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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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变造法律案例(3篇)

票据变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区某公司财务主管。

2018年5月,张某某因涉嫌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调查,张某某于2018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变造,将其金额篡改为500万元,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随后,该公司在支付供应商货款时使用该汇票,导致供应商未能及时收到款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变造行为张某某利用其在公司财务部门的职务便利,获取了一张由该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原本金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某供应商。

张某某通过非法手段将该汇票的金额篡改为500万元,并在汇票上加盖了伪造的公章和签名。

2. 使用行为张某某将变造后的汇票用于公司支付供应商货款。

供应商收到汇票后,将其提交至银行进行承兑。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金额与实际不符,遂通知该公司。

该公司承认使用的是变造的汇票,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3. 损失情况由于张某某的变造行为,供应商未能及时收到款项,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造成经济损失。

经调查,供应商因此损失共计50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变造金融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同时,张某某还需赔偿供应商经济损失5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变造,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商业银行。

2019年6月,甲公司因一笔出口业务需要支付给国外供应商货款,遂向乙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

甲公司将汇票交给供应商,供应商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以下简称“丙”)。

丙公司收到汇票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以下简称“丁”)。

丁公司在支付货款时,将汇票交付给了戊公司(以下简称“戊”)。

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未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2020年3月,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发现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于是向乙银行请求退款。

乙银行经调查,确认汇票系伪造,拒绝退款。

戊公司遂将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2.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属于使用伪造的汇票进行诈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二)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甲公司:甲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对汇票的真实性负责。

本案中,甲公司开具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但甲公司并未发现汇票存在伪造,因此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乙银行:乙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有义务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票据业务案例

票据业务案例

票据业务案例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票据,如支票、汇票、承兑汇票、银行汇票等等。

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凭证,其在商业交易和金融活动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票据业务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票据的使用和作用。

案例一,小王向小李借款。

小王因急需资金,向好友小李借款10000元。

为了确保借款的安全性,小王和小李签订了一张借据。

借据是一种书面的借款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在借据上,小王写明了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等信息,并在借据上签字确认。

小李收到借据后,也在上面签字确认。

这样,借据就成为了小王向小李借款的凭证,可以有效地保障双方的权益。

案例二,公司开具支票支付货款。

某公司在购买原材料后,需要支付给供应商一笔货款。

为了方便支付,公司开具了一张支票。

支票是一种由银行支付的付款凭证,具有一定的支付保证。

公司在支票上填写了付款金额、收款人姓名、开户银行等信息,并在支票上签字。

供应商收到支票后,可以携带支票到银行进行兑现。

这样,公司通过开具支票完成了对货款的支付,同时也确保了支付的安全和便利。

案例三,个体经营者承兑汇票融资。

某个体经营者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进行融资。

他可以通过承兑汇票来解决资金问题。

承兑汇票是一种由付款人向收款人开具的、由收款人自己承兑并支付的汇票。

个体经营者可以将自己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银行再开具承兑汇票给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者可以拿着承兑汇票到银行进行贴现,从而得到资金。

这样,个体经营者通过承兑汇票实现了融资,解决了资金周转问题。

通过以上几个票据业务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票据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无论是借款、支付货款还是融资,票据都能够提供有效的凭证和保障,为各种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和安全。

因此,对于票据的正确使用和理解,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介绍,能够让大家对票据有更深入的认识,更好地运用票据进行各种商业活动。

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案例(3篇)

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被告:XX公司案由:票据纠纷二、案件背景XX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因业务需要,于2019年10月向XX银行申请开立了一笔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的付款人为XX银行,收款人为XX公司。

同年11月,XX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第三方丙公司。

2020年1月,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在收到汇票后,向XX银行提示付款。

XX银行在审查汇票及相关单据后,发现以下问题:1. 汇票上的出票人签章与XX公司预留的银行印鉴不符;2. 汇票上的背书人签章与丙公司预留的银行印鉴不符;3. 汇票上的背书人签章与丁公司预留的银行印鉴不符。

XX银行认为,由于汇票上的签章存在伪造嫌疑,故拒绝支付汇票款项。

丁公司遂向XX银行提起诉讼,要求XX银行支付汇票款项。

三、争议焦点1. 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2. XX银行是否应当支付汇票款项;3. 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法院经审查认定,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签章均存在伪造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票据上的签章应当真实、有效。

