施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办法,推动市级决策效率的提升和议事工作的规范化。
二、目标与原则2.1 目标本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有效运作,提高决策效率和责任的透明度,促进X市各级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2.2 原则本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1. 法律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议事协调机构的合法运作。
2. 透明性原则:确保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决策过程和结果向公众公开。
3. 公平性原则:确保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决策过程中各方的权益得到平等对待。
4. 效率性原则:提高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议事效率,促进决策的及时性。
三、机构职责3.1 机构设置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由市政府设立,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等组成。
主任由市政府指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经市政府批准任命。
3.2 职责分工3.2.1 主任职责主任负责以下工作:- 组织和主持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会议;- 确保决策过程的顺利进行;- 监督和指导机构成员的工作。
3.2.2 副主任职责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以下工作:- 参与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会议;- 协调各方利益,推动决策的达成;- 分管机构的具体事务。
3.2.3 工作人员职责工作人员的职责包括:- 协助主任和副主任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支持;- 撰写会议纪要和决议文件。
3.3 决策流程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决策流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课题立项:各方提出议题,并经过评审确定是否列入议事日程。
2. 信息收集与研究:相关部门和专家团队对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和数据支持。
3. 议事过程:各方进行讨论和交流,形成共识和决策方案。
4. 决策执行:将决策方案转化为具体行动计划,并进行跟踪和督促执行。
5. 评估与反馈:对决策效果进行评估,收集各方反馈意见,及时调整和改进。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方案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清理方案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清理方案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清理范围:根据相关文件和政策要求,确定需要清理的市级议事
协调机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完成历史任务、职能弱化、工作停滞等机构。
2.梳理情况:对纳入清理范围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全面梳理,了解其成
立背景、职责范围、运行情况等方面的情况,为后续清理工作提供依据。
3.评估分析:根据梳理的情况,对每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必要性、工作成
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评估分析,确定清理的重点和难点。
4.分类处理: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对不同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有必要保留的机构,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运行机制;对于需要撤销的机构,需要制定撤销方案并报经批准后实施;对于需要合并或调整的机构,需要制定合并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5.清理实施:根据分类处理结果,制定具体的清理实施方案,明确清理
步骤、责任人和时间节点等,确保清理工作有序进行。
6.后续管理:清理完成后,需要建立完善的后续管理制度,对保留的议
事协调机构进行规范管理,防止出现反弹现象。
在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依规:清理工作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清
理过程的合法性和清理结果的合规性。
2.科学合理:清理工作需要进行科学评估和分析,避免一刀切和简单化
处理,确保清理工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稳妥有序:清理工作需要稳妥有序进行,避免对现有工作造成不良影
响和损失,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规则
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规则
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在组织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用于协商、决策和协调功能的机构。
其工作规则一般由组织内部制定,旨在确保议事协调机构的高效运作,并促进组织内部的决策制定和沟通协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规则:
1. 规则制定: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者和成员应该共同制定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规则,明确机构的职责、工作流程、决策程序、协商约定等,以确保议事协调机构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民主性。
2. 职责分工:议事协调机构应该明确各成员的职责,确定每个成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以便更好地实现机构的目标。
3. 协商程序:议事协调机构应该建立协商程序,明确决策的协商范围、方式、时间和程序等,以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民主性。
4. 决策制定:议事协调机构的决策程序应该遵循民主、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协商约定做出决策,决策结果应该得到多数成员的确认。
5. 工作记录:议事协调机构应该建立工作记录 system,记录各成员的讨论、决策、协商和执行结果等,以备查阅和追究。
6. 会议纪要:议事协调机构应该制定会议纪要的方式、时间和内容等,以便各成员了解决策过程和结果,并明确后续的跟进和沟通。
7. 监督和评估:议事协调机构应该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以保证议事协调机构的效率和决策的公正性。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规则,不同的组织可能对规
则的内容和细节有所不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21
【摘要】<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7]111号各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辽
【总页数】3页(P46-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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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进一步加强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6号)以及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市委、市政府为完成某项跨县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临时性、阶段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机构(包括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委员会等)。
第三条市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议事协调
机构的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四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高效、合理有序、推进工作、提高效能的原则。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第五条确因工作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因上级指令需要设立的;
(二)工作任务跨县区(或跨部门、跨行业),需要经常组织协调的;
(三)单个职能部门难以独立承担和协调的。
第六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必须严格控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二)工作任务通过相关配合协调机制可以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三)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四)其他原因不需要设立的。
第七条议事协调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外,不对口设立。
第八条议事协调机构一般设组长(主任等)一名,副组长(副主任等)一至二名。
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
第九条任非领导职务和副县级以下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列为议事协调机构成员。
各级各部门(单位)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列为与纪检检察工作无关的议事协调机构成员。
第十条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在分别征求拟任领导以及成员单位意见后,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拟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名称,设立的依据、理由,议事协调机构的领导成员、成员单位、任务、职责、办事机构、设立期限、办公地点、
经费来源等。
第十一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部门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市委或者市政府审定。
属于市委序列的议事协调机构,须经市委分管领导同意,经市委主要领导审批;属于市政府序列的议事协调机构,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经市委或者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分别按程序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不核拨经费、不明确机构规格,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第三章调整和更名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或者成员单位的,或者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更名的,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报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
责人批准。
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或者成员单位,需事前征求拟调整组成人员或者成员单位意见。
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因职务变动或者分工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
第十四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调整和更名,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并经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议事协调机构名义行文通知,并分别报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不再行文。
第四章撤销、合并和改变隶属关系
第十五条对下列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予以撤销:
(一)擅自设立的;
(二)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工作职能消失的;
(四)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的工作已转变为常规化、
常态化工作,形成了长效工作机制,无需专设议事协调机构的;
(五)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六)市委、市政府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已经撤销,市上对口设立且工作任务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
(七)长期不开展工作或者作用发挥不明显,无保留必要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第十六条对下列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予以合并:
(一)工作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二)工作职责相互交叉或者涵盖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合并的。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实际和形势变化,需要改变隶属关系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对需要撤销、合并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议事协调机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或者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并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市委或市政府政府审定。
市委或者市政府批准撤销、合并议事协调机构或者改变议事协调机构隶属关系的,由市委办公室、政府政府办公室分别按程序发文公布。
第五章清理规范和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管理,定期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规范,提出清理规范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进行清理规范。
第二十条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每年底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当年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情况。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综合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情况后,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议事协调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与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沟通,或者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纠正意见:
(一)未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擅自改变职责任务或者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纠正的。
第二十二条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履行议事协调机构相关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