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管理规章制度范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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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使之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宗教仪规,结合我寺实际,经全体本寺理事会充分酝酿,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爱国守法,严守僧规佛法。

二、寺庙建设维修和生活费用应提倡节俭原则寺庙的生产自养、布施、功德箱等一切收入都应纳入财会账目,归寺庙集体所有。

三、寺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条例。防止发生火灾和意外事故。异常情况及时汇报。玩忽职守的要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团结、互相支持。立足本寺,发展旅游业,扩大知名度。把本寺的事情办好。改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香客、游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礼貌待人,做到一个“请”、“您好”、“再见”不离口。绝不允许和游人吵口、打架,影响本寺声誉。

四、树立环保意识,提高卫生素质,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搞好寺院清洁卫生,切实落实好卫生检查制度。

五、服从理事会的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

六、对那些入寺目的不纯,违犯寺规,酗酒赌博, 威仪不整、不服管教,私自外出、恶语伤人、打架斗殴、破坏团结,盗窃财物等情节严重的管理人员,由理事会批准清除出寺。对于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维护团结、学业有成者,由理事会给予表彰奖励。

仓库的管理和制度

1、仓库管理员须深信因果,了知此岗位责任,妥善保管好所有的商品、结缘品、耗用品及其他常住物品。

2、所有到库商品必须即时验收,出具入库手续。

3、所有商品的存放要有条理,分类保管,库房保持干净、整洁。

4、流通处所领商品必须凭领料单出库。

5、所有结缘商品必须凭手续支取,手续要有师父签字方可生效。

6、所有的常住物品要登记造册,凡常住正在使用的物品,则由保管或使用人签字;凡所有公共物品如被子、床单等,也须清点登记,包括寺庙内的一个凳子,一张桌子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有据可查,保管得当。

7、仓库物资账要规范明了,每月定时盘点,做好盘存表,做到帐物相符。

8、耗用品的领取也须凭规范手续。

9、如需增补耗用物品及其他低值易耗品,也须事先及时与有关人员沟通。

10、如结缘商品要出售的,当先经师父签字批准,到财务室交钱

后,凭交款单到仓库领取。

为了规范和加强寺院财务管理,根据<社团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管理

凡寺院合法所有和所得的经堂、佛堂、昂欠、佛像、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壁画、唐卡、版刻、经典、经卷、法器和捐赠物以及耕地、草场、牲畜的均属寺院资产。

价值在3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均属寺院固定资产;价值在300元以下,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为本寺的低值易耗品。寺院资产及文物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固定资产实行专人管护制。

寺院资产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寺院资产的增减由民管会研究决定,文物的保护、修缮按<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务管理

收入。按宗教习惯公民自愿捐献的和合法捐赠的钱物以及草山、耕地、牲畜等方面的收入为寺院收入。

支出。支出范围为寺院固定资产投入、维修、购置、寺院教务活动费用、僧侣生活补助等方面。

寺院设定会计、出纳各一人,设置财务账目,做到帐帐、帐物、帐证、帐卡相符。

寺院200元以下的开支,由民管会主任决定审批,

200元以上的支出由民管会集体研究决定。支出实行民管会主任一支笔审批制。民管会年终要公布财务帐目,接受僧侣及信教群众的监督。

吉尔孟乡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切实加强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寺院维护国家安全管理的能力,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对寺院的参透破坏活动,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寺实际,特制定本法。

一、寺院民管会负责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民管会主任为维护寺院国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动员、组织本寺僧侣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寺院僧侣根据<国家安全法>,严格履行[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自觉维护国家安全,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权利的行为。对参与和有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僧侣,除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外,开除寺籍。

三、民管会组织僧侣认真学习<国家安全法>,是每个僧侣掌握和懂得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有关部门将对学习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民管会要积极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协调和指导,发现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苗头和言行,及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报告。

五、寺院、僧侣不得自行留宿和与外来无[四证"僧侣从事佛事活动,不得自行接收国家规定以外的境外捐赠。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属地政府的领导和各级政府民宗、文物、园林、卫生、消防等部门的指导。

2(寺庙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众自己管理;在教内,寺庙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3(寺庙是僧人修学、寺管会主任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寺庙须保持清净庄严,树立纯正的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寺管会主任,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寺管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除特殊情况外,寺管会成员一般不宜兼任。 5(寺庙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的佛教基本教义水平及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

6(佛教活动须在寺庙举行,寺庙举行重大的宗教活动,须向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及佛教协会汇报。寺庙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7。寺庙应安排时间,建立制度,组织僧人学习宪法和法

律,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增强爱国守法观念。

8。寺庙可以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勒捐。寺庙应在量力自愿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向寺庙摊派财物。

9。寺庙在涉外活动中坚持爱国爱教、独立自主的原则。寺庙原则上不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佛教界人士担任职务或名誉职务。

10。寺庙文物,包括经像、法器、供具、古建、碑碣、灵塔、壁画以及字画古玩等,均应登记造册,确定级别,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对有重大价值的文物,应采取特殊措施,避免香火薰染和人为损坏。

11。寺庙的文物、树木等属寺庙经管,不接受任何单位占用。 12(寺庙实行民主理财,凡大宗开支,必须经由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常住大众公布帐目,接受大众监督。

13(寺庙根据国家治安条例,建立治保小组,制定具体措施,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14(寺庙根据消防部门要求,建立消防组织,配置消防器材,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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