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遭遇拒绝承兑时可行使票据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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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为多长时间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为多长时间

一、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为多长时间
(1)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2)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二、票据追索权行使步骤有哪些
1、保全追索权
汇票持票人必须依法为票据权利保全行为,之后才可行使追索权,持票人不为保全手续将丧失追索权,所以说!票据保全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尤为重要。

2、通知拒绝事由
一般说来,通知拒绝事由,是持票人的义务,这个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使票据的全部债务人知悉被拒绝的事实,以便做好准备,或者准备届时自动偿还,或者及早筹备资金。

同时,通知拒绝事由也有期限设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3、务人自动偿还
意思就是说,被追偿人收到拒绝事由通知后,如果自动偿还票款,出票人应该受领,持票人的追索权至此实现,并应将汇票即收款单据交给自动偿还人,追索权转移于自动偿还人。


4、确定追索对象与追索顺序
追索对象是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

前述追索对象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5、请求偿还
追索对象确定后,持票人即可向其出示汇票、拒绝证书或其他拒绝证明文件,请求其偿还追索金额。

6、受领和交会汇票
意思是指,被追索人如清偿票据债务,追索人应受领并将汇票连同解决证书以及收款清单一并交给被追索人。

至此,初次追索权的行使程序即告结束。

支票兑现的方法及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有哪些

支票兑现的方法及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有哪些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支票兑现的方法及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有哪些【行使追索权】支票兑现的方法及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支票有两种兑现方法:(1)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

(2)委托自己公司的往来银行代为兑现转账。

取得支票后,就要将支票向付款人(金融机构)提示。

支票一旦被提示后,付款人就从该提示的支票的发票人户头中,支付支票上记载的金额给持票人。

通常都是以(2)的方式兑现支票金额。

将支票委托自己公司的往来银行代为交换兑现,银行将支票带至票据交换所交换,由银行之间处理。

这时,付款银行的发票人的存款余额不足时,这张支票就成了拒付支票,会被贴上不能付款的笺条而退还。

也可由(1)的方式使支票兑现,但如果付款银行是在外地,这么做就很无效率,而且不经由票据交换所,若发生存款不足的情形时,彼此间的纠纷就很难处理。

因此,为确保安全及便利性,还是经由银行代为交换兑现。

有些发票人很糊涂,即使今年2月无29日,付款日仍写29日,6月无31日,也开6月31日,遇到这种情况,依《票据法》规定,仍依当月最后一天为付款日。

支票若经发票人向银行提出止付的申请,付款银行就不得支付金额给持票人。

会计人员在收到支票的当天或第二天,就应该立刻将支票转入银行代收。

但如果支票拒付怎么办?没关系,你还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行使的条件如下:(1)在提示期间内提示。

(2)支票上附有付款银行拒绝支付的理由。

由于存款额不足等理由,提出兑现的支票就会被拒付,然后从银行退回给持票人。

这种情况下,虽然支票被拒付,但对持票人而言,有向发票人或背书人要求支付该支票上的金额或利息等的权利,此种权利就称为追索权。

行使追索权,必须具备上列二项条件。

上述的条件(1)是指发票日后10日内必须提示兑现。

如果过了提示期间,发票人可取消付款的委托,而该支票的追索权也随之取消。

要证明支票被拒付,付款银行会开立拒付的证明。

其有关文句是“xx 支票,由于xxx理由,无法兑现。

试论汇票和支票在未按期提示付款情况下的追索权

试论汇票和支票在未按期提示付款情况下的追索权

试论汇票和支票在未按期提示付款情况下的追索权一、汇票的追索权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的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它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之规定,可以看出票据的追索权其实是对付款请求权的一种补充和转化,当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之时,才可以实施追索权。

如果付款请求权已得到实现,那么追索权随之消灭。

从定义中不难看出,汇票追索权行使的2种情况就是:1、被拒绝付款2、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即《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

《票据法》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若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法律明确阐述了在未按期提示承兑的情况下,持票人就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而只能向出票人、付款人进行追索。

若出现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两种情况,持票人只要能取得相关证明,也可以享有追索权。

唯独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持票人未按期提示付款情况下,持票人到底享不享有追索权?我认为是持票人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这一点可以比照《票据法》第四十条关于未按期提示承兑之规定。

