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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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法律机制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法律机制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法律机制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的重要一环。

在法律机制的指导下,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予以了特别的关注,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教育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以及为其提供必要的庇护和帮助。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法律机制出发,对其进行探讨。

一、刑事法律机制未成年人有可能涉嫌犯罪,因此刑事法律机制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而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则依照刑法规定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然而,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犯罪责任能力受到一定限制。

法律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划分为刑事责任和特殊处理两种方式。

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根据犯罪情节和个人的具体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分别采用教育、矫治、禁止和惩罚等手段。

二、民事法律机制在民事法律机制中,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体现在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等方面。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年龄,明确了未成年人结婚的法定年龄,禁止早婚。

此外,继承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继承财产的特殊规定,以避免未成年人因财产继承而受到不当侵害。

劳动法则规定,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劳动,同时对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劳动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和保护措施。

三、司法救助制度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设置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

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机构的设立,旨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

这些机构通过法律顾问、律师等专业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咨询、代理、调解等法律服务。

同时,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机构也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有序引导其健康成长。

四、教育法律机制教育法律机制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保障并推动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教育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更是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

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刍议

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刍议

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刍议摘要: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作为国家公诉机关,行使其控诉职能,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不予移送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程序性处理决定。

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确立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就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及如何完善此项制度等方面展开重点讨论。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社会帮教一、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发生了新的变化,综合有以下特点:犯罪呈逐渐上升趋势、犯罪团伙化、年龄低龄化、侵财性突出等,但总体来看,涉案未成年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主观恶性不深。

从未成年人犯罪不断呈上升趋势表明,强调用刑罚达到惩罚目的,实施有罪必罚,罪刑相当的惩处手段并未收到预期效果。

司法实践也表明,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常规的起诉处理,可能适得其反,有违法律惩罚与教育的初衷。

(二)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和社会稳定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较差,一旦作出有罪判决,极易产生对抗情绪,感觉被推到了社会的对立面。

对未成年人判处监禁刑会使他们在较长时间内脱离社会,不能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正常教育,如若管教措施不当还会交叉感染,给回归社会带来相当的难度。

同时,未成年人犯罪给家庭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难以调动这些家庭的积极因素,既对未成年人成长不利,也会间接影响社会秩序稳定,而依法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特别是家庭力量,教育、挽救未成年犯,帮助他们重塑自我、回报社会。

(三)顺应国际社会非诉讼化、轻刑化潮流,节约司法资源从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来看,许多国家普遍推行国家追诉主义、起诉法定主义,并辅之以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尽管有特殊规定,但不可否认,现行法律将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放在了审判阶段,一旦进入审判阶段,未成年被告人大多被判定有罪。

了解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了解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了解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引言未成年人是指尚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人群。

他们在社会和法律层面享有特殊的保护和权益。

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指的是个人在法律上被认为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门槛。

本文将探讨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议题,包括国际比较、现行法律规定和相关争议。

1. 国际比较在国际上,各个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存在一定的差异。

有些国家根据未成年人的发育和心理科学研究制定刑事责任年龄,而其他国家则主要基于历史和文化传统来设定。

以下是一些国家的案例:1.1 瑞典瑞典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5岁。

这意味着只有达到15岁及以上的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该国政府通过调研和专家意见确立了这一年龄门槛,认为15岁是普遍被接受的心理和发育阶段。

1.2 英国英国将刑事责任年龄设定为10岁。

这意味着10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中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10至17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法律会优先采取教育、矫正和庇护等非刑事手段。

1.3 中国中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

类似瑞典和英国,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中可以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中国的法律也强调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者的保护与教育。

2. 现行法律规定在中国,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刑法上被视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这意味着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中可以受到相应的刑事追究。

然而,中国法律也对未成年人犯罪者采取了特殊的立法措施。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对于14至18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其犯罪行为危害较轻,可以酌情减轻刑事处罚,或者根据犯罪情况和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情况,决定适用教育和矫治措施。

此外,在中国还有一项重要的法律政策,即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权益,以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置规定。

3. 相关争议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引发了许多争议。

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

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

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2.11.14•【文号】•【施行日期】1992.11.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国际研讨会上的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1992年11月14日)尊敬的诸位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女士们、先生们:首先,请允许我对来自世界各地的司法界、法律界的同行们和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你们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方面所做的卓有成效的努力以及从中表现出对青少年一代、对人类未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表示崇高的敬意!中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也是发展中国家。