伪造、变造的票据无效。

”因此,汇票上的签章无效。

2. 关于XX银行是否应当支付汇票款项,法院认为,XX银行在审查汇票时,已经发现汇票上的签章存在伪造嫌疑,但仍然予以支付,存在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权利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应当依法履行支付义务。

”因此,XX银行应当承担支付汇票款项的责任。

3. 关于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XX公司在申请开立汇票时,未对汇票上的签章进行严格审查,存在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XX 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票据的签章真实性和银行在票据支付中的责任。

票据法案例

票据法案例

1、无真实交易关系某钢管厂(申请承兑汇票)甲银行(承兑)收款人约定不得贴现或转让(2000万)某航空公司(2500万)某进出口公司(背书转让)某工贸公司(申请贴现)乙银行问题:汇票到期后,进出口公司和乙银行要求甲银行付款被拒,当否?2、未按购销合同交货百文经营部(申请开具汇票40万)建行支行(收款人)通达公司通达公司欠银行贷款136万(背书转让)某机电总公司问题:(1)机电总公司要求建行支行付款被拒,理由是通达公司欠其贷款136万,当否?(2)百文经营部以其与通达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为由,要求建行支行不得支付票据金额,当否?3、依约交付钢材四海公司(签发10万汇票)五湖公司(背书)某电厂(未在有效期内要求付款)问题:电厂财务人员因疏忽,未在汇票有效期内要求付款,其后要求四海公司付款被拒,当否?4、甲公司乙公司(背书转让)丙公司(善意)后查明,该票据是甲公司经理因私人感情而支付给乙公司经理的。

问题:(1)假设之一,在乙公司因该票据出票日期不规范而被银行退票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而被拒绝,当否?(2)假设之二,丙公司善意取得票据,甲公司可否以乙公司取得票据无对价,而对抗丙公司?5、榕城农行(贴现拆借)精品商场(签发,黄)(承兑500万×2)工行营业部(董)工行宣布汇票作废(收款人)房地产公司(黄)(背书转让)龙信公司(票据被撕,有瑕疵;交易举证不能)(提示付款)达毫支行问题:龙信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6、甲(存款5万)(签发支票,预约补记价额8万)乙(背书转让,补记价额10万)丙(善意)(提示付款)付款银行问题:(1)付款银行拒绝向丙付款,当否?(2)若丙向乙追索,乙偿还10万后,乙可否对甲追索?甲可否以预约关系抗辩?(3)若丙直接向甲追索,甲可否以其与乙之间的预约关系抗辩?7、建筑公司(签发支票)钢铁厂(背书转让)贸易公司(善意)(提示付款)出票时存款足,但曾提款;钢材有质量问题。

付款银行(建筑公司存款不足,被退票)问题:(1)贸易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但建筑公司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当否?(2)空头支票的法律调控?8、(签汇票)宏达皮革厂皮鞋厂(但误为“红达皮革厂”)(提示承兑)工行(以收款人不符,拒付)出具证明:因工作疏忽,致收款人名称有误,请将××号汇票兑付给宏达皮革厂为盼!问题:(1)银行的第一次拒付理由,当否?(2)银行的第二次拒付理由是,证明书将收款人从红达皮革厂更正为宏达皮革厂,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当否9、黄某(15岁,某公司经理之子,在其父公司签发汇票)玩具公司(背书转让)贸易公司(背书转让)百货公司问题:(1)黄某的签章的效力如何?(2)当百货公司向黄某请求付款时,黄某无力支付,玩具公司和贸易公司有无票据责任?10、A公司(签发汇票) (收款人)B公司(提示承兑)C银行(付款人)D市财政局(票据保证)问题:(1)本案中的票据保证是否有效成立?(2)若本案是E公司为A公司提供票据保证,当C银行承兑付款后要求A公司付款被拒时,C银行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11、A(虚假陈述有巨额财产,签发本票)(信之,背书) C (收受)B问题:后A无力付款,C被B追索。

