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侵权责任法的学校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概述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在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其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由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学习或者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幼儿园,通常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电化教育机构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的明显进步,近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据统计,我国在各类教育机构学习的人员总数已经达到甚至超过我国总人数的五分之一,其中,绝大多数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再考虑到其父母、近亲属,可以说在教育机构就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牵动着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心。
但一个严峻的事实是,近年来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一些重大恶性事故也有发生。
导致在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情况:(1)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引起的人身损害;(2)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或者其他物品不合格引起的人身损害;(3)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4)因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引起的人身损害;(5)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组织学生进行实验教学或者劳动时发生的人身损害;(6)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造成的人身损害;(7)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出现的人身损害;(8)校外人员在校内造成的人身损害;(9)因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10)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人身损害;(11)其他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发生的人身损害;因这些原因而导致的在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的人身损害,有的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有的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没有过错,应当由第三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校园侵权责任划分的规定
一、校园侵权责任划分的规定1、直接的责任形态和间接的责任形态这是侵权责任的最基本的责任形态。
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是责任是有行为人自己承担,还是有与其有特定关系的相关责任人或与某种物件有管领关系的人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直接的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间接的责任形态。
2、单方的责任形态和多方的责任形态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看侵权责任是有侵权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还是有双方的主体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单方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多方责任心态。
3、单独责任形态和共同责任形态这种类型的判断标准是从加害这一方来考虑的,如果侵权责任是由加害者的一个人单独来承担就是单独责任形态类型,如果是多个加害人,那么侵权责任也会由一个承担向多人共同承担变化,这种后者的承担类型就是共同责任形态。
二、校园侵权行为导致未成年学生损害的学校责任1、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校园侵权民事责任赔偿规定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学生在校受伤赔偿标准
学生在校受伤赔偿标准
学生在校期间受伤是一种常见的情况,而学校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和教育机构,
对于学生在校受伤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学生在校受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方面。
以下将对学生在校受伤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学生在校受伤的医疗费用赔偿标准,学校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因
意外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具体而言,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费、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学校还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康复治疗和康复费用的赔偿,以确保学生能够尽快康复。
其次,对于学生在校受伤造成的误工费,学校也应当进行赔偿。
学生因受伤而
导致的误工期间,学校应当按照学生的实际工资标准进行赔偿,以补偿学生因受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外,对于学生在校受伤导致的伤残赔偿金,学校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伤残程度和影响程度进行合理的赔偿,以补偿学生因受伤而导致的身体功能永久性损伤所造成的损失。
最后,对于学生在校受伤所导致的精神损害,学校也应当进行赔偿。
学生在校
受伤可能会导致其产生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学校应当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以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和痛苦。
综上所述,学生在校受伤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学生权益和学校责任的重要问题。
学校应当充分重视学生在校受伤的赔偿问题,合理、及时地进行赔偿,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校园安全。
希望学校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学生在校受伤赔偿标准问题,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的法律责任
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的法律责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这些伤害可能是由于校园欺凌、课堂意外、体育活动事故等原因引起的。
对于这些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的情况,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呢?本文将从学生、家长、学校等角度,探讨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的法律责任。
一、学生的法律责任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学生自己是否存在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未成年学生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这意味着14岁以下的学生无法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而对于14岁以上的学生,他们在校内若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依法可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学生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当学生的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依法需要赔偿的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学校中的学生在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他人受伤时,学生及其家长应负有赔偿责任。
因此,学生在校内不仅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还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家长的法律责任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时,家长也应当对此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家长有责任监护和教育自己的子女,保障他们健康、安全的成长。
如果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是由于家长监护不力、疏忽职守等原因导致,家长可能会面临相关的法律责任。
同时,家长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家长在其子女未成年期间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负有监护责任。
如果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他人受伤时,家长可能会被要求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三、学校的法律责任学校是学生在校内发生伤害的场所,因此学校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学校有义务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为此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
当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时,学校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学校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的行为负有一定的监督责任。
如果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内伤害事件,或者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来预防伤害事件,学校可能会被要求赔偿受害学生的损失。
学校负责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频发,涉及学生、教师、学校等多方利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肩负着培养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责任。
本文将以一起校园伤害事故为案例,探讨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2019年3月,某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伤害事故。
在该校八年级(2)班的一节体育课上,学生张某在跳高练习中,不慎从跳高台上摔下,导致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家长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不善、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张某在练习过程中没有遵守纪律,自行攀爬跳高台,导致事故发生,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体育课上受伤,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学生的安全。
虽然张某在练习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学校在安全教育、设施设备、现场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不足,未能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因此,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 学校承担的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应承担以下责任:(1)安全教育责任: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设施设备责任:学校应确保体育设施的完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3)现场管理责任:学校应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学生在体育活动中遵守纪律,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四、案例启示1. 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通过开展安全知识讲座、组织安全演练等活动,让学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技能。
2. 学校应完善设施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学生受伤学校责任怎样界定?