特别是从1978年底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这种日新月异的变化,无论是对首次来访的朋友,还是对多次来访的朋友,同样都会感到新鲜。

如果我们的同事和朋友有兴趣更多地了解一下中国发生的变化,那将会感受到这些变化与国际社会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于从事神圣的法律工作的人来说,无论你来自哪一个国家和地区,在通过法律为世界和平与发展服务的每一个领域,都会在中国找到共同感兴趣的话题。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的问题,就是一个我们共同关心的,非常有意义的话题。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国际研讨会,更多地了解和借鉴其他国家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也希望国际社会了解我国在这方面所作的工作和取得的成就。

因此,我很高兴利用这个机会,把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向在座的同行和朋友们作一个简要的介绍。

众所周知,占世界人口约三分之一的青少年代表着人类社会的未来,是建设和平、幸福、美好生活的重要力量。

中国有11.6亿人口,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自2021年6月1日 起施行。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其特点包括充实总则规定、加强家庭保护、完善学 校保护、充实社会保护、新增网络保护、强化政府保护、完善司法保护等。 修订过程中,近2万名未成年人通过 网络参与,提出意见,主要涉及减轻学习负担和防治校园欺凌两方面,其意见和诉求也得到了具体条文的反 映。 此外,在该法修订时,中国还同步启动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的修改。
1988年8月,在国务院法制局的协调下,两个起草班子合在一起共同起草;同年10月,形成未成年人保护法 草 案 第 11 稿 上 报 国 务 院 。 国 务 院 法 制 局 又 作 了 大 量 的 调 研 论 证 , 对 送 审 稿 作 了 4 次 较 大 修 改 。
1991年6月,国务院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家庭方面
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面临新形势,比如监护人监护不 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 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应有保护,等等。
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强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是重要内容。该法对监护人义务的规定 落细落实, 规定,父母离婚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行 使监护权时,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 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同时,强化了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 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 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

首先,文中简要介绍了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现状。

然后,针对未成年人的刑法适用进行了详细探讨,包括其特殊性认定、刑罚种类和刑罚程度等方面。

最后,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案例,提出了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法适用机制的建议。

通过研究,本文旨在为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刑罚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1. 引言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 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现状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未成年人个人的健康成长。

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现状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和表现形式。

2.1 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主要包括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社会环境等。

在家庭因素方面,缺乏直接的家庭监护、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等问题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滑向犯罪道路。

在学校因素方面,学业压力、同伴压力和学校暴力等问题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风险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社会环境方面,社会矛盾、价值观扭曲和传播不良信息等也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长。

2.2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持续增长。

根据公安部统计数据,过去几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所增加。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智能化、网络化的特点。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活动向网络领域渗透。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出年龄偏小化的趋势,出现了一些年纪很小的犯罪分子。

3.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本文从特殊性认定、刑罚种类和刑罚程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探讨,以期在未成年人犯罪审判中提供合理和有效的罪刑匹配。

3.1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认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其法律责任能力与成年人存在差异。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颁布单位:公安部颁布⽇期:1995-10-23执⾏⽇期:1995-10-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案调查第三章强制措施第四章处理第五章执⾏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针,应当照顾未成年⼈的⾝⼼特点,尊重其⼈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对违法犯罪未成年⼈进⾏法制宣传教育,主动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严禁使⽤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段获取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

第五条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员承办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

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的⼈员应当具有⼼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定的办案经验。

第七条本规定是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的特别规定。

规定中未涉及的事项,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章⽴案调查第⼋条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4款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案件;(三)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予以劳动教养的案件;(四)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的案件;(五)18岁以下未成年⼈的收容教育案件;(六)18岁以下未成年⼈的强制戒毒案件。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扭送、检举、控告或者投案⾃⾸的违法犯罪未成年⼈,必须⽴即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案的决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逐渐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更大的改造和教育的可能性,所以社会应该给予未成年犯罪者更多的关爱和帮助,帮助他们走向正途。

而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目前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能够减少犯罪记录对未成年人未来的不良影响,但目前该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一般在犯罪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年顶格刑罚的上限不得超过二分之一,并且要进行一定的法律保护。

但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犯罪经常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未来,也会影响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判断和评价。

因此,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成为了重要的手段之一。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主要包括记录归档和记录封存两个方面。

