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管理规定
警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警用车辆的管理,确保警用车辆的安全、高效、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使用的警用车辆。
第三条警用车辆是指公安机关用于执行公务的各类车辆,包括警车、警用摩托车、警用自行车等。
第四条警用车辆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使用;(二)安全第一,确保公务;(三)合理调配,节约使用;(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警用车辆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警用车辆的使用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警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二)对警用车辆进行登记、编号、编号牌制作及更换;(三)对警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报废、更新等工作;(四)对警用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警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警用车辆的使用管理负总责,具体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警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二)加强对警用车辆使用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三)确保警用车辆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四)对违反警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三章警用车辆使用管理第七条警用车辆的使用范围:(一)执行公务;(二)保障警察安全;(三)参加警卫、巡逻、消防、救护等任务;(四)其他依法应当使用警用车辆的情形。
第八条警用车辆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二)保持车况良好,确保行车安全;(三)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行驶禁行区域;(四)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五)不得携带无关人员,不得用于私人用途。
第九条警用车辆的使用程序:(一)提出使用申请,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二)填写《警用车辆使用申请表》,注明使用时间、地点、用途、人员等信息;(三)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核,确认车辆可用;(四)使用人领取车辆,并签订《警用车辆使用责任书》;(五)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车辆,并办理相关手续。
警用公务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警用公务车辆的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保障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公安消防、公安交警等部门的警用公务车辆。
第三条警用公务车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规范使用;(二)安全第一、服务至上;(三)节约资源、高效运转。
第二章车辆配备与使用第四条警用公务车辆配备标准:(一)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任务,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二)车辆配备应优先考虑国产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三)车辆配备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警用公务车辆使用范围:(一)执行公务任务;(二)参加培训、会议、考察等集体活动;(三)其他经批准的公务活动。
第六条警用公务车辆使用程序:(一)用车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用车申请;(二)车辆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车辆;(三)驾驶员领取车辆,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警用公务车辆使用要求:(一)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二)驾驶员不得将车辆用于办私事;(三)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三章车辆维护与保养第八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车辆良好状态。
第九条车辆维护保养内容:(一)定期进行车辆保养,包括更换机油、机滤、空滤等;(二)定期进行车辆检修,确保车辆各部件正常工作;(三)定期进行车辆清洗,保持车辆整洁。
第十条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章车辆管理责任第十一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警用公务车辆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车辆配备、调度、报废等工作;(二)车辆维护保养、维修保养等工作;(三)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四)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规,提高安全意识;(二)定期参加驾驶员培训,提高驾驶技能;(三)爱护车辆,遵守车辆使用规定;(四)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警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警车安全运行,保障人民警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使用的警车。
第三条警车是公安机关执法的重要工具,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警车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和运行安全。
第二章警车管理第四条警车必须实行专人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警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和驾驶。
第五条警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警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险,确保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第七条警车驾驶员必须具备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并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警车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条警车应当配备必要的警用装备,如警灯、警笛、警徽等,并保持其完好。
第三章警车使用第十条警车主要用于执行公务,不得用于非公务活动。
第十一条警车执行公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警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当保持警灯、警笛等警用装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警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当注意观察周边环境,避免对人民群众造成影响。
第十四条警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车速,不得随意停车。
第十五条警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停车时,应当选择安全地点,并按照规定摆放停车警示标志。
第四章警车维护保养第十六条警车应当定期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七条警车保养工作由指定人员负责,保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检查车辆外观、轮胎、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等;(二)更换机油、机滤、空滤等;(三)检查并补充冷却液、制动液等;(四)检查并更换雨刮器、刹车片等。
第十八条警车保养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警车管理制度范本
警车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警车在巡逻执勤和执行紧急职务中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警车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使用的警车。
