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县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X县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以下简称两类机构)管理,提高职能部门工作效率,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类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应坚持严格控制、从严审批、严格监督、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两类机构的设立与管理。

第四条两类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在县委、县政府及县编委的领导下,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设立、变更和撤销管理,县编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县级各部门负责报批及运行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议事协调机构,是指未列入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但受县委、县政府委托,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承担跨若干个工作部门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具有明确工作职责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临时机构,是指县委、县政府为协调由多个部门完成某项临时性、阶段性、突击性任务而设立的机构,主要承担跨若干个工作部门的某项任务的协调工作。

联席会议作为一种工作制度,不列入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范围。

第六条两类机构的名称除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以外,一律不得冠县委、县政府字样。

第七条两类机构不单独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明确机构规格,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内部调剂解决,一般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和核拨经费。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外,两类机构一般不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刻制印章,可用主办单位印章代替。

确需刻制的,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制发。

第九条临时机构一般不得对外发文,设立期限期满后自行撤销。

第十条主办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两类机构:
(一)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需要设立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需要设立的;
(三)县委、县政府多个工作部门共同承担某方面重要工作,或者需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方面临时性、阶段性、突击性工作任务,且涉及多位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工作范围的。

第十一条两类机构工作内容或职责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
(一)属于一个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属于一位县领导分管工作范围的;
(三)可以通过部门联合办公或者部门联席会议解决处理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发起设立两类机构或者承担两类机构日常工作的主要单位。

第十三条设立两类机构,应当由主办单位根据拟设立机构的工作任务或职责范围,向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设立两类机构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依据、理由及必要性;
(二)设立机构的类型、名称、职责、组成部门和领导成员;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常设机构职责的划分;
(四)承担日常具体工作的部门及办公地点、经费来源;
(五)临时机构的设立期限或撤销期限。

第十五条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接到主办单位申请后,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意见;需要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兼任两类机构领导职务的,应当征求县人大、县政协主要领导意见,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议事协调机构及设立时限在3年以上的临时机构,由县委常委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七条设立时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临时机构,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批。

第十八条市委、市政府已设置并有文件明确要求地方对应设置的两类机构,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可直接审批。

第十九条相关领导讲话材料、会议纪要文件等明确的两类机构,仍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设立手续。

第二十条经批准同意设立的两类机构,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
室行文通知。

第二十一条两类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召开相关工作会议,研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切实推进工作开展。

第二十二条县机构编制部门应通过建立基础台账等方式加强对两类机构的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县编委报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两类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一)需要合并或变更机构名称的;
(二)需要调整机构领导成员的;
(三)需要调整机构成员单位及成员的;
(四)需要调整办事机构及负责人的。

第二十四条两类机构合并、名称变更或调整领导成员的,由原批准设立单位发文通知,其他变更事项由主办单位发文通知。

第二十五条临时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工作任务尚未完成需继续设立的,主办单位应在设立期满前30日内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两类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办理撤销手续:
(一)工作已由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机构承担的;
(二)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设立,但市级对应机构已经撤销的。

第二十七条两类机构需撤销的,主办单位应在30日内按照设立时的
渠道提出撤销申请。

第二十八条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接到两类机构撤销申请,经征求有关部门和县领导意见后,按原发文规格行文通知。

第二十九条两类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应当抄送县编委备案。

第三十条已撤销的两类机构持有印章的,应自撤销之日起一周内送交印章制发机关;资产、档案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两类机构的主办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将两类机构年度运行情况、是否保留等书面报告县编委,逾期不报的视作机构已撤销或不再保留。

第三十二条凡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设立的两类机构,有关单位和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十三条凡不按审批程序擅自设立、变更、撤销两类机构的,由县编委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报县委、县政府责令纠正或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