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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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企业认定条件

农业产业化企业认定条件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7.11.20•【字号】赣农产字[2007]2号•【施行日期】200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农产字[2007]2号)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7]26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认定,并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享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赣办发[2002]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7]26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它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省龙头企业申报文件

省龙头企业申报文件

附件1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指导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参照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采取评审制,每两年开展一次,由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凡申报或已被认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组织形式。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混合型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

年交易额在6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亏损、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负债与信用。

生产、加工企业、专业批发市场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流通企业适当放宽;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农业产业链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带动周边农民增收、提高生产效率和品质的企业。

为了认定和监测农业龙头企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认定程序:1.申请阶段:农业龙头企业应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介绍、主要产品和技术、经营情况等。

2.初审阶段: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查验企业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现场考察:初审合格的企业将接受现场考察,相关部门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

4.评审和认定:相关部门将根据现场考察结果和相关指标进行评审,对符合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

二、认定条件:1.规模和投入:农业龙头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和投入,能够引领产业发展和进行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

2.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能够提供创新性的技术和产品,不断引领农业产业的发展。

3.市场影响力: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应积极推动绿色农业,采取环保措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监测管理:1.信息收集:相关部门应建立农业龙头企业信息库,定期收集和更新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生产情况、经营情况、技术创新等。

2.定期评估:对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政策支持: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优惠政策、财务支持和技术支持等。

4.产业引导:相关部门应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发挥带动作用,推动农业产业链的整合和优化,提升农产品的品质和附加值。

5.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农业龙头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运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以上是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一些建议,通过完善认定程序,严格认定条件,做好监测管理工作,可以促进龙头企业的发展,加强农业产业链的整体效益,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一、认定条件:1、企业经工商注册、依法设立。

2、企业中农产品加工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

总资产7000万元、固定资产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做到“五不欠”。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信用等级在A(含A)级以上,企业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

在基地采购原材料占总量70%以上。

7、申报企业应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0]11号/2013/n1586/n1593/n1698/n1700/c60784 /content.html)二、扶持政策:1、对重点龙头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

2、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3、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5、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

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

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清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0•【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场,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培育工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培育服务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清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20日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委、市政府“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的战略部署,发挥龙头引领带动作用,全方位推动我市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及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福州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着力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增值水平高、行业位次排名前、辐射带动作用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带动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为加快打造省会副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港湾城市,努力夯实龙头之柱、筑牢产业之基,在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中出经验、当标兵做出更大贡献。

二、培育对象种养类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亿元(不含)以上,加工流通类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0亿元(不含)以上,且“十四五”期间具有高成长潜力的特色农业龙头企业。

三、发展目标(一)企业产能实现跃升。

到2025年,力争年销售收入(产值)10亿元(不含)以上企业达到5家以上。

(二)企业质量实现提升。

到2025年,力争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达5家以上,中国农业企业500强达5家以上,培育一批具有全国竞争力和行业话语权的企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6.30•【字号】闽财农[2003]56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03]56号)各设区市财政局:为了加强农业产业化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更快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现将《福建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福建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厅二○○三年六月三十日福建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民增收中的带动作用,根据《福建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规定及有关部门龙头企业的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资金使用的目标、范围和原则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是为了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带动农业结构调整,培育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努力扩大农业出口创汇,增加农民收入。

此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省级部门龙头企业投资贷款贴息。

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引进、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开发新产品、建立原料基地、发展精深加工、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加强市场信息、市场设施和检验检测服务,提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等。

贴息资金应体现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

二、贴息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各设区市财政局和市级有关农口部门根据贴息资金使用范围与原则提出当地龙头企业具体扶持项目,落实贷款来源,负责审查当地银行贷款证明(借款合同复印件、结息单或借款记帐凭证或银行借款余额证明),并在次年4月30日前将项目申请报告及银行贷款证明汇总上报。

关于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关于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关于龙头企业管理办法龙头企业指的是在某个行业中,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很深的影响、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该地区、该行业或者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龙头企业管理办法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现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128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补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在省内同行业中居较强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经省级有权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有资格享受省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应遵守季报制度,及时逐级报送企业经营情况,参加村企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

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80%以上;或销售收入规模,苏南地区1 亿元以上,苏中地区9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8000 万元以上。

(三)企业规模。

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苏南地区 8000 万元以上,苏中地区6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4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苏南地区5000 万元以上、苏中地区4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3000 万元以上。