第三条警车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严格审批、规范使用、保障工作需要、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警车的配备和使用第四条警车的配备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权限进行。
第五条警车应当喷涂明显的警车标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安装警灯、警报器等设备。
第六条警车应当办理相应的牌证,并符合保险、年检要求方能投入使用。
第七条警车使用的警笛、警报器、标志灯具等设备,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得随意鸣笛、使用警报器。
第八条警车在执行紧急职务时,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速度、交通信号等限制。
第九条警车在执行职务期间,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等设备,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给予避让。
第十条警车在非警务活动期间,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等设备。
第三章警车的管理和维护第十一条警车应当集中停放,非警务活动期间,大队机关各科、中队、所及大队领导使用的警车,一律集中大队院内停放。
第十二条警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警车使用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使用权限。
第十三条警车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警车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警车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四条警车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警车进行清洗、消毒,保持警车整洁。
第十五条警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警车使用档案,记录警车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警车的驾驶和管理人员第十六条驾驶警车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件。
第十七条驾驶警车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经过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八条驾驶警车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九条驾驶警车的人员在非警务活动期间,不得驾驶警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的,由上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警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警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警务用车的使用管理,确保警务用车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用车范围1.警务用车主要包括警车、执法车辆、特种车辆等。
2.警务用车的配备应符合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进行配备。
第三章用车管理权限1.所有单位和部门对警务用车的使用都要严格按照规定,不得擅自使用或挪用警务用车。
2.各级警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用车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部门,明确用车管理权限。
第四章用车管理责任1.各级警务机关应当明确警务用车的管理责任人员,履行用车的维护、保养和保管工作。
2.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警务用车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车辆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3.对于违规使用或者损坏警务用车的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用车使用规定1.警务用车使用应当符合岗位需要,必要时需提前报告使用计划,经过批准方可使用。
2.警务用车使用不得私用,不得用于私人活动或其他非警务活动。
3.使用警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不得擅自超速或违反交通规则。
第六章用车保养维护1.警务用车的保养维护应当按照规定的保养周期和程序进行,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2.每辆警务用车都应当有相应的保养记录和保养报告,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七章用车保险1.各级警务机关应当为所有警务用车购买相应的保险,确保车辆在发生事故或损坏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理赔和维修。
2.在使用警务用车时,应当保持车辆保险的有效性,否则一旦发生事故或损坏,责任人员需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章用车监督检查1.各级警务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警务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对于存在问题或违规情况的警务用车,应当进行相应的整改和处罚。
第九章用车管理信息化1.各级警务机关应当建立警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对警务用车的维护、保养、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2.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用车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实现用车管理的智能化。
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解读
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解读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是中国公安部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警车的管理和使用,并确保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下将对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警车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规范公安机关警车的装备和使用行为,制定本规定。
本章主要从法律法规的依据、目的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明确了本规定的制定目的和适用对象。
第二章警车的装备和使用第二条公安机关警车的装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公安部的统一规定进行配备和配置。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警车装备应符合国家标准,通过公安部统一规定进行配备和配置。
第三条公安机关警车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工作需要合理使用。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警车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要求合理使用。
第四条公安机关警车应进驻所辖区域,确保能够及时出动应对突发事件和维护社会稳定。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警车应进驻所辖区域,以便能够及时出动应对突发事件和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警车的管理第五条公安机关警车应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性能良好并确保安全使用。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警车应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以确保其性能良好,并保障安全使用。
第六条公安机关警车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核实车辆使用情况,并做好相关台账和报表的记录。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警车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核实车辆使用情况,并做好相关台账和报表的记录。
