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支撑和引领自治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鼓励我区工业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5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是指自治区内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宁东能源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辖区内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并按照“谁申报、谁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标准第五条申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宁夏注册并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二)在区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拥有控制权,已认定为自治区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具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实现应用,并取得显著成效;(四)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
(五)近三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或处理;(2)重大环保污染事件;(3)重大安全责任事故;(4)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六条认定基本标准:(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工业园区,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现将《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18年4月20日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8-2020)为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激发科技型企业创新活力,增强科技型企业核心竞争力,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大意义科技型企业是落实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载体,是提升地区科技创新能力、支撑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我区科技型企业迅速发展,但仍面临总体数量偏少、创新能力不强、服务体系不完善、创业环境有待优化等问题。
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有利于发展新技术、新产业,培育新业态、新动能;有利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对宁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打造西部地区转型发展先行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企业为主。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政策的引导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创新平台,加快成果转化,完善创新管理机制,实现创新发展。
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创新创业,充分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档的目的在于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明确认定的条件和程序,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管理和支持,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科技研发能力,能够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三)企业研发人员占比达到一定比例。
(四)具有一定的财务实力和市场影响力。
(五)其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条企业申请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条申请材料审核:认定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材料或做出解释。
第六条现场审查:认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检查其科技研发能力和人员组织情况。
第七条认定结果:认定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认定结果。
认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认定结果,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四章认定管理第八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认定的企业享受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
第九条认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研发项目情况、研发经费使用情况、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
第十条认定机构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对认定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予以取消资质。
第十一条认定企业如有重大变更,应当及时向认定机构报告并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对于虚假申请、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企业,认定机构有权取消其认定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⒈科技型中小企业: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的、依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发布时间:2013—12-19 15:35: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和知识型员工,投入科技经费、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并依托自有技术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经信委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县科技部门、工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组织、受理和推荐工作;认定工作采用常年受理,集中认定的方式.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凡在自治区内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具有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和知识型员工和科技投入,依托自有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先进知识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达到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一)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者年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涉农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者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下;技术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二)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其中直接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5%,企业具有相应的研发条件.(三)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成立时间不足2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到达以下标准: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1.5%;销售收入5000万元—20000万元的不低于2%;销售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3%;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5%;(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专有技术或者承担过科技项目,包括:专利、商标、标准、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五市科技局,宁东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18〕6 号),现组织开展2020年度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申报备案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条件(一)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产权明晰、经营状况良好;2.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 亿元;3.企业未被列入自治区科研失信企业名单,且申报前3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4.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其中直接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5%,企业具有相应的研发条件;5.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成立时间不足2 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以下标准:销售收入5000 万元以上的不低于1.5%;销售收入5000 万元(含)以下的不低于2%;6.企业拥有至少1 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科技成果,包括:企业主要产品技术相关的专利、标准、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认定的其他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等,或者企业近3 年承担过至少1 项地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7.企业依托技术创新、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形成的产品,以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和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支撑和引领自治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鼓励我区工业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5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是指自治区内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宁东能源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辖区内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并按照“谁申报、谁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标准第五条申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宁夏注册并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二)在区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拥有控制权,已认定为自治区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具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实现应用,并取得显著成效;(四)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
(五)近三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或处理;(2)重大环保污染事件;(3)重大安全责任事故;(4)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六条认定基本标准:(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4.13•【字号】宁科规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科技创新政策引导,帮助民营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3年4月13日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全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暨营商环境全方位提升推进大会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有关部署要求,通过政策引导,提升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创新活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在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全面提升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实力,使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更强、发展后劲更足,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建设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工作目标。
围绕民营企业科技创新需求,精准施策,充分激发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支持民营企业攻克一批关键技术难题,转化一批高水平科技成果,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建设一批有带动力的科技创新平台,培养一批专家型的科技创新人才,全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科技创新支撑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显著增强。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1. 引言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科技创新、技术开发和技术转化等方面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
为了推动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宁夏回族自治区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2. 申请条件申请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企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并已获得合法注册证书;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企业拥有一定的研发团队,且团队成员具备相关科技研发背景;企业具备较强的市场开拓和创新能力。
3. 申请流程以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申请流程:1. 取得申请表格:申请单位可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官方网站申请表格,并填写相关信息。
2. 提交申请材料:将填好的申请表格、企业注册证书、团队人员简历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给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
