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物价格认定协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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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走私案件中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思考

关于走私案件中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思考

关于走私案件中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思考作者:钟沛泉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5期摘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经济犯罪,侵害的是国家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税收秩序,各级价格认定机构接受海关缉私部门委托,对其在办理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货物、物品进行价格认定,是价格认定机构的工作职责之一。

文章就该类案件价格认定中,涉及的大量社会普及率高、市场化程度高的商品,如何科学合理地运用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从而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准确性,提供了一些探索和思考。

关键词: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市场法;问题思考一、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界定;概念清则方向清,明确“涉案财物”的定义才能对其进行及时查控、有效处置。

广义上讲,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是指刑事诉讼中,与案件有关的具有财产属性并受法律规制的权利形态总称,即包括作为犯罪之物、作为证据之物与作为保全之物,种类上包括实物形态与非实物形态。

当前法律法规中,涉及“涉案财物”这一概念的法律条款主要有《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条:“涉案财物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非法持有的涉案财物等违禁品,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等规定。

从公、检、法三机关的规定看,涉案财物的范围应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其一是被告人的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二是犯罪工具、违禁品等可作为证物的财物,其三是其他依法追缴或诉讼保全的财物等。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均不得对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没收、追缴等刑事强制性措施。

二、涉案财物认定、处置存在的主要问题2.1“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外延不明“违法所得”是我国的一个跨部门法概念,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对其作出明确解释。

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审查与操作指引

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审查与操作指引

如何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笔者在《刑事案件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属性及重新鉴定问题》一文中认为价格认定结论书属于准鉴定意见性质的“检验报告”,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笔者认为,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可以主要从以下内容方面进行审查:(一)价格认定机构和价格认定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价格认定人员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认证物品的来源、取得、保管、移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相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四)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价格认定事项描述、价格认定依据、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限定条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是否由价格认证机构加盖公章并由价格人员签名、盖章(虽然最新《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对此不作要求,也应进行审查);(五)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价格认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价格认定的依据是否正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采用参数是否合理;(十)价格认定结论书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十一)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否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常见问题及对策1.一般价格认定机构的资质证明、价格鉴证人员的资质证书不随卷移送。

如果对价格认定结论书有异议,辩护人可以申请调取。

2.侦查机关的委托书和相关的材料,尤其是涉案物品损失清单,也都不会主动附卷移送。

如果对价格认定结论书有异议,拟重新鉴定,需要辩护人申请调取。

图片某案物品损失清单3.价格鉴定人员没有签名。

虽然2016年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没有规定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签名等规定。

但辩护律师需要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4.无实物,没有照片。

因各种原因导致涉案物品灭失的情况很普遍,对此有的价格认定机构不予受理,有的价格认定机构根据被害人单方面的描述特征受理并作出结论。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程序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程序
(三)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
(四)提出价格认定时,价格认定标的物已灭失或者其状态与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提出机关未确定其在基准日状态的。
对不予受理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向提出方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价格认定提出方。
(一)涉嫌违纪案件,提出方为负责办理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
(二)涉嫌刑事案件,提出方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提出方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三、价格认定的受理。价格认定机构应根据提出方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不受理价格认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不予受理:
(一)提出机关不符合价格认定分级管理规定要求需进行价格认定的;
(四)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后受理:
(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价格认定标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
(六)提供材料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价格认定协助书和提出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应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程序
一、价格认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一般程序与特别程序。一般程序包括:价格认定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书);受理;指派价格认定人员;实物查验或者勘验;听取意见(可选);市场调查;分析测算及作出结论;内部审核及集体审议;签发及文书制作;送达及归档。特别程序包括:中止价格认定;终止价格认定。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4〕 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我们制定了《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实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2014年11月15日附件: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被盗财物进行价格认定,适用本规则。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罪案件中无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日、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

其中,农产品价格类型包括生长期、产品收购、储运、调拨、批发、零售等环节的价格;工业品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产成品、产品出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批量)、零售、回收等环节的价格;艺术品价格类型一般指批发或零售等环节的价格。

