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吉国土资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1〕2 号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县( 市、双阳区、江源区) 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更好地规范省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要求,我们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制定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在本办法实施后,建立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报省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联系人: 厅政策法规处许鹏电话:0431 - 88550208( 传真)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附件《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增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根据《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和《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后评估( 以下简称后评估) 是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 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后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 有序推进。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1.20•【字号】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修正)(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2002年8月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5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01911-吉林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4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1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吉发〔2019〕20号),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类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实现“多规合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相关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第四条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制定空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具有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权限的单位自行编制或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须纳入同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第六条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未纳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
属各部门、各单位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第二章申请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具有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权限的单位拟自行编制或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列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内容包括:(一)规划名称、规划范围、规划对象、规划期限;(二)规划编制依据、目的和必要性;(三)规划编制单位、经费预算和来源、进度安排;(四)规划编制内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指标要求。
国务院关于《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12.12•【文号】国函〔2023〕147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3〕14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吉林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位于东北亚地理中心,是我国面向东北亚开放的重要地区,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和老工业基地。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推动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吉林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944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201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5.36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37.3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强化规划管控规范土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强化规划管控规范土地征收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吉政办明电[2014]33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4.17【实施日期】2014.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强化规划管控规范土地征收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3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强化规划管控规范土地征收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7日关于强化规划管控规范土地征收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履职尽责,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坚持改革创新,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同时,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
但一些地方还存在规划管控不严格、征地程序不到位、用地报卷不规范等问题,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强化规划管控,规范土地征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履行审查职责,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期工作(一)严格审查用地条件。
1.产业和用地政策。
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要求,对项目用地条件进行认真审查。
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凡列入禁止目录或国务院明确界定为产能严重过剩的建设项目,不得申报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充分利用“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严格项目用地规划审查,不符合规划的不得申报用地。
严格按照《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工作规则》(吉国土资规发〔2013〕47号),规范规划修改和调整,加大公众参与力度,依法组织召开包含权益相关人在内的听证会,并向社会公示。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吉建办[2005]122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吉建办[2005]122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为了加强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以下简称县域规划)的审查工作,规范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审查的组织形式依照《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和部门职能分工,总体规划、县域规划的审查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组成由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局、省旅游局、省消防局、省交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参加的总体规划、县域规划成果鉴定会议(以下简称鉴定会),按照本规则,对总体规划、县域规划成果进行行政审查。
规划纲要阶段由省建设厅组织省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总体规划、县域规划纲要进行专家审查。
二、审查的主要依据(一)党和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二)《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三)省、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与总体规划、县域规划相关的规划;(四)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五)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发展条件。
三、审查的程序和时限(一)前期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在拟修编或调整总体规划、县域规划之前,应当按照《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改认定办法》的规定,向省建设厅提出修编调整申请,就原规划的执行情况,修编调整的理由、范围做出说明,由省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修编或调整的认定。
X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X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X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利用和保护X市国土空间资源,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国土空间利用效益和生态环境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X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的调整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行政、科学规划、公开透明、因地制宜、协同发展。
第四条委员会的任务是研究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政策和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和协调国土空间资源利用和管理工作,评估国土空间利用效益和生态环境质量,提出规划调整建议。
第五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工作组,具体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同方面工作,由委员会确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组成,由市政府任命并随时可以更改,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委员参与委员会的决策工作,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委员会设立专职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X市各级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市政府确定。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委员会有权制定国土空间规划,为规划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指导,协调处理涉及国土空间利用问题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委员会要组织开展国土资源调查和评估工作,建立完善国土资源数据库,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委员会要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委员会要推动国土空间利用的综合整治和功能调整,加强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国土空间规划目标。
第十二条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汇编和综合评估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提出调整建议。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三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并决定国土空间规划政策和实施方案,听取专题报告,解决重要问题,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
吉林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任务分工一览表
4.协助提供城乡建设等方面数据资料
5.配合参与其他相关工作
1.协助确定全省“三区三线”、管控措施、开发强度、目标指标体系、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2.研究提出全省城乡发展空间布局
3.协助确定全省空间发展战略格局、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和用地安排
5.配合参与其他相关工作
1.协助确定全省“三区三线”、管控措施、目标指标体系
2.协助确定全省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生态保护和修复空间布局
1.协助完成省级空间规划编制,协助审查空间规划各项成果
2.协助指导完成市县空间规划编制,协助审查空间规划各项成果
6
省农委
1.确定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日常联络人员
2.协助开展“两项评价”,协助初划全省“三区三线”
协助完成省级空间规划编制,协助指导完成市县空间规划编制
20
省人社厅
1.确定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日常联络人员
2.协助完成吉林省2035年公共服务设施(社会保障设施方面)空间布局课题研究