记录归档是将未成年犯罪者的犯罪事实及侦查、审判等过程记录在案卷内,由有关部门管理采取保密措施。

记录封存是在未成年人到达一定年龄时,将其犯罪记录从计算机或纸质档案等信息系统中删除或封存,使其不再公开或透露。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是记录封存时效问题。

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到达一定年限后可以进行封存,但时间限制并不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难以把控的问题。

其次,封存操作不规范,导致封存质量参差不齐。

目前,由于封存操作不规范,存在未删除或透露的记录,对未成年人的未来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

一是建立明确的封存时限。

客观合理的封存时限不仅能够使该制度更加科学合理,也能避免一个人的犯罪记录长久地影响其未来。

二是加强记录封存操作管理。

制定明确的操作规范和标准,每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提高封存文件质量。

三是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记录封存事宜,统一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操作规程,负责制定、完善和执行管理制度。

四是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更加全面的社会帮助和管理。

纠正其行为,帮助其回到正常人的生活状态,使其的社会性质得到改变。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您应当注意的几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您应当注意的几点

未成年⼈刑事案件您应当注意的⼏点1. 涉及未成年⼈刑事案件⼀看年龄:14周岁以下不具备刑事⾏为能⼒,14到16不到的,16以上的。

16以上的,以独⽴收⼊⽣活的,完全⾏为能⼒。

⼆聊未成年⼈案件的法律保护制度,因为涉及孩⼦⼀辈⼦的⼤问题,家长要认真对待,不是拿钱就能了事的,有刑事案件的话,孩⼦会背案底的。

如果孩⼦不是主导,⽽且还受了伤了。

有免于刑事起诉的可能性。

三聊程序,给注意事项。

给好铺垫,转移到尽快联系律师作咨询。

2. 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公安机关的问询笔录应当有成年监护⼈在场(家属不在当地的,或者监护⼈属于共犯的,可以委托学校⽼师或者社区委派成年⼈陪同)。

3. 未成年⼈与成年⼈案件应当分案起诉。

4. 庭审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以外的合适成年⼈到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通知其他合适成年⼈到场。

5.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百七⼗⼀条规定,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属于可能被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的情况,都可以附条件不起诉;从侦查机关⽅⾯看,除了在附条件不起诉作出时需要参酌侦查机关移交起诉的意见外,还应当设置专门的程序来征询侦查机关的意见,并且将其意见附录于公诉案卷之中。

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极有可能出现不公开听证的情况。

具体流程:检察机关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机关通过对案件进⾏审查,包括与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害⼈以及侦查机关、社区等进⾏协商,或者举⾏听证会等程序后,认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原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具有悔罪表现,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条件时,按照现⾏检察机关内部的案件审批和讨论程序,对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案情复杂,涉及罪与⾮罪认定有分歧,以及是否应当附条件不起诉争议较⼤的案件,承办⼈还应当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程序送达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害⼈、侦查机关、社区,并抄送有关的机关或单位。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应对哪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应对哪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一、案情案例1:被告人某甲,男,时年15岁,中学生。

某甲以食物为诱饵,将幼女某乙(时年8岁)奸淫,使某乙处女膜破裂。

事后某甲威胁某乙说:“如果告诉别人就揍你!”某乙回家后告诉了其母亲。

被告人父亲得知后即带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犯罪负刑事责任?为什么?二、研讨综观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的各国刑事立法,关于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大致有两种立法方式:⒈规定处于该年龄段的人,只有被证明确实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时,行为人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否则就不负刑事责任。

这种立法方式最早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

罗马法规定,对已满7岁不满14岁的人,视其辨别能力确定其是否达到责任年龄,依此决定其是否负刑事责任。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66条也规定,未满16岁的人对重罪应否负刑事责任,要看行为人能否辨别是非。

1860年《印度刑法典》第83条规定,7岁以上不满12岁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行为人是否“达到知道怎样判断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足够的成熟程度”。

这种立法方式的基本特点在于,相对负责任年龄段里具体的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应否负刑事责任,不是靠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作出判断,而要由司法人员按照法律笼统的、原则的规定,对各个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和判定,这就对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法律意识和职业责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从理论上讲,如果有各方面充分的条件作保证并适用得好,这种立法方式的运用,能够符合具体案件中行为人责任能力有无的具体情况。

但是我们认为,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观点来看,这种立法方式把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行为人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重大原则问题完全交由司法人员裁决,过分扩大了司法的权限,易造成司法的不统一和不协调,甚至在立法上给司法中任意出入人罪留下了缺口,而且要求司法人员对这类案件逐案判定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也给司法工作过分增加了本可避免的困难。