因为追索权必须是持票人在行使或者保权票据上权利后才可行使的权利。

如果持票人未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时,其怠于行使或者保全角同自动放弃权利,自无保护之必要。

②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都是票据权利,既然持票人主动放弃票据上的权利,逾期不提示付款,那法律何必硬要把持票人拉入保护的范围呢?这也符合了民法的精神,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包括放弃,那么持票人同样可以放弃自己票据上的权利。

票据法自考题-8

票据法自考题-8

票据法自考题-8(总分:12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填空题(总题数:20,分数:38.00)1.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 1承担票据责任。

(分数:1.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签章人)解析:2.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承兑的记载事项,包括______、______和______三项。

(分数:3.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解析:3.在通常情况下,汇票在取得进行提示请求承兑的期限内,经提示承兑受到拒绝时,则可作成______从而行使______,而未如期提示承兑,则可能丧失相应的权利。

(分数:2.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拒绝证明追索权)解析:4.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 1,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 2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分数:2.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抗辩事由)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抗辩事由)解析:5.基于出票行为,出票人产生______债务,收款人或持票人取得______权利。

(分数:2.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票据票据)解析:6.在通常情况下,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表现为持票人的提示请求受到拒绝,包括______受到拒绝和______受到拒绝。

(分数:2.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解析:7.票据上的签名,应该为该当事人的______。

签名或签他人名称应书写______。

(分数:2.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本名全名)解析:8.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持票人在法律规定的提示期限内进行承兑,如果被拒绝承兑,则可保全对 1的追索权。

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

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在票据流通过程中,付款是票据关系结束的最后一道程序,票据权利义务往往因付款的实现而得以最后圆满消灭。

但现实中往往出现遭受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情况,票据关系因此节外生枝,纠纷错起。

在此情况下,持票人自己到底能够享有哪些权利呢?下文将结合案例围绕于此展开分析。

1998年5月2日,北京市木材厂与山西省吕梁县煤炭厂签订了一份煤矿购销合同。

该合同规定:由煤炭厂在20天内给木材厂供应二级无烟煤2000吨,每吨400元,共计80万元。

5月15日,煤炭厂全部供应完约定的2000吨煤炭,木材厂于同时签发了一张以煤炭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8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经签章后交给了煤炭厂。

6月10日,煤炭厂向北京市一家机械厂购进价值80万元的机械设备。

于是煤炭厂便将由木材厂签发的汇票依法背书转让给机械厂。

6月20日,机械厂持该汇票向木材厂的开户银行提示承兑,而该开户银行则以木材厂账户存款不足为理由拒绝承兑该汇票。

同年7月22日,机械厂找到木材厂提出清偿80万元货款要求,但未提交拒绝证书。

木材厂认为机械厂是和煤炭厂进行买卖,与木材厂没有关系,让机械厂去找煤炭厂。

1998年12月10日,机械厂找到煤炭厂,持该汇票和拒绝承兑证明书提出清偿80万元货款要求。

煤炭厂以应由木材厂付款为由拒绝给付。

后机械厂进行公司制改制,于1999年2月21日成立了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999年3月3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依据该汇票和拒绝承兑证明书再次向木材厂要求清偿票面金额80万元。

木材厂予以拒绝。

1999年6月1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此诉诸法院,要求木材厂和煤炭厂共同承担给付货款80万元的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主要存在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汇票被拒绝承兑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但票据时效已经超过,不再拥有票据权利,故木材厂有权拒绝给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80万元的货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只能根据民事合同关系,向煤炭厂主张权利。

商法分类模拟题票据法(三)(带答案解析)

商法分类模拟题票据法(三)(带答案解析)

第六章票据法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根据我国《票据法》,以下各项对票据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B.票据是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一定金钱的凭证C.收款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权利人,是票据上最初的权利人D.票据都有三方基本当事人2.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工作人员不慎将汇票遗失,张某拾得汇票后,伪造乙公司的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自己,张某将汇票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不可以向谁主张票据权利?( )A.甲公司B.乙公司C.银行D.张某3.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擅自以甲公司之名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王某在汇票上签章,但是未加盖甲公司的公章,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应承担票据责任B.甲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C.王某和甲公司应承担连带票据责任D.王某和甲公司均不承担票据责任4.一张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戊分别是背书人,已是持票人。