第七条公安机关警车应装备GPS定位装置,实现对警车行驶轨迹和位置的监控。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警车应配备GPS定位装置,以实现对警车行驶轨迹和位置的监控。
第八条公安机关警车的开车人员应具备相应岗位资格和驾驶技能,且需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警车的开车人员应具备相应岗位资格和驾驶技能,且需要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公安机关警车的使用应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反交通规定或滥用警车权力。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警车的使用应遵守交通法规,禁止违反交通规定或滥用警车权力。
警车管理使用规定3篇
警车管理使用规定3篇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在巡逻执勤和执行紧急职务正常使用,特制订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欢迎参阅。
警车管理使用规定篇1 遵照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及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使用的警车必须依照规定喷涂标准的外观标识、按警车牌证手续申办相应牌证并符合保险、年检要求方能投入使用。
二、非警务活动期间,大队机关各科、中队、所及大队领导使用的警车,一律集中大队院内停放。
各中队按此遵照执行,原则上达到统一管理,严禁警车私用,警车不得作为个人通勤工具。
三、严格执行外出派车单申办制度。
因工作、警备需要离开本县(不含九江市辖三区)辖区的,需填写《警车派车单》报请大队领导批准,出省警车呈请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
回单位后,派车单交回大队政秘科存档备查。
四、全部警车必须随时保持良好的车辆机件安全状况,保持整洁的外观,使之能适应警务工作的需要和树立人民警察规范化建设的良好形象。
五、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警服、携带有效的驾驶资格证件及车辆行驶证件,不准无证驾驶。
非警务人员必须持业经审核后办理下发的《警车准驾证》,方准予驾驶。
六、驾驶警用车辆执行勤务时,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不准超速以及其他违反交通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七、非警务需要,不准随意鸣警笛,使用警报器,夜间确因警务需要时,尽可能开警灯,少鸣或不鸣警报警笛,以免扰乱群众安宁生活秩序。
八、执行紧急、特殊警务而产生的交通违法记录,可以按规定依程序消除。
警车交通违法记录消除程序:警车使用单位填报《警车免予交通违法处罚申请表》,交市局警务督察部门审核后,报交警部门予以免予处罚。
九、严格遵守“五条禁令”的相关规定,不准酒后驾驶以及将警车停放于不得停放的场所。
十、警车规定使用人以及车辆所有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本制度。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涉案车辆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涉案车辆,是指在办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机动车辆。
街道警用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街道警用车辆的管理,提高警用车辆的使用效率,确保警用车辆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街道范围内的所有警用车辆,包括警车、巡逻车、勘查车、救护车等。
第三条街道警用车辆的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街道警用车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警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警务部门负责人、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警用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警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包括车辆登记、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
第六条警用车辆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岗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车辆管理工作。
第三章车辆登记与配备第七条警用车辆登记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购买时间、购置价格、使用年限、保险信息等。
第八条警用车辆配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辆类型应当符合公安机关工作需要,适应不同警种、不同警情的需要;(二)车辆性能应当稳定可靠,符合国家标准;(三)车辆外观应当整洁,标识鲜明;(四)车辆装备应当齐全,功能完善。
第九条警用车辆购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等合法途径进行。
第四章车辆使用与管理第十条警用车辆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一条警用车辆使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驾驶人员应当具备驾驶资格,熟悉车辆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二)驾驶车辆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三)车辆使用过程中,应当保持车辆整洁,不得随意改装车辆;(四)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归还,不得私自留存或转借他人。
第十二条警用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车辆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时间、地点、事由、驾驶人员等。
第五章车辆维护与保养第十三条警用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警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警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警用车辆的使用管理,提高警务效率,保障社会治安和秩序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执法部门的警用车辆管理工作。
第三条警用车辆的管理原则是合理使用、安全运行、规范维护、严格监督。
第四条警用车辆的使用范围包括日常执勤、应急处置、押解等警务活动。
第五条警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领、领用和处置,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第二章警用车辆的申领和领用第六条警用车辆的申领应当遵循申请、审核、审批的程序,确保申领车辆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警用车辆的领用应当经过核实身份、签订使用协议、查验车辆等程序。
第八条警用车辆的使用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执法证件,按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九条实施各项警务活动期间,警用车辆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行车要求进行驾驶。
第十条警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行车。
第三章警用车辆的维护和保养第十一条警用车辆的维护保养应当按照厂家规定的保养周期和要求进行,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警用车辆的日常保养工作包括车辆清洁、发动机检查、轮胎检测等工作。
第十三条警用车辆的维修工作应当选择正规的维修单位进行,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四条警用车辆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警用车辆的保险应当及时购买,保障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
第四章警用车辆的监督和考核第十六条警用车辆的监督应当实行定期检查、抽查、督查等方式,确保车辆使用规范。
第十七条警用车辆的使用记录应当详实完整,包括出车时间、里程数、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警用车辆的考核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对车辆使用情况、维护状况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警用车辆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和台账,确保管理工作有据可查。