For a girl who has been injured, the only thing she learns and understands is to be strong.(页眉可删)学生受伤学校责任怎样界定?《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们每天都可以看到全国各地的中小学因为各种原因,总会发生学生受伤的事件。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更是国家的未来,学生受伤定责的问题理所当然的会引发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今天,就为您从法律的角度剖析学生受伤学校责任有哪些的相关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1、《侵权责任法》的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是否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是否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实务中存在争议。
而在《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适用公平原则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条文。
该条例第13条规定:“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学生在上海学校受了伤,即使学校没有责任,只要诉至法院,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让学校承担适当的经济补助。
当然前提是学生及监护人也没有过错才可适用公平原则。
二、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存在责任以上归责原则可以看出,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时,学校是否具有过错至关重要。
学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中学发生一起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事故发生后,受害学生家长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责任,但学校认为自身无过错,拒绝赔偿。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学校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以及赔偿责任等。
二、案例分析1. 学校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
在本案中,受害学生在学校内遭受伤害,学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首先,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然而,本案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其次,学校在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当。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及时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然而,本案中学校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受害学生伤势加重。
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事故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本案中,学校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进行调查和核实,违反了相关规定。
此外,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学校应当组织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
本案中,学校未组织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
3. 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学校因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赔偿责任的承担上,学校可以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与受害学生家长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受害学生家长与学校协商未果,最终选择诉讼途径。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影响
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 、 管理职责 , 从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构学习 、 生活期间受 到人身损害的 , 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
的, 学校的责任应当属于自己责任的范畴。其二, 由于学 I 对于学校在伤害事故中的过错( 任, 主要体现为违反法定 校没有尽到教育、 管理职责, 从而导致学生受到其他学生 I 义务) , 需要由学生( 监护人) 承担举证责任。
监护关系说 、 准行政法律关 系说 、 同法律 关系说 、 合 教育 I 作了特殊规定 , 于责任类型化条款 , 属 其第三十二条规定
法律关系说等观点,并因此导致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 I 了监护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幼儿园、 责任性质的严重分歧。监护责任说在学者、 法官, 特别是 I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民事侵权责任,第四十条规定
I 一款确立 了学校的 自己责任 与替代责任 ,将学校的责任
、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性质的嬗变
侵权责任形态 , 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中 , 根据不 同的 I 定性为违反法定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二款确立了学 校的
侵权行为类型 的要求 ,侵权 责任在不 同的当事人之间进 I 补充责任 。 行分配的表现形式。 换言之, 即侵权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 I 从内容方面考虑, 《 办法》《 、 解释》 排除了学校在学生 中的不同当事人按照侵权责任承担规则承担责任的基本 : 伤害事故 中的监护责任 。但是从立法意义而言 ,部 门规
学校侵权责任制度的探析
学校侵权责任制度的探析【摘要】近年来,未成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繁发生,不仅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不幸和痛苦,同时也给学校和教师造成管理上的困惑和不安,由此而引起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随之也成为当前民事案件中一种居高不下的新型案件。
为此,本文拟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所涉及的安全保障义务、举证责任、责任形式等疑难法律问题作一初步探讨,期待能对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实际处理以及今后的立法工作有所启发和裨益。
