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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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通过加强机构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技术支持等措施,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四条国家及相关行政机关应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注重社会参与,提高公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加强社会监督。

第六条市场主体在经营使用电梯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二章机构建设第七条国家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范围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级政府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级政府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县级政府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明确职责、权责,人员配备要合理,确保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责任落实第十二条国家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修订电梯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省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下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报国家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市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电梯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报上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县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电梯提出整改要求。

南京市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南京市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南京市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电梯的使用、维护、检验和监督管理。

1.3 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责任2.1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2.3 电梯检验机构应依法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确保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章日常管理3.1 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电梯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3.2 电梯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显著位置公示电梯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

3.3 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电梯故障报告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电梯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处理。

第四章维护保养4.1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和电梯制造商的要求,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

4.2 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保维护保养质量。

4.3 维护保养单位应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记录电梯维护保养的详细情况。

第五章检验检测5.1 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电梯检验机构申请电梯定期检验。

5.2 电梯检验机构应依法对电梯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5.3 电梯使用单位应根据检验报告,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电梯安全。

第六章应急处理6.1 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6.2 发生电梯事故时,电梯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6.3 电梯事故调查和处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监督检查7.1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电梯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7.2 电梯使用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梯是现代城市交通和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设备,它为人们提供了便利和舒适。

然而,由于电梯操作的特殊性和潜在的安全隐患,必须加强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以下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一个具体描述,旨在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投入使用的各类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观光电梯等。

第三条责任主体:电梯生产企业、电梯维保单位、物业管理机构、使用单位以及相关部门都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分工协作。

第二章电梯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五条电梯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一)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生产和销售电梯。

(二)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的电梯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

(三)应提供充分的技术服务和售后保障,包括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

(四)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保存电梯的运行记录和维修记录。

第六条电梯维保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一)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专业知识,保证维修保养工作的质量。

(二)应按照维修保养计划和频次进行工作,及时排除隐患。

(三)应做好维修保养记录,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四)应加强对维护保养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要求:(一)应建立健全电梯日常巡检和维护制度,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整改。

(二)应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职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应配备合格的电梯管理员,负责日常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八条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一)应按照规定组织电梯的安全检验和维护保养工作。

(二)应加强对电梯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三)应及时向电梯生产企业或维保单位报告电梯的故障和事故。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梯的生产第三章电梯的使用第四章检验检测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本市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第二章电梯的生产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施工时,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办法-

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办法-

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办法正文:---------------------------------------------------------------------------------------------------------------------------------------------------- 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办法(2001年8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梯的安全管理,规范电梯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各类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设计、制造、购销、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检验和使用的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电梯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电梯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从事电梯安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开展电梯监督检验工作,并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计、制造、销售与采购第六条电梯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必须对所设计的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电梯制造单位必须对制造的电梯(包括整机和部件)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七条电梯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电梯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单位关于该电梯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

出厂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

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重要安全部件,必须具有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第八条电梯的采购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区、写字楼、商场等公共场所内使用的电梯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区、写字楼、商场等公共场所内使用的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梯安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第五条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记录。

(二)具备相关的技术人员,能够熟悉电梯的使用、维护和紧急事故处理方法。

(三)配备必要的维护和紧急事故处理设备,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六条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电梯维护和使用培训,确保工作人员掌握电梯的安全运行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维修、保养情况。

第八条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警示标识和紧急救援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电梯的维护保养情况。

(二)电梯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电梯的紧急救援设备是否完好有效。

第十条监管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要求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四章电梯事故的处理第十一条发生电梯事故后,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人员的安全,并及时报警、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对电梯事故进行调查,确保事故责任的追究和赔偿工作的进行。

第十三条安全使用单位在处理电梯事故后,应当对电梯进行全面维修和检测,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管理责任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电梯安全监察原则1. 安全第一: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应以保障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2. 保密性原则: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应保护设备和业主的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三、监察人员资质及管理1. 电梯安全监察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 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监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四、监察工作内容1. 定期检查: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定期对各类电梯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并记录检查情况。

2. 故障处置:一旦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3. 监察报告:对每次安全监察进行报告,包括检查情况、问题发现和处理情况等。

五、监察记录及档案管理1. 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监察档案,保存相关记录和报告。

2. 监察记录应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执法和监督1. 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监察部门应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保证监察工作的公正、透明。

七、责任追究1. 对于因监察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

2. 对于恶意违反监察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法律制裁。

八、其他规定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电梯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在现代城市化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由于电梯涉及到大量的乘客安全和维护工作,因此电梯安全监察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有效监督和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制定了一系列的电梯安全监察规定,以保障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电梯安全监察的硬件设施、管理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三个方面是电梯安全监察的核心要素。