第五章警用车辆的处置第二十条警用车辆因达到报废标准或者其他原因需处置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废或者转让。
交警警车管理使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警警车的管理,规范警车使用,提高交警部门的执法效率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及其所属警车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交警警车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执行公务的重要装备,其管理使用必须遵循合法、规范、节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警车编制与配备第四条交警警车的编制和配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警力配备和实际工作量合理确定。
第五条交警警车分为以下几类:(一)巡逻车:用于日常巡逻、执法检查、交通指挥、事故处理等任务。
(二)指挥车:用于大型活动、重要会议、事故现场等指挥调度。
(三)侦查车:用于侦查、抓捕、押解犯罪嫌疑人等任务。
(四)勘查车:用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取证等任务。
(五)宣传车:用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现场宣传等任务。
第六条交警警车的配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辆性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良好的行驶、操作性能。
(二)车辆外观应当醒目,喷涂警车标志,车身颜色为统一规定的警车颜色。
(三)车辆内部装备应当齐全,包括通讯设备、执法记录仪、警示灯、警报器等。
第三章警车管理第七条交警警车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
第八条交警警车的登记、编号、配备、报废等事项,由交警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交警警车应当实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交警警车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一条交警警车的牌证、行驶证、登记证等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
第四章警车使用第十二条交警警车主要用于执行以下公务:(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预防和制止道路交通事故。
(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任务。
(四)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警车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警车管理,规范警车使用,保障警车安全,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使用警车。
第三条使用警车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人民警察形象,确保警车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警车管理第四条警车分为巡逻警车、侦查警车、指挥调度警车、特种警车等,由公安机关统一配置和管理。
第五条警车编号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统一编制,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警车外观应当统一涂装,标志、标识鲜明,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条警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八条警车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灯、警报器、通讯设备等,并保持完好。
第九条警车不得擅自改装、加装、拆卸任何部件。
第十条警车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得擅自借给他人。
第十一条警车应当配备必要的装备,包括警用装备、防护装备、消防装备等。
第三章警车使用第十二条警车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三条警车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执行公务需要;(二)确保安全;(三)节约资源。
第十四条警车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警车用于非警务活动;(二)不得驾驶警车进入禁止通行或者禁止停车的地方;(三)不得驾驶警车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四)不得驾驶警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五)不得驾驶警车进行危险驾驶行为。
第十五条警车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开启警灯、警报器,必要时可以使用警笛。
第十六条警车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行驶。
第十七条警车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文明驾驶,不得滥用警车特权。
第十八条警车使用结束后,应当立即熄火,不得长时间空转。
第四章警车维护保养第十九条警车维护保养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二十条警车维护保养应当定期进行,包括更换机油、刹车片、轮胎等。
第二十一条警车维护保养应当记录在案,便于查询和管理。
派出所警用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派出所警用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使用安全、高效、有序,提高公安机关的警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派出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派出所所有警用车辆,包括警车、警用摩托车、警用自行车等。
第三条派出所警用车辆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规范使用、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派出所设立警用车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所警用车辆管理的决策、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警用车辆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警用车辆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调度、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警用车辆管理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七条警用车辆管理办公室职责:(一)制定和实施警用车辆管理制度,确保制度落实到位;(二)负责警用车辆的购置、调配、报废等工作;(三)负责警用车辆的维护、保养、油料供应等工作;(四)负责警用车辆的停放、保管、使用等工作;(五)负责警用车辆的交通安全、事故处理等工作;(六)负责警用车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车辆使用规范;(七)负责警用车辆管理工作的信息统计、报告等工作。
第三章警用车辆购置与调配第八条警用车辆的购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公安机关警务工作需要;(二)符合国家有关车辆购置的政策规定;(三)性能良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四)价格合理,具有较好的性价比。
第九条警用车辆的购置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提出购置申请;(二)进行可行性研究;(三)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四)购置车辆。
第十条警用车辆的调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二)优先保障一线警务工作;(三)确保车辆使用安全、高效;(四)定期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警用车辆的报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二)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维修后仍无法保证安全使用;(三)车辆维修成本过高,不符合经济效益。
警卫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警卫车辆管理,确保警卫任务顺利完成,保障警卫对象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警卫车辆,包括警车、摩托车、警用汽车等。