票据的案例

票据的案例

票据的案例
案例一:
小明是一个开办了咖啡店的创业者。

为了获得开店所需的资金,他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获得了50000元的贷款。

银行向小明发放了一张有金额、付款日期和收款日期的支票,作为证明其贷款的债务凭据。

小明在开业后,开始了他的咖啡店生意。

当他在某天需要支付租金和债务时,他决定使用银行提供的支票进行付款。

他向供应商出示了支票,并支付了货款。

在此案例中,银行提供的支票作为一种票据,被小明用于支付债务。

支票是一种法律文件,可以证明债务的存在和支付的事实,并被广泛用于商业交易。

案例二:
小王是一名小企业家。

他最近获得了5000元的债务,并签署
了一份债务证明书。

债务证明书详细说明了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以及合同条款。

为了保证小王的债务得到偿还,债权人和小王同意签署一份票据。

票据规定了小王必须在未来的30天内还款,并详细说明
了应还款金额和利率。

小王在签署票据时同意按照票据规定执行。

在未来的还款日,小王向债权人支付了债务。

债权人确认了债务得到了偿还并对小王表示感谢。

这张票据作为一种法律文件,证明了小王的债务和还款的事实,并保证了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了保护。

在此案例中,票据作为保证借款得到偿还的债权工具。

通过签署票据,债权人可以保证债务按照合同条款得到兑现,同时也提供了保障债务人的权益。

票据典型案例

票据典型案例

票据典型案例票据是一种债权凭证,是一种可以转让的有价证券。

在商业交易中,票据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场景,如收款、付款、借贷等。

下面列举了十个典型的票据案例,以展示票据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1. 承兑汇票:甲方向乙方出具一张金额为10000元的承兑汇票,承诺在指定日期支付给乙方。

这种票据常用于商业交易中的信用购销方式。

2. 收据:小明购买了一台电视,商家出具一张金额为5000元的收据,作为购买凭证。

收据在商品购买、服务消费等场景中常被使用。

3. 支票:甲方向乙方开具一张金额为2000元的支票,承诺在指定日期支付给乙方。

支票是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广泛应用于商业和个人交易中。

4. 电子票据:某公司通过线上平台向客户发送了一张电子发票,包括商品信息、金额和交易时间等。

电子票据已成为现代商务中常见的交易凭证形式。

5. 保证书: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合同,作为合同的履行保证,甲方向乙方出具一份保证书,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承担相应责任。

保证书是一种常见的票据形式,用于确保合同履行的安全。

6. 存折:某人向银行存入10000元,银行出具一本存折,作为存款凭证。

存折是一种常见的银行票据,用于记录存款和取款信息。

7. 收支明细单:某公司向客户提供一份收支明细单,详细列出了客户在一段时间内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收支明细单常用于个人财务管理和企业会计报表等场景。

8. 缴费单:某人收到一份水费缴费单,包括了应缴金额、缴费期限等信息。

缴费单是一种常见的票据形式,用于向用户通知应缴纳的费用和缴费方式。

9. 借据: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并由甲方出具一份借据,记录借款金额和还款期限等信息。

借据在借贷交易中常被使用。

10. 信用证:某公司向国外供应商开具一份信用证,作为支付保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票据形式,用于确保供应商能按合同要求交付货物。

以上是十个典型的票据案例,展示了票据在商业和个人生活中的广泛应用。

无论是承兑汇票、支票还是借据,票据在交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交易双方提供了安全和便利。

我国银行票据风险案例

我国银行票据风险案例

我国银行票据风险案例
案例一:2019年3月,江苏南通汇东农商银行一张2000万元的商业汇票被挤兑,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

该票据发行方为南通市华启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该票据的标的资产为一块土地。

但是,该土地在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下,无法流转,导致标的资产无法兑付该票据,致使投资者损失惨重。

案例二:2018年11月,浙江嘉兴中旗投资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苏州分行出具一张240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实际上是一手机质押的票据。

但是,涉及手机质押的资产评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投资者无法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的评估,导致投资风险加大。

最后该票据在投资人和银行的协商下得到了妥善清理。

案例三:2018年7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某公司向兴业银行出具一张36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实际上是通过多轮融资造成的假票。

该公司马虎大意、缺乏财务管理,被骗钱的人员遍布至全国各地,并将骗款进行“水漂”,难以追回。

该事件暴露了银行票据风险管理的不足。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票据法案例分析(36)√案例1:甲市一个建筑公司因为基建工程资金不足,后期工程无法完成,欲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贷款600万元,但是该市工商银行资金困难,无法出货,乙市一家百货商场经理闻知,提出本市银行可以帮助解决资金问题。