第五条被盗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灭失状况进行价格认定:(一)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二)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三)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四)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辨别基准日状况的;(五)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复原的;(六)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界定涉案价格认定

如何界定涉案价格认定

如何界定涉案价格认定在⼀些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涉案物品价格的认定是很重要的,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量刑的问题,⽽对涉案物品价格要怎么认定⼀直存在不少的难题,那么如何界定涉案价格认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怎么界定涉案价格认定价格认定协助书是提出机关明确协助事项且具有法律效⼒的⽂书,是价格认定⼯作开展的启动程序。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据并严格按照协助书的要求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不能超越或改变其内容。

价格认定协助⽂书主要由《价格认定协助书》和《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有基本格式和细化格式两种)组成,提出单位所提交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资料均应加盖提出单位公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其中有“六要素”⾄关重要,1.理清案件性质:案件性质是指⾏为⼈涉及的涉嫌案件的具体名称。

在刑事案件中,涉嫌案件罪名的不同,所运⽤的价格认定⼯作⽅法是不⼀样的,⽐如盗窃物品价格认定与涉嫌破坏⽣产经营罪物品的价格认定,其价格认定结果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司法机关、案件当事⼈和关联⼈或律师极易对此类价格认定结论提出疑问,必须严格把关,否则容易造成价格认定协助书与价格认定结论之间出现缘⽊求鱼,升⼭采珠的现象。

2.明确价格认定⽬的:价格认定⽬的位于价格认定结论书第⼀事项中,是进⾏价格认定⼯作的“引擎”。

其实质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途,便于价格认定⼈员在具体实施中确定价格认定的技术路线。

如《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第⼆条明确,价格认定结论仅作为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

因此在协助书中,提出⽅应明确价格⽤途,避免混淆价格定义。

另外注意的是,认定标的价格适⽤的区域或某些特定情况下的适⽤范围必须明确。

⽐如不同产出地河砂的质地不⼀,价格也存在差异,应给予界定。

3.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要重视如下三⽅⾯:(1)“标的详细描述”:应根据实际情况清晰描述标的(如:型号、⽣产⼚家、规格、颜⾊、重量、长度、单位、购置时状态等),标的描述不完整、不够全⾯、填写不明,就影响标的价格特征的把握。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物价鉴定是物价部门依法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案件中的物品进行分析、估定其价值的活动。

物价鉴定结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鉴定结论中的一种,在盗窃案件的司法认定中起着关键作用。

据笔者对2000年至2004年,4年间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被本院作为有罪判决的436起盗窃案件的实证调查,其中有73.68%的盗窃数额是通过物价鉴定予以证实的,不仅如此,涉案物品价格的确定有时还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认定。

因此,研究物价鉴定对依法准确认定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贯彻罪刑适应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人进行鉴定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鉴定人与当事人有无利益关系,物价鉴定结论的作出是否符合逻辑,即物价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客观、真实、合理这一问题上却存在许多问题。

(一)由于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物价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不充分,从而导致物价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

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发后被盗物品被依法追回的比例较小,据统计尚不到16%。

因此,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并非被窃物本身,而是仅凭被害人对涉案物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年限的陈述,且大多并未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原始发票等凭证。

而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激愤的情绪之下,往往会造成回忆和陈述障碍,受情绪的牵制和支配等,影响提供案件情况的真实性。

如王某盗窃案,其中一辆已使用2年的摩托车的评估价竟比当时当地的同型号新车的市场零售价还高出6000元,比二审认定的实际价值多1.1万元,全案的评估价值比二审认定数多4.2万元。

估价不准确,直接影响了对被告人的正确量刑。

尤其是当涉案物品的鉴定价格介于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边缘时,将成为影响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量型幅度的决定性因素。

(二)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和经济能力制约了其对所涉案件中物价鉴定结论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抗辩。

鉴定委托书(多篇)

鉴定委托书(多篇)