【关键词】学校;侵权责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随着我国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并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的不断进步,我国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制度设计以及司法实践必将不断完善,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也将趋于准确,进而逐步达到统一。
笔者对此做如下几个方面的探析。
(一)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宜统一承担侵权责任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可能是侵权责任,也可能是合同责任。
这两种责任无论从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范围、举证责任各方面都有很大差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两种责任出现竞合,当事人有选择的权利,但笔者认为,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宜统一承担侵权责任,不宜以违约责任处理。
其理由:其一、合同上的附随义务是合同责任在局部区域的成功扩张,并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产生,但合同和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起来的,两者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
其二、合同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主要有两种情形,即加害给付和具保护性功能的附随义务的违反,它们都属于积极侵害债权的行为,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因此,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利益。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比,主要是在归责责任原则上因采严格责任原则似乎对受害方有利。
但安全保障义务大多是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它同样以过错为条件,因此受害方主张违约责任的优势并不能体现出来。
相反,我国并没有区分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而规定不同的时效期间,而是统一规定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在责任范围上,侵权责任可以包括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这在合同责任中就很难实现。
学生伤害事故与责任
(1)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2)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则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具体规定,参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第三人的责任。
四、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的责任承担规则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当事人
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在实体法律关系上,学校应当是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赔偿责任的承受者。在诉讼法律关系上,学校应当是被告,受到伤害的学生向学校请求损害赔偿。
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是受到伤害的学生或者他人。受到伤害的是学生的,学生是赔偿权利主体,如果该学生是未成年人,在诉讼中作为原告,其亲权人或者监护人是监护人。至于学生自己应当承担责任或者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侵权法的规定确定责任,学校不是当事人,不是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订立有学生伤害事故保险合同的,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确定赔偿关系。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需要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是赔偿义务主体,赔偿权利主体可以继续向学校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三、三种不同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类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其条件非常清楚,即受到损害的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受到伤害的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是否予以区分,其实在1988年制定《民通意见》时,就想解决的,但都没有提出解决的办法。在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时对此也没有解决。在制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仍然采取同样的归责原则处理。《侵权责任法》根据实际情况和侵权法法理,最终作出这样的规定,确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人身损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解决了这个问题。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被侵权人主张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证明成立的,直接推定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有过失。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主张无过失的,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学校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探析
学设施, 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 后果的事故" .这里的 "学校" 既是场所概念也应是法
