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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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电研院”)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电研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用于电研院科研项目实施和管理的经费,主要包括政府资助和单位自主投资经费。
第三条凡直接用于科研工作的项目经费和为科研服务的其他经费,均纳入财务室统一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的原则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章支出范围
第四条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知识产权保护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二)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
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六)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七)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八)知识产权保护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所发生的费用。
(九)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
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
预算的比例原则不超过5%,特殊情况根据项目实施内容
及承担单位的性质核定。
(十)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申报部门按有关要求
申报项目科研项目时,应当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六条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同一项目的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主要是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两部分。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各项支出。应当按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项目编制指南要求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根据需要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等进行编制说明。
第七条经批准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需作出调整的,由项目执行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室审核后,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收入及分配管理
第八条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电研院院务部财务室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科研经费到院后,首先由项目管理部门(科创部)提出科研项目内部立项申请,经批准后,财务室会根据项目合同书和科研经费到款额设立经费本,合理使用经费。
第五章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组其他成员使用经费,必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使用需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采用实报实
销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此办法由电研院科创部、院务部财务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
项目经费报销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流程,提高效率,根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结合电研院实际制定了本细则。
第二条该细则适用于我院参与申报的各类项目,另有特殊说明的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涉及的所有经费使用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预算执行。
第二章经费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具体报销流程可参照“电研院2012年日常费用报销程序指南(试行)”附件。
第五条项目经费报销必须要有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单笔报销费用不超过10万元的,只需分管院领导审批即可,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除了分管院领导审批外,还需院长审批方可。
第六条所有在研究院报销费用发票付款人必须写研究院全称,原则上超过三个月的原始凭证不能报销,特殊情况除外(包括政府资助项目和政府配套项目);
第七条外协项目合同费用报销时,需先提交合同审批表,出具法律意见,审批通过后在预算范围内报销。
第八条项目借款需写明借款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审批、分管院领导审批即可,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还需院长签字审批。没有预算项目的借款,原则上需要上院长办公会讨论增加预算方可借款,借款期一般不能超过两个月,需及时拿回相应发票冲销。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本细则由院务部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与本办法不相适应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