鉴定委托书(多篇)篇: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现有云浮市云城区青少年宫幼儿园,由于云浮宗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云浮英东体育馆地下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导致建筑物出现裂缝,需委托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测总站对该建(构)筑物目前现状进行房屋(房屋裂缝、房屋结构安全可靠性)鉴定,如果需要进行后续鉴定由我司另行委托。

云浮宗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5月16日第2篇: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文书鉴定“文书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鉴定委托书。

文书,是指公文和书信,但在实际办案中作为证据的文书往往超出了公文和书信的范围,如车票、船票、飞机票、发票、收据、人民币等,其内容的真伪及制作方法都需要进行鉴别。

文书鉴定是对案件中涉及的文字书写、文字制作、文书物证反映的具体内容、文书的制作方法、文书的真假等有关问题的分析、鉴别、认定等活动。

文书鉴定不仅在分析案情、缩小调查范围、明确案件的调查方向、认定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可以提供证据。

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伪造、变造文书鉴定,打英复英印刷文书鉴定,文书物质材料鉴定,文书制作时间鉴定。

笔迹是书写人利用笔或其他书写工具,写在纸张或者其他材料上,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特征的一种文字符号。

由于每个人生理特征、心理因素和学习写字时的方式、方法、环境、条件的不同,由这些因素所决定的书写习惯也不相同。

笔迹鉴定的主要目的是,确定遗留在文书物证上的字迹是否为某人所留,以及确认遗留在不同地方的字迹是否为一人所写。

伪造、变造文书是指按照一定真实的样本,或者根据个人的特殊需要,利用各种技术方法设计、制造的文书,或者采用挖补、擦刮、改写、填写、消退、改换、拼接等手段,对真实文书进行的伪造。

在司法鉴定中,经常遇到的伪造文书有伪造护照、身份证、有价证券、人民币、外币、介绍信、票据等。

对文书的鉴定主要通过对检材与真样的比照检验来进行,要比较制作版型,还要从版面内容如图案、文字、印文、底纹、印刷油墨、纸张以及防伪材料等方面来进行鉴别。

涉案灭失物的价格如何鉴定-1

涉案灭失物的价格如何鉴定-1

涉案灭失物的价格如何鉴定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近年来,随着各级价格认证机构价格鉴定工作的业务拓展,价格鉴定业务日益增多,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数量也随之增多。

目前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对灭失物的鉴定形式各式各样,有的价格认证机构受理有的不受理,有的根据委托方简单描述就做出价格鉴定结论。

如认证机构不受理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不但影响司法、行政执法、监察、纪检机关办理案件,而且对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做到公平、公正。

还有根据委托方简单描述就做出鉴定结论很可能造成价格鉴定结论偏颇或失实,影响到司法公正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主张及保护,并给认证机构及鉴定人员也带来很大隐患。

因此,做好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工作,对于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价格鉴定结论不但要体现其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还要求其具有全面性和准确性。

但是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是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开展的价格鉴定,不确定因素很多、鉴定难度大。

下面就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涉案灭失物的概念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其原因有自然灭失和人为灭失,自然灭失指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力的作用如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战争等导致灭失的物品;人为灭失指因人为因素,如销毁、遗弃、藏匿、转移、融化等导致灭失的物品。

对于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是否一定要将原物送检,在实践中, 大量侵犯财产案件的涉案物品都已被犯罪嫌疑人销赃或者毁损, 造成涉案物品无法追回和提取,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不允许对灭失物品进行估价鉴定, 就只能按照凭证上表明的原始价格进行认定, 一旦如此, 不考虑因社会条件的变化、物品使用的时间等客观因素造成的物品价格变动而认定原始价格, 对被告人和被害人而言显然都是不公平的。

价格认定办事指南

价格认定办事指南

价格认定办事指南一、价格认定范围(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二)海关走私(涉嫌违规)涉及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部分物品;(三)财政部门及打私办没收的须进行价格认定的物品。

二、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号);(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号);(四)广东省物价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走私物品估价问题复函的通知》(粤价〔〕号);(五)《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六)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号)(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号)(八)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号)三、价格认定所需资料(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含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