上有所减少, 即只限于一定的教育, 管理职责, 不包括 三者之间的平衡关系, 有利于推进我国教育法制的健 保护职责. 全发展. 2. 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归责于上" 已经 (一 ) �侵权责任法� 关于学校伤害事故归责原则 成为转承责任的发展趋势, 即主要由用人单位或者监 的立法进步 护人承担责任. 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 34 条规定, 学校 �侵权责任法� 的出台, 较之以往相关的法律 , 法 教师在教育和教学活动中,其行为疏于执行职务, 其 规, 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和进展: 行为的后果属于职务行为.当其行为不当, 违反法律 1.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学校伤害事故侵权归责体 规定的义务, 造成学生伤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 学校 系 . �侵权责任法� 以第 38条 , 39 条为核心建构起对 应当承担转承责任 (替代责任 ) . 学生伤害事故比较完整的归责体系. 其中, 包括一般 3. 第三人侵害中的法律关系及归责原则. � 侵权 原则 (第 6 条 ) , 适用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推定过错 责任法� 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 生活期间, 受 (第 38 条 ) ,适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一般过错 到学校以外的人员人身侵害的, 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 原则 (第 39 条 ) 以及未成年学生受损学校承担的补充 权责任.对此 , 应当根据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性 责任 (第 40 条 ) , 公平分担损失 (第 24 条 ) , 不承担责 质, 确定适用的归责原则 .如果第三人不能承担或者 任和减轻责任规定等, 从而对于处理相关案件, 明确 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 而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 具有 责任归属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过错的 , 则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 区分不同学生主体, 规定不同归责方式 .由于 15
学校事故责任辨析——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的解释论考察
[ 关键词】学校 事故 责任 ; 全保 障 义务 ; 充责任 安 补
【 者简 介】 特 , 外经 济 贸易 大学 法学 院副教授 , 士生 导师 , 国人 民大 学 民商事 法律 科 学研 究 作 马 对 硕 中
中心兼职研 究员 , 法学博 士 。 北京 10 2 009
[ 中图分类号】 F 2 D 5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4 44 02 7—07 - 7 10 -43( 1) 2 0 06 0
学校 自当为其管理下的学生人身安全负责① 。学校
一
、
问题 的提 出
事 故 是 一 个 一 直 困 扰 中 国教 育 事 业 的老 问题 。 我
国 曾经 出台 过一 系列 行 政 规章 、地方 法 规和 司法
是 否包 括上 学 、 学 、 校 、 校途 中发 生 人 身 损 害 事 故 ?笔 者认 为 , 键 在 于途 中是 否 处 于 教育 机 构 的管 理 之 下 , 果 学校 组 织 上 学 、 学 。 放 返 离 关 如 放 或者 在 学 校 班 车 之 上 , 属 于 “ 则 在幼 儿 园 、 校 或 者 其 他 教育 机 构 学 习 、 活期 间 ” 如 果 学 生 自行 上 学 、 学 、 校 、 校 的 , 途 中应 当处 于 学 生 ; 放 返 离 在 其监 护 人 保 护 之 中 , 生 事 故 的 与 学 校 无 关 。侵 权 法 出 台之 后 。 条 的 解 释 论具 有 重 要 的 实 务 价值 。 发 法
21 , 0 1年 校车事 故 频发 , 校事 故 的责 任 问题 学
纳入公 众视 野 。继 甘肃 省庆 阳市 “ 1 1 ” 大交通 1 ・6 特
解释 , 但其 中冲 突杂芜 之处 颇多⑦ 20 。 09年《 侵权 责 任 法 》 3 、94 第 8 3 、0条 承 前 启 后 , 门规 定 了学 校 专
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
楼主你好1、首先关于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的问题:若您的孩子在10岁以下,那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若您的孩子是10岁以下未成年人,那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学校若尽到了看管保护义务,那么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2、关于肇事者(肯定是小孩子,在民法上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及其父母的责任。
根据我过《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又根据我过《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故,综上所述,您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要求学校与肇事者家长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主要责任:推倒孩子的人。
如果要请求赔偿,应当向推倒你孩子的人父母的要求赔偿。
次要责任:学校。
学校有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任何伤害,学校都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学校和侵害人的父母都应当作出赔偿。
赔偿的标准这个好象没有,主要是要求责任人承担你孩子受伤后,医疗费用、营养费用以及补牙的费用。
补牙的费用可以到医院咨询。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小孩在学校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孩在学校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现在⼯作⽣活⽇益忙碌,家长⽆暇顾及⼩孩,还在在很⼩的时候就开始上学。
那么如果⼩孩在学校受了伤,例如摔倒、和同学打架等。
这样的情况,⼩孩的⼈⾝损害责任是谁的责任呢?店铺⼩编为⼤家解答,⼀起来看看吧。
⼩孩在学校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像孩⼦⼀类的⽆民事⾏为能⼒⼈在学校上学的时候,若是受到了⼈⾝损害,由校⽅承担侵权责任。
但若是校⽅有证据证明其尽了相应的管理义务、看护义务除外。
即若是校⽅想要免责,其需要提供其尽了应尽的照顾看护义务⽅可。
将孩⼦送到幼⼉园⼀类的学校时,家长的监护权是暂时转移给了学校的,所以上诉条款清晰明了。
《民法典》第⼀千⼀百⼋⼗⼆条;【侵害⼈⾝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和侵权⼈就赔偿数额协商不⼀致,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若为孩⼦购买了保险,那么保险也会赔付⼀部分。
所以综上⽽⾔,孩⼦在学校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学校是要承担责任的,若是打架造成,则由加害⼈承担侵权责任,校⽅承担补充责任。
注意⼀点,若是校⽅能够证明⾃⼰尽了应尽管理义务的,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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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理解(转载)
对《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理解(转载)对《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理解(转载)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员⼈⾝损害的,由侵权⼈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员,是指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学⽣和其他⼯作⼈员以外的⼈员。
