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
票据法案例汇总【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问:(1)本案中萧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萧某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他超越特别授权范围,与李某串通 篡改票据金额,属无权更改之人篡改签章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据变造 行为。 (2)首先,根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 章的人对变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的原理,某公司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只应 承担支付 2 万元的票据责任。故建筑工程公司应返还其余票款给某公 司。其次,李某应对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被迫索 20万元的义务。再次,应 建议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萧某和李某的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已构成 犯罪,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2、1997年 2 月 20日,新时代服装厂与大福布料厂签订了购销 40万元 布料的合同。新时代服装厂向大福布料厂出具了一张以工商行某分行为
(1)工商行某分行的做法是否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2)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 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并不知大福布料厂违约 供货的事实通过贴现善意取得 00883109号汇票,该汇票是具备票据法上 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的有效票据,工商行某市分行在审核背书 连续及持票人合法身份后就应该予以付款,而无权以大福布料厂与新 时代服装厂之间购销合同具有瑕疵而拒绝付款。 (2) 我国(票据法)第 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 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 68条规 定: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 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 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再遭拒付,其有权 向出票人新时代服装厂行使追索权,也可对工商行某市分行提起民事诉 讼。
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商业银行。
2019年6月,甲公司因一笔出口业务需要支付给国外供应商货款,遂向乙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
甲公司将汇票交给供应商,供应商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以下简称“丙”)。
丙公司收到汇票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以下简称“丁”)。
丁公司在支付货款时,将汇票交付给了戊公司(以下简称“戊”)。
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未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2020年3月,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发现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于是向乙银行请求退款。
乙银行经调查,确认汇票系伪造,拒绝退款。
戊公司遂将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2.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属于使用伪造的汇票进行诈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二)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甲公司:甲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对汇票的真实性负责。
本案中,甲公司开具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但甲公司并未发现汇票存在伪造,因此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乙银行:乙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有义务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引言:票据是一种重要的商业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商业交易中。
票据法案例分析旨在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票据法,并为他们在商业活动中正确、合法地运用票据提供参考。
本文将通过分析真实案例,探讨票据法中的关键问题,包括票据的定义、票据的要素、票据的转让和票据的保证等。
案例一:买卖双方的票据纠纷在某次商业交易中,甲方向乙方购买了一批货物,并签署了一张汇票作为支付方式。
然而,乙方收到货物后发现其质量有问题,拒绝支付汇票。
甲方不同意退款,并诉讼乙方支付汇票的金额。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明确票据的定义。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以文字形式表明使用人有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的书面文件,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在本案例中,汇票符合票据的定义,因为它是以书面形式表明买方有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