应包括的内容:、价格认定机构名称、价格认定目的;、价格内涵;、提出日期;、价格认定基准日;、认定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产地、真伪认定情况等,若标的已灭失,委托方应注明使用情况、新旧程度等;、提供材料名称、份数;、联系人、联系方式;、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以下物品提出价格认定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机动车应提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车辆管理部门入户的相关资料;、进出口物品应提供发票、合同或海关报关单等有效凭证及复印件;、贵金属、珠宝玉石、名贵手表、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矿产资源等物品,应附相关部门技术(质量)鉴定证明书或专业部门提供的鉴定资料;、建设、安装工程或专项定制产品,应提供相应的报价单、协议、图纸及工程量等资料;、生产或加工企业的半成品,应提供生产或加工该种物品(或同类物品)的成本构成表和质量检测证明书;、侵权和伪劣商品,须提供有关部门技术(质量)鉴定证明书及知识产权人、合法使用人、授权代理人或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侵权情况的证明材料;、寻衅滋事案件,标的被损坏的程度较为关键,须保留作案后现场及被损坏标的,确实没有现场的也应附清晰的现场照片。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工作中涉案物品价格的市场调查(最新)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工作中涉案物品价格的市场调查(最新)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工作中涉案物品价格的市场调查(最新)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的价格,除绝少部分采用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外,均来源于市场调查价格。

而市场价格调查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价格认定结论的公正性,关系到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价格认定结论的质量,近年来,我区在市场价格调查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一、依托价格监测网点,做好市场价格调查。

价格监测网点通过这几年的指导规范加之网点人员的认真负责,所填报价格的质量日趋提高,较能准确的反映江川价格变动趋势。

在涉案价格认定中,所需调查价格采用网点提供价格,对提高价格调查质量有很好的保障。

二、依托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做好市场价格调查。

认定金额大且标的复杂的价格认定,主动协调提出机关做好市场价格调查。

价格认定机构在社会上属于服务机构,因此在市场上对相关企业商户做物品的价格调查工作时,企业商户嫌麻烦或以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不愿向本机构提供价格资料,或提供了也是敷衍了事,给个大概价格,尽而影响价格调查的质量。

公安等提出机关是执法机关,在社会有一定的影响力,借助这些机关在市场上对企业商户做相关物品的价格调查工作,这些相关企业商户会积极配合,提供相对准确的价格资料,从而为做好价格认定工作打好基础。

三、相同或相关物品的市场价格调查选择的调查对象相对稳定。

有的物品每年都需认定,调查对象相对稳定,有利于价格调查资料的准确性。

因为这些调查对象的相关价格资料相对保存齐全,对价格变动的趋势比较了解,必要时还可帮助向它的上级供应商调查了解。

四、放下架子搞市场价格调查。

多年社会风气影响,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缺失。

放下架子,以学生的心态主动走进企业商户,向他们学习、交朋友,他们才可能不保留地向我们提供有效的价格信息。

总之。

通过一些有效的工作,都能获得真实的价格资料。

当然,相当数量的企业商户认为我们所调查的价格资料用于刑事、民事案件,怕受牵连而不愿意在价格调查资料上签字,这需要我们各级认定机构加以破解。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标 签】涉税财物价格涉税财物价格,涉税财物价格认定【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文 号】发改价格﹝2010﹞770号【发文日期】2010-04-13【实施时间】2010-04-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一些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目前,已有十个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联合制定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方面的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现就有关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价格、税收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税收工作和价格工作的关联性日渐紧密,税收征管工作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价格认定方面的问题,社会各界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需求日显迫切。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可以相互弥补在专业性方面的不足,堵塞由于计税价格不准确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减少税收征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纠纷,从而起到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二、积极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可以广泛应用在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

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过程中,或者税务机关在部分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可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与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申请法院物价鉴定申请书

申请法院物价鉴定申请书

申请法院物价鉴定申请书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我,申请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系本案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之一,因涉及[案件名称或编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对涉案物品的价值存在争议,为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对涉案物品进行物价鉴定。

