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收费行为.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计价格[2002]792号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颁布单位:国发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文件颁布文号:计价格[2002]792号颁发日期:2002年05月27日实施日期:2002年05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委: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我们研究制定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让学生及其家长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大措施。
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
各地区、各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对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在2002年秋季学前( 8月引日前)建立起来。
附件:《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收费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制止学校乱收费行为严肃教育收费纪律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制止学校乱收费行为严肃教育收费纪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02.19•【字号】洪教监字[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制止学校乱收费行为严肃教育收费纪律的通知(洪教监字[2008]5号)各县区教体局(办)、直属学校、企事业办学校、民办学校:今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后,我局陆续收到群众反映学校收费的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擅立收费项目。
有的收取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书费、杂费、服装费、水费、体育俱乐部会员费、有的高中学生缴纳了择校费后再收取学费等;二是超标准收费。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借读生的借读费和高中的学费、代办费及寒假毕业班学生补课费、民办学校收费等收费标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有的学校明知故犯,擅自提高标准收费。
三是收费行为乱。
有的学校对属于其招生地段范围的生源仍要求收取借读费;有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没有退回2007年秋季学期国家课程的教科书的书费;有的高中学校没有结清上学期书费;有的学校没有及时发放困难家庭学生的政府补助;有的学校收费不开票据,或者不开正式票据,或者多收少开。
这些问题直接损害了学生家长的利益,损害了政府教育的形象。
必须引起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高度重视。
下面,为进一步严肃教育收费纪律,制止学校乱收费行为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责任。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公办学校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重要意义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切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落实收费工作责任制。
明确责任分解,狠抓工作落实。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年级组长、班主任老师为直接责任人;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改进服务态度,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 )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着眼教育公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源头治理,为教育改革发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一)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为重点,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严格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各级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中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规定,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加强对涉及教育事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
(二)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
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合法权益,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附属机构。
第三条学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学校收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程序等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合理负担原则:学校收费应合理确定,不得加重学生、家长负担。
(四)收支两条线原则:学校收费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五)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分开原则:学校提供的服务性收费与代收代管费用应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第二章收费项目与标准第四条学校收费项目分为两大类:(一)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学生保险费等。
(二)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校服费、床上用品费、教材费、选修课程费等。
第五条学费、住宿费等教育收费标准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条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学校代收代管费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学生自愿原则: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服务性收费项目。
(二)成本补偿原则:代收代管费用应据实收取,不得盈利。
(三)公开透明原则:代收代管费用项目、标准、结算方式等应公开透明。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学校设立收费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收费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收费应实行统一管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学校收费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降低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学校收费应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取得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第十二条学校收费应使用合法票据,不得使用无效票据。
第十三条学校收费应实行收支两条线,将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十四条学校收费应实行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程序等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
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范文治理教育乱收费,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
下面是一些可能的措施:1.建立监督机制:建立教育乱收费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调查学校及相关机构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
2.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学校及相关机构管理层对教育乱收费行为的责任,对涉及的具体责任人进行追责。
3.加强信息公开:推动学校及相关机构公开收费标准、费用明细和收费依据,让家长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教育经费使用情况。
4.加强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对教育乱收费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5.加大惩处力度:对于发生乱收费行为的学校及相关机构,可以采取停业整顿、吊销办学许可证等严厉措施。
同时,对涉及的个人进行处罚,如罚款、公示等。
6.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加强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通过曝光教育乱收费案例,引起公众关注,推动相关部门重视治理工作。
7.加强家长权益保护:建立家长维权机制,鼓励并支持家长举报教育乱收费行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8.加强教育经费监管:加大对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确保教育经费用于公益事业,防止滥用和浪费。
综上所述,治理教育乱收费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加强监督、明确责任主体、加大处罚力度等措施,来有效预防和严惩教育乱收费行为。
