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办法 试行
最新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最新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e4e1526a16fc700aba68fc46.png)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代建局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0〕41号)和《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代建单位申请并经省代建局审查后送省财政厅审定支付。
第三条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工作主要分为请款前准备、款项申请、申请受理、审查原则和审查确认五个环节。
第二章请款前准备第四条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
代建单位承接省属代建项目的,应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并进行独立核算;同一代建单位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代建项目(含捆绑招标同时承接多个项目)的,每个代建项目都必须独立设立资金专户。
第五条报送代建项目财务人员资料。
代建单位应将代建项目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资料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函报省代建局。
第六条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根据总体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于每年的10月份编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七条领取《拨款申请书(代建)》及其说明资料。
代建单位到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领取下列请款资料:1.《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代建)》(以下简称《拨款申请书(代建)》);2.《〈拨款申请书〉(代建)填写说明》。
第三章款项申请第八条申请款项时,代建单位应区别不同款项内容,按下述条款规定报送资料。
第九条申请支付代建服务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代建合同》副本复印件(送省财政厅,第一次请款时提供)。
第十条申请支付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时,须提交资料:1. 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有关合同副本原件;4. 完整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原件核对);5.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研究试验等成果资料。
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042a145284254b35eefd34a2.png)
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由省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
省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经费。
第三条省科技厅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交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第四条科技计划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第五条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调整设立五大科技计划体系。
按照不同类型科技计划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实施机制。
(一)基础研究计划。
突出创新导向,以财政科技投入为主,重点支持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研究和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基础前沿、交叉特色和重点学科发展。
(二)科技支撑计划。
聚焦公益需求,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撑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
(三)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
突出企业主体,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创新领域,形成后补助、投资入股、科技贷款相结合的资金支持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本化、产业化。
(四)科技重大专项。
突出战略导向,以协同创新为核心,以企业投入为主、财政科技投入为引导,推动产业链延伸、产业联盟形成、产业辐射发展和产业板块技术进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7f665e1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e2.png)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筑府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08〕8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一日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10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0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第二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并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立后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五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可供开发整理的后备资源项目纳入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进行统一管理。
只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才能申报立项。
第六条县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市国土资源局将不定期对县级项目库中的项目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更新情况等进行抽查。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2ef38fc408a1284ac8504322.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
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八条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3a6cce3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cb.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北京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了保证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及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有关要求,现将《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人民银行(国库局)反馈。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人民银行2022年1月14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进一步优化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以下简称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河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af4a1876c175f0e7dd1370a.png)
附件2:河南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提供项目支出预算经费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实行综合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外资金与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集中财力办大事。
在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基础上,集中财力优先保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或重点项目。
(三)严格项目库管理。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以项目为依据,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实行项目库管理。
资金随项目走,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安排。
(四)实行绩效考评。
省财政厅和省级预算单位要对预算安排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设立与管理第五条项目库是指由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设立的对申请预算项目支出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包括省财政厅设立的项目库和省级部门设立的项目库。
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省财政厅项目库,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省级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六条项目库中的项目应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依据集中财力、整合资金办大事的原则实行滚动管理。
省直各部门、单位对性质和使用方向相同或相近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用于重点项目。
列入项目库中的项目要详细说明项目设立的依据、建设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建设内容、资金用途、资金需求额度、项目建成或实施后产生的预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864bf09cd5bbfd0a795673e9.png)