在省内建立原料基地的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专业批发市场成交额在5 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0 亿元以上。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闽农综〔2019〕115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企业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综〔2019〕115号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税务局、证监局、金融监管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省内各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9年9月27日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省政府批准后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管理制度]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 号)第壹章总则第壹条根据中央关于“于全国选择壹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壹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和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于规模和运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且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运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运营、中外合作运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于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运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 %之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之上,中部地区1亿元之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之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之上,中部地区3000 万元之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之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之上,中部地区 1.3亿元之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之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之上,中部地区10亿元之上,西部地区8亿元之上。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5.14•【文号】农经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完善龙头企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2018年将开展第八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本次监测对象为2016年第七次监测合格和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二、监测程序和材料(一)龙头企业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向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报送以下纸质材料:1.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具体内容见附件1、附件2。

企业需在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中先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3000字左右)。

说明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对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进行详细说明)、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等。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财务会计报表)。

相关会计报表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4.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由企业的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6—2017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5.县级(含)以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

对申请监测的企业需要说明两年内(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企业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6.10•【文号】农办产〔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1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22〕1号)部署,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农业农村部决定开展第十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2019—2020年认定和监测合格、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二、监测程序(一)企业填报。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组织本辖区监测范围内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填写监测材料。

(二)省级审核。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对监测企业所填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监测结果建议。

如有递补企业,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

监测结果建议和相关材料,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名义报农业农村部。

(三)评审审议。

农业农村部对监测材料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提出监测意见。

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监测意见进行审议,确定第十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合格企业、淘汰企业和递补企业名单,并公示递补企业名单。

三、材料报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年7月22日前报送以下纸质材料1份。

(一)监测结果建议。

包括监测过程和做法,监测合格企业的经营发展、联农带农、更名情况,不合格企业的淘汰原因,递补企业的基本情况,附合格、不合格和递补企业建议名单,并提供征求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5.08•【文号】农办产〔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2021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两年一监测、两年一认定”的工作安排,进一步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队伍,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开展第七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一)国家统筹、省级负责。

农业农村部会同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认定条件和名额分配意见。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体实施,组织县级、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初筛和推荐,经省级政府审定后上报农业农村部。

(二)严格规范、公平公正。

按照认定条件,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逐级把关,体现规范性、严肃性和公正性。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农业农村部会同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议。

(三)联农带农、示范引领。

以经营业绩、带动农户数等为主要指标,优中选优,对脱贫地区推荐的企业优先支持。

二、申报数量和条件拟认定第七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400家。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龙头企业数量、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数量、农牧渔业产值、粮食产量、脱贫县数量、县级以上龙头企业数量等情况,按权重进行名额测算分配,详见名额分配表(附件1)。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4.15•【字号】闽农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农规〔2024〕2号各市、县(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打造“福农优品”品牌,推动我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4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使用申请第四章推介扶持第五章标识管理第六章工作监督第七章附则福建省“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业品牌建设,提升“福农优品”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规范“福农优品”品牌标识使用管理,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发挥品牌对福建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结合我省实际,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农优品”是指在福建省辖区范围内生产的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

第三条“福农优品”品牌标识是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持有版权、授权使用的专用标识。

标识外观为“福”字造型与二维码的结合体。

第四条“福农优品”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申报、部门推荐、专家评审、规范授权、无偿使用、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指导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开展“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管理相关工作。

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具体负责“福农优品”品牌标识授权、发布、备案等工作,组织开展“福农优品”品牌推广、市场营销、宣传推介等。

第六条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落实“福农优品”品牌培育规划。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公布2013年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公布2013年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公布2013年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05•【文号】•【施行日期】2013.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公布2013年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根据《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供销经字﹝2011﹞14号)“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认定”的规定,经组织专门人员评审,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五届理事会第87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确定北京百花蜂业科技发展股份公司等317家监测合格企业和天津市天立独流老醋股份有限公司等201家新申报合格企业共计518家企业为2013年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名单附后),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现予以公布。

另有2011年认定的41家龙头企业因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监测不合格,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是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四化同步”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途径,也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重要手段。