于是,建筑公司经理、工商银行行长以及信货科长一行数人赶到乙市,约见该市工商银行行长以及商场经理。

四方商量提出一个方案:先由建筑公司开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甲市工商银行(以下称甲银行)承兑后,再由百货商场送交乙市工商银行(以下称乙银行)办理汇票贴现,所得1000万元,转汇甲银行600万元,货给建筑公司使用,留下400万元留给商场使用。

到期则由乙银行收回各方票款。

甲银行当场开出两张汇票,一张600万元,一张400万元,汇票上均未填具交易合同号码和承兑契约编号。

当天,乙银行即办理了票据贴现,次日则以百货商场名义转汇甲银行600万元,留下400万元冲抵了百货商场的债务。

年底建筑公司如期归还到百货商场,但是,百货商场无力归还400万元本息,汇票到期后甲银行拒绝付款。

乙银行遂告甲银行,并将百货商场和建筑公司列为第三人。

问:(1)甲银行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银行有无权利拒绝付款?为什么?(3)如果汇票到期之前乙银行将该汇票背书后转让给了丙银行,甲银行能否拒绝丙银行的付款请求?为什么?答:(1)本案中甲银行签发的两张汇票均属有效票据。

依照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四方单位在不同程度上均违反了上述规定。

作为甲银行,在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违法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了承兑。

作为乙银行,同样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无商品交易,但是为达到收回百货商场所欠贷款的目的,利用他行资金周转困难,诱引他行出具违法承兑汇票,并且违法为其办理票据贴现。

票据市场相关案例

票据市场相关案例

票据市场相关案例票据市场是金融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提供了一种便捷的融资和投资工具。

下面列举了10个与票据市场相关的案例。

1. 2019年,中国票据市场发生了一起大规模票据案件。

一家小型企业伪造了大量的商业承兑汇票,并将其贴现出售给多家金融机构。

这一案件揭示了票据市场监管的薄弱环节,引起了对票据市场风险的关注。

2. 2020年,中国政府推出了电子票据试点项目,旨在推动票据市场的数字化转型。

电子票据的推广将提高票据市场的交易效率和安全性,减少票据操作中的纸质流程。

3. 近年来,中国票据市场不断创新,推出了不同类型的票据产品。

例如,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票据等,满足了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

4. 2018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票据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票据市场的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

这一举措进一步提升了票据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5. 2017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票据交易所业务,为票据市场提供了一个专业的交易平台。

这一举措有利于提升票据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效率。

6.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推出了大额支付系统(票据交换系统)的票据业务,使票据交易更加便捷和高效。

这项改革促进了票据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7. 2015年,中国票据市场协会发布了《票据市场基础法》,对票据市场的基本规则进行了明确和约束。

这一法规强化了票据市场的合规管理,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

8. 2014年,中国票据市场迎来了一波创新潮。

市场上推出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等新型票据产品,丰富了票据市场的投资选择。

9. 2013年,中国票据市场迎来了一轮监管整顿。

监管机构加大了对票据市场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整顿了市场秩序,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10. 2012年,中国票据市场实行了票据准入制度,对票据发行和交易进行了严格的资格审查。

这一制度加强了对票据市场的监管,减少了市场风险。

总结:票据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融资和投资的重要作用。

票据法案例

票据法案例

案例60:票据时效与利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因票据时效丧失票据权利后能否要求出票人支付票面金额?案情摘要1996年1月5日,张xx与李xx(均系xx市人)签订了一份永恒买卖协议。

协议规定:李xx将属于其所有的房屋两间卖给张xx,价格为20万元。

双方到房管局依法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后,张xx取得了对协议房屋的所有权。

1月8日,张xx向李xx签发了一张以1996年1月8日为出票日,金额为20万元,以张xx开户银行为付款人,以李xx为收款人的现金支票,经签章后交付给李xx 持有。

1月10日,李xx又从王xx(也系xx是让市人)那里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并把其所持有的由张xx签发的20万元的现金支票转让给王xx。

7月12日,王xx持该现金支票向张xx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该开户银行以该现金支票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即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权利消灭为由拒绝付款。