现查出这张汇票的金额被变造,且确定丁、戊是在变造之后签章,乙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但不能确定丙是在变造之前或变造之后签章的。

则下列说法中哪项是正确的?( )A.汇票中的金额被变造导致这张汇票无效B.甲、乙、丙、丁、戊均只就变造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C.甲、乙就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丙、丁、戊就变造后的金额对戊负责D.甲、乙、丙就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丁、戊就变造后的金额对己负责5.根据我国《票据法》,下列关于本票和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而支票只有银行支票B.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和支票都仅限于见票即付C.本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都只包括银行和收款人D.普通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得用于转账6.甲公司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会计王某以乙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王某的签章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 A.背书行为无效B.背书行为有效,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C.背书行为有效,王某承担票据责任D.背书行为有效,乙公司和王某承担连带票据责任7.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票据背书转让的,必须记载背书日期B.票据被拒绝付款的,不得背书转让C.票据被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将票据背书转让D.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8.以下各主体不属于汇票的基本当事人的是:( )A.出票人B.付款人C.收款人D.背书人9.以下所描述的各项法律事实,哪——项将导致汇票无效?( )A.出票日期记载不真实B.未记载付款日期C.未记载付款地D.票据金额中文与数字记载不一致10.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是:( )A.付受汇票B.指己汇票C.对己汇票D.己付己受汇票11.王某是中国人,其在中国签发一张汇票,委托中国驻美国某金融机构的李某为付款人,向收款人美国人迈克无条件支付价款若干元,迈克因债务原因将该张汇票在英国背书转让给法国人罗伊,罗伊持票向金融机构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罗伊即依法要求迈克出具有关拒绝证明之后,开始行使其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行使的限制规定

票据追索权行使的限制规定

票据追索权⾏使的限制规定票据是可以进⾏背书转让的,在这个过程中就会涉及到追索权的问题,那么对于票据追索权⾏使的限制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追索权限制是指持票⼈为汇票出票⼈的,对其前⼿⽆追索权。

持票⼈为汇票背书⼈的,对其后⼿⽆追索权。

在持票⼈为出票⼈时,因为出票⼈是票据债务的最终债务⼈,所以如果票据出票⼈持票,则其不享有票据的追索权。

因为根据票据法中的⼀般原理,只有后⼿可以向前⼿要求⾏使追索权,⽽其前⼿是不能向后⼿要求⾏使追索权的,所以由于出票⼈是⼀般的票据债务⼈前⼿,则其不能够再次⾏使票据的追索权了。

如此类推,如果持票⼈的背书⼈的,则背书⼈对于其后⼿是没有追索权的。

因为背书⼈的后⼿没有承担对其前⼿的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

根据《票据法》第六⼗⼀条的规定,追索权发⽣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第⼀,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第⼆,汇票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第三,在汇票到期⽇前,承兑⼈或付款⼈死亡、逃匿的;第四,在汇票到期⽇前,承兑⼈或付款⼈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业务活动。

在发⽣上述情形之⼀的,持票⼈可以⾏使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追索权发⽣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第⼀,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第⼆,汇票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第三,在汇票到期⽇前,承兑⼈或付款⼈死亡、逃匿的;第四,在汇票到期⽇前,承兑⼈或付款⼈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业务活动。

在发⽣上述情形之⼀的,持票⼈可以⾏使追索权。

如果持票⼈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使付款请求权属于持票⼈⾃⾝的过错,应由持票⼈⾃⾏承担相应责任,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的追索权。

追索权的发⽣除了构成前述实质条件之外,还须具备⼀定的形式条件。

这⼀形式条件即是持票⼈⾏使追索权必须履⾏⼀定的保全⼿续⽽不致使追索权丧失。

保全⼿续包括:第⼀,在法定提⽰期限提⽰承兑或提⽰付款;第⼆,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拒绝证明。

持票人在遭拒付时,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持票人在遭拒付时,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持票人在遭拒付时,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1. 持票人必须是票据的有效持有人,即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票据所有权或获得合法背书。

2. 持票人必须提供有效的票据副本或原件,并确保票据上的所有信息完整无误。

3. 持票人必须向拒付人提交书面通知,明确指出票据被拒付的理由和日期。

4. 持票人必须证明拒付是违反票据法规定或票据本身约定的。

5. 持票人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内或票据上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追索权。

