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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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管理办法

劳动争议管理办法

劳动争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劳动争议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的定义和分类(一)劳动争议的定义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一)合法原则劳动争议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定标准。

(二)公正原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应当平等对待,公正裁决。

(三)及时原则劳动争议处理应当在法定的时效内进行,及时解决争议,避免矛盾激化。

(四)着重调解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当优先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和解。

五、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和职责(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职责(1)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2)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3)监督和解协议的履行;(4)定期向用人单位和工会报告劳动争议处理情况。

(二)人力资源部门1、负责劳动争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接待劳动者的投诉和咨询;2、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处理,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依据;3、对劳动争议进行统计和分析,提出改进劳动管理的建议。

(三)用人单位管理层1、对重大劳动争议进行决策和协调;2、确保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3篇)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3篇)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1、项目部必须设立相应的劳动纠纷处理调解小组,组长由劳务项目负责人担任。

2、施工现场如发生劳动纠纷时,调解小组必须及时妥善解决,化解矛盾,如项目部调解小组无法解决时,可以逐级向上报帮助解决。

3、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____申请仲裁。

4、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____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的,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6、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____申请仲裁。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2)是指国家对于劳动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和裁决的一套制度。

劳动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行政等方面的争议。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劳动纠纷的第一步是尝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相关机构(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会对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调解是一种快速、经济、灵活的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

2. 仲裁:如果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劳动纠纷就可能进入仲裁程序。

仲裁是指由独立的公正的仲裁机构负责裁决劳动纠纷。

仲裁程序通常比法律诉讼程序更简单和便捷,且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3. 法律诉讼:在某些情况下,劳动纠纷可能无法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就需要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劳动纠纷处理制度中,通常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或部门来负责劳动纠纷的处理。

这些机构包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争议法院等。

这些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劳动纠纷的公正处理。

此外,国家还会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对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标准进行规定,保障权益受到合理的保护。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11.30•【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8月06日【字体:大中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三章仲裁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维护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条例的适用范围、争议处理程序、处理方式和赔偿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

这些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种形式的企业。

二、争议处理程序1. 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解决。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协商机构,由企业代表和劳动者代表组成,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2. 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可申请调解解决。

调解机构由劳动部门设立,调解员由劳动部门指派,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3. 仲裁解决:如果调解也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部门设立,仲裁员由劳动部门指派,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4.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也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三、处理方式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对其进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2. 欠薪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未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3. 劳动条件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未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可以要求企业改善劳动条件。

4. 经济补偿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补偿金。

四、赔偿责任1. 企业因违法行为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2. 劳动者因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导致劳动争议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而制定的,它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式,明确了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健全协调劳动人事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平台,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重大问题,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第七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热门城市:隆昌县律师新河县律师辛集市律师蓬安县律师顺平县律师上饶县律师宜宾县律师洪洞县律师在公司中,职工和公司之间可能会出现劳动争议,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那么如果出现了劳动争议就要通过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条例93年

企业劳动争议条例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7.06•【文号】国务院令第117号•【施行日期】1993.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经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正文:----------------------------------------------------------------------------------------------------------------------------------------------------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1996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设立调解委员会,应当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接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省、地、州、市、县(市、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管辖范围仲裁劳动争议。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仲裁员的具体任职条件,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条省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央、省属驻长沙用人单位(含中央、省属驻长沙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和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劳动争议。

地、州、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的范围,由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的,劳动争议由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间提出。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劳动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

劳动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

劳动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区、县劳动局:现将劳动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劳部发〔1993〕244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附件: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1993年9月2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3〕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1993年9月23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的“辞退职工”是否指因违纪被辞退的职工?答:“辞退职工”既包括因违纪被企业辞退的职工,也包括国家和地方劳动法规规定的因其他原因予以辞退的职工。

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时是否需要提供企业发给的通知书?答: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应发给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

职工对此不服,申请仲裁,应提供该通知书或证明书。

如遇特殊情况,职工无法得到此类通知书,也可提供其他形式的书面材料(如旁证、自述),仲裁委员会应酌情决定其可否作为受理案件的依据。

三、《条例》第二条第(二)项中的“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分别包括哪些内容?答:这里的“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

“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实行改革,当时百废待兴国家为了发展经济大力扶持国营企业。

那时候为了保护国营企业里职工的合法权益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国家特意出台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但是这个暂行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内容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第二十七条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的规定。

(一)仲裁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仲裁时效具体来说就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1.仲裁时效为一年。

关于仲裁时效的期间,现行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民事权利时效为两年,特殊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一年。

劳动法的这一时效规定区别于民事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规定,旨在尽快地解决劳动争议。