其次,为了证明汇票的有效性,甲方需要满足票据的要素。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必须包含出票人、收款人、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等要素。
甲方应该确保汇票上有清晰且准确的出票人和收款人的信息,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也要明确规定。
如果任何一个要素缺失或者不明确,汇票将被认为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汇票上是否包含出票人和收款人的信息,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是否明确成为争议焦点。
如果汇票上没有足够的信息来确定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的关系,或者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汇票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只有当这些要素都存在并且明确规定时,甲方才能成功证明汇票的有效性。
最后,我们需要分析票据的转让和保证问题。
当乙方拒绝支付汇票时,甲方可以将自己的汇票转让给第三方,以便追回欠款。
然而,在进行汇票转让时,甲方需要注意合同约定和票据法的规定。
对转让买方的诚实信用、是否清楚对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劫持票据等问题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结论:通过对票据法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票据作为支付工具时,必须严格遵守票据法的规定。
这包括票据的定义、票据的要素、票据的转让和票据的保证等方面。
票据法的案例分析
票据法的案例分析:一、2000年3月7日,甲公司出于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的目的,在并无现货可供的情况下,仍与外地的乙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优质纸浆30吨,价款56万元. 为此,乙公司开具了一张以其开户行A银行为承兑人的付款期为3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
甲公司收到汇票后即向其开户行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在审查凭证时发现无供货发票,便发电报给A银行查询该汇票是否真实,收到的复电是“承兑有效”。
据此,B银行给甲公司办理了汇票贴现,并将56万元转入甲公司账户。
一个月后,乙公司因迟迟未收到货,派人去催货时才发现甲公司根本无货可供,于是立即告知A银行。
2000年9月10日,B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付。
B银行以A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三方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
请问:1. A银行能否以该汇票所依据的购销合同是虚构的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何在?2. 如果甲公司没有向B银行贴现而直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可否拒付?为什么?3. B银行以甲、乙公司为被告依据的是什么?参考答案:1.A银行不能拒付。
理由是:依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一旦成立,就与其原因关系相脱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由对善意持票人主张抗辩,就本案而言,无论购销合同有效与否,都不会影响该汇票的有效成立和流通。
(4分)2.此时A银行可以拒付。
依据《票据法》第12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本案中,甲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属于手段违法。
不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
(4分)3.B银行依据的是追索权,当汇票到期得不到付款时,善意持票人可以行使该权利,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且这种追索不分先后顺序。
(5分)二、某银行接受某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600元人民币的银行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司的经理李某。
李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供销社。
票据业务案例
票据业务案例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票据,如支票、汇票、承兑汇票、银行汇票等等。
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凭证,其在商业交易和金融活动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票据业务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票据的使用和作用。
案例一,小王向小李借款。
小王因急需资金,向好友小李借款10000元。
为了确保借款的安全性,小王和小李签订了一张借据。
借据是一种书面的借款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在借据上,小王写明了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等信息,并在借据上签字确认。
小李收到借据后,也在上面签字确认。
这样,借据就成为了小王向小李借款的凭证,可以有效地保障双方的权益。
案例二,公司开具支票支付货款。
某公司在购买原材料后,需要支付给供应商一笔货款。
为了方便支付,公司开具了一张支票。
支票是一种由银行支付的付款凭证,具有一定的支付保证。
公司在支票上填写了付款金额、收款人姓名、开户银行等信息,并在支票上签字。
供应商收到支票后,可以携带支票到银行进行兑现。
这样,公司通过开具支票完成了对货款的支付,同时也确保了支付的安全和便利。
案例三,个体经营者承兑汇票融资。
某个体经营者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进行融资。
他可以通过承兑汇票来解决资金问题。