第三条警卫车辆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安全第一、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警卫车辆管理职责第四条警卫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警卫车辆的统一调配、使用、维护和报废工作。
第五条警卫车辆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驾驶、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六条警卫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警卫车辆的安全检查、定期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警卫车辆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清洁和卫生,保持车辆外观整洁。
第三章警卫车辆使用管理第八条警卫车辆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警卫任务的需要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九条警卫车辆的使用需填写《警卫车辆使用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警卫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警卫车辆驾驶员在执行任务时,应按照规定佩戴警徽、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第十二条警卫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不得搭载无关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搭载的,需经批准。
第十三条警卫车辆驾驶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应随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任务指令的及时传达。
第四章警卫车辆维护保养第十四条警卫车辆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五条警卫车辆驾驶员应按照车辆维修保养手册的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警卫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
第十七条警卫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警卫车辆报废管理第十八条警卫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因事故等原因无法修复的,应按照报废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报废车辆应由警卫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报废手续,并将报废车辆交由指定的报废回收企业处理。
第六章警卫车辆安全管理第二十条警卫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派出所开车管理制度
派出所开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派出所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维护派出所的形象和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派出所内所有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派出所车辆包括执法车辆、特种车辆、警务保障车辆等。
第四条执法车辆的使用范围限于警务活动,不得私自使用。
第五条派出所车辆的管理遵守上级交通管理规定和政策。
第二章车辆的管理第六条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车辆使用计划,安排车辆的安全保障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车辆档案,登记车辆的基本情况、使用情况、维护记录等。
第九条车辆管理部门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安排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具有合格的驾驶技能和素质。
第十一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车辆调度制度,保证车辆的合理使用和调度。
第三章车辆的使用第十二条车辆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执法、警务、保障的需要,不得私自使用。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时间、地点等行驶,不得违章驾驶。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当爱护车辆,保持车辆的整洁和卫生,随时清洗、打蜡、保养车辆。
第十五条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者事故,应当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配合处理。
第十六条临时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车辆的,应当经过车辆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十七条对于巡逻、护送等涉及车辆使用的工作,应当坚持情况报告、定期检查的原则。
第十八条车辆使用中发生的违章行为,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第四章车辆的保险和维修第十九条派出所所有车辆应当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确保车辆的安全和保障。
第二十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车辆维修记录,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更换配件、保养保养。
第二十一条对于因为违章操作或者私自使用造成的车辆损坏,责任由责任人负责维修费用。
第五章处罚制度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车辆管理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等处罚。
警车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警车管理,确保警车高效、安全、文明、规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公安机关使用的警车,包括巡逻车、侦查车、指挥车、救护车等。
第三条警车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法;(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科学合理,高效使用;(四)严格监督,责任到人。
第二章警车使用管理第四条警车使用实行登记制度,所有警车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警车号牌、车辆型号、购置时间、使用单位、车辆状态等。
第五条警车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每辆警车指定一名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警车主要用于以下工作:(一)执行警卫任务;(二)处置突发事件;(三)维护社会治安;(四)交通管理;(五)其他依法应当使用警车的任务。
第七条警车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接送私人;(二)从事营利性活动;(三)参加非警务活动;(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警车的行为。
第八条警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驾驶证;(二)熟悉警车性能和操作规程;(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四)无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记录。
第九条警车驾驶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警车维护保养第十条警车维护保养实行定期检查、保养制度,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一条警车维护保养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驾驶员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警车维护保养内容主要包括:(一)检查车辆外观、标识;(二)检查车辆制动、转向、灯光等系统;(三)检查发动机、底盘、轮胎等部件;(四)进行必要的清洁、润滑、更换零部件等。
第十三条警车维护保养记录应完整、真实,妥善保存。
第四章警车装备管理第十四条警车装备包括警灯、警笛、警徽、警牌等,应按规定配备齐全。
第十五条警车装备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拆除、更换。
第十六条警车装备的损坏、丢失,应及时报告,按规定程序处理。