3. 材料审查: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现场核查:对通过材料审查的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将派员进行现场核查,对企业的研发设备、技术人员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5. 结果公示:科技厅将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并接受公众对认定结果的异议反馈。
6. 颁发证书:经核实无异议后,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将颁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
4. 申请材料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申请表格: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研发项目情况等;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企业组织架构及人员情况介绍;主要研发项目及成果介绍;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等。
5. 认定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自主创新能力:企业是否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研发投入:企业在研发领域投入的资金和人员数量占比;产品和技术创新:企业是否有独特的产品或技术创新;市场表现: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
以上标准是评定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的主要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5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5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精神,促进我区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一)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类专项资金引导作用。
自治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将小微企业纳入支持范围,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小企业创业基地(小微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聚集区等)建设的支持比例。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非公经济局,五市人民政府)(二)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
在自治区产业引导基金中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子基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小微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自治区非公经济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三)加强涉企收费管理。
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取消、停征和免征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降低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各项规定。
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定期公布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外的收费一律取消。
开展小微企业负担监测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估结果。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物价局、非公经济局,五市人民政府)(四)全面落实减税优惠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
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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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科技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扶持工作,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自治区科技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宁科工字〔2013〕13号)的基础上,修改制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8年7月2日
——结束——。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和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所有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依靠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具有高新技术和成果转化能力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认定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依据包括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研发投入、科研人员数量、知识产权等因素。
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申请材料申请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技术创新成果、研发投入证明等。
第六条认定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认定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公正性。
第七条审核程序认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可以组织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认定结果认定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做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结果,并向企业告知。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九条政策扶持对于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贷款支持、科技创新项目资助等政策扶持。
第十条审核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的监督,确保认定程序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第十一条办法修订根据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以适应科技创新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其他规定其他与本办法有关的具体措施和细则,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以上就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内容。
通过认定工作和管理措施,我们将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00730(颁布时间)20100901(实施时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五号(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10年7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业扶持第三章资金支持第四章技术创新第五章市场开拓第六章服务体系第七章权益保护第八章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自治区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自治区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最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最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最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和《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开展科技研发、技术创新、产品研制等相关活动的中小企业认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目的是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原则是公正、公平、透明。
第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基本要求是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从事科技研发、技术创新、产品研制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六条将对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提供财税、融资、知识产权、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如研发费用专项扣除等。
第八条将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务补贴力度,提供创新创业补助资金。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专有技术的优先购买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十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包括技术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
第十一条技术创新能力的认定条件包括研发人员数量、科研投入占比、科技成果数量和质量等指标。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认定条件包括专利申请数量、科技成果转化率、技术转让收入等指标。
第十三条经营管理能力的认定条件包括管理人员素质、质量管理体系、市场营销能力等指标。
第十四条财务状况的认定条件包括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指标。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自查和第三方评审机构的评审来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第十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程序包括资料准备、评审申报、评审审核和公示等环节。
第十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周期一般为三个月,其中评审审核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八条认定机构应该严格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公正、客观、准确地进行评审。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部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18年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18年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18年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通知各市科技局、银川经开区管委会、宁东管委会,各有关企业:为推动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行动计划,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开展2018年度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认定工作。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企业取得自治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1年以上,且未取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二)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
近一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设有独立的研发机构或研发平台,具有相应的研发条件及设施,具有健全的人才培养(引进)、知识产权转化、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管理制度;企业从事研发和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8%。
(三)拥有相应的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主营业务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包括已获授权的核心技术专利、软件著作权、新产品证书、新药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技术标准等。
(四)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扩张能力。
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利润与纳税合计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和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
近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无亏损情况。
(五)申报企业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失信行为等负面事件。
二、申报材料《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书》三、申报要求1、申报材料用白色封皮胶装,书脊竖版印“2018年科技小巨人申报书、企业名称”字样,便于检索。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对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宁夏隆盛炭素有限公司名称进行更正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对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宁夏隆盛炭素有
限公司名称进行更正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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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关于对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宁夏隆盛炭素有限公司名称进行更正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宁夏隆盛炭素有限公司在2019年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时,误将名称写为:宁夏隆盛碳素有限公司。
经企业申请,科技主管部门核实,现对其名称进行更正。
原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2019KJQY02209)不变,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0年6月22日
——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确定2019年度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入库项目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确定2019年度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