6. 持票人必须证明已经采取合理的努力追索权益,并在书面通知中要求拒付人在合理期限内解决拒付问题。

7. 如果拒付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解决拒付问题,持票人可以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拒付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等。

8.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过程中,应遵循适用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9. 持票人应当妥善保管票据,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以免给追索权行使带来困难。

这些条件仅供参考,具体的追索权行使条件可能因不同法域的法律规定或票据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持票人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拒绝承兑的法律后果(3篇)

拒绝承兑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付款人可能会因各种原因拒绝承兑。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拒绝承兑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引言承兑是汇票交易中的重要环节,它保证了汇票的流通性和信用。

然而,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付款人因种种原因可能拒绝承兑。

本文旨在探讨拒绝承兑的法律后果,以便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依据。

二、拒绝承兑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付款人在接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后,应当在承兑期限内予以承兑。

付款人拒绝承兑的,视为拒绝支付。

三、拒绝承兑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支付持票人因拒绝承兑而遭受的损失;(2)赔偿持票人因拒绝承兑而支付的费用;(3)支付持票人因拒绝承兑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2.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拒绝承兑的情况下,付款人应当支付违约金。

3. 追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因拒绝承兑而遭受的损失,可以向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追偿。

持票人可以要求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因拒绝承兑而遭受的损失。

4.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罚款:对拒绝承兑的付款人,可以处以罚款;(2)刑事责任: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承兑的救济措施1. 诉讼持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付款人承担拒绝承兑的法律后果。

2. 仲裁持票人可以与付款人协商,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拒绝承兑的法律纠纷。

3. 其他途径持票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拒绝承兑的法律纠纷。

未承兑支票_法律后果(3篇)

未承兑支票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支票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广泛应用于商业活动和个人生活中。

在我国,支票作为一种票据,受到《票据法》的严格规范。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必须经过承兑才能生效。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未承兑支票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未承兑支票的定义、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未承兑支票的定义未承兑支票,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支票时,付款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承兑的支票。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如果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者付款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承兑,则构成未承兑支票。

三、未承兑支票的法律后果1. 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未承兑支票而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这意味着,如果持票人因未承兑支票而无法从付款人处获得款项,他无法再向出票人追索款项。

2. 付款人承担付款责任虽然持票人因未承兑支票而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但付款人仍需承担付款责任。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承兑,持票人有权要求付款人承担付款责任。

此时,付款人不得以未承兑为由拒绝付款。

3. 违约责任未承兑支票可能导致付款人违约。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承兑,构成违约行为。

此时,持票人有权要求付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4. 民事责任未承兑支票还可能导致付款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民事义务。

如果付款人未承兑支票,构成违反法律规定,持票人有权要求付款人承担民事责任。

5.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未承兑支票还可能导致付款人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损、非法携带、擅自出具、拒绝付款等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付款人故意未承兑支票,涉嫌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某公司向甲开具了一张面额为10万元的支票,甲在规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乙提示承兑。

汇票被拒绝承兑后能否再向买受人主张货款

汇票被拒绝承兑后能否再向买受人主张货款

汇票被拒绝承兑后能否再向买受人主张货款汇票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支付货款或清偿债务。

它是一种信用保证,其核心思想是,当持票人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时,银行将支付货款。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银行可能会拒绝承兑汇票。

本文将探讨在汇票被拒绝承兑后能否再向买受人主张货款。

首先,让我们看看汇票被拒绝的原因。

有时,银行可能会拒绝承兑汇票,因为买方没有足够的信用或资金来支付货款。

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可以直接向买方索赔,而不必再等待银行承兑。

另一种情况是,银行可能会拒绝承兑汇票,因为汇票存在技术问题。

例如,如果汇票的日期填写错误或金额错误,银行可能会拒绝承兑。

如果这种情况发生了,持票人需要联系买方来进行纠正,并重新向银行提交汇票。

只有当汇票填写正确时,银行才会承兑。

无论什么情况,持票人都需要支付货款,因为银行拒绝承兑汇票不会影响持票人的货款索赔权。

同时,持票人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如果买方拒绝支付货款,持票人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持票人应该首先向买方发出正式的通知或要求,要求它们支付货款。