于是,王xx便根据《票据法》第18条的规定,请求出票人张xx返还其未支付的票额相当的利益20万元。

问题:持票人因票据时效丧失票据权利后能否要求出票人支付票面金额?分析:这是关于票据权利时效和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争议。

一、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法》第九十一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二、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为不当得利债权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国际结算案例——票据

国际结算案例——票据

案例1 关于支票过期的处理案情: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叫他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的账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

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

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以负责。

分析:甲可以对乙拒绝负责,但理由并不是因为支票过期。

支票不同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均得到解除责任。

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须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的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受了损失。

在上例中,由于乙的晚提示致使甲受了损失。

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负责,因为乙如果及时去取款,甲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可对支票不负责任。

如果丙银行倒闭清理时,所有债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

案例2 汇票金额大小不一致案情: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B银行通过快递将单据寄交A 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现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

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金额不一致。

收到A银行的拒付电后,B银行认为所述不符点仅是打字手误,非实质性不符点。

分析:1930年6月7日日内瓦《统一汇票票法公约》第二章第一节第6条规定:“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于两者有差异时,文字记载之数额为付款数额。

”“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字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其较小数额为付款数额。

”《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第二章第二节第7条(1)款规定:“票据上以文字表明的金额与以数码表明的金额不符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

”英国《1882年票据法》第二章第一节第9条(2)款规定:“票面所列数额,如用文字及数字并书时,若两者有不符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

票据案例

票据案例

票据案例票据业务案例案例1:票据的无因性案情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购进2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

水泥运抵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签发了一张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为收款人的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个月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从吉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木材一批,总价款45.5万元,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就把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有限责任公司,余下的4.5万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

后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00吨水泥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

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问题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分析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拒绝付款。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特征之一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虽然需要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才能成立,但是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两者各自独立。

票据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在所不问。

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理由,对善意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对于票据的无因性有两种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只要票据行为具备法定要件,纵使票据行为有瑕疵,票据关系依然有效。

此意见是从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出发来理解无因性的。

票据制度发达因家常常采用此意见。

另一种意见认为,票据关系只有在合法成立以后,才能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如果当事人是以欺诈、盗窃、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此意见是从票据活动的合法性理解无因性的。

票据法律诉讼案例(3篇)

票据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第三人:王五(以下简称“王五”)2019年5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李四向张三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

同年6月,李四向张三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支票,并承诺在支票到期后支付货款。

同年7月,张三将支票交给王五代为保管。

2019年8月,王五发现支票上的金额被恶意涂改为50万元。

王五立即联系李四,要求其解释情况。

李四承认自己曾将支票金额涂改为50万元,但表示是为了帮张三垫付其他款项。

王五遂将此事告知张三,张三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李四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票据欺诈?2. 王五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 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诉讼请求张三要求法院判决:(1)李四返还张三人民币10万元;(2)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证据(1)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作协议;(2)李四开具的支票;(3)王五的证言;(4)张三与李四的通话录音。

3. 法院审理(1)关于李四是否构成票据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准确。

伪造、变造票据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四在支票上恶意涂改金额,已构成票据欺诈。

(2)关于王五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保证人、持票人、背书人、贴现人、转贴现人、再贴现人等,在票据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对该票据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王五作为支票的保管人,在收到张三的委托后,有义务妥善保管支票。

但王五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支票被恶意涂改,因此王五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关于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的票据被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票据案例

商业票据案例

商业票据案例
商业票据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支付工具,它是商业信用的具体表现,具有
一定的流通和支付功能。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了解商业票据的具体应用。

某公司A与供应商B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

根据
合同约定,公司A需要在合同生效后的30天内向供应商B支付货款。

为了保证交
易的安全和可靠性,公司A选择了商业票据作为支付手段。

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0天,公司A向供应商B出具了一张商业汇票,上面标注
了付款金额、付款日期、收款人信息等必要的信息,并由公司A的授权签字人签
署确认。

随后,公司A将商业汇票交付给供应商B。

供应商B收到商业汇票后,可以选择在到期日到银行兑现,也可以选择背书转让给其他人。

在这个案例中,假设供应商B选择了在到期日到银行兑现商业汇票。

当商业汇票到期日到来时,供应商B携带商业汇票到指定的银行进行兑现,银行
在核实商业汇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后,会按照商业汇票上的金额支付给供应商B。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商业票据在商业交易中的重要作用。