同时,也要加强教育经费的监管,确保其用于公益事业,保护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范文(2)一、为建立健全教育收费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深入治理和严肃查纠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教育收费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
违反规定进行乱收费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三)违反规定以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五)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六)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为规范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收费行为
为规范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收费行为,现将2006学年本市主要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集中公示(见表格)。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2006学年)
2006年8月25日
上海市主要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览表
2006年新学年起,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杂费,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调本市中小学生课本和作业本费。
各有关学校应严格按照本市教育收费公示的要求,做好各自的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欢迎市民参与监督,可拨打市价格投诉中心电话12358或市教委热线52381363投诉举报。
等教育
注:1.凡学校招生简章公布收费标准低于正式公示标准的,按招生简章公布标准执行;招生简章公布的收费标准高于正式公示标准的,按正式公示标准执行。
2.上述标准和收费政策以文件为准,可登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上海市价格信息网
()查询。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潮州市教育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潮州市教育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4.04•【字号】潮发改价〔2019〕96号•【施行日期】2019.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中小学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粤府办〔2018〕11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区分公办义务教育、民办义务教育、公办高中、民办高中,实行分类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含教科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
其中,公办义务教育、公办高中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民办义务教育学费、住宿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不同项目的市场竞争程度实行不同管理方式;民办高中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学费义务教育。
国家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小学一年级学生免费提供学生字典。
鼓励和支持民办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民办学校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学生免除学费标准应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
取消民办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学费分段制政策。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的具体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在新学期或新学年执行(其中:湘桥区、枫溪区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具体收费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后,由区发展改革局提出调整意见转报市发展改革局批准后执行;潮安区、饶平县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具体收费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区、县发展改革局批准执行。
2021年高校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方案
2021年高校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各处室、学院,附属医院: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就做好我校2021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主要任务(一)规范各级各类教育收费行为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
不得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严禁以改革为名乱收费,坚决纠正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收费、“校中校”等违规行为,防止公办学校优质办学资源异化和流失。
(二)严肃惩治虚报冒领民生资金问题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工作部署,坚决惩治虚报冒领套取各级各类教育资助资金问题。
健全“精准助学”工作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坚持阳光操作,完善资金下拨机制,推广集中发放办法,减少资金拨付中间环节,做到按月发放;强化资金管理,建立结余资金清退和抵扣制度,明确结余资金清退程序,实现学生资助的全过程管理及资助资金的精准管理,确保国家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到人,杜绝将结余资金抵顶配套或挪作他用。
加大对资金使用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虚报骗取、克扣冒领、贪污挪用等行为和权力寻租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责问责,保证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惠及学生。
二、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把治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重要政治责任,进一步落实“管行业管行风”的责任,层层传导压力。
要承担起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监管,以点带面,保持抓常的韧劲和抓长的耐心,不断强化行风建设。
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国家和省关于办学、招生、收费等方面政策进行广泛宣传,继续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教育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服务性收费行为,保障教育公平,维护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教育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的教育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三条教育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以外,为满足学生、家长或其他社会成员的教育需求,提供的有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教育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自愿、非营利的原则。
第二章收费项目与标准第五条教育服务性收费项目应当包括:(一)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课后辅导、兴趣小组、特长班等课程费用;(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课后服务费用;(三)学校组织的各类竞赛、考试报名费;(四)学校提供的校服、教材、教辅材料等代购服务费用;(五)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讲座、展览等活动的报名费;(六)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餐饮、交通等后勤服务费用;(七)其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收费项目。
第六条教育服务性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确定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二)收费标准应当与教育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相适应;(三)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四)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价格政策,不得高于规定标准。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流程。
第八条学校收费前应当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并征求学生、家长的意见。
