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聘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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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保险经纪从业人员

聘任合同

(非劳动合同)

X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聘任合同

(非劳动合同)

甲方:X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营业部)

/女士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聘任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本合同构成

1、本合同、甲方制定并发布的管理制度及其他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颁布的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的作为本合同附件的其他材料,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增加或删除本合同条款或附件内容。前述修正、增加或删除自甲方以书面或甲方微信公众号、APP等电子载体以电子邮件、公告、重要提示、指引、说明等形式公告于乙方时生效。乙方不同意上述修正、增加或删除的,可以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否则视为接受上述修正、增加或删除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若本合同相关条款与本合同生效后公布实施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公布实施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但并不因此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本合同的整体有效性。

第二条合同目的: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非劳动合同关系)。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并承担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但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依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追究乙方相关的责任。

2、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约定的保险经纪业务,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应的佣金。

第三条代理权限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推荐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

2、甲方授权乙方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推荐的保险产品仅限于实施下列行为:

A、向客户宣传、介绍和推荐取得甲方授权的保险产品,解释保险产品内容及保险合同条款;

B、向客户说明填写投保单的注意事项;

C、及时转送投保单等文件和保险合同;

D、为甲方的保险客户提供后续文件的转送;

E、对客户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F、其他甲方另行授权的行为。

第四条代理区域

1

业务。

2、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甲方业务发展的需求对乙方代理的行政区域及保险产品进行调整。

第五条代理期限

合同届满后,除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终止本合同外,本合同自动延长三年期限,自动续期次数不限。

第六条佣金

1、乙方需将有投保意愿的客户所签妥的投保单等投保材料完整的向甲方提交后,经甲方审核通过且该保险合同生效,并已过保险犹豫期后,甲方按照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向乙方支付佣金。乙方因履行本合同项下相应义务,无权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甲方有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业务发展的需求调整向乙方支付的佣金标准。

3、甲方有权决定乙方的佣金支付方式,除特殊情况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每月应得的佣金于乙方本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的次月结算发放。

4、乙方销售的保险合同变更或转换为另一保险合同,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方有权依照其当时公布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新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佣金差价部分的佣金。

5、乙方销售的保险合同经投保人行使撤销权(属正常退保、保单失效情况的除外),或任何其他原因致使保险合同终止、无效或失效时,甲方均无需向乙方支付佣金。甲方已支付乙方佣金的,乙方应退还甲方。乙方拒不退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投保人缴纳续期保险费时,若本合同已终止,或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已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该续期保险合同的佣金。

第七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制定并发布的管理制度对乙方的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乙方发生违反本合同及甲方制定并发布的管理制度规定的,甲方有权依照甲方制定并发布的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乙方责任。

(2)甲方有权依照国家行政机关的要求或依市场变化、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或修订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乙方应遵守制定或修订后的甲方管理制度。

(2)因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及费用支出的(损失及费用支出是指因乙方导致的甲方的停业损失、运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商誉损失(损失的评估须经具有证券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报告为准)及甲方支出的赔偿款、补偿款、行政罚款、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公证费、诉讼(仲裁)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3)若甲、乙双方对乙方销售行为是否超越权限产生争议,甲方有权冻结乙方因该笔代理业务产生的佣金直至该争议解决。

2、甲方义务

(1)向乙方及时支付相应的佣金。

(2)向乙方开展保险经纪业务提供必要的培训支持。

(3)向乙方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必需的资料、单证等。

(4)其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向乙方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权利

(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受非法干预。

(2)依据甲方制定并发布的管理制度获取佣金。

(3)甲方代为乙方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系统录入相关登记信息。

(4)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

(5)其他根据本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

2、乙方义务

(1)遵守有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在甲方授予的权限内,从事报保险经纪业务。

(2)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应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身份,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和本人身份证明。

(3)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和提示义务以及甲方规定的履行的其他义务,并取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确认。

(4)确保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的客户信息真实有效,并告知客户若有重要信息变更时,请及时申请保全。

(5)将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和不按时支付保险费可能造成的后果明确告知投保人。

(6)确保甲方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信息、保险单据和文件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7)仔细检查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关的保险单据和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甲方或投保人/被保险人更正。

(8)依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协助甲方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履行反洗钱措施。

(9)按时参加甲方举办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等。

(10)将有关可能影响保险合同的承保及保险费率等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甲方。

(11)在知悉任何理赔申请人提出的理赔申请不实时,及时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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