如果买方拒绝支付,持票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

在诉讼过程中,持票人需要提交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们拥有有效的汇票,而且买方没有支付货款。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汇票本身,持票人与买方之间的书面通讯,以及在诉讼期间的其他证据。

在提交证据后,持票人可能需要考虑采取其他法律手段来保护他们的权益。

例如,如果买方无力支付货款,持票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诉讼银行或其他相关方以获得赔偿。

如果持票人证明了他们的索赔权,买方可能会被迫支付货款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在汇票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仍然有权向买方主张货款。

但是,持票人可能需要采取一些法律手段来保护他们的权益。

因此,持票人应该确保汇票填写正确,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

同时,如果买方无法按时支付货款,持票人应该立即采取行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向买受人主张货款时,持票人应该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票据追索权名词解释

票据追索权名词解释

票据追索权名词解释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必须在形式上为有效的票据;持票人必须依法进行提示;经持票人依法提示,未获得承兑或未获得付款,另外,票据追索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在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追索对象及追索顺序:
1、作为追索对象的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2、追索顺序:不分先后,可以同时向多人追索。

(1)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票据的追索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票据的追索

考验六、票据的追索(★★★)【老侯提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能证明合法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什么情况下可以追索“承兑人”(1)对承兑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承兑人已经承兑票据,承兑人一旦在票据承兑人栏签章即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2)如承兑人未承兑或承兑附条件,则其身份为付款人而非承兑人,并非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不能向其行使追索权。

(3)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则行使追索权的对象应为在票据上签章的承兑人,而非该承兑人的开户银行。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支票,乙公司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持该支票向甲公司的开户银行P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甲公司存款账户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B.乙公司可以向P银行追索C.乙公司不可以向甲公司追索D.乙公司不可以向P银行追索『正确答案』A D『答案解析』选项AC,支票的出票人,出票后即要保证后手能够获得付款,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的,可以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选项B D,支票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只承担相对付款责任,持票人不能对其行使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1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经甲公司的开户银行P银行承兑,票据到期后乙公司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向P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甲公司存款账户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B.乙公司可以向P银行追索C.乙公司不可以向甲公司追索D.乙公司不可以向P银行追索『正确答案』A B『答案解析』(1)P银行的身份为承兑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主债务人”,需承担“绝对”付款责任;(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支票兑现的方法及拒付之后如何处理

支票兑现的方法及拒付之后如何处理

⽀票兑现的⽅法及拒付之后如何处理现在⽀票作为⼀种常见的⽀付⽅式,就要求会计⼈员必须要了解⽀票的收付要求,能正确的提取⽀票上的⾦额。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票兑现有两种⽅法:(1)持票⼈直接向付款银⾏提⽰⽀票;(2)委托⾃⼰公司的往来银⾏代为兑现转账。