首先,硬件设施包括各种监控设备、安全装置、应急救援设备等,这些设施的完善和有效运行直接关系到电梯的安全性。

管理制度包括监察人员的资质要求、监察工作日常管理等,不仅要求监察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求监察工作具有规范的程序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226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电梯的生产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从事电梯生产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区(县)及高新区、经济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有关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建筑高度的增加,电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维护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主体1.政府机构政府机构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规范,加强对电梯生产、安装、使用各环节的监管,推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2. 电梯制造企业电梯制造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电梯设计、制造和安装,并对其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电梯制造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控制,确保生产出安全可靠的电梯。

3. 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是电梯的直接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负责。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维保人员,定期对电梯进行巡检和维修,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4. 使用单位和用户使用单位和用户是电梯使用的当事人,负有对电梯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的责任。

使用单位应遵守电梯使用规定,合理安排使用频率和载荷,并保持电梯周围的环境整洁。

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制度1. 审核审批制度电梯的生产企业应在生产前向相关政府机构申请电梯安全检验和核准,确保电梯的安全可靠性。

政府机构应严格审查生产企业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对电梯进行必要的检验和测试。

2. 安全运行制度使用单位应设立电梯安全管理岗位,并由专业人员负责。

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的使用规范和安全操作程序,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巡检维保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梯巡检和维保制度,并设立专职维保人员负责日常巡检和维修。

巡检和维保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并记录巡检和维修情况。

四、监督检查与处罚1. 监督检查政府机构应加强对电梯生产、安装、使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格电梯的问题。

政府机构可以采取抽查、检测等方式对电梯进行监督抽查,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政府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8月31日修订,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30日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2011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定2011年11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21年8月31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型配置和制造安装第三章使用第四章维护保养第五章检验和检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电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附件: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电梯安全监察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和检验活动,以及行政部门的管理与安全监察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井使用的和不涉及公众安全的电梯的安全监察。

第三条[行政职能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电梯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单位行政许可管理要求]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行政许可管理和电梯检验、试验的程序、内容、要求、方法与合格判定,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特种设备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从事电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方可开展授权项目的试验或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及要求]电梯安装(含改造施工的安装)、维修、操作(电梯司机)等作业人员,以及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以从事许可项目范围内的相应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情况,对本单位聘用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素质。

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电梯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索,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2011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定2011年11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电梯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第六条电梯生产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八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

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应当开展和参与有关电梯安全的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负责。

电梯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方法电梯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但同时也是一种高风险的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对人身安全和生命造成严重的威逼。

因此,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方法特别紧要。

本文将从立法、监管、日常管理等方面介绍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方法。

一、立法方面1.法律法规的完善订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障电梯安全的首要任务。

国家应当完善有关电梯安全的法律法规,订立统一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标准。

同时,地方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订立地方性法规,加强对本地区电梯的监管和管理。

2.追究责任制度电梯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就必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以避开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相关部门应当明确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追责制度,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要求电梯企业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定,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二、监管方面1.明确监管机构电梯安全监管机构应当是由政府建立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内全部电梯的安全监督工作。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电梯信息系统,实现电梯的全程监管,同时对电梯企业的审核和考核进行有效的监管。

2.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确保电梯安全的紧要手段。

监管机构应当通过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抽查、定期审核等方式,对电梯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和监督。

发觉问题适时予以矫正和整改,加强对电梯企业的监管力度。

3.加强信息公开为加强公众对电梯安全的重视程度,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信息的公开度。

在监管部门的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平台上公布电梯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电梯维保记录、电梯安全事故等信息,便利业主、用户、企业等对电梯的安全情况进行了解。

三、日常管理方面1.企业监督管理电梯企业是电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管控体系及应急处理规程,严格择业、培训和考核,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及用户的安全出行。

2.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是保障电梯运行安全的必要措施。

电梯企业应当依照电梯生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求,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订立相关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电梯的安全性。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一、引言电梯作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在提高人们出行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被制定并不断完善。

本文将详细介绍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

二、电梯安全管制2.1 电梯基本安装要求•电梯的每个构件应安装牢固,不得有松动现象。

•电梯井道内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以防止外来物体进入。

•电梯轿厢内应设有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设备。

•电梯门应具备防夹、防撞等安全功能。

2.2 电梯日常维护与检查•电梯的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维护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修和维护,并进行维修记录的记载。

•电梯的故障和异常情况应及时修复,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2.3 电梯事故应急处置•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遇到电梯事故时能迅速进行救援。

•维护人员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和操作方法。

•在电梯故障或事故发生时,应保持沉着冷静,正确使用救援工具和设备。

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3.1 国家相关机构•监督电梯安全的责任由国家相关机构承担,确保电梯安全监管有力有序。