它不仅可以
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还可以作为一种融资手段,有利于提高交易的灵活性和安全性。

同时,商业票据的使用也需要双方信任和合作,双方都要遵守商业票据的相关规定和约定,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商业票据在商业交易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不仅可以方便双
方的交易支付,还可以提高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因此,在实际的商业交易中,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商业票据方式,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我国银行票据风险案例

我国银行票据风险案例

我国银行票据风险案例引言银行票据作为一种金融工具,被广泛运用于我国的经济活动中。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银行票据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会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和金融机构的损失。

本文将探讨我国银行票据风险的案例,分析其原因和后果,以及应对措施。

案例分析案例一:票据盗窃事件背景某银行在某年因票据盗窃事件导致重大损失,被迫关闭。

原因1.内部人员操作不当: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窃取银行票据并私自处置。

2.缺乏有效监管措施:银行管理层未能建立健全的控制机制,对票据监管不力。

3.技术安全漏洞:银行的网络安全设施存在漏洞,导致黑客攻击窃取了票据信息。

后果1.银行遭受重大损失:盗窃的银行票据价值巨大,直接导致银行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运营。

2.市场信心受挫:此事件引起了市场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信任危机,投资者焦虑情绪上升,金融市场动荡。

3.对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质疑:此事件暴露了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监管机构备受质疑。

案例二:票据背书违规事件背景某年,一家知名企业利用银行票据背书违规行为,获取了大额贷款。

原因1.银行内部控制不严:银行未能按照规定对企业的背书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导致违规背书行为得以进行。

2.企业利用资金链断裂的威胁:企业威胁称,如果银行不同意违规背书,将无法按时还款,导致资金链断裂。

后果1.银行损失巨大:银行由于违规放款,将面临无法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2.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质疑:此事件表明,金融监管机构在票据审查和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缺失,导致这样的违规行为可以得逞。

3.对市场的不良影响:违规行为的曝光引发了市场对金融系统的不信任,投资者信心受到影响,金融市场波动加剧。

应对措施加强内部控制1.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银行应建立起一套严密的票据管理流程,制定明确的责任规范。

2.提高员工识别风险的能力:银行应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识别票据风险的能力。

3.强化信息安全:银行应加强网络和技术设施的安全,防止黑客攻击和信息泄露。

【精品】票据法案例集锦

【精品】票据法案例集锦

商法案例之二——票据法案例集锦(一)甲:票据与票据法,最初是产生于外国。

其实,在我国也有票据与票据法产生的生活基础。

据说,山西常家庄园,是在清朝中期,靠经营茶叶发家,俄罗斯有他家的商店。

在长途骆驼贩运茶叶过程中,常常有强盗打劫,为了避免土匪将银子抢走,他们将散碎银子铸成一个形状象西瓜,比西瓜大一些的银球。

银球很重,圆圆的,又不好搬,土匪在匆忙之中,不容易带走,从而减少损失。

这个银球,被叫作“没奈何”,让土匪没奈何。

这是票据与票据法产生的生活基础之一.最近几十年以来,我国的票据活动逐步恢复开展。

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不能想象没有票据.但是,我国的票据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研究,都有不同的滞后,不尽完善,不能令人满意之处还是存在的.从使用和熟悉票据法的角度看,中国百姓也是处于初级班的水平。

票据的作用之一就是支付作用。

目前,一般人几乎不使用、或者接触不到汇票、本票、支票。

用票据代替现钞作为支付工具,可以避免清点现钞时可能产生的错误,并可以节省清点现钞的时间。

今天,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都普遍使用票据,特别是支票,作为支付的工具。

支票最初起源于荷兰,17世纪中叶传到英国,19世纪中叶以后,支票逐渐流行到欧美,又遍及于世界。

乙:法律是比较注重历史的。

在讲部门法律的时候,往往在概论部分,或者绪论部分讲一些历史的沿革。

更不要说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了.甲:我们学习历史,是为了从过去的事件中吸取经验,以便更好面对未来.但是,指导实际工作,不要过分尊重历史。