取得⽀票后,就要将⽀票向付款⼈(⾦融机构)提⽰。

⽀票⼀旦被提⽰后,付款⼈就从该提⽰的⽀票的发票⼈户头中,⽀付⽀票上记载的⾦额给持票⼈。

公司通常都是以第⼆种⽅式兑现⽀票⾦额。

将⽀票委托⾃⼰公司的往来银⾏代为交换兑现,银⾏将⽀票带⾄票据交换所交换,由银⾏之间处理。

这时,付款银⾏的发票⼈的存款余额不⾜时,这张⽀票就成了拒付⽀票,会被贴上不能付款的笺条⽽退还。

某些时候也可由第⼀种⽅式使⽀票兑现,但如果付款银⾏是在外地,这么做就很⽆效率,⽽且不经由票据交换所,若发⽣存款不⾜的情形时,彼此间的纠纷就很难处理。

因此,为确保安全及便利性,还是经由银⾏代为交换兑现。

有些发票⼈很糊涂,即使今年2⽉⽆29⽇,付款⽇仍写29⽇,6⽉⽆31⽇,也开6⽉31⽇,遇到这种情况,依《票据法》规定,仍依当⽉最后⼀天为付款⽇。

⽀票若经发票⼈向银⾏提出⽌付的申请,付款银⾏就不得⽀付⾦额给持票⼈。

会计⼈员在收到⽀票的当天或第⼆天,就应该⽴刻将⽀票转⼊银⾏代收。

但如果⽀票拒付,还可以⾏使追索权,具体条件如下:(1)在提⽰期间内提⽰;(2)⽀票上附有付款银⾏拒绝⽀付的理由。

由于存款额不⾜等理由,提出兑现的⽀票就会被拒付,然后从银⾏退回给持票⼈。

这种情况下,虽然⽀票被拒付,但对持票⼈⽽⾔,有向发票⼈或背书⼈要求⽀付该⽀票上的⾦额或利息等的权利,此种权利就称为追索权。

⾏使追索权,必须具备上列⼆项条件。

上述第⼀个条件是指发票⽇后10⽇内必须提⽰兑现。

如果过了提⽰期间,发票⼈可取消付款的委托,⽽该⽀票的追索权也随之取消。

要证明⽀票被拒付,付款银⾏会开⽴拒付的证明。

其有关⽂句是“××⽀票,由于×××理由,⽆法兑现。

票据法习题及答案

票据法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单位、个人、银行在票据上签章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下列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是()。

A、单位在票据上使用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B、个人在票据上使用该个人的签名C、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只使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D、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使用其预留银行的签章2、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1个月未行使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3个月未行使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2年未行使3、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0日内付款C、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4、如果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B、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5、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B、该背书转让无效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6、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A、前手破产B、承兑人破产C、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D、保证人破产7、涉外票据的汇票,本票的记载事项,所适用的法律是()。

A、出票地国家的法律B、付款地国家的法律C、出票人国家的法律D、持票人国家的法律8、汇票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是()。

A、该保证无效B、视为未保证C、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D、保证人对所附条件承担责任9、因延期通知而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为限。

如何行使追索权

如何行使追索权

一、行使追索权的具体条件是什么但如果支票拒付,可以行使追索权,具体条件如下:(1)在提示期间内提示;(2)支票上附有付款银行拒绝支付的理由。

由于存款额不足等理由,提出兑现的支票就会被拒付,然后从银行退回给持票人。

这种情况下,虽然支票被拒付,但对持票人而言,有向发票人或背书人要求支付该支票上的金额或利息等的权利,此种权利就称为追索权。

行使追索权,必须具备上列二项条件。

上述第一个条件是指发票日后10日内必须提示兑现。

如果过了提示期间,发票人可取消付款的委托,而该支票的追索权也随之取消。

要证明支票被拒付,付款银行会开立拒付的证明。

其有关文句是支票,由于x理由,无法兑现。

X年X月X日X银行X分行,经理X印。

票据拒付被退票时,拒付理由的笺条会随着支票退还给持票人。

如果票据遭退票无法领到现金,即可行使追索权。

如果行使了追索权,而发票人或背书人无支付的意思表示的话,就会导致诉讼案件的产生。

二、2018年如何行使追索权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

支票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但是,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所退票据种类;(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退票时间;(四)退票人签章。

其他证明是指:(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支票的追索权从什么时候算起

支票的追索权从什么时候算起

⽀票的追索权从什么时候算起⽀票的持票⼈要求付款⼈付款时,如果被拒绝付款的,持票⼈可以使⽤追索权,向相关债务⼈追讨⽋款,使⽤追索权有⼀定时间限制的,⽀票持票⼈的追索权开始计算的期限是什么时候?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希望能够为⼤家解答。

⼀、⽀票的追索权从什么时候算起追索权是属于票据权利之⼀。

持票⼈对前⼿的追索权,⾃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起六个⽉。

对前⼿的再追索权,⾃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起三个⽉。

《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使⽽消灭:(⼀)持票⼈对票据的出票⼈和承兑⼈的权利,⾃票据到期⽇起⼆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出票⽇起⼆年;(⼆)持票⼈对⽀票出票⼈的权利,⾃出票⽇起六个⽉;(三)持票⼈对前⼿的追索权,⾃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起六个⽉;(四)持票⼈对前⼿的再追索权,⾃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起三个⽉。

票据的出票⽇、到期⽇由票据当事⼈依法确定。

⼆、⽀票如何使⽤⽀票是出票⼈签发的,委托办理⽀票存款业务的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在见票时⽆条件⽀付确定的⾦额给收款⼈或者持票⼈的票据。

