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报关员新教材新增内容汇总-较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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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新增内容总

教材新增内容非常少,2011年教材比2010年教材减少4页内容,主要减少内

容是第一章的海关权力和第六章的贸易方式,是精简而非取缔。全书八个章节中新增内容精确统计为8125字,这8125字的新增内容中有一些是与2010年教材相同的,只是表达方式不同,也罗列与此,方便考生阅读,因此总得纯粹新增内容远少于8125字,以教材总字数53万字来计,8125/530000=1.53%,新增内容与传统的整体内容相比微乎其微,一半新增内容为教材第七章第三节,但这些内容不是重点,所有新增内容被考到的可能性也不比传统内容高,考生们正常对待即可。

第一章

P3 而在间接代理中,报关企业应当承担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己报关时所

应当承担的连带的法律责任。(旧教材中是“相同的”)

P12 海关法律体系中增加了第五点,把旧教材的第三点分成了三、四点,内容

不变(新增140字)

(五) 我国签订或缔结的海关国际公约或海关行政互助协议

海关国际公约是指世界海关组织(WCO)成员方缔结的多边协议,如《京都公

约》《伊斯坦布尔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 WTO)的有关公约,如《估价协议》等。

海关行政互助协议是两国之间订立的双边协议,我国己与俄罗斯等几十个国家缔结了海关行政互助协议。

P12海关的权力-----这是第一章变化最大的地方,只是内容减少了约2000字,没有增加新内容

新教材海关权力的内容只有不到2000字,分别是旧教材上的以下几个权力:

1、检查权;

2、查阅、复制权;

3、查问权;

4、查验权;

5、查询权;

6、稽查权;

7、扣留权;8、连续追缉权;9、行政处罚权;10、佩带和使用武器权;11、强制执行权。

第二章

P50 禁止进口货物管理中,新增了(110字):

⑦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适用海关商品编号( 2010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告2010年第35号公布) ,涉及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的5类商品。

P80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在去年的基础上增加了约800字,这个内容非重点(共1487字)

1

十、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为了加强对音像制品进口的管理,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我国颁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音像制品实行许可管理制度。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和内容审查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总署设立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进口音像制品的内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的日常工作。音像制品应在进口前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审查批准取得“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后方可进口。

国家对设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实行许可制度,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一)管理范围

1.进口音像制品,是指从外国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和进口用于出版(包括利用信息网络出版)及其他用途的音像制品。包括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

2.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

3.国家禁止进口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③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⑤宣扬邪教、迷信的;

⑥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⑦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⑨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⑩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办理程序

1.进口音像制品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应在进口前报新闻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其中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应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进口录音或录像制品报审表,进口协议草案或订单,节目样片,中外文歌词,以及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进口录音或录像制品报审表.版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和国家版权局的登记文件,节目样片,中外文曲目、歌词或对对白,

以及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由展览、展示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将音像制品目录和样片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管理。

2.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报送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样片原有的名称和内容。

3.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进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图书馆、肖像资料馆、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委托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三)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口音像制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 “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内容不得更改,如需修改,应重新办理。"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一次报关使用有效,不得累计使用。其中,属于音像制品成品的,批准单当年有效;属于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准单有效期限为1年。

3.在经批准进口出版的音像制品版权授权期限内,音像制品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该音像制品成品。

4.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音像制品,无须申领“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等有效单证验放。

第三章

P109—加工贸易串料申请缩减了内容(与2010年教材内容基本一致)

(4)加工贸易串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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