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很复杂,劳动者难以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往往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尤其是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一些劳动者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农民工等明知权利被侵害,为了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保住饭碗,不会一发生劳动争议就去申请仲裁,往往是较后没有办法,迫不得已才去主张权利,这时候可能已经过了六十日的仲裁时效期间。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实现以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劳动关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妥善处理公司劳动争议,有效控制劳动争议的发生。

2.保障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3.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劳资双方长期、友好合作。

第2条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因公司开出、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第3条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划分1.XXX是劳动争议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劳动争议的起因、证据等信息的采集并根据情况综合分析,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法定原则和程序处理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回访、检查当事人调解协议执行情况并督促其执行。

3.调解委员会负责建立必要的制度进行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4.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XXX人员、管理者代表、工会代表组成。

管理者代表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第2章劳动争议的预防及处理原则第4条在进行劳动争议预防前须先明确劳动争议的类别及产生原因1.劳动争议的类别1)按劳动争议的主体可划分为个别争议、集体争议、团体争议。

2)按劳动争议的性质可划分为权利争议、利益争议。

3)按劳动争议的标的可划分为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争议,劳动报酬、培训奖惩等因理解和实施不同而产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1)劳动权利义务是否遵循法律规范和合同规范。

2)市场经济情况下的利益原则,使公司和员工之间既有共同利益和合作基础,又有利益差别和冲突。

3.劳动争议的预防措施针对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对劳动争议进行有效预防,常用的措施有以下四项:1)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下属的情绪和劳动关系矛盾,并协同人力资源部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5.03•【字号】鲁政发[1994年]41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4年〕4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处理劳动争议,必须以事实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1至3名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并向受理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劳动争议职工一方所有人员签名的全权委托书。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或者总公司、商店)设立一级调解委员会;在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设立二级调解委员会。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本单位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设有两级调解委员会的企业,一般应先经二级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一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八条省、市地、县(市、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一、什么是劳动争议一般说来,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的标的是劳动权利和义务,只有当劳动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或者劳动义务被非法拒绝履行时,才会出现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劳动争议的主体必须是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该用人单位的职工;其二,劳动争议的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由于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其三,劳动争议的客体是一方当事人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而提出的异议.二、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三个环节构成,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裁两审制,即自愿选择企业调解、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最终司法判决的处理体制.也就是说,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由地方人民法院做出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如当事人对第一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进入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下面,我们具体看一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三个环节:1.企业调解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共同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或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调解是当事人为解决劳动争议自愿选择的方式,不是必经程序,而且,劳动法对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并没有强制性条款.但是,根据当前劳动争议的特点和劳动争议处理的发展方向,我们不难看到,企业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将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方式对当事人而言比较快捷、方便,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调解委员会收集的信息,可以及时发现企业在管理方面及执行劳动法规方面的不足,及时改进,将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达到预防劳动争议,保护本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目的.2.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的组织机构主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办事机构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其裁决书、调解书均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和一次裁决制度.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国家授权的组织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仲裁委员会依法办案,具有司法特征,与劳动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是不同的,劳动争议仲裁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因此,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法院起诉时不能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3.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诉讼是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以司法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是司法最终解决劳动争议原则的具体体现,具体说来,就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以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前提,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江苏省劳动局:你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仲<1993>18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农林场圃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如农林场圃是企业,且争议内容属于《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军队企业单位与无军籍的企业职工、军队事业单位与无军籍的工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如属于《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暂行规定》精神,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有关规定精神,在目前情况下,退休人员是可以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而从事工作的,并且应签订聘用合同。

因此,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属于《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三、按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1993年第111号)和《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的精神,职工离岗退养和停薪留职期间仍是该企业职工。

职工离岗退养或停薪留职期间要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应与原单位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停薪留职期间,本人继续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关于劳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5篇

关于劳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5篇

关于劳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5篇篇1第一条合同目的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劳动合同争议处理机制,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劳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与员工之间因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所产生的争议处理。

第三条争议处理原则一、遵循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二、坚持公正、公平、及时、高效处理争议;三、倡导双方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四条争议处理机制一、协商1. 劳动合同争议发生后,双方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2. 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二、调解1. 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可提交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2. 调解过程中,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意见,查明事实,依法进行调解;3. 调解结果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三、仲裁与诉讼1. 若争议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证据与程序一、双方应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书面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邮件、通讯记录等;二、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三、处理争议时,应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六条处罚与追责一、对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违约责任;二、若因一方违法行为导致争议,该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对于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将严肃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劳动合同管理一、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劳动合同合法、合规;二、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三、对于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依法进行,并妥善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7年12月29日十届XXX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计划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告竣和解协议。

1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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