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日起执行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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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一、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依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并且必须经过物业管理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审议通过后执行。

根据陕西省相关规定,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包括基本管理费、公共服务费和维修基金。

基本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支出,公共服务费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建筑物的定期维护和大修。

二、停车费。

停车费是指小区内车辆停放所需支付的费用。

根据陕西省相关规定,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区停车位的数量和停车需求情况确定,由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并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审议通过后执行。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不能存在变相涨价、强制收费等情况。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停车费收费管理制度,确保停车费的收费透明公开,合理使用。

三、其他收费项目。

除了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外,物业服务收费还可能包括垃圾清运费、绿化养护费、保洁费等其他项目。

这些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由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并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审议通过后执行。

在确定其他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小区实际情况和业主的需求,确保费用合理,服务到位。

四、费用调整。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审议通过,并向业主公示。

在费用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业主意见,确保调整合理合法。

物业管理公司在进行费用调整时,应当向业主提供详细的费用支出和收入情况,确保费用调整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五、结语。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保障费用使用的透明公开和合理合法。

同时,业主也应当积极参与费用的审议和监督,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房屋、配套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以及安全防范等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按照停放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者个性化需求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所收取的相应费用。

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综合考虑小区容量、场地设施、企业成本、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定期调整并保持相对稳定。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时间:2006-12-28 11:26:27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价费发[2004]7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建设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我省物业管理发展水平定期测算并向社会公布。

新制定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各地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做好新旧收费标准政策的衔接工作。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最新-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06号

最新-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06号

陕西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陕价经发〔2011〕82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和省级部门、系统等管理的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各级资质(含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市或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房屋、配套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以及安全防范等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大会的委托,按照停放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个性化需求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所收取的相应费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___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综合考虑小区容量、场地设施、企业成本、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定期调整并保持相对稳定。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一、背景介绍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物业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物业管理服务日趋完善,服务内容更加丰富。

但是,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物业服务收费问题也日益突出,存在收费不规范、收费标准不透明、收费项目不明确等问题。

因此,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规范管理。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是陕西省政府出台的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规范管理的法规文件,下面将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1. 收费标准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等级、沿街商铺面积等因素进行合理测算,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列明。

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出现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

2. 收费项目的明确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列明、具体细化,不得模糊不清。

同时,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以及以附加收费等形式提高收费标准。

3. 价格调整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调整应当遵循事先公告、听取意见、合理预期等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若要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公布并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说明。

4. 费用使用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收取的费用,用于服务设施的维修、改造和更新等方面,不得将收费用于其它用途。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费用使用情况,并向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使用者提供相关的整合报表。

5. 监督管理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对于收费不合理、收费乱象等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配合开展调查工作。

三、实施办法的意义实施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对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增强业主的维权意识,促进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通过规范的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能够:1.保障业主维权——实施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以及收费项目的明确,对于物业公司的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进行了制约。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时间:2014-08-26 13:50:22来源:陕西省物价局作者:陕西省物价局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韩城市物价局、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经发〔2012〕10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4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2017年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7年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7年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7年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1 / 10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含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三级以下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省物价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属省管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公平、合理、透明,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在依法取得相关执照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计费,不得包含任何违法违规收费项目。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的计费周期一般为月度或季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可采用现金、银行转账、POS机刷卡等方式,不得要求业主使用特定的支付方式。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情况进行记录,并向业主进行公示。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九条物业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物业管理费:用于小区内的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保洁、绿化等工作。

2.保安费:用于小区内的安保人员、设备的投入与管理。

3.卫生费:用于小区内的垃圾清运、消毒灭鼠等卫生工作。

4.水电费: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供水、供电等费用。

5.修理费: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

6.管理费:用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各项管理工作的费用。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供其他额外服务的,可以按照相关协议约定的方式收费,但必须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项目不得超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住户代表大会的授权范围。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十二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应当提前向业主公告,并在收费前30日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明示,以便业主核对。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计费周期发生变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提前向业主公告,并在收费前30日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明示,以便业主核对。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服务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物业服务企业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回应。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含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三级以下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省物价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属省管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经发[2011]82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经发[2011]82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经发[2011]8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含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三级以下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省物价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属省管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新)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新)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效劳收费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陕价服发〔2021〕85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立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开展改革局、规划建立局〔市政局〕,韩城市物价局、建立局:根据国家开展改革委、建立部印发的?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效劳收费管理实施方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的通知?〔陕价经发〔2021〕10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2021年8月14日陕西省物业效劳收费管理实施方法第一条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开展改革委、建立部印发的?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效劳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建立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效劳企业;鼓励物业效劳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效劳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效劳收费的指导监视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效劳收费管理实施方法;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效劳水平相适应的原那么。