一、申请事项1. 请求贵院依法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物价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名称及数量]进行物价鉴定。

2. 请求贵院依法监督物价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合法。

3. 请求贵院在收到物价鉴定结果后,将其作为本案审理的重要证据予以采纳。

二、事实和理由1. 事实部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姓名]就[涉案物品名称]的价值存在争议,该物品系本案纠纷的核心,其价值的确定对于本案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我方曾多次尝试与对方当事人就物品价值进行协商,但均因双方分歧过大而未果。

因此,我方认为有必要通过物价鉴定来确定物品的真实价值。

2. 理由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专门性问题可以交由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本案中,涉案物品的价值属于专门性问题,需要通过物价鉴定来确定。

物价鉴定机构作为专业的鉴定机构,具备丰富的鉴定经验和专业的鉴定技能,能够客观、公正、合法地对涉案物品进行价值评估,为本案的审理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三、证据和依据1. 证据部分:我方已提交[涉案物品相关证据名称],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发票、评估报告等,以证明涉案物品的存在和基本情况。

我方将在物价鉴定过程中配合鉴定机构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依据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条规定:[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X条规定:[相关内容]。

四、结论为确保本案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我方特向贵院申请对涉案物品进行物价鉴定。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12.10•【文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2010年12月10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保证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财物和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包括房地产、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合理、保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和价格认证机构工作人员在价格认定工作中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工作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办理价格认定事项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和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案件被调查人以及与价格认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被调查人近亲属的;(二)办理的价格认定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办理的价格认定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工作公正进行的。

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2024修正)

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2024修正)

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价格认定机构与人员第三章价格认定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行为,有效惩治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监察、司法、行政执法工作的客观公正和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指经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下统称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对监察、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案件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等,依法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机构与人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分级受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事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认定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从事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人员应当接受价格认定专业培训,具备价格认定专业能力。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程序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程序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程序一、价格鉴定委托人:1.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委托人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经济仲裁机构;2.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委托人为审判机关,也可以是经审判机关同意的涉案物品当事人或自然人;3.罚没物品,委托人为负责执法或处理的机关、组织;4.无主物品,委托人为负责执法或处理的部门或组织;5.依法需要变卖(拍卖)的查封、扣押、追缴等财物的价格或者拍卖底价的鉴定,委托人为查封、扣押、追缴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或拍卖机构;6.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委托。

二、价格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1.接受委托阶段,包括委托方委托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1.1委托方出具的价格鉴定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价格鉴定标的物名称和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标的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对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应注明牌号、规格、数量及产地、生产(购臵)时间等;(2)价格鉴定理由、目的和要求;(3)价值类型的明确含义;(4)价格鉴定基准日期(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当由委托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公历表示,一般精确到日;(5)涉案标的物应注明案件性质、基准日时标的物的具体状况描述、损坏程度记录,灭失标的物还应提供有关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办案机关对有关情况认定结论(事实)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6)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7)委托单位批准人、送鉴人;(8)委托方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委托日期;(9)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委托书应加盖委托单位印章。

1.2收到价格鉴定委托后,鉴证机构应有专人对委托书进行审查,明确价格鉴定基本事项,并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1)在审查和明确价格鉴定基本事项时,应根据价格鉴定目的对委托书中的各项内容逐项予以明确。

对于委托书中不明确的事项和缺少的资料应由委托方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和补充。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鉴定业务,应当在收到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涉案物品委托书

涉案物品委托书

涉案物品委托书委托人:(委托人全称)地址:(委托人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人联系电话)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全称)地址:(被委托人地址)联系电话:(被委托人联系电话)鉴于委托人因(具体案件名称)案件需要,现委托被委托人负责涉案物品的接收、保管、鉴定及其它相关事宜。