附件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专项资金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社会保障补助和其他等项目。
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大型购置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购置项目。
大型会议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召开的国际性会议等项目。
大型活动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全市性或国际性活动项目。
社会保障补助项目,是指用于社会保障对象的生活、医疗费、取暖费等补助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
(三)专项资金类项目指除基本建设类项目和行政事业类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
主要包括经济结构调整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城市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政府基金等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b3364588d4d8d15abe234e39.png)
办规字〔2012〕181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范围,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2年10月25日—1—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范围,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确保濒危物种野外救护及繁育、濒危物种调查监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自然保护区管理等财政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经费是指通过中央部门预算安排,用于濒危物种野外救护及人工繁育、濒危物种调查监管与行业规范、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自然保护区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中央财政专项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承担濒危物种野外救护及人工繁育、濒危物种调查监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自然保护区管理等相关专项任务,并相应安排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经费的所有项目单位。
—2—第四条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需要,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资金。
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根据部门预算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975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9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924bd46b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0f.png)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975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02]183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市财政局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完成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本办法所称“一级预算部门”,是指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一级预算部门”所属的直接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预算单位;所称“项目部门”,是一级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两者统称;所称“部门预算管理处”,是指市财政局内部设立的为不同行政事业单位服务,负责部门预算管理的业务处室。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洋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洋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98f546ecddccda38366baf66.png)
洋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洋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7日洋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精准、管理运作规范、运行安全有效、贫困户增收获益,根据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陕发改区域〔2017〕1209号)、《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说明》(陕发改区域〔2019〕1525号)、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资金及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监管的指导意见》(汉政办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是指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陕西省发改委下达的,用于支持我县扶贫协作项目的资金,以下简称“协作资金”。
第三条协作资金分配坚持精准帮扶和公开透明原则,按照“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的要求,重点向贫困村倾斜,兼顾能够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的产业和就业项目,同时可支持产业园区(包括苏陕共建“区中园”)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扶贫效益明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聚焦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聚焦县以下基层(不含县城)。
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支持“携手奔小康”的结对镇村和产业合作、劳务协作、人才支援、助医助学等精准扶贫协作项目,可适当安排易地扶贫搬迁小区(含县城内搬迁小区)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项目及相关带动贫困户增收的产业就业项目。
第四条协作资金管理职责划分。
各镇(办)和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划分做好苏陕扶贫协作项目的管理。
(一)发改局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协作资金的扶贫绩效评价具体负责。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dda9b08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17.png)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5.05.30•【字号】冀财社〔2015〕78号•【施行日期】2015.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卫生局),省直卫生计生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省卫生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反馈。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计生委2015年5月30日河北省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三章资金支出与管理第四章绩效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预算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保障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实施的资金,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省级资金、疾病预防控制类资金、空气污染(雾霾)人群健康影响防治研究资金、妇幼健康服务类资金、食品安全类资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类资金以及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类资金等。
第三条项目资金由省级财政根据全省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需求,结合省本级财力,统筹研究确定项目金额,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项目资金以绩效预算管理为导向,实行“分类保障、事权匹配,优化整合、统筹安排,绩效考核、量效挂钩”的管理办法,按照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分配资金。
鸡西市人民政府项目支出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项目支出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d85839b0d0d233d4b04e6900.png)
鸡西市人民政府项目支出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2007-12-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部门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预算内、外及其他各种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其项目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改革预算管理方式,加强部门预算管理。
以部门为依托,围绕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构筑宏观的预算管理体系。
一是将部门作为预算编制的基础单元,财政预算从主管部门编起,从基层单位编起;二是财政预算落实到每一个具体主管部门,预算管理以部门为核心,财政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主管部门;三是严格“部门”本身资质,只将那些与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会计单位作为预算部门。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政府一般预算后,由市财政局将部门预算统一批复至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改革预算编制方法,实行彻底的零基预算,早编、细编预算。
