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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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下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支持,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闽委发[2003]6号)的精神,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 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办和省财政厅审核,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公布的企业。
第三条省农办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等。
(二)投资经营规模较大。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规模,年产值和营销收入居本省同行前列。
1、加工带动型企业:沿海地区(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5市,下同)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含减免税,下同)在100万元以上;内地山区(南平、三明、龙岩、宁德4市和沿海欠发达县,下同)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4000 万元以上,固
定资产总值在15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在50万元以上。企业带动农户2000
户以上。
2、专业市场:年交易额在4亿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含减免税)在200
万元以上。
3、中介组织:加入组织人数在200人以上;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沿海地区年销售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内地山区年销售总额在2000 万元以上;能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
(三)企业资质好。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偷税、漏税、欠税,不拖欠工资或拖欠社会保险金;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银行信用等级在
A级以上(含A级),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四)带动能力强。在本省内建立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辐射带动本省农户面广;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企业以资本、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为纽带,通过合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有效地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五)市场竞争力较强。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大;企业能依靠科技进步,应用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创新,开发生产名、特、优、新名牌产品,产品质量好;企业或生产的产品通过ISO、HACCP或其它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名牌农产品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兴产业的形成;企业营销网络健全,产品市场占有率高。
(六)企业制度健全。企业遵循“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经营,形象良好。
(七)已开展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设区市,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市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企业开户银行提供;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须由基地所在地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完税情况证明须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税务部门提供;环保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提供;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必须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质检部门提供。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和证明。
(二)各县(市、区)农办和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严格
把关,并签署意见后报设区市农办和财政局。
(三)各设区市农办和财政局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省农办和省财政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认定
第八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省农办和省财政厅对各地推荐的龙头企业进行审查,并按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价,初步筛选出入选企业。
(二)省农办和省财政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将入选企业提交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评定意见,
(三)省农办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候选企业名单,并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公布。
第九条经认定公布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按照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闽委发[2003]6号文件)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条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一条建立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动态管理企业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申报材料。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在监测年份的2月底之前,按第六条要求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设区市农办。
2、基础材料核查。各设区市农办和财政局对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核查汇总。提出初审意见,于当年3月份报省农办。
3、组织专家评价。省农办、财政厅组织专家按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对企业进行评分,提出评价意见。
4、提出监测报告。根据省专家组的评价意见,省农办和财政厅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具体监测意见,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5、认定监测结果。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三条动态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淘汰企业由其所在设区市等额推荐递补企业,省里按认定规定进行认定,若认定不合格,名额不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