同样⽀票制度也适⽤汇票的有关规定,所以,我们只介绍针对⽀票不同于汇票的特殊规定。

⽀票的特征表现在:其⼀,⽀票是委付证券,但⽀票的付款⼈⽐较特殊,必须是有⽀票存款业务资格的银⾏或⾮银⾏⾦融机构。

其⼆,我国的⽀票只有即期⽀票,⽀票⽆承兑制度。

1、转帐⽀票可以背书转让;现⾦⽀票不得背书转让。

2、⽀票提⽰付款期为⼗天(从签发⽀票的当⽇起,到期⽇遇例假顺延)。

3、⽀票签发的⽇期、⼤⼩写⾦额和收款⼈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印鉴之⼀证明。

从以是分析可以知道,⽀票持票⼈追索权⾏使的期限有两种规定,如果持票⼈对前⼿⾏使追索权的,⾃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起六个⽉内⾏使。

对前⼿的再追索权,是⾃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起三个⽉。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的限制

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的限制

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的限制对于下述情况,出票人或背书人不能向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行使追索权:1出票人在回头背书中成为持票人时,如果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该出票人不享有对前手的追索权。

同时,出票人在被追索的过程中先于他人清偿票据债务而成为持票人时,也不享有再追索权。

这是因为,出票人是签发票据的人,承担着最终的付款义务。

不论是背书人、保证人,只要履行了票据债务,都可以向出票人行使再追索权,其最终对象是出票人。

为此,当出票人成为持票人时,追索程序到此为止。

另一种情况是,在出票人同他人进行交易活动时,收进一张自己签发的远期汇票而成为持票人,他在票据到期时,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

如果付款请求遭到拒绝,他也不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返还其在承兑人或付款人处的资金。

2背书人成为持票人后,对其后手不享有再追索权。

这是因为,票据经背书转让后,形成连续背书的关系,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保证票据的承兑和付款的义务。

当该票据不获承兑或付款时,还应当承担清偿票据债务的责任。

由此可见,追索权是持票人对前手行使的权利,不能向后手行使。

相关阅读:追索权的时效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

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

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

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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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遭遇拒绝承兑时可行使票据追索权
陈彩红【案情简介】
原告:于占园
被告:北京启航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8年9月29日,董文硕持1张出票人为启航公司、金额为5000元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支票到于占园为业主的北京市金纪明元建材经销部购买装饰材料,共购买了五千余元的装饰材料,除转账支票外,还另外向于占园支付了部分现金。

2008年10月7日,于占园持该张支票到银行入账时,被银行以印鉴不清为由退票。

后于占园通过董文硕与启航公司联系,启航公司答应更换,但至今未予解决。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于占园作为已支付合理对价的票据持有人,在转账支票遭到银行退票后,享有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而本案所涉转账支票的出票人是启航公司,故于占园应当向启航公司行使追索权。

启航公司应立即支付于占园5000元,于占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启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启航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于占园五千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享有对被告的支票追索权?
【法律评析】
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纸质文书,带有特别的权利意义。

持票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钱金额的权利。

而出票人就享有对该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承担付款的义务,而且不管是和自己有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对方持有票据,出票人就必须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

所以,票据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规定票据是按照特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文书,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一种权利凭证。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外延丰富,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

而狭义的票据就只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出票人本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我国目前法律上只承认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有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权利凭证,所有持有票据就享有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这是票据无因性的真实阐释,再者由于票据具有特殊的权利意义,所以哥哥国家都对票据的追哦规定的严格的要求,票据必须具备特定的格式要件以及记载必要的内容;最后票据的一个特征之一就是票据具有流通性,可以说这是票据得到广泛使用的根本条件。

而支票是在银行存款的客户向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的书面命令。

本案的原告持有该支票就拥有出票人兑付该支票的权利。

所以在支票遭遇银行拒绝承兑后,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该支票的付款人)继续付清支票所载的金额。

而且在本案中,被告也做出了承诺付清余款的责任。

但是事实上却一直不实际履行付款责任。

所以原告只能求助于司法方式解决。

【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票据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凭证,另外又可以在实践中广泛运用,所以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风险,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规避,认清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和票据在遭遇拒绝付款承兑时可以请求票据追索权。

另外票据关系具有无因性,不要求票据当事人之间具有真实交易或合同关系。

注意票据的文义性要求,接受票据一定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制作的票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八十一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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