现就委托事项明确如下:一、委托事项1. 接收涉案物品,并对物品进行清点、登记。

2. 妥善保管涉案物品,确保物品的安全与完整。

3. 根据需要,协助进行涉案物品的鉴定工作。

4. 根据法院或相关部门的要求,协助处理涉案物品的移交、返还等相关事宜。

二、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委托开始日期)起至(委托结束日期)止有效。

三、委托费用1. 被委托人应按照(具体费用标准或计算方式)收取委托费用。

2. 委托费用的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例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四、权利与义务1. 委托人有权随时了解涉案物品的保管情况,并要求被委托人提供相关报告。

2. 被委托人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认真履行委托事项。

3. 被委托人应确保涉案物品的安全,如因被委托人原因导致物品损失或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其他约定(双方可就其他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如保密协议、违约责任等。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以上内容为模板,具体条款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

涉案财物报告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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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报告范文模板一、案情概述根据我们的调查和了解,该案件涉及一起重大财物案件,涉案财物估值高达X 万元。

以下是对该案件的详细概述和涉案财物的分类情况。

二、涉案财物分类情况根据案件调查,涉案财物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现金及存款根据被告人的交代及相关调查,现场搜查到的现金及存款共计X万元。

其中X 万元为现金,X万元为存款。

现金主要为案发现场搜查到的现金,存款主要为被告人的银行存款。

2. 房产及不动产根据调查,被告人拥有X套房产及X处不动产。

其中,X套房产位于XX区,涉及总面积X平方米,市场估值X万元。

X处不动产分布在不同地区,涉及总面积为X平方米,市场估值为X万元。

3. 车辆及交通工具在案发现场进行的搜查中,我们发现被告人拥有X辆车辆及X种交通工具。

其中,车辆包括X辆汽车及X辆摩托车,交通工具包括X种类。

涉案车辆和交通工具的总估值为X万元。

4. 贵重物品及奢侈品调查中发现,被告人的贵重物品及奢侈品涉及X种类,总估值为X万元。

其中包括X件高档手表、X件珠宝首饰、X台电子设备等。

三、涉案财物管理措施为保护涉案财物的安全和完整,我们已经采取了以下管理措施:1. 报请法院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以避免被告人转移、转卖涉案财物。

2. 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涉案财物进行估值,确保对其公正性和准确性。

3. 指定专人负责涉案财物的保管和管理工作,并制定详细的财物清单。

4. 委托专业的保安公司监督和保护涉案财物,确保不受破坏和盗窃。

四、后续处理方案为保障案件的顺利进行,我们将采取以下后续处理方案:1. 协助法院对涉案财物进行鉴定,确定其原始归属和合法性。

2. 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加强涉案财物的调查工作,寻找可能的财物来源和流向。

3. 协助法院依法追缴涉案财物,尽快返还给合法权利人或上缴国库。

4. 对于无法追缴的财物以及涉嫌违法所得,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总结涉案财物报告显示,该案涉及财物价值高达X万元。

针对该案的涉案财物,我们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6•【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2013年12月26日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保障价格鉴证的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委托,对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财物或者标的进行价格鉴证,确定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鉴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第五条价格鉴证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价格鉴证机构依法独立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取得价格鉴证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登记注册。

第七条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对涉案财物或者标的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同级价格鉴证机构办理,并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

价格鉴证委托书一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办案机关的名称和地址;(二)价格鉴证的目的和要求;(三)涉案财物或者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来源以及购置(建造)、使用的时间、地点、现状等;(四)价格鉴证的基准日;(五)办案机关联系方式和提交的日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参考价格认定协助书

参考价格认定协助书

(提出机关名称)
参考价格认定协助书
******(文号)
(价格认定机构名称):
我单位办理的涉嫌(案件名称、性质)一案,需对(价格认定物品名称)等在年月日(案发日、起赃日、销赃日)的市场价格进行认定。

因涉案物品(已灭失、已修复、已损毁、已归还事主、无法追回、无法追缴、其它),我单位无法提供实物进行查验,请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认定,协助我单位办理该案件提供参考价格依据。

附:一、《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
二、其它材料,共份
(一)
(二)
(三)
年月日
(提出机关公章)联系人(经办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邮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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