总之,这种立法方式没有充分发挥责任年龄制度之立法本来应有的制约和统一司法的功能,因而我们认为,不宜给以过高的评价。

少年儿童权益保护法规

少年儿童权益保护法规

少年儿童权益保护法规一、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在安全、健康、教育等方面得到充分的保障,促进其全面发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保护、全面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

二、家庭保护第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教育、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迫使未成年人从事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

三、学校保护第八条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爱护学生,创设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九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预防未成年人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关注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四、社会保护第十二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等应当设置未成年人专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彩票等。

第十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产品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五、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公民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有。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探析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探析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探析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可以在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由法院做出裁定注销未成人的轻罪记录的一项制度。

本文介绍了域外前科制度的演进以及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进而分析了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困境,并提出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构建设想。

标签:未成年人;轻犯罪;前科消灭一、国外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介绍前科消灭制度发源于大陆法系的法国,自1791年《法国刑法典》中首次确立了前科消灭制度的雏形-—“恢复原状”制度以来,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一项刑事制度,俄罗斯、意大利、瑞典、韩国、日本、英国、加拿大等国我国台湾都设有类似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

纵观世界各国的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大多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进行了確认,给犯罪后真心悔改的未成年人融入社会重新做人提供了有力保障,避免了其某些“资格”的丧失和人格遭受歧视。

司法和立法实践表明,对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有良好的社会效应,且已成为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

二、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一)该制度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质上是要在宽与严之间寻求一定平衡,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顺应世界法治社会进步潮流,体现宽的一个重要亮点。

同时社会政治、经济以及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家庭教育等外在因素都会对其产生影响。

我们不应把责任都归咎于未成年人,如果给未成年人犯罪者贴上犯罪的终身标签,将导致他们受到不公平待遇。

因此,未成年犯的刑罚应区别于成年犯。

(二)该制度能体现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目的教育改造功能是我国刑罚对罪犯的一个基本功能,这一功能的充分发挥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根本保证。

刑罚的实施不是为了追求犯罪人引起罪责受处罚的目的,最终是为了通过对其实施刑罚的特殊预防直至一般预防,降低整个社会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一、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条款1 刑法在刑法当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为: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152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高法解释》第36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另外,我国人民检察院和最高法院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办理和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3 相关专门立法除了上述刑事法规中的规定以外,我国还专门制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法》。

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法规

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法规

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法规1. 引言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本文档将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2. 未成年人保护法2.1 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该法律于1991年9月4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2 主要内容-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 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3.1 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3.2 主要内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立足于教育和保护,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和心理健康教育。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教育。

- 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教育,并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家庭教育促进法4.1 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为了加强家庭教育工作,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4.2 主要内容- 家庭教育应当以德育为先,培养未成年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生活习惯和基本的法律意识。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教育、心理等方面的关心和保护。

- 政府、学校、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参与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第44条) 第四十四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遵循的方针、原则和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诉讼保障,以及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未成年学生学籍的规定。

本条第1款是关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所遵循的方针和原则的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重要的社会问题。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处罚适当与否,不仅关系到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前途,而且还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其意义超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罚的本身。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刑罚,一方面是对其所犯罪行的惩罚;但是更主要的是通过对其犯罪的追究,起到对其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目的。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刑事审判活动中一惯坚持的方针和原则,是新中国几十年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上述方针和原则是对我国数十年的惩治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司法实践的总结和宝贵的经验,实践证明,这是适合我国国情,适宜于惩罚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的。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主要是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生理、心理特点考虑。

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还不成熟,还处在健康成长的阶段,对于外界事物的影响反应较为激烈,容易冲动,不能够正确控制自己的情绪,容易产生过激行为,但由于其还处于没有发育成熟期,其所造成的危害与成年人犯罪存在着程度的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三章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四章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五章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三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二)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四)对本法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一、法定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年龄为十四岁。

这一规定是以人的生理和心理发展为基础,合理地界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起点。

二、触犯罪名未成年人犯罪触犯罪名的界定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法律界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触犯罪名和刑度分别适用的规定:(一)轻罪:如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诈骗、抢劫等罪名,适用惩罚条例的规定,即对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最高可由教育、警告、罚款等处罚。

(三)严重罪:如抢劫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制猥亵儿童等罪名,适用刑法中的重罪规定,即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可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三、刑罚限制我国刑法规定,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施行特别的刑罚限制。