警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警务车辆管理,确保警务车辆的使用安全、高效、规范,提高警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务车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警务车辆,包括警车、摩托车、警用自行车等。
第三条警务车辆是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重要工具,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警务车辆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确保行车安全;(二)高效便民,提高警务工作效率;(三)规范管理,确保警务车辆使用秩序;(四)节约资源,合理使用警务车辆。
第二章警务车辆配备第五条警务车辆配备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合理配备;(二)优先配备性能优良、安全可靠的车辆;(三)定期更新,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
第六条警务车辆配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警车应配备明显的警用标志和警报器;(二)摩托车、警用自行车应配备明显的警用标志;(三)车辆应配备必要的警用装备和通讯设备。
第三章警务车辆使用第七条警务车辆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务出行时,必须携带相关证件和任务指令;(二)驾驶人员应当具备驾驶资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三)非执行公务任务,不得使用警车、摩托车、警用自行车;(四)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不得将车辆用于个人事务;(五)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第八条警务车辆使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驾驶人员向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二)车辆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使用凭证;(三)驾驶人员凭使用凭证领取车辆;(四)完成任务后,及时归还车辆。
第九条警务车辆行驶途中,遇有紧急公务需要超车、变道、掉头等,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警报器、警灯,并确保安全;(二)不得违反交通规则,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三)紧急公务结束后,立即恢复正常行驶。
第四章警务车辆维护保养第十条警务车辆维护保养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定期进行车辆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二)驾驶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车辆,发现故障及时报告;(三)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四)车辆维修应当选择正规维修单位,确保维修质量。
湖南警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省警车管理,规范警车使用,保障警车安全,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公安机关使用的警车,包括警用汽车、摩托车、特种车等。
第三条警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管理,确保安全;(二)规范使用,提高效能;(三)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第四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警车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警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警车配备与登记第五条警车配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性能良好,技术状况稳定;(二)车辆外观符合国家标准,具有明显的警车标志;(三)车辆装备齐全,功能完善;(四)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要求。
第六条警车配备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申请。
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向省公安厅提出警车配备申请;(二)审核批准。
省公安厅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配备条件的予以批准;(三)购置车辆。
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车型和数量购置警车;(四)登记注册。
公安机关将购置的警车进行登记注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警车登记注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型号、颜色、车牌号码等;(二)车辆装备情况,包括警灯、警报器、警徽等;(三)车辆使用情况,包括车辆使用单位、使用人、使用时间等;(四)车辆维修、保养记录。
第八条警车登记注册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车档案,并定期对警车进行检验和维护。
第三章警车使用与管理第九条警车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审批,规范使用;(二)保证公务,不得私用;(三)节约开支,合理使用。
第十条警车使用范围:(一)执行公务;(二)参加紧急救援;(三)处置突发事件;(四)进行侦查、调查、取证;(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警车使用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填写警车使用申请表;(二)说明使用原因、时间、地点等;(三)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警车管理规定(精选25篇)
警车管理规定(精选25篇)警车管理规定篇1遵照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及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使用的警车必须依照规定喷涂标准的外观标识、按警车牌证手续申办相应牌证并符合保险、年检要求方能投入使用。
二、非警务活动期间,大队机关各科、中队、所及大队领导使用的警车,一律集中大队院内停放。
各中队按此遵照执行,原则上达到统一管理,严禁警车私用,警车不得作为个人通勤工具。
三、严格执行外出派车单申办制度。
因工作、警备需要离开本县(不含九江市辖三区)辖区的,需填写《警车派车单》报请大队领导批准,出省警车呈请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
回单位后,派车单交回大队政秘科存档备查。
四、全部警车必须随时保持良好的车辆机件安全状况,保持整洁的外观,使之能适应警务工作的需要和树立人民警察规范化建设的良好形象。
五、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警服、携带有效的驾驶资格证件及车辆行驶证件,不准无证驾驶。
非警务人员必须持业经审核后办理下发的《警车准驾证》,方准予驾驶。
六、驾驶警用车辆执行勤务时,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不准超速以及其他违反交通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七、非警务需要,不准随意鸣警笛,使用警报器,夜间确因警务需要时,尽可能开警灯,少鸣或不鸣警报警笛,以免扰乱群众安宁生活秩序。
八、执行紧急、特殊警务而产生的交通违法记录,可以按规定依程序消除。
警车交通违法记录消除程序:警车使用单位填报《警车免予交通违法处罚申请表》,交市局警务督察部门审核后,报交警部门予以免予处罚。
九、严格遵守“五条禁令”的相关规定,不准酒后驾驶以及将警车停放于不得停放的场所。
十、警车规定使用人以及车辆所有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本制度。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涉案车辆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涉案车辆,是指在办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车辆采取扣押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书。
警车管理规定
2006年为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公安部近日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9号,发布施行修订后的《警车管理规定》,全文如下:警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
警车包括:(一)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五)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第三条警车车型由公安部统一确定。