支持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优势,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对于供销合作社加快经营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为农服务能力和水平,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把发展农业产业化作为我国农业农村工作中一件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来抓,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指导力度,协调落实用好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农业产业化及其龙头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强化对龙头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龙头企业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进一步完善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提升核心竞争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为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为进一步规范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提高产业园建设水平,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2022年3月22日福建省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实施方案为落实《福建省“十四五”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规划》,实施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3212”工程,用好财政补助资金,提升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水平,根据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建目标根据“十四五”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目标,对纳入实施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3212”工程实施方案备选名单的现代农业产业园,按照择优逐年安排的原则,支持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通过创建,建成一批产业特色鲜明、要素集中集聚、设施装备先进、生产方式绿色、一二三产业融合、辐射带动有力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一)主导产业发展水平较高。

产业园年总产值超过10亿元,主导产业产值占产业园总产值50%以上;形成规模化、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二三产业支撑有力,农产品初加工转化率达80%以上。

(二)新技术新装备广泛应用。

产业园生产设施条件良好,生产经营信息化水平较高,现代要素集聚能力较强,技术集成应用水平较高,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开发应用成效明显,与2家省级以上科研教育单位建立合作关系。

(三)绿色发展成效突出。

产业园种养结合紧密,农业生产清洁化,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走在全省前列,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质量可追溯,产品优质安全,园区内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9%以上。

《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下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支持,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闽委发[202x]6号)的精神,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2x]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办和省财政厅审核,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公布的企业。

第三条省农办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一)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等。

(二)投资经营规模较大。

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规模,年产值和营销收入居本省同行前列。

1、加工带动型企业。

沿海地区(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5市,下同)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含减免税,下同)在100万元以上;内地山区(南平、三明、龙岩、宁德4市和沿海欠发达县,下同)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15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在50万元以上。

企业带动农户202x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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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下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支持,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闽委发[2003]6号)的精神,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 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办和省财政厅审核,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公布的企业。

第三条省农办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等。

(二)投资经营规模较大。

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规模,年产值和营销收入居本省同行前列。

1、加工带动型企业:沿海地区(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5市,下同)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含减免税,下同)在100万元以上;内地山区(南平、三明、龙岩、宁德4市和沿海欠发达县,下同)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4000 万元以上,固
定资产总值在15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在50万元以上。

企业带动农户2000
户以上。

2、专业市场:年交易额在4亿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含减免税)在200
万元以上。

3、中介组织:加入组织人数在200人以上;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沿海地区年销售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内地山区年销售总额在2000 万元以上;能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

(三)企业资质好。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偷税、漏税、欠税,不拖欠工资或拖欠社会保险金;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银行信用等级在
A级以上(含A级),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四)带动能力强。

在本省内建立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辐射带动本省农户面广;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企业以资本、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为纽带,通过合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有效地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五)市场竞争力较强。

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大;企业能依靠科技进步,应用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创新,开发生产名、特、优、新名牌产品,产品质量好;企业或生产的产品通过ISO、HACCP或其它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名牌农产品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兴产业的形成;企业营销网络健全,产品市场占有率高。

(六)企业制度健全。

企业遵循“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经营,形象良好。

(七)已开展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设区市,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市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企业开户银行提供;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须由基地所在地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完税情况证明须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税务部门提供;环保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提供;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必须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质检部门提供。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和证明。

(二)各县(市、区)农办和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严格
把关,并签署意见后报设区市农办和财政局。

(三)各设区市农办和财政局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省农办和省财政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认定
第八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省农办和省财政厅对各地推荐的龙头企业进行审查,并按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价,初步筛选出入选企业。

(二)省农办和省财政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将入选企业提交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评定意见,
(三)省农办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候选企业名单,并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公布。

第九条经认定公布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按照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闽委发[2003]6号文件)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条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一条建立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动态管理企业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申报材料。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在监测年份的2月底之前,按第六条要求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设区市农办。

2、基础材料核查。

各设区市农办和财政局对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核查汇总。

提出初审意见,于当年3月份报省农办。

3、组织专家评价。

省农办、财政厅组织专家按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对企业进行评分,提出评价意见。

4、提出监测报告。

根据省专家组的评价意见,省农办和财政厅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具体监测意见,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5、认定监测结果。

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三条动态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淘汰企业由其所在设区市等额推荐递补企业,省里按认定规定进行认定,若认定不合格,名额不予以保留。

第十四条在监测期内的每一年份,各县(市、区)农办要于1月底之前将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和统计报表,报设区市汇总,2月底之前由设区市农办报省农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参加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或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及工作人员,除予以通报批评外,主管部门还要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有企业提出申请,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经设区市农办、财政局复核后审查,报省农办和省财政厅审核确认,保留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农办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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