求入库项目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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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关于确定2019年度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入库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区)科技局,各科技金融合作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果转化或产业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2〕225号)的有关要求,自治区科技厅下发了《关于组织征集2019年度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通知》。
经企业自主申报、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和专家评审,确定了129个项目列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库(见附件)。
请各科技金融战略合作机构按照与科技厅签订的合作协议,对推荐项目开展抵押、知识产权质押、担保以及科技保险等融资服务。
请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通知2019年入库企业与相关金融机构尽快对接。
联系人: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杨阳************
宁夏科技厅条件财务处:马俊理************
附件:2019年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入库项目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8年11月8日
——结束——。
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自治区财政工业企业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自治区财政运用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实施方案(试行)》(宁政办发〔2015〕6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财政工业企业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总额为4亿兀。
第二章风险补偿基金适用范围及期限第三条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区内商业银行在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的补偿(简称代偿”。
第四条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围原则上为自治区经信委提供的66户企业,如需新增企业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风险补偿基金作为信用保障资金,以引导区内商业银行向工业企业发放新增流动资金贷款为主,兼顾短期周转性贷款的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其他授信业务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贷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单户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亿元,单个银行的单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原则上仅补偿一次。
各商业银行需真实提供对支持范围内企业的贷款业务资料。
—1—第三章风险补偿基金的申报与审核第六条区内商业银行根据支持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名单积极对接企业,按照信贷程序抓紧开展审贷工作,提出拟安排资金建议及相关申请资料报宁夏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
鼓励各商业银行按照信贷程序对名单范围内的企业尽快发放贷款(以下简称已放款”,商业银行应提供的申请资料主要有:(1)意见征询函,征询是否纳入风险补偿基金范围意见;(2)拟支持(已放款)工业企业贷款条件、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是否符合相关贷款业务规定;(3)该笔贷款符合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围的证明资料;(4)该笔贷款的主要风险点和控制措施;(5)商业银行对拟支持(已放款)工业企业前期尽职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出具的承诺书及该笔贷款符合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围出具的承诺书;(6)已放款的还需提供借款合同;(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宁夏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将审核确认后的申请资料报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签后,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审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公示2021年第三批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公示2021年第三批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1.07.05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企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
关于公示2021年第三批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通
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2021年第三批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异议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异议理由并出具相关事实证据。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联系人及电话。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北巷95号自治区科技厅311室
邮编:750001
联系人:蒲*************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2021年第三批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7月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填写宁夏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信息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填写宁夏科技型中小企业年
度信息报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5.03.04
【实施日期】2015.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工业处关于填写宁夏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信息报表的通知
各市、县、区科技局,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为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现开始《宁夏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信息报表》的填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企业
2014年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填报流程
企业如实填写《宁夏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信息报表》(见附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至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
报表纸制件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电子版至nxsclqyb@信箱。
填报企业对填报内
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产生的后果负责。
三、时间地址
提交时间:2015年3月31日前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公园街24号科技厅5楼生产力促进中心
联系人: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李光耀 5032687
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处申利忠 5026942
附件:宁夏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信息报表
科技厅工业处
2015年3月4日
附件:
宁夏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信息报表
(201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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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3-12-1915:35: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科技型
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
进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及《自
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
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从事研究
开发的科技人员和知识型员工,投入科技经费、开展技术创
新活动,并依托自有技术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经信委负责科技型中小
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县科技部门、工信部门负责
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组织、受理和推荐工作;认定
工作采用常年受理,集中认定的方式。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凡在自治区内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具有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和知识型员工和科
技投入,依托自有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先进知识等提供产
品或服务的,达到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者年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涉农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者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下;技术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从业
人员500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二)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其中直接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5%,企业具有相应的研发条件。
(三)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成立时间不足2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到
达以下标准:
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1.5%;
销售收入5000万元-20000万元的不低于2%;
销售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3%;
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5%;
(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专有技术或者承担过科技项目,包括:专利、商标、标准、新药证书、
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
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
(五)企业依托技术创新、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形成的产品,以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和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第六条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视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填写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信息表进行备案,不再重新认定。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科技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不足2年的按照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三)其它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信部门对本地申报企业填报信息进行审查、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上报至自治区科技厅。
第九条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经信委组织有关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条自治区科技厅、经信委对拟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联合签发认定文件。
第四章认定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一年一报告,三年一复审”的动态管理方式。
(一)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填报上年度信息表,市、县科技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认定满3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复审。
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认定通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将取消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五章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享受现有各项支持政策的同时,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标准提高到30%;创新贡献大、示范带动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标准提高到40%。
第十四条对规模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治区“百家成长、千家培育”工程将予以重点扶持;对规模较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治区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国家创新基金将予以重点培育。
第十五条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融资项目,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项目优先给予贴息补
助。
第十六条自治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将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孵化指导、项目申报、专利服务、科技检索、技术转让、税收政策等方面积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