这种刑罚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死刑和无期徒刑不予适用:无论犯罪性质如何严重,未成年人犯罪不得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

(二)如实供述立功:未成年人犯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社会有重大功勋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可适用缓刑和保外就医:对于能继续上学,参加劳动并有家庭抚养及监护人照顾的未成年人犯罪,可适用缓刑;对于行为严重,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犯罪,为减少其受到逆反心理的影响,应当适用保外就医。

四、司法保护(一)宣判时的口头告诫:对未成年人犯罪,宣判时对其家庭或监护人进行口头告诫。

(二)适用教育管制和收容教育:未成年人犯罪后,如果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适用教育管制或者收容教育等教育措施进行安置。

(三)适用辅助性措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除刑罚外,还可适用辅助性措施,如限制出入、劳动补偿、道歉赔偿、赔礼道歉等。

总之,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以司法保护为核心,同时也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触犯罪名的界定和刑罚的适用。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利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1.11•【文号】法释[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23•【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浅论我国现行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浅论我国现行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公关探索理论版183浅论我国现行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文/向本元(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6)摘要:我国现行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自1979年建立之初便一直沿用至今,是当时时代的产物。

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社会的发展在近几十年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然而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因素却也不断增多,从而导致现代社会未成年犯罪逐渐呈现了一些新的特征。

笔者借此分析我国现行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以此寻求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 未成年人犯罪 新因素 新特征一、形成背景及原因建国初期,我国法治建设被提上日程。

而我国的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建立一直都处于争议之中,直至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的制定与颁布,才正式地确定了我国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对内实行改革,对外实行开放。

从历史上看,这是中国的一个重要的成功的转折点,使得中国各个方面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同时也包括法治建设。

而我国现行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产生的。

(一)社会开放程度较低、经济落后建国初始,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都放在了发展重工业上,对资源实行集中分配,无疑遏制了社会的流动性。

这也间接阻碍了不同区域、不同群体、不同职业之间的交流。

与此同时,普通人民生活水平底下,难以维持温饱。

改革开放初期,全国大力践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普遍发展经济,但是社会转型十分缓慢,社会各个阶层都处于一种积极改变自身现状、创造更好生活环境的阶段,多数人民生活困难。

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心理也比较平衡,并不会有太多的利益冲突,利益格局相对稳定,收入差距小。

而未成年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成长起来,缺少犯罪的经济动机以及财产基础,故社会治安较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总体上也呈一种下降的趋势。

(二)未成年心理不成熟、认知水平低下改革开放前后,我国的未成年人群文盲犯罪和半文盲犯罪占百分之六十以上,文化层次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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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一、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条款1 刑法在刑法当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为: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152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高法解释》第36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另外,我国人民检察院和最高法院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办理和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3 相关专门立法除了上述刑事法规中的规定以外,我国还专门制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法》。

综上可知,我国虽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在刑事立法和专门立法中都有所涉及,但其深度和广度都还有待加强,在实践当中的应用更是我国司法界面临的难题之一。

二、当前立法的不足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之立法,当然始于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立法。

但有关专门性立法,则在20余年之后的1999年。

该年6月28日,我国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其不仅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方针、原则,而且具体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部门等预防犯罪主体的职责、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为预防、治理未成年人的犯罪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护。

但是,相对于早在100多年前就开始进行少年违法犯罪研究与立法的欧美国家来说,在该领域还尚处于萌芽和探索阶段,存在许多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从实体上讲,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设立刑事实体法律制度我们知道,故意犯罪,作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构成的犯罪,其是基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后果的认识,而在自己的意图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下发生的。

过失犯罪,作为应当预防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而构成的犯罪,其也离不开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判决能力。

具有必要的认识能力、判决能力、意志能力乃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因为,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要求行为人具有必要的认识能力、判决能力、意志能力。

没有这种必要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意志能力,就不可能构成犯罪,从而也就不能承担所谓的刑事责任。

这样,认识能力、判决能力、意志能力的阶段性差异,乃应在刑事犯罪的构成条件及其刑事责任的承担中得以体现。

但是,通观我国刑法的所有规定,在构罪上,除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限制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罪之外,其他方面没有任何区别;在量刑上,则除对未成年人规定不能适用死刑,以及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外,也再无其他特别规定。

即在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犯罪形态及其认定,以及刑罚适用种类(死刑除外)和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时效等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都未作任何区分。