•相关机构应制定和完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监督标准的一致性。

3.2 监督机构的职责•监督机构应负责监督电梯的设计、安装、维护和检验等环节。

•对电梯使用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确保其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对电梯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3.3 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协调各方力量共同维护电梯安全。

•协会应加强对电梯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四、电梯安全信息公开和教育4.1 安全信息公开•监督机构应定期发布电梯事故和故障的统计信息,供公众参考和学习。

•监督机构应向公众公开电梯的安全维护和维修情况,提高公众对电梯安全的认知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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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办法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办法2001-9-7【大中小】发文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发布日期:2001-9-7执行日期:2001-9-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梯的安全管理,规范电梯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各类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设计、制造、购销、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检验和使用的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电梯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电梯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从事电梯安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开展电梯监督检验工作,并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计、制造、销售与采购第六条电梯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必须对所设计的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电梯制造单位必须对制造的电梯(包括整机和部件)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七条电梯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电梯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单位关于该电梯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

出厂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

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重要安全部件,必须具有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第八条电梯的采购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凡在本市销售电梯的单位,必须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任何单位不得销售、购买无生产许可证的电梯。

第九条境外企业在本市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必须明确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三章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第十条电梯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必须对电梯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及施工作业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从事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电梯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的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

电梯安装、大修、改造业务不得进行转包和分包。

第十二条安装、大修、改造电梯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使用单位,持施工单位资格证书、施工合同、施工方案、施工人员操作证等资料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开工申报手续,经核准后方可开工。

第十三条安装、大修、改造后的电梯,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持核准的开工报告和有关资料向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

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由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给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

新建建筑物电梯安装竣工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维修保养档案,并根据电梯使用环境、使用频繁程度和电梯各部件在运行中受损害的程度,制定维修保养项目内容、维保周期和维护范围。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电梯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对电梯的使用和运行安全负责,必须保证用电、消防、通风、报警等系统的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在用电梯实行定期安全检验制度。

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使用单位必须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申报检验。

超过安全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必须将电梯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电梯的醒目位置。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严格进行电梯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做好详细记录,保证电梯安全使用。

无电梯维修保养资格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电梯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签订维修保养合同。

第二十条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和操作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

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和操作工作。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对须停止使用的电梯应当及时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停用备案手续。

已停用的电梯严禁使用。

已停用的电梯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向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启用申请,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对须报废的电梯应当申明报废原因,及时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废备案手续。

已报废的电梯严禁转让、出售和再次使用。

第二十三条电梯乘坐者应当遵守电梯使用管理规定,按标志操作,严禁损坏电梯部件。

学龄前儿童乘坐电梯应有成年人陪护。

第二十四条发生与电梯有关的事故或电梯严重故障,当事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安全监察与监督检验第二十五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查处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安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违反电梯管理的行为。

在对电梯进行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存在隐患问题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以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与电梯有关的事故进行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批复。

第二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按期完成监督检验工作任务并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检验机构在接到安全检验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工作。

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必须对出具检验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等经营性活动,并应当保守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超出资格证书许可范围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责令停止进行承担的项目,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经核准即进行安装、大修、改造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维修保养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在用电梯内未张贴有效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使用单位未对电梯进行常规检查和落实维修保养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使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和操作的,对用人单位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报废备案手续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使用、转让和出售已经停用、报废电梯的,对电梯予以封停,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依法对电梯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检验等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察或者监督检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经营者商业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

(二)“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电梯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三)“改造”是指改变电梯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电梯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第三十五条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军事用途的电梯。

但军队所有,用于民用场所的电梯除外。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创新管理方式加强对电梯等特种设备招标的监督力度2007-11-20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完善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方法》的有关规定,最近,南京市发展改革委与市质监局联合推行了向设备安装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印发《特种设备必须依法招标采购告知书》的四联单协调管理方式。

这一方式从程序上细化了管理,从环节上强化了要求,有利于防止规避招标等违法违规采购行为的发生,可最大限度地避免不招标采购电梯的隐患出现,也为执法人员对项目单位规避电梯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收到了明显效果。

印发的四联单中,第一联由市发展改革委留存,第二联由设备安装单位留存,第三联由项目建设单位留存,第四联由市质监局留存。

这种四联单的管理方式,既使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做到了知情,确保了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其落实管理、加强监督并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也给质监部门适时核准安装、检测电梯以及发放电梯使用证等,提出了查看所申请安装的电梯是否已经办理了招标的相应要求。

同时,也告知了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中的电梯设备必须招标采购,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其他证明资料及时报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货物招标办)备案,并接受市货物招标办依法实施的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若明确不能提供、逾期不提供上述资料的,或者所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证明设备依法招标采购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市货物招标办将立案调查,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而不招标的违法行为,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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