第九条学校收取教育服务性费用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育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确保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服务性收费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等。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对教育服务性收费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_)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着眼教育公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源头治理,为教育改革发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一)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为重点,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严格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各级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中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规定,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加强对涉及教育事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
(二)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09•【字号】沪价费[2010]003号•【施行日期】201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通知(沪价费[2010]003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严肃教育收费政策,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7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执行教育收费政策。
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是各级政府及学校应履行的职责。
各类学校、幼儿园必须严格规范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不得以安全设施升级、配备安保人员为由,向学生、在园儿童收取“安全管理费”、“电子识别卡费”、“门卡费”、“保安费”等任何费用。
其中,幼儿园收费应严格按《关于调整本市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187号、沪财综〔2000〕55号)、《关于本市示范性幼托园所收费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4〕62号、沪财预联〔2004〕29号、沪价费〔2004〕43号)、《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严禁违规出台教育收费政策。
各区县价格、财政与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教育收费管理,不得违规审批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要全面清理教育收费文件,凡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一律予以废止。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县价格、财政与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群众举报和检查中发现的乱收费行为。
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依法严肃惩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教育收费提醒告诫书
提醒告诫书乌当区各级各类学校:为加强教育收费监管,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乌当区市场监管局、乌当区发展改革局、乌当区教育局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提醒告诫如下: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收费自律管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依规收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自觉对标国家、省、市各级文件通知要求,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任何(包括培训资料费)其他费用;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等。
三、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现行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政策有关规定,不得在课后服务中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并收费,以及通过代收费获取差价,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等;不得收取与入学(园)挂钩的捐资助学款,违规收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借读费、赞助费,跨学期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不得未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进行收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未执行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费并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资料,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或收取使用费;中小学校不得以家委会名义摊派或变相交由家委会收取班费、补课、资料、试卷、取暖、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四、高中学校不得违规招收借读生并收取借读费。
高等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专升本费,非学分制学校收取重修费等。
幼儿园不得以实验班、兴趣班、特色班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要严格执行政府最高限价。
五、职业教育阶段收费,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以及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学校举办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不得在学生缴纳的学费之外,学校、企业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不得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校企合作费、培训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学校不得将学费与培训费等捆绑收费,收取培训费未遵循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并收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
市局教育收费检查工作总结
市局教育收费检查工作总结近年来,我国教育收费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为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部门纷纷开展了教育收费检查工作。
我局也于近期组织了一次全面的教育收费检查,现将检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检查背景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教育收费问题的整改工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
此次检查的重点是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教育收费项目、标准、收缴方式、使用管理等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
二、检查过程1. 成立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检查工作的高效开展,我局成立了教育收费检查领导小组,明确了检查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
2. 制定检查方案。
结合我县教育收费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检查方案,明确了检查范围、内容、方式、时间等。
3. 开展宣传培训。
通过召开会议、培训等形式,加强对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广大教职工对教育收费规范的认识。
4. 认真自查自纠。
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检查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5. 实地检查。
检查组通过查阅资料、座谈了解、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收缴方式、使用管理等进行了全面检查。
6. 问题整改。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及时向相关学校反馈,并要求学校制定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检查成果通过检查,我们取得了以下成果:1. 规范了教育收费行为。
此次检查,使各级各类学校对教育收费政策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收费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
2. 维护了师生合法权益。
检查过程中,我们及时纠正了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了收费标准,有效减轻了学生和家长的经济负担。
3. 提高了学校管理水平。
通过自查自纠和实地检查,学校管理水平得到了提升,为今后教育收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4. 强化了责任意识。
此次检查,使各级各类学校明确了自身在教育收费工作中的责任,为今后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存在问题在检查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部分学校收费项目设置不合理、收费标准不透明、收费管理制度不健全等。