过分尊重历史,就是低估了历史的法则。

历史的最重要的法则就是变化,就是与时俱进。

灵活性表现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也包括法律.法律之树也应该从生活中汲取营养。

我们还是继续说支票。

使用支票代替付款,是支票最主要的作用。

为了不必随身经常携带大量现金,可将现金预先存到银行,与银行订立支票合同,然后向银行领取支票簿置于身上,以后在需要付款时签发支票即可。

支票可以作为支付手段使用。

例如买主支付价款给卖主,可以直接签发支票.也可以直接签发本票,也可以签发汇票。

票据法案例

票据法案例

票据法案例1 票据丧失补救的法律问题2002年5月10日,美伦化工机械厂业务员张某到市内办事,遗失一张已盖好单位及有关人员印章、付款人为工商银行宏利支行的转账支票,立即报告了工厂。

工厂马上通知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并于当晚在该市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宣布该支票作废。

5月25日,东方百货商场向工商银行宏利支行出示该支票提示付款,工商银行以该支票超过付款期限(10天)为由拒绝付款。

该商场遂持支票向美伦化工机械厂要求支付票款55000元,称该支票因出售电器而受让。

美伦化工机械厂以支票在银行挂失和登报声明作废为由,拒绝支付。

为此,东方百货商场将美伦化工机械厂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东方百货商场胜诉。

问:(1)美伦化工机械厂该不该承担付款责任?(2)支票遗失后应如何办理补救手续?案例2票据变造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某公司采购员萧某需要携带2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品。

支票由萧某负责填写,由某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印鉴,收款人一栏授权萧某填写。

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

萧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私营企业中购买了2万元各类工业样品。

该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为萧某的朋友,见支票上字迹为萧某所为,于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萧某帮忙将支票上金额改成22万元用于暂时周转。

萧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

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

此事败露后,某公司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李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票款。

问:(1)本案中萧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2007年2月20日,新时代服装厂与大福布料厂签订了购销40万元布料的合同。

新时代服装厂向大福布料厂出具了一张以工商银行某支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00883109号。

该汇票的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

大福布料厂将该汇票贴现给了建行某支行。

法律_票据案例分析(3篇)

法律_票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A公司因业务需要,向B公司支付一笔货款。

双方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C银行作为承兑行。

A公司在C银行开具了该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

随后,A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

D公司持票到C银行请求承兑,C银行在审查无误后予以承兑。

然而,不久后,C银行发现该汇票存在重大疑点。

经调查,发现A公司在开具汇票时,并未实际向B公司支付货款,而是通过伪造B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骗取了汇票。

D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

E公司再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F公司。

当F公司持票请求C银行承兑时,C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票据欺诈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伪造B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骗取了汇票,其行为已构成票据欺诈。

2. 票据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票人,伪造汇票,应对票据上的款项承担全部责任。

D公司作为背书人,虽然不知情,但其在背书时未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C银行作为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未发现票据存在欺诈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3. 刑法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在本案中,A公司伪造汇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全部票据责任,并追究其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刑事责任。

D公司作为背书人,因在背书时未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被判决承担部分票据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票据欺诈案件,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票据作为信用工具,具有极高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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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对于支票期限的理解
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授权乙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帐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

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

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乙负责。

案例1分析:
甲可以对乙拒绝负责,但理由并不是因为支票过期。

支票不同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出付款,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均得解除责任。

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须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的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受了损失。

在上例中,由于乙的晚提示致使甲受了损失。

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负责,因为乙如果及时去取款,甲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可对支票不负责任。

如果丙银行倒闭清理时,所有债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

启示:
支票虽为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但其在票据过期追索权行使方面却与汇票不一样,但即使是这种宽泛的规定也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即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出票人的正当权益。

案例2
汇票金额大小不一致
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B银行通过快递将单据寄交A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现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

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金额不一致。

收到A银行的拒付电后,B银行认为所述不符点仅是打字手误,非实质性不符点。

案例2分析
1930年6月7日日内瓦《统一汇票票法公约》第二章第一节第6条规定:“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于两者有差异时,文字记载之数额为付款数额。


“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字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其较小数额为付款数额。


《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第二章第二节第7条(1)款规定:“票据上以文字表明的金额与以数码表明的金额不符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


英国《1882年票据法》第二章第一节第9条(2)款规定:“票面所列数额,如用文字及数字并书时,若两者有不符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


本案例中,汇票票面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数字金额即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两者不一致,根据上述规定,开证行只能按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照付。