这些⼈员实施侵权⾏为,应当⾸先由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法找到这些⼈员或者是其没有能⼒全部承担侵权责任时,才由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与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相应的补充责任,⽽不是全部责任。
在第三⼈侵权的情况下,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要件之⼀是须有未尽管理职责的⾏为,主要表现为不作为。
不作为构成侵权的前提是⾏为⼈须有作为的义务,对于学校等教育机构⽽⾔,作为的义务来源主要有两个:⼀是当事⼈的约定,例如,私⽴幼⼉园或者全⽇制幼⼉园与⼊托⼉童家长之间的特殊约定;⼆是法律的规定,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学校以及其他类似的教育机构对⽆民事⾏为能⼒⼈、限制⾏为能⼒⼈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例如,《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和教职⼯安全。
《未成年⼈保护法》第⼆⼗⼆条规定,学校、幼⼉园、托⼉所应当建⽴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的⼈⾝安全。
学校、幼⼉园、托⼉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园安排未成年⼈参加集体活动,应当防⽌发⽣⼈⾝安全事故;有时体现为对⽆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教育、引导义务,例如,对⽆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进⾏⼈⾝安全教育、危险防范教育等;有时体现为对⽆民事⾏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管理义务,例如通过制定学校的规章纪律,对学⽣进⾏管理,通过给予⼀定的处分,对学⽣的违纪⾏为进⾏惩戒等。
高校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认定及应对——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蔡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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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市 广 播 电视 大 学 , 苏 南 通 2 60 ) 南 江 20 2 ( a t gR do& T n e i , a t gJaguC ia2 60 ) N n n ai o VU i rt N n n in s h 20 2 v sy o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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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自上世纪 九 十年 代 末 高 校 扩招 以来 , 等 高
响 和带来 沉 重 的经济 负担 。围绕 高校学 生伤 害事 故 责 任如 何认 定 、 学校 无过 错是 否应 当赔 偿 , 如何 有效 防范校 园伤 害事 故 的发 生等 问题 , 学界 众说 纷纭 , 实 践 中因此而 产生 的大 量法 律 纠纷成 为 困扰 学校 和学 生 家 长 的难 题 。2 1 00年 7月 1日 , 中华 人 民共 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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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学生民事侵权纠纷中的责任
学校在学生民事侵权纠纷中的责任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学校作为教育管理者及学生教育的主要场所,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学生民事侵权纠纷在学校中时有发生,如何分析学校在民事侵权纠纷中的责任,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学生民事侵权纠纷的概念、法律依据、学校责任三个方面阐述学校在学生民事侵权纠纷中的责任。
一、学生民事侵权纠纷的概念学生民事侵权纠纷是指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因他人或学校的侵害而受到财产损失、身体或精神损害等不良后果,从而引发纠纷的行为。
学生民事侵权纠纷分为内部纠纷和外部纠纷。
内部纠纷是指学生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例如同学之间的财产损失或身体伤害等;外部纠纷是指学校与学生或学校与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例如学生在学校食堂食用不卫生的食物后患上食物中毒等。
二、法律依据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对学生民事侵权纠纷具有重大的影响。
有关法律规定学校在教育管理中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保障学生权益。
下面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负责对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并对学生的各种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及时为学生维权、复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在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中,因提供服务过程或者行为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法律规定都强调学校在学生民事侵权纠纷中的重要承担责任。
三、学校责任1.安全责任学校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必须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对于学生在校内和校外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直接的管理和保护责任。
如,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的,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并承担侵权责任。
2.监管责任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应对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进行监管,及时发现、防范和处理各种可能发生的问题。
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的责任应对
相关。遂楚某将学生白某和某小学诉至法院,请求 赔偿损失。
问题缘起
近年来校园未成年学生受伤害现象日益增多, 学校和学生及其家长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他们之间 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张。特别是2010年南平13名小学生 被砍杀(8死5伤)的血案更是引发了全国对未成年 学生人身安全的高度关注,而学生在学校受到意外 伤害等一系列校园侵权案件也屡见不鲜。校园侵害 案件不仅对学生本人和其家庭造成很大痛苦,而且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维权意识的增强,损害赔偿 数额与日俱增,家长与学校都很难承担。
“门至门原则”—学生进 校门到出校门期间参加的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二、校园侵权案件学校担责的依据