第七条物业效劳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效劳收费及物业效劳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效劳实行市场调节价。

202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内所有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便民、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一律以货币形式进行,不得以其他形式收取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收取,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根据物价变动合理确定,需提前向业主公告并征求意见。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和收费项目应当制定并向业主公示。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的项目包括:1.物业费;2.公共维修资金;3.其他费用。

第九条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面积和楼栋价值等因素共同支付,用于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十条公共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房屋面积等因素共同支付,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绿化景观等费用。

第十一条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清洁费;2.保安费;3.绿化费;4.电梯费;5.停车费等。

第三章收费标准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向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大会进行报备,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确定。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向所有业主公开,不得私自调整。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不能以高于市场价格和合理费用为由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提前三个月向业主公告并报备,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应当建立独立的账户,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收取、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用于小区的维修、保洁、绿化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结余应当优先用于小区内设施的改善和提升。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收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附件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个性化需求提供基本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

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符合相关规定改变房屋用途进行经营活动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第七条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同约定事项提供服务,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利润构成。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企业酬金构成。

1.2.3.4.5.6.7.8.9.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九条停车服务费成本由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设施设备日常运行能耗、保养维护费、检验检测费、职工薪酬、清洁卫生费、秩序维护费、管理费分摊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与物业服务费成本相重叠的部分应独立核算,按比例分担,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安防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及电梯年检费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陕价费发(2004)72号文件

陕价费发(2004)72号文件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时间:2006-12-28 11:26:27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价费发[2004]7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我省物业管理发展水平定期测算并向社会公布。

新制定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各地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做好新旧收费标准政策的衔接工作。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六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六号《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1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物业服务管理第一节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第二节前期物业服务管理规定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和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节其他规定第四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服务管理体系,促进和谐社区建设,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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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日起执行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房屋管理局(建设局),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现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城乡建设厅下发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经发〔2011〕8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对我市有关物业服务收费、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期间装修工人出入证件工本费及装修押金等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不含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和办公),按照高层住宅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上浮不超过40%、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上浮不超过10%的规定标准执行。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业主(物业使用人)也可以及时自行清运。

业主委托物业企业清运的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负担装修垃圾清运费。

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计算。

三、出入证件工本费:在装修期间对装修工人实行证件管理或登记查询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限期管理,收取证件工本费。

证件工本费不得超过5元/证。

四、装修押金: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

装修押金标准以户为单位计,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0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5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押金不超过3000元。

五、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市上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其监管范围仍按照《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委托区县物价局对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进行监管的通知》(市物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1年9月5日起执行。

原市价房发〔2004〕232号、〔2006〕292号、市物发〔2008〕6号同时作废。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含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三级以下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省物价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属省管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制定全省相应等级的基准价(《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附后)。

市级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对高层住宅按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10%、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40%的原则制定辖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理顺高层与多层物业服务费的比价关系,每两年公布一次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依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和《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签订的,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规约)》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依据业主委员会与其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上述原则,结合住宅小区或办公写字楼的实际情况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当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对收费标准协商不一致时,由小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协调解决。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确需预收的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的老住宅小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亦可暂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备案时应以独立的小区或楼宇为单位,填写《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或《办公写字楼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同时提供物业服务企业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成本核算资料等。

物业服务企业因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成本费用变化,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变更相关条款后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和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

省物价局统一规定明码标价牌(栏)的格式。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公示内容,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明码标价牌(栏)进行监制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

酬金制是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主要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构成。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以下内容: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的维修养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不含生活垃圾处理费);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灌溉、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9、法定税费;10、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和设备更换,应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承担。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代管性质,为交纳费用的业主所有,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对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由业主购买(使用)层高达到米以上(含米)的车库、杂屋,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改变使用性质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或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200%。

第二十条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以下费用:(一)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业主负担;业主也可以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清运。

(二)出入证件工本费:对出入人员实行证件或登记查询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限期管理,并据实收取证件工本费。

(三)装修押金: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饰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

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第一个采暖期结束后15日内应当全额退回。

装修期间如有损坏走廊、墙面、电梯、对讲门等共公设施的情况,其修复所需费用由损坏责任人承担,当责任人拒绝修复时,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其装修押金中据实扣除,其余部分应如数退回。

上述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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