违规教育收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违规教育收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及意义近年来,违规教育收费问题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维护广大师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1. 坚决杜绝违规收费现象,确保教育收费行为规范、透明、合法。
2. 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监管机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3. 提高教育收费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师生和家长的法治意识。
4. 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减轻学生家长负担。
三、整治范围1.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
2. 涉及教育领域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3. 涉及教育收费的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
四、整治内容1. 违规收取择校费、赞助费、补课费等费用。
2. 违规向学生家长推销教辅材料、电子产品等商品。
3. 违规举办各类培训班、竞赛活动,收取高额费用。
4.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侵占、私分教育经费。
5. 违规审批、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6. 教育部门和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违规收费现象滋生。
五、工作措施1. 加强教育收费政策宣传,提高广大师生和家长的法治意识。
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国家教育收费政策,让广大师生和家长了解政策,增强维权意识。
2. 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监管机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收费项目的审核,确保收费行为规范、透明。
3. 加大违规收费查处力度,严肃追究责任。
对违规收费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涉及教育领域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维护教育公平。
4. 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减轻学生家长负担。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教育资源的投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减轻学生家长负担。
5. 加强教育收费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教育收费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教育收费工作规范、高效。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8.17•【文号】教财〔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是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和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加快推进教育财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教育收费与财政拨款、学生资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
各地出台教育收费政策,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认真履行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下同)、决策听证、公开公示等有关法定程序,把握好政策出台的时机和节奏,确保平稳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合法权益,维护学生及其家长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民办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高中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收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合理、适度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合理,符合学生及其家长承受能力。
(四)自愿、公平原则:收费应当尊重学生及其家长自愿原则,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五条民办中小学收费项目包括:(一)学费:包括走读生学费和寄宿生学费。
(二)住宿费:寄宿生住宿费。
(三)书本费:学生所使用的教科书、教辅资料等费用。
(四)杂费:包括实验费、实验材料费、社会实践费、校服费、体检费、保险费等。
(五)其他收费: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收费标准第六条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但不得高于同等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住宿条件、设施和服务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书本费、杂费等收费标准,学校应参照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学校应予以公示,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收费程序第十条民办中小学在收取费用前,应向学生及其家长提供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详细说明,并告知收费依据和依据的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学校收取费用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向学生及其家长开具。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人员职责,规范收费流程,确保收费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023年学校收费管理条例
2023年学校收费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收费管理,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学校的收费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及时公示。
第五条学校收费应当依法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学校收费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公开,提供便利的缴费方式,确保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七条学校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并通过正式途径公布。
第八条学校收费项目应当以教育教学为主,不得随意增设收费项或收费标准。
第九条学校收费项目的制定应当符合教育部门的规定和政策,经过合理的成本评估和研究,确保公平合理。
第十条学校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
第三章收费程序和管理第十一条学校收费程序应当规范,包括缴费时间、缴费方式、收费凭证等。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为学生和家长提供多样化的缴费方式,包括线上支付、银行转账、刷卡等便利方式。
第十三条学校收费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收费凭证应当清晰、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学校收费应当设立专门的收费窗口或财务专责人员进行管理,确保收费流程规范、透明。
第十五条学校收费管理应当加强财务监督,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第四章收费公示和问责第十六条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周期等。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公示投诉渠道,接受学生和家长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回应。
第十八条学校收费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并恢复受损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学校收费管理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制度落地生效。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对于贫困家庭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优惠或减免。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的,以本条例为准。
教育乱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教育乱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教育收费工作,整治违规乱收费行为,提高教育行业社会满意度,经研究,决定在全县教育系统开展教育乱收费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整治和有效遏制教育乱收费行为,全面提升教育乱收费治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治理教育乱收费长效机制,完善教育收费政策,维护教育系统风清气正育人环境。
二、整治工作范围全县公民办学校、幼儿园。
三、整治工作重点对教育乱收费整治工作,各学校要重点围绕教育收费公示、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社会反映的其他突出问题等四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按规定执行教育收费公示。
在学校醒目位置、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等地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行为。
严禁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和与公示内容不符的费用。