很多学校也不禁要问,无论是学校和老师做得近乎 完美了,为什么意外发生了学生的伤害事件,学校还 有承担责任呢?我们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学校在校园侵权案件中需要承担责任的理由主要是 因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特殊的法律关系,这种特殊 的法律关系,是处理校园伤害案件的基础。未成年学生 离开监护人之后,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处于学校的 管理范围之内,学校究竟对于在校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负有何种义务,与学校之间处于何种法律关系,是学校 承担校园侵权案件中民事责任的依据。对此,教育法、 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学 术界的观点主要有:委托监护关系说,契约关系说和教 育管理关系说。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 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 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 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 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 他活动的;
学校有权签免责协议书吗
在学校教育过程中,涉及到学生安全、活动组织、课程设置等多个方面,因此,学校为了保障自身权益,有时会与学生、家长或其他相关方签署免责协议书。
那么,学校有权签署免责协议书吗?以下将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一、免责协议书的概念免责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明确权利义务,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的协议。
在学校教育领域,免责协议书主要包括学生安全协议、活动免责协议等。
二、学校签署免责协议书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订立合同,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学校与学生、家长或其他相关方签订免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
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免责协议书,可以明确双方在事故发生时的责任,有利于减少纠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在组织活动、开设课程等过程中,签订免责协议书,有助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学校签署免责协议书的注意事项1. 公平合理学校在签署免责协议书时,应确保协议内容公平合理,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学生、家长或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2. 明确责任协议内容应明确各方在事故发生时的责任,避免因责任不清而引发纠纷。
3. 合法合规学校在签署免责协议书时,应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4. 公开透明学校在签署免责协议书时,应向学生、家长或其他相关方充分说明协议内容,确保各方知情同意。
四、结论综上所述,学校有权签署免责协议书。
在签署过程中,学校应遵循公平合理、明确责任、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减少纠纷。
当然,学校在签署免责协议书时,还需注意协议内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避免因协议问题引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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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给学校的责任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关于学校方面的责任有三条,即:“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该法的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该法的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两条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即过错,它包括故意和过失,同时还包括无过错责任即第七条的规定。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中作了规定,该规定指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效果还是很好的,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主要问题是,对于不同年龄的未成年学生在受到损害的时候,学校是否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新的《侵权责任法》删除了“保护”,“保护”应该属于监护责任范围的,具有一定的身份关系。
2005年12月26日实施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第十六条:在正常的教学时
间内,未成年人在校园内正常活动过程中因非第三者原因遭受伤害,如摔伤、跌伤等,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未成年人在校园外遭受人身伤害,区别以下情形处理:(一)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按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二)伤害不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已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仍不能阻止损害发生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正常的教学时间”是指按照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计划,属于教学、课间休息、学生自习的时间;按寄宿制学校的规定,学生应在校时间均应认定为“正常的教学时间”。
学生上学进入校园以前及放学离开校园以后的时间不应认定为“正常的教学时间”。
《侵权责任法》根据民事行为能力对学生作出了区分,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个层次,规定不同的规则。
第一,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学校要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是侵权责任还是管理责任?法律未明确。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侵害的,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应当根据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性质,确定适用的归责原则。
如果第三人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而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具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