3.协助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4.配合参与其他相关工作
协助确定全省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
协助完成省级空间规划编制,协助指导完成市县空间规划编制
3.协助完成吉林省2035年产业发展(农业方面)空间布局课题研究
4.协助提供农业方面数据资料
5.配合参与其他相关工作
1.协助确定全省“三区三线”、管控措施、相关目标指标
2.协助确定全省空间发展战略格局、以及城乡发展空间布局、生态保护和修复空间布局、农业发展空间布局和用地安排
1.协助完成省级空间规划编制,协助审查空间规划各项成果
2.协助完成吉林省2035年人口规模和结构课题研究
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附件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吉发〔2019〕20 号),做好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和监督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空间规委会”)是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审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和监督实施重大事项,为省委、省政府各项空间战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经省空间规委会审议通过的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省空间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省长担任主任,分管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秘书长,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为省空间规委会常设机构,省自然资源厅加挂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牌子,办公室主任由省自然资源厅厅长担任。
第五条省空间规委会的议事采取例会形式,例会分为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全体委员会会议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重大事项的决策;专业委员会会议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各事项的技术审查和论证。
第六条全体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全体委员参加,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专业委员会由涉及议题的相关委员参加,副主任、秘书长或委托办公室主任主持会议。
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设专家咨询委员常设席位,专家咨询委员参与审议事项决策,有建议权和表决权。
全体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常设席位5 至7 名,专业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常设席位 3 至5 名。
第七条出席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的专家咨询委员,在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专家咨询委员储备库中随机抽选。
专家咨询委员构成包括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法律顾问以及区域、经济、规划、交通、生态环境、历史、水利、地质等多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委员任期 3 年。
X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X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X市国土空间的规划工作,统筹协调城乡发展,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工作章程。
第二条 X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X市地方行政机关的工作机构,负责研究和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的规划实施工作。
第三条委员会的任务是:(一)研究和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及配套政策,提出有关规划措施,指导和推动规划实施;(二)加强对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分布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为规划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三)组织进行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题研究和示范项目的评估,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四)协调相关部门的规划工作,推动规划的整体协调和统筹发展;(五)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和保护的宣传、培训和交流活动,推动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委员会的组成由市政府决定,成员由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立主任和副主任若干人,由市政府任命。
第五条委员会的职责:(一)研究和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及配套政策,提出有关规划措施;(二)组织开展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分布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三)组织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题研究和示范项目的评估;(四)协调相关部门的规划工作,推动规划的整体协调和统筹发展;(五)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和保护的宣传、培训和交流活动;(六)指导和推动规划实施,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工作;(七)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六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并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
主任或副主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委员会在工作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可以组织听证会、座谈会、专家咨询等形式,收集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委员会应当建立科学评估体系,对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九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并根据需要向市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报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8•【字号】吉政办发[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4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18日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报经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
报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按照《通知》要求办理。
其他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由设区的市级政府和县(市)政府参照本工作规则制定。
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布局、改善城市环境,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规划期限未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一)上级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省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四、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前,设区的市和县级市政府(以下统称市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吉林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全省各市、州、县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全省各市、州、县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5.12•【字号】吉建规字[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全省各市、州、县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关于全省各、市、县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经2004年4月7日全省城市规划局处长座谈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是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实现城市规划科学民主决策,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观,落实“五个统筹”要求的重要举措。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抓紧规划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尽快发挥规划委员会的作用,推进城镇化进程和城市规划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关于全省各市、州、县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关于全省各市、州、县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吉发[2002]14号)精神,推行城镇规划委员会和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改革规划管理方式,建立科学民主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现就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人员组成、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审议、审查机构,受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审查,向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审查意见。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城镇化和城市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二)审查专项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审查本区域和城市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四)审查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五)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附件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吉发﹝2019﹞20号),做好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和监督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空间规委会”)是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审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和监督实施重大事项,为省委、省政府各项空间战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经省空间规委会审议通过的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省空间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省长担任主任,分管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秘书长,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为省空间规委会常设机构,省自然资源厅加挂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牌子,办公室主任由省自然资源厅厅长担任。
第五条省空间规委会的议事采取例会形式,例会分为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全体委员会会议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重大事项的决策;专业委员会会议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各事项的技术审查和论证。
第六条全体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全体委员参加,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专业委员会由涉及议题的相关委员参加,副主任、秘书长或委托办公室主任主持会议。
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设专家咨询委员常设席位,专家咨询委员参与审议事项决策,有建议权和表决权。
全体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常设席位5至7名,专业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常设席位3至5名。
第七条出席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的专家咨询委员,在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专家咨询委员储备库中随机抽选。