在收费标准变动后,要及时变更,确保准确、全面公示收费内容等。
(二)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民办中小学应当坚持教育公益性,收费按照学校非盈利或者盈利性质、收费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管理。
公办高中、民办中小学校可以收取学费、服务性收费(含住宿费、伙食费、课后服务费)和代收费(含校服费、列入省定中小学校教辅材料目录的教辅材料费、军训服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o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捆绑收费等行为。
(三)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杜绝违反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违规自立项目收费等行为。
严禁将已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等行为。
不得借助家委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合作方等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
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一、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精神,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学校在校门口的公示橱窗和总务处门口,向家长、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
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四、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等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举报。
五、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
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
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或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
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
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八、学校要积极配合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收费公示的检查和督促工作。
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防止乱收费,我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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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一
1小学每学期50沪府办(20064号
课本和作业本费为小学1-5年级(一期课改95元,小学1-5年级
(二期课改150元2初中每学期80沪府办(20064号
课本和作业本费初中6-9年级(一期课改为150元,初中6-9年级(二期课改为185元
二1一般高中每学期9002区县重点高中每学期12003市重点高中每学期15004高级寄宿制高中
每学期
2000三1小学每学期5002初中每学期8003高中
每学期1500四1 一类条件每学期3602 二类条件每学期2703 三类条件每学期180五1高级寄宿制高中每人400002市重点高中每人300003区重点高中每人200004一般高中每人10000六民办中小学学费每学期按成本核定沪价费(2005029号七公立转制中小学学费每学期
最高5000
沪价费(2002035号
八1
盲、聋、辅读学校杂费每学期
免费沪教委基(200520号
备注
收费依据
为规范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收费行为,现将2006学年本市主要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集中公示(见表格。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类别
(2006学年
2006年8月25日
中小学住宿费上海市主要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览表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
不含学杂费;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减免借读
费。
配备空调设施,加收200元,卫生间供应热水洗
澡,加收40元。
沪价行(2000119号
沪教委财(200028号
基础教育
特殊教育
杂费
沪教委财(200146号
普通高中学费沪价费(2004042号
沪教委财(200461号
沪财预联(200428号
公办学校外省市学生借读费沪教委财(199811号
高中统一代办费:书簿费一期课改190元;二期
课改220元;卫生保健费20元;课外教育活动费
160元。
除免收杂费外,免收课本和作业本费、课外教育
活动费
2006年新学年起,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免除杂费
公办高中择校费2006年新学年起,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杂费,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调本市中小学生课本和作业本费。
各有关学校应严格按照本市教育收费公示的要求,做好各自的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欢迎市民参与监督,可拨打市价格投诉中心电话12358或市教委热线52381363投诉举报。
2工读学校杂费每学期免费沪府办(20064号一
1
(1一般专业每学期1100
(2特殊专业每学期1300
(3艺术类专业每学期2300
2
(1一般专业每学期1500
(2特殊专业每学期2000
(3艺术类专业每学期4000
3
(1一般专业每学期300-900
(2艺术类专业及特殊专业每学期900-1500
4职业高中学费每学期1200沪教委财(199940号5综合高中每学期参照主办学
校同类专业
标准
沪价费(2002054号
二
1 一类条件每学期360
2 二类条件每学期270
3 三类条件每学期180三
1
(1普通专业每学期1100
(2复合专业每学期1300
2
(1普通专业每学期1500
(2复合专业每学期2000四
1 一类条件每学期360
2 二类条件每学期270
3 三类条件每学期180一
1一般专业和师范院校每学年5000 2特殊(热门专业每学年6500 3艺术类专业每学年10000
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每学年7500沪价行(2000120号沪教委财(200027号
三民办高校(含独立二级
学院学费
每学年按成本核定沪价费(2005029号
四
1一般专业每学期800-1600
2艺术类及特殊专业每学期1500-2400
五
1学历教育沪教委财(200534号
2上海交通大学密歇根联
合学院
每学年
不超过30000
(暂行
沪价费(2006017号
沪财预联(200683号
沪教委财(200622号
中等职业教育一般学校
国家级重点学校
最高标准为同类专业学
费的三倍
成人高等教育学费
配备空调设施,加收200元,卫生间供应热水洗澡,加收40元。
沪价行(1997173号
沪财综(1997044号
沪价费(200234号
成人教育
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
普通技工学校
沪价行(2000180号
沪价费(2002050号
沪价行(2000120号
沪教委财(200027号
沪价费(2003020号
沪财预(200336号
沪价费(2003020号
沪财预(200336号
技工学校住宿费
中外合作办学
沪价行(2000180号
等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全日制普通高校学费
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配备空调设施,加收200元,卫生间供应热水洗
澡,加收40元。
技工学校学费
沪教委财(199811号
3非学历教育沪价费(2003056号沪财预(200393号
六网络学院每学年
中准价6500,上浮不得超过40%;艺术类
专业的学费
标准若超过指导价上限,必须实行报批制度
沪价费(2004012号
沪财预联(200414号
七1本科及第二学士每学分最高4002工程硕士每学分最高1000
八1
第一类
每学年
最高1200
2第二类每学年最高15003
第三类
每学年
按成本核定
沪价费(2004035号一示范性幼托园所每月最高800沪价费(2004043号沪教委财(200462号沪财预联(200429号
二1托中班(2周岁以下每月2802托大班(2-3周岁每月2203
幼小班(3-4周岁每月1804幼中幼大班(4-6周岁
每月
150
三1托大班(2-3周岁每月4002幼小班(3-4周岁每月3503幼中幼大班(4-6周岁
每月
300
四1晚托班17:00-19:00每月252晚托班19:00-21:00每月353双休日
每天
10
五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
沪价费(200355号沪财预(200390号
参照民办非学历教育
沪价费(2003007号沪财预(200314号示范性软件学院沪价费(2003056号沪财预(200393号
高等学校住宿费高等教育
学前教育
沪价行(2000187号沪财综(200055号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二级标准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二级标准收费标准自行制定
延时服务时间收费注:1.凡学校招生简章公布收费标准低于正式公示标准的,按招生简章公布标准执行;招生简章公布的收费标准高于正式公示标准的,按正式公示标准执行。
政府举办的各类高校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建造的学生宿舍
政府举办的各类高校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建造的学生宿舍(3或4人一间
民办高校(含独立二级学院学生宿舍 2.上述标准和收费政策以文件为准,可登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上海市价格信息网(查询。
周一到五
含寄宿制
1.一级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在二级基础上每月加50元;三级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在二级基础上每月减50元;
2.视力、听力、智能、肢体等障碍儿童,每月加收70元。
1.一级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在二级基础上每月加100元;
2.视力、听力、智能、肢体等障碍儿童,每月加收70元。
本科总学分不超过80学分,研究生总学分不超过40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