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职务犯罪预防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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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 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
•例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持 有的股份变更为自己持有的股份
•(3)误区:在共同犯罪中,只对自己分的份 额负责,对自己未分或少分的份额不负责?
案例(1)
甲公司职员张某在wenku.baidu.com作中负责保管公章,并有权使用公 章与他人签订合同。2003年1月,张某私自以公司名义, 使用公章向乙公司借款二十万元后,携款逃走。
案例2 2002年底,刘某被任命为某国有企业经理。当
年底,刘某选择了每套价值近300元的丝被,用 于为单位职工发放福利。但在开具发票的时候, 他让采购点的老板多开了近1倍的价格,从中获 取差价11万余元。 随后,刘某用这些钱为其 所在部门添置了一部相机。过节期间,刘某所 在处室员工均拿到了最低1000元的奖金,一些 公务招待也从中支了钱。最后,刘某把剩余的 5.9万余元存到了自己名下。
二、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形
•股东在操作公司运作资金时会不会被认定 为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业务人挪用、侵占货款多少数额会被认定 为犯罪?
•公司是不是存在被侵犯专利、侵犯商业秘 密犯罪的隐藏风险?
•公司开展业务时会不会触犯商业贿赂犯罪 风险?
三、职务犯罪常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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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深圳市某电讯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南山区曙光大厦, 主要从事通讯产品的生产销售业务。2004年8月30日, 嫌疑人郑建忠到该公司任业务员,主要负责向公司客户 送货及收取货款。2005年7月份至2005年10月份期间, 郑建忠利用自己从公司客户手中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 分别从多家公司客户手中收取公司货款共计24630元人 民币后未上交公司,非法占为己有。郑建忠离开公司时, 将其在公司工作期间领取的一部手机(价值1600元)带走, 非法占为己有。
•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的特 征是,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包括: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等,这些人员在特定条件下也是贪污罪的主体, 也可以构成贪污罪。
(2)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案例1
我市某事业单位办事员杨某,负责采购工作,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采取虚报支出、伪造审批领导签字等方式, 骗取、侵吞国家财产近千万元。最终等待他的就是长期 牢狱生活。
•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查办和预防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一般 是公安机关管辖。看一组数据:
•2015年辽宁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 案 件 1139 件 1628 人 , 渎职 侵 权犯 罪 案件 438 件 705人,查办职务犯罪大案是1155件。我市2015 年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89件120人,其中, 查办贪污贿赂犯罪69件84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 20件36人,重特大案件14件27人,要案7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以甲公司的名 义向乙公司借款,而后携款潜逃,乙公司在签订借款合 同中没有过错,其认为张某是在履行职务,自己是借款 给甲公司,而非借款给张某个人,其合同安全应得到法 律的保护,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因此,张某的行 为侵占的客体是甲公司的财物所有权,客观上利用了其 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甲 公司由于对其职员管理的疏忽,应承担向乙公司还款的 法律后果,而甲公司则只能事后再向张某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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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罪 2、职务侵占罪 3、受贿罪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5、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6、挪用公款 7、挪用资金罪
•1 、 贪 污 罪 ( 刑 法
珍爱自我,远离犯罪
所以说,有小的 问题与错误不要紧, 要紧的是能正确认 识,及时改正 与其 “亡羊补牢”,不
如“未雨绸缪”!
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职务犯罪 二、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形 三、职务犯罪常见类型 四、公司、企业人员犯罪常见类型 五、诱发公司、企业人员犯罪的原因 六、珍爱自我 远离犯罪
一、什么是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 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 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 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广义上的职务 犯罪也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 务实施的犯罪。
第 382 条 ) 国 家 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是贪 污罪。
•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 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 的,以共犯论处。
2、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 主体认定以实际从事事务为准
•(1)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具体有以下 几类: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 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 公务的人员。
•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 公务的人员。
•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 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 务的人员,
案例2
马某为佛山某鞋业公司司机,2000年1月至2002年8月, 他多次向他人购买假路费发票,拿到单位报销。不到两 年时间,马某就骗取公司差旅费共95125元。
广东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身 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使用虚假发票报销的方 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 构成职务侵占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2年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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