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锅炉“煤改气”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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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煤改气”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进一步减轻市区煤烟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X 市X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全面推进原则,进一步深化全市煤烟尘污染治理,扩大“煤改气”治理范围,确保在X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247.89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煤改气”治理工作任务,其中市区完成38.49蒸吨、三县完成209.4蒸吨以上“煤改气”治理任务。
(一)县区政府负责完成辖区内的燃煤锅炉“煤改气”治理任务。其中:X区27.6蒸吨(其中“煤改气”27蒸吨,“煤改电”0.6蒸吨),X区8.35蒸吨,X区2.54蒸吨,X县32.9蒸吨,X县156蒸吨,X县20.5蒸吨。(具体治理名录见附件1)
(二)治理对象主要为市区禁煤区和三县建成区及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内的所有燃煤锅炉及居民分户燃煤火炉。包括工业企业使用的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单位(含家属楼院)使用的采暖锅炉、家属楼院使用的小煤炉和各类洗浴、茶浴炉等。根据本年度天然气管网铺设实际情况,各地区要及时调整“煤改气”治理单位,力争在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内全面消除燃煤锅炉。
二、工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实行分工协作
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协调和督导相关地区和部门落实各自治理责任;市民宗委配合县区政府协调推动宗教场所的“煤改气”治理工作;市经信委配合县区政府、环保部门做好企业“煤改气”的治理工作,同时要加强销售煤炭品质的管控;市财政局积极筹措并及时保障“煤改气”治理补助资金需要;市城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治理工作需要和行业管理职责,配合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煤改气”治理和联合执法工作;X中油燃气公司和三县燃气公司要做好“煤改气”相应准备工作,加强施工力量,按时保质实施治理工程。同时,组织实施“煤改气”的管网配套及三方协调供气等工作;县区政府为辖区“煤改气”治理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所有单位的“煤改气”治理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责作用,共同参与配合,明确各工作职责,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齐抓共管”的协调推进机制,确保治理目标如期实现。
(二)强化治理措施,营造工作氛围
1.已下达治理任务中的行政事业单位未向中油燃气公司递交申请和签订施工合同的,县区政府要督促其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期落实治理任务;已下达治理任务中的企业、服务行业未向中油燃气公司递交申请和签订施工合同的,各县区政府要对燃煤锅炉实施查封,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已下达治理任务中的贫困小区、家属院和宗教寺院未向中油燃气公司递交申请和签订施工合同的,各县区政府、市
民宗部门应切实加大协调督促力度,必要时对其燃煤设施进行查封,促其加快治理进度。
2.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宣传治理意义和进展,并加大对治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的曝光力度。
3.发挥片区网格监管员的监督作用,广泛动员群众支持和配合“煤改气”治理;对发现的煤烟尘污染现象及时向辖区政府和环保部门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推进治理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治理补助资金
1.“煤改气”治理补助只针对“煤改气”改造基本部分的费用,主要包含天然气工程建设费(开口费、支线管网均摊费、工程建设费、设计费)、锅炉本体及辅助设施购置费用。若治理单位改造发生锅炉房建设、内部供热管线改造、循环泵购置、第三方接气协调、天然气特种施工、个人使用的壁挂锅炉等费用,则不列入治理补助范畴,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筹解决,分户采暖主要补助天然气接口费和辅助设施购置费,具体补助标准按每户3000元予以补助。
2.“煤改气”治理补助根据改造单位不同性质分类制定补助标准,原则上向贫困小区、破产企业、宗教寺院和驻军部队倾斜。
3.市级财政全额安排驻军部队“煤改气”治理的补助资金,并按1:1的比例安排县区“煤改气”治理补助资金。县区政府必须按照市与区、县1:1的比例安排相应的治理补助资金,用于辖区范围内的“煤改气”治理补助,并确保治理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