各级预算编制要及早动手,从每年的4月份起着手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
预算盘子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本级财力情况和当年收支增减因素,作到积极稳妥,收支平衡。
安排支出预算的优先顺序是:一要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师工资性支出以及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经费等支出需要,二要保证各项由财政负担的社会保障支出需要;三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尽力安排农业、教育、科技、扶贫等政策性支出,最后有余力再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及其它公益事业发展支出,超收的财力主要安排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
有外债偿还任务的部门在安排项目支出时,要优先安排偿债专款。
在预算具体编制过程中要遵循零基原则,取消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每一科目、款项支出需求。
对个人工资性支出,按标准核定安排;对公用经费,分类分档按定额编制预算;对基本建设类项目和专项资金类支出,以及教育、科技、卫生、文体广播及其他部门的行政事业性专项支出,要分类排队,将预算编制到具体项目。
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
![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a5a0b99b4431b90d6d85c741.png)
附件1: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二章项目预算组织管理第三章项目储备及项目库管理第四章项目预算申报与批复第五章项目预算实施与资金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第七章项目预算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以下简称项目预算)的管理,提高水利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现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部本级、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项目预算的管理,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行政事业经费安排、用于完成特定的水利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行政事业类项目(以下简称水利项目)不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各单位自行安排的、不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利项目预算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级项目预算管理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分别实施管理。
第二章项目预算组织管理第六条项目预算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各级项目预算主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基层项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等。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有所属项目预算单位并与其有直接项目报批关系的单位;项目单位是指无所属项目预算单位的基层项目支出预算单位。
各级项目主管单位的本级按项目单位管理。
第七条各级项目主管单位的职责主要是对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所属单位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制度和业务工作标准、定额:(二)审核汇总批复所属单位项目预算;(三)指导检查监督所属单位项目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四)组织对所属单位水利项目进行评审、验收、绩效考评等。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完整篇.doc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完整篇.doc](https://img.taocdn.com/s3/m/54774d5a02020740be1e9bb5.png)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失效]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预[2002]356发布日期:2002-6-19执行日期:2002-7-1失效日期:2005-7-1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库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四章项目审核第五章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第六章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主要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项目,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和其他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
主要包括:用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项目库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项目库由财政部统一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697ababa9b89680202d82544.png)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代建局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0〕41号)和《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代建单位申请并经省代建局审查后送省财政厅审定支付。
第三条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工作主要分为请款前准备、款项申请、申请受理、审查原则和审查确认五个环节。
第二章请款前准备第四条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
代建单位承接省属代建项目的,应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并进行独立核算;同一代建单位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代建项目(含捆绑招标同时承接多个项目)的,每个代建项目都必须独立设立资金专户。
第五条报送代建项目财务人员资料。
代建单位应将代建项目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资料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函报省代建局。
第六条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根据总体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于每年的10月份编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七条领取《拨款申请书(代建)》及其说明资料。
代建单位到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领取下列请款资料:1.《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代建)》(以下简称《拨款申请书(代建)》);2.《〈拨款申请书〉(代建)填写说明》。
第三章款项申请第八条申请款项时,代建单位应区别不同款项内容,按下述条款规定报送资料。
第九条申请支付代建服务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代建合同》副本复印件(送省财政厅,第一次请款时提供)。
第十条申请支付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时,须提交资料:1. 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有关合同副本原件;4. 完整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原件核对);5.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研究试验等成果资料。
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资金占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6df2431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18.png)
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强化资金使用主体责任,根据《业绩考核方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项目因暂未收到工程款需要公司投入的资金,项目因经济纠纷被冻结、被执行的资金,以及公司内部资金周转(借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及下属法人单位名义、代管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含公司直管项目)。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为“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支付有据、工完款清”,具体要求是:专款专用:工程项目的资金用在本项目的施工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量入为出:工程项目资金的支出,原则上要以整个项目合同价(含补充协议)为主要控制目标,做到以收抵支。
支付有据:在工程项目资金支付时要按照会计核算管理的要求提供本项目原始、真实、合法、有效的书面材料,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执行公司资金使用、支付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工完款清:一是工程项目在竣工后要按合同条款的要求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交结算书,并安排专人专职跟进结算审核工作,力争结算早日审结定案,及早回收工程结算尾款。
二是工程项目内部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分包结算要在施工完成后尽快办理,特别是劳务分包要在工作完成后按约定结算清楚。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五条合理安排资金支付。
