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课一等奖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走进立法司法机关:模拟法庭审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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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标志牌是否齐全、到位,人员是否到庭。)

书记员:请当事人、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就坐结束)

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2、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4、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摄像;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关闭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摄影、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本案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审判员,本案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全部到庭,本案开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坐下。

核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原被告双方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等身份信息。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张小飞,男,200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未成年学生,住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和平路28号。

法定代理人张丽华,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和平路28号。系原告之母。

徐磊, 诸暨市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今天原告张小飞、法定代理人张丽华及律师徐磊均到庭。

关玉玲:我是被告关玉玲,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平安路20号。

被告委托代理人:袁翔瑜,诸暨市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原被告对当事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上述人员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诸暨市行知小学模拟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今天在此模拟审理原告张小飞与被告关玉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冯天其负责审理,书记员张东曼担任法庭记录。于倩、赵友全为人民陪审员陪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4、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和解、进行辩论、请求法庭调解、陈述最后意见、提出上诉的权利;

5、原告还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还有应诉、答辩、提出反诉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原被告方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回避?

(看向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看向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提起讼诉。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17年2月11日18时20分,原告张小飞驾驶两轮摩托车经过浣东街道

东湖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被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上述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原告与被告应为同等责任。经医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急性创伤失血性休克、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胰尾挫伤、后腹膜血肿等。治疗中,原告的脾被医院予以了摘除。为治伤,原告遭受了下列经济损失:医疗费12318.40元、伤残赔偿金71916元、护理费840元、营养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补课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000元,以上共计101774.40元。经鉴定,原告现已构成8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拒不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12318.40元、伤残赔偿金71916元、护理费840元、营养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补课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000元,以上共计101774.40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致

具状人:张小飞

法定代理人:张丽华

2017年5月 16 日

审判长:原告就诉状上所陈述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外有无补充或变更?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补充意见。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作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答辩并陈述答辩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委托代理人: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关玉玲,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平安路20号。

答辩人就本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张小飞严重违反了国家的交通法律法规

国家早就明文规定,只有满18周岁的成年人才能接受驾驶培训,且须在考试合格并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后才准许驾驶机动车;国家早就明确规定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而原告在不满18岁的时候根本就不可能取得驾驶证。原告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非法驾驶机动车上路才与答辩人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原告遵纪守法,如果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依法履行了对原告的监护责任,不准许原告驾驶机动车就不会发生这次交通事故。因此,原告在这次交通事故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基于原告的重大过错,故答辩人不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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