汽车为大、中、小、微型客车和执行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等专门用途的车辆;摩托车为二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第四条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
警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 OLICE”等要素构成。
各要素的形状、颜色、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部门汉字简称分别为“公安”、“国安”、“司法”和“法院”、“检察”。
第五条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
汽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驾驶室顶部;摩托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后轮右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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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为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公安部近日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9号,发布施行修订后的《警车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警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
警车包括:
(一)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
(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
(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
(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
(五)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第三条警车车型由公安部统一确定。
汽车为大、中、小、微型客车和执行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等专门用途的车辆;摩托车为二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第四条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
警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 OLICE”等要素构成。
各要素的形状、颜色、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部门汉字简称分别为“公安”、“国安”、“司法”和“法院”、“检察”。
第五条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
汽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驾驶室顶部;摩托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后轮右侧。
警用标志灯具及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的国家标准。
第六条警车应当安装警用警报器。
警车警报器应当符合车用电子警报器的国家标准。
第七条警车号牌分为汽车、摩托车两种。
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
号牌应当符合《警车号牌式样》和机动车号牌的行业标准。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确定警车的编号,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九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应当填写《警车号牌审批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由本部门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主管机关汇总后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警车登记业务,核发警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
警车的登记信息应当进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领取警车牌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应当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警车号牌的安装应当符合民用机动车号牌的安装要求。
其中,汽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前、后部各安装一面;摩托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后部安装一面。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警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机动车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还应当审查警车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警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省、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管理本部门的警车。
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
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人民警察驾驶警车到异地执行职务的,应当遵守有关办案协作的规定。
第十五条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第十六条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七条除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人民警察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八条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遇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九条警车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原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转为民用机动车的,应当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清除车身警用外观制式,收回警车号牌,并办理相关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警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废。
第二十条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本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并对本部门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中,应当对警车外观制式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警车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非法涂装警车外观制式,非法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非法生产、买卖、使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强制拆除、收缴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和警车牌证,并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
(二)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
(三)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的;
(四)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
(七)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公安部此前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警车号牌审批表(略)
2.警车号牌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