根据《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项目管理单位应对所属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筹划,组织做好工程款的支付使用计划安排。
第六条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在保障公司出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程序适度、有限出资。
第七条强化使用主体责任。
严格公司资金出资审批,加强过程使用管理,强化资金借用主体责任。
在公司财务管理机制中,理顺公司与项目管理单位责权利,项目管理单位列为内部独立核算,所属项目占用资金列为项目管理单位对公司的举债,由项目管理单位对公司承担资金责任。
第八条减少资金占用。
江西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b9b6974acc1755270722089d.png)
江西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赣财教[]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范围包括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协同创新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软科学计划、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创新团队及人才培养计划、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等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要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努力提升我省科技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的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
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做到“阳光操作”。
(二)权责明确,规范运行。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集中资金,突出重点。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要聚焦重点,集成有限资金,向重大科技工程、重大产业、重大项目、重大平台、优势创新团队倾斜。
(四)提高强度,合理配置。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要提高资金的支持强度,按照科技计划的类别确定合适的项目资助额度。
(五)科学安排,统一管理。
要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六)加强监管,追踪问效。
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各方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树立“大监管”理念,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五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的自主创新研究。
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4e28461631b765ce050814ad.png)
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提高项目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绩效,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省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
省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科技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经费。
第三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坚持科学引领、创新驱动、遵循规律、改革创新、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服务于山西转型跨越和低碳发展,聚焦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和市场配置的导向作用,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五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工作。
省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提高科技计划的实施成效。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第六条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我省发展战略需求和科技创新实际需要,通过省级财政部门预算设立省级科技计划。
第七条科技计划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第八条按照国家规定的基础类、公益类、市场导向类和重大项目类,优化整合省级科技计划,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调整和重新设立。
第三章科研项目分类管理第九条按照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的特点和规律,建立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组织实施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8a0270bc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9a.png)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二条本辖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二)注重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五)集中资金、确保重点;(六)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第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住建、生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综执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谋划和投资计划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上级部门工作安排,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
区发改局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并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编制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及时反馈区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
区发改、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报送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共同拟订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下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分发部门:密级:
川蓝集发[2004]125号
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编制说明
本管理办法及流程主要通过编制项目资金支出总控计划来对项目资金支出进行总体管理、预测和控制。
项目资金总控计划依据项目施工总控计划、项目概算,并结合项目资金支出控制模型,按项目实施过程,以月度为单位进行编制。
形成从拍地成功到项目交付为止的项目运作期间的资金支出计划。
项目资金总控计划应落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特别是财务中心应对合同中涉及资金支出的支付条款上进行介入,加强总体控制,并将支付条款作为招标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体现在招标结果上。
资金支出总控计划是一种额度控制。
若项目建设、销售策划、销售回款无重大变化,则不得突破;若按合同规定达到工程进度,但未按合同支付或少支付的部分,应每月动态调整以后各月的资金计划,结转到以后各月支付。
项目资金总控计划通过对支出项目的支付时间、比例的计划,配合销售回款计划,从项目总体上控制现金支出节奏。
通过对项目现金流的管理、控制,将使项目资金使用科学、合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节约项目资金投入量,从而达到现金流连续和提高资金时间价值的目的。
正式项目
项目
施工
制
现金流量
第二章 项目现金支出控制模型
主
出控
拍
第三章 项目现金支出管理及流程
业务流程
责任部门
项目进度及支出控制计划
工作要求
责任部门 业务流程 工作要求 项目进度及支出控制计划
开发环节
控制内容
责任部门业务流程工作要求项目进度及支出计划
开发环节
控制内容
控制内容
业务流程 开发环节
控制内容
开发环节
第四章 项目资金支出控制计程
开始到项目交付期间的资金支出计划,该计划以月度为单位进行编制。
月度项目资金支出计划是项目资金支出控制计划的补充,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
第五章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体系
说明:本管理体系根据工程款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部门职责,要求各部门对拟付款进行审核控制,同时各部门应严格按现金支出计划的月度支出额度控制支付。
开发公司财务部应按资金计划控制额度对拟付款进行审核,控制支出节奏。
第六章处罚办法
为更好的推进制度实施,确保资金计划的实行,将对本制度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如下:
一、检查考核部门:集团财务中心
二、执行部门:集团财务中心、和骏财务部
三、处罚办法
1.各责任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资金支出控制计划执行,若项目建设无重大变更(如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设备增加)不得超月度资金计划请款支付,凡超计划按其超出部分对该部门5‰予以处罚。
2.对于未能按部门职责要求审核,导致工程款支付,以涉及资金支出额为基数按3‰,对该部门进行处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蓝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借款费用报销办法
报:杨铿总裁
送:财务总监、和骏总裁
发:监察审计中心、营销策划中心、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部、和骏相关部门
拟稿:徐影、陈凤祥审核:田丹总裁办公室印制(此件2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