专家咨询委员构成包括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法律顾问以及区域、经济、规划、交通、生态环境、历史、水利、地质等多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委员任期3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国土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国土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30•【字号】吉政办函〔2017〕183号•【施行日期】2017.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国土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吉政办函〔2017〕18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国土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吉林省国土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 分管副省长副组长: 金喜双省政府副秘书长兰宏良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成员: 王成全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王慧群省财政厅副厅长台培青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陈绍辉省环保厅副厅长袁忠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丁海发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张和省水利厅副厅长包维国省农委副主任金旭东省文化厅副厅长、省文物局局长孙亚强省林业厅巡视员王库省旅游发展委副主任周刚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张振英省体育局副局长杨得志省安监局副局长金永哲省统计局副巡视员王明奎省经合局副局长孙晓峰省畜牧局副局长张凤赞省测绘地信局副局长吉林省国土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兰宏良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台培青兼任。
此项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不再另行发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30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8.06.08【实施日期】2018.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双阳区、江源区、九台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工作规则》已经2018年6月8日厅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6月8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切实加强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厅)机关建设,促进国土资源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实施“三个五”发展战略,全面正确依法履行部门职能,奋力为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发展提供国土资源保障。
三、遵循准则: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
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
推动国土资源领域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部门职能,推进流程再造,明晰权责边界,推动工作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增强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法文〔2015〕3号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法文〔2015〕3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深入搞好扩权强县试点,继续探索向县(市)放权,在用地指标等方面,研究出台政策,激发县域发展活力”的要求,省厅对已制定了《吉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7月14日吉林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7号令)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8〕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三)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四)优先保证国家和省级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用地;(五)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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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吉发﹝2019﹞20号),做好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和监督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空间规委会”)是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审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和监督实施重大事项,为省委、省政府各项空间战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经省空间规委会审议通过的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省空间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省长担任主任,分管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秘书长,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
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为省空间规委会常设机构,省自然资源厅加挂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牌子,办公室主任由省自然资源厅厅长担任。
第五条省空间规委会的议事采取例会形式,例会分为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全体委员会会议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重大事项的决策;
专业委员会会议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各事项的技术审查和论证。
第六条全体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全体委员参加,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专业委员会由涉及议题的相关委员参加,副主任、秘书长或委托办公室主任主持会议。
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设专家咨询委员常设席位,专家咨询委员参与审议事项决策,有建议权和表决权。
全体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常设席位5至7名,专业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常设席位3至5名。
第七条出席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的专家咨询委员,在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专家咨询委员储备库中随机抽选。
专家咨询委员构成包括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法律顾问以及区域、经济、规划、交通、生态环境、历史、水利、地质等多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委员任期3年。
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专家咨询委员储备库定期更新,报省空间
规委会备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省空间规委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审议全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体制机制改革等重大事项。
(二)负责审议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群规划、都市圈规划,自然保护地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跨市(州)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省级专项规划,市(州)国土空间规划,初审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三)负责审议跨省际、区际区域协调的重大空间保护开发事项。
(四)负责审议省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五)省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省空间规委会各项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省空间规委会各项会议的组织、议题征集、审核和提报工作,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记录,代拟会议决议、纪要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组建和管理专家咨询委员储备库,以及各项会议专家咨询委员的随机抽选工作。
(四)负责拟定省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提报省空间规委会审议,将会议决议转至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实施。
(五)负责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督察员制度,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将省空间规委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决议,起草形成专题报告,经省空间规委会审定后,定期报送省委。
(七)负责监督实施省空间规委会作出的会议决议、意见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履行省空间规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条全体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
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采用议决制,重要事项可由主持人决定采用票决制。
票决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半数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全体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议题申报、审核程序:
(一)委员单位就拟审议事项向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报送有关材料。
(二)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接受申请后,根据需要向专家咨询委员进行咨询、论证。
(三)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确定审议议题、会议方案后,起草提请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或专业委员会会议的请示,经省空间规委会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报省空间规委会主任批准召开。
专业委员会会议可由省空间规委会副主任或委托办公室主任
批准召开。
(四)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日程,提前五天将审议议题的有关材料、专家委员咨询论证意见和会议通知发给参加会议的委员。
第十三全体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议题审议程序:
(一)所有到会委员、列席人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
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方可由省空间规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委托批准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会议。
(二)提报单位汇报议题内容。
(三)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汇报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四)参加会议的委员对审议议题发表意见。
(五)审议议题采取议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审议意见或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全体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期间,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可邀请有关主管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议题的背景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第十五条会议实行回避原则。
审议议题与本人或所在的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会议召开前向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省空间规委会全体会议结束后,由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检,由省空间规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委托批准办公室主任签发,并发送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视情况可以由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代签发,对外应以省空间规委会的名义发布。
第十七条经省空间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议题,各部门应根据会议纪要精神予以落实。
需要批准后实施的规划方案,应按照会议纪要内容组织修改完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所有提报省空间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的议题,均需经过专家咨询委员论证,重大项目应邀请国内外专家参加。
专家咨询委员需对方案进行多方面比选,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提报议题的具体技术文件要求,由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条省空间规委会工作经费由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列支,纳入省自然资源厅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工作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专家聘用、咨询调研、省空间规委会日常办公等必要开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如需修改,由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起草,提交省空间规委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方可生效,修改完善后的章程上报省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内容由省空间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