这种在犯罪的认定上,对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不加什么区别,即严格以《刑法》为标准为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可以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但却制约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积极主动性,不利于及时地发现邪恶的苗头而防范于未然。

至于在量刑上,仅仅规定不能适用死刑,以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在刑罚具体运用的制度、量刑幅度的规定上,根本不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征、是非认识、判决能力、意志控制能力等与成年人的不同和差异,以至造成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上难以达到通过处罚达到有效预防、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理想效果,反而还易加重未成年人的心理负担,诱发其对社会的报复心理。

目前社会上出现不少的未成年累犯、惯犯,便是最好的例证。

其实,未成年人因为生理成长、心理发展、体能等方面的特殊性而导致的行为偏差,与成年人在深思熟虑后形成的明确犯罪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有着明显的差异。

这种差异决定着未成年人犯罪在所有犯罪之中的特殊性,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与对成年人犯罪的处罚相区别,有着犯罪认识论上的客观基础。

何况未成年人还具有较强的可塑性特点。

然而,现行刑事实体法律制度,却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二)从程序上看,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设置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如前所述,早在100多年前,美国、德国等欧美国家,就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有别于成年人,违法犯罪后可塑性强等特点,建立与对成年人刑事司法不同的少年司法制度。

联合国大会1985年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即《北京规则》,乃是对国际社会中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充分肯定。

但在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只有“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不公开进行”的原则性规定。

《刑事诉讼法》也只有少数条文就未成年刑事司法作了有别于成年刑事司法的规定,如第14条第2款关于“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152条第2款关于“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进行。

16岁以上不满18岁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等等。

其他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等环节,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与对成年人的刑事司法都没有什么区别,所适用的司法组织、程序、方式都是一样,从而难以适应有效预防、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需要。

(三)从预防、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实践过程来看,其着力点通常仅仅放在审判阶段上有效预防、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作为一项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公安、检察、法院等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

但在有关实践中,预防、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着力点,通常仅放在审判阶段上,以期望通过法庭审理(有的提倡审判延伸,即对未成年犯由审判人员适时回访,巩固审判效果)就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不可否认,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通过寓教于审的方式促使其悔过自新、认罪伏法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

但是,没有家庭、学校、社会等各界的有效配合,仍然难以达到预防、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目的。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不断攀升,未成年累犯、惯犯、再犯的屡见不鲜,就足以说明这一点。

其实,未成年人犯罪后,不仅得不到家庭、学校、社会的特别关爱,而且还受到歧视,如被宣告缓刑、免刑或者刑满释放后,没有学校可去学习,没有单位可去上班,就极易“破罐子破摔”,而由“坏小子”演变为“大坏人”,以致重新违法犯罪,从而难以达到预防、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目的。

(四)从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保护上来看,有关法律条款规定得过于原则、粗糙,缺乏可操作性,从而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条款进行分析,不难发现,许多条款规定得过于原则,有的甚至非常粗糙,缺乏可操作性,从而难以达到其预期目的。

例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9条规定:“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在该条中,只规定了对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不得歧视”,但对于何种行为属于“歧视”,却没有具体规定。

“歧视”作为理解范围较大的用语,对之内涵在法律上不作具体界定,在碰到类似情况时,无疑让有关单位和个人逃脱责任。

另外,对于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以及犯罪被宣告缓刑、免刑或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果加以歧视,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其应承担什么责任,受到什么处罚,也没有相应的规定,以致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大打折扣,甚至形同虚设。

这样,显然难以通过执行如此的法律规定而达到有效预防、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立法目的。

又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

”其中的“保障”,显然带有概括性、原则性、宣示性的特点。

只有有关法律对“如何保障”的规定作了具体的规范,并且对不按有关“保障”的具体规范操作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时,其才具有操作性。

但通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则无这些具体的规定。

这样,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于“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的这一法律规定往往无法落实。

如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未能得到法律援助,就是普遍现象。

即使在审判阶段,有的未成年人一旦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这样,无疑就难以“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就是因为法律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与之相适应,从而不具有操作性。

三、关于未成人刑事案件的执法困境和改良1、目前面临的执法问题建国以来,我国在研究、总结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规律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提出了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指导方针,并发展了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和政策措施。

如各级公安、检察机关要根据“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来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步建立健全适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点的办案制度,注意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名誉及其它合法权益,尽可能减少使用强制措施,尽可能做到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押分管,并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在学习和生活方面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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