案例3
票汇的烦恼
温州某公司与A公司作签订了一笔USD40000.00 F.O.B.宁波的出口合同,付款方式是订单确认后先支付USD1000.00作为订金,剩余货款于货物装船前通过电汇(T/T)付清剩余货款,并且约定客户将在货款生产完毕之时来工厂检验。

我方收到订金后开始生产,在货款即将生产完毕之时通知对方来工厂检验。

但对方要求货物在装运港---宁波港实施,检验合格后,对方却将直接给我方银行汇票。

与此同时,我方了解到,船公司是客户指定的,提单将由船公司直接放给客户的。

这样做客户已经改变合同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客户改工厂检验为装运港检验。

这样无形增加我方风险,万一对方检验后认为不合格,我方将增加不必要的费用。

2.客户该电汇(T/T)为银行汇票(D/D)。

付款行为“汇丰银行上海分行”,由于异地托收,所需时间较长,大约为20天左右。

对我方资金周转有影响。

而且据已经发生的案例说明,在收款人兑现汇票之前,对方有权利要求银行止付。

3.提单将直接由船公司直接放给客户的。

按照惯例,船公司只有在收到托运人的委托书后才可以将提单放给收货人(买方)。

但这里的船公司与收货人之间有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因此,船公司答应在装船后3-4天将提单放给收货人,这显然会影响到我方利益。

鉴于上述问题,我方提出自己的看法:
1.我方要求对方来工厂检验。

对方坚持装运港检验,理由是他要在装运港同时检验很多工厂的货物,没有时间到每个工厂去检验。

我方只好同意客户的决定。

2.要求船公司出具保函,凭我方的书面通知才可以放提单给对方,保证在汇票兑现前替我方保留提单。

要求船公司即传真相应保函给我方。

在上述协议达成以后,我方将货物发往装运港,并派业务员前往装运港。

客户在装运港检验,货物均符合合同要求,因此,客户当即将银行汇票给了我方。

我方即去船公司取得保函正本。

我方将汇票交给我方银行向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托收。

期间客户来电要求放单,我方拒绝。

经过二十天左右才收到货款,我方放单给对方。

案例3分析
经过上述的防范措施后,顺利完成整个交易,既满足了客户的要求,又对我方的交易风险作出控制。

以下几点是值得总结:
1.我方要了解银行汇票支付的程序和风险
银行汇票是由某家银行(出票行)出具的指定其代理行支付给汇票上指定人的一种支付工具,是银行信用。

虽然如此,在某些情况下,在代理行解付给指定人之前,客户有权要求出票行止付这笔款项。

因此,比电汇(T/T)风险大。

2.船公司直接放提单给收货人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
船公司受我方委托装运货物,应在征得我方同意后才可以放提单给收货人,否则,船公司要承担责任。

但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一些船公司或船代为了业务需要,在运输指定货物经常会同意收货人要求将提单直接放给他,这样无疑会损害托运人的利益。

因此,我方要求船公司出具保函(正本)是合理的,也是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案例4
伪造旅行支票诈骗案
2000年12月25日,A市甲公司财务人员到乙银行A分行营业部要求兑付9张每张价值1000美元的由美国丙公司发行的旅行支票。

该银行业务人员审核后发现,这些旅行支票与运通公司的票样相比,支票的印刷粗糙,估计是彩色复印机所制;票面金额、徽标等没有凹凸感;复签底线也非由小字母组成,而是一条直线,估计是复印机无法分辨原票样的细微字母;票面在紫光灯光下泛白色,没有水印。

经仔细查询审核,该行确认这些旅行支票为伪造票据,予以没收。

经查,这些伪造的旅行支票是丁公司出具给甲公司抵债用的,甲公司准备兑付后还贷款。

案例4分析:
本案例是利用伪造旅行支票进行诈骗的。

从该案的发生可以看出,境外不法分子常常利用内地银行外汇票据业务经验少的弱点,进行诈骗。

启示:
1、银行业务人员要加强对外汇票据业务的学习,掌握外汇票据的识别技术,辨真伪、明是非。

2、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的态度,谨慎细致地处理每一笔业务,不能有半点马虎。

3、要向企业宣传外汇票据知识,使企业能够掌握一般的外汇票据鉴别技术。

企业遇有难以识别的外汇票据要通过银行进行查询,以免误收假票据而遭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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