承兑汇票是一种由付款人向收款人开具的、由收款人自己承兑并支付的汇票。
个体经营者可以将自己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银行再开具承兑汇票给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者可以拿着承兑汇票到银行进行贴现,从而得到资金。
这样,个体经营者通过承兑汇票实现了融资,解决了资金周转问题。
通过以上几个票据业务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票据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无论是借款、支付货款还是融资,票据都能够提供有效的凭证和保障,为各种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和安全。
因此,对于票据的正确使用和理解,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介绍,能够让大家对票据有更深入的认识,更好地运用票据进行各种商业活动。
票据法案例
1、无真实交易关系某钢管厂(申请承兑汇票)甲银行(承兑)收款人约定不得贴现或转让(2000万)某航空公司(2500万)某进出口公司(背书转让)某工贸公司(申请贴现)乙银行问题:汇票到期后,进出口公司和乙银行要求甲银行付款被拒,当否?2、未按购销合同交货百文经营部(申请开具汇票40万)建行支行(收款人)通达公司通达公司欠银行贷款136万(背书转让)某机电总公司问题:(1)机电总公司要求建行支行付款被拒,理由是通达公司欠其贷款136万,当否?(2)百文经营部以其与通达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为由,要求建行支行不得支付票据金额,当否?3、依约交付钢材四海公司(签发10万汇票)五湖公司(背书)某电厂(未在有效期内要求付款)问题:电厂财务人员因疏忽,未在汇票有效期内要求付款,其后要求四海公司付款被拒,当否?4、甲公司乙公司(背书转让)丙公司(善意)后查明,该票据是甲公司经理因私人感情而支付给乙公司经理的。
问题:(1)假设之一,在乙公司因该票据出票日期不规范而被银行退票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而被拒绝,当否?(2)假设之二,丙公司善意取得票据,甲公司可否以乙公司取得票据无对价,而对抗丙公司?5、榕城农行(贴现拆借)精品商场(签发,黄)(承兑500万×2)工行营业部(董)工行宣布汇票作废(收款人)房地产公司(黄)(背书转让)龙信公司(票据被撕,有瑕疵;交易举证不能)(提示付款)达毫支行问题:龙信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6、甲(存款5万)(签发支票,预约补记价额8万)乙(背书转让,补记价额10万)丙(善意)(提示付款)付款银行问题:(1)付款银行拒绝向丙付款,当否?(2)若丙向乙追索,乙偿还10万后,乙可否对甲追索?甲可否以预约关系抗辩?(3)若丙直接向甲追索,甲可否以其与乙之间的预约关系抗辩?7、建筑公司(签发支票)钢铁厂(背书转让)贸易公司(善意)(提示付款)出票时存款足,但曾提款;钢材有质量问题。
付款银行(建筑公司存款不足,被退票)问题:(1)贸易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但建筑公司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当否?(2)空头支票的法律调控?8、(签汇票)宏达皮革厂皮鞋厂(但误为“红达皮革厂”)(提示承兑)工行(以收款人不符,拒付)出具证明:因工作疏忽,致收款人名称有误,请将××号汇票兑付给宏达皮革厂为盼!问题:(1)银行的第一次拒付理由,当否?(2)银行的第二次拒付理由是,证明书将收款人从红达皮革厂更正为宏达皮革厂,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当否9、黄某(15岁,某公司经理之子,在其父公司签发汇票)玩具公司(背书转让)贸易公司(背书转让)百货公司问题:(1)黄某的签章的效力如何?(2)当百货公司向黄某请求付款时,黄某无力支付,玩具公司和贸易公司有无票据责任?10、A公司(签发汇票) (收款人)B公司(提示承兑)C银行(付款人)D市财政局(票据保证)问题:(1)本案中的票据保证是否有效成立?(2)若本案是E公司为A公司提供票据保证,当C银行承兑付款后要求A公司付款被拒时,C银行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11、A(虚假陈述有巨额财产,签发本票)(信之,背书) C (收受)B问题:后A无力付款,C被B追索。
票据典型案例
票据典型案例票据是一种债权凭证,是一种可以转让的有价证券。
在商业交易中,票据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场景,如收款、付款、借贷等。
下面列举了十个典型的票据案例,以展示票据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1. 承兑汇票:甲方向乙方出具一张金额为10000元的承兑汇票,承诺在指定日期支付给乙方。
这种票据常用于商业交易中的信用购销方式。
2. 收据:小明购买了一台电视,商家出具一张金额为5000元的收据,作为购买凭证。
收据在商品购买、服务消费等场景中常被使用。
3. 支票:甲方向乙方开具一张金额为2000元的支票,承诺在指定日期支付给乙方。
支票是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广泛应用于商业和个人交易中。
4. 电子票据:某公司通过线上平台向客户发送了一张电子发票,包括商品信息、金额和交易时间等。
电子票据已成为现代商务中常见的交易凭证形式。
5. 保证书: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合同,作为合同的履行保证,甲方向乙方出具一份保证书,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承担相应责任。
保证书是一种常见的票据形式,用于确保合同履行的安全。
6. 存折:某人向银行存入10000元,银行出具一本存折,作为存款凭证。
存折是一种常见的银行票据,用于记录存款和取款信息。
7. 收支明细单:某公司向客户提供一份收支明细单,详细列出了客户在一段时间内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收支明细单常用于个人财务管理和企业会计报表等场景。
8. 缴费单:某人收到一份水费缴费单,包括了应缴金额、缴费期限等信息。
缴费单是一种常见的票据形式,用于向用户通知应缴纳的费用和缴费方式。
9. 借据: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并由甲方出具一份借据,记录借款金额和还款期限等信息。
借据在借贷交易中常被使用。
10. 信用证:某公司向国外供应商开具一份信用证,作为支付保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票据形式,用于确保供应商能按合同要求交付货物。
以上是十个典型的票据案例,展示了票据在商业和个人生活中的广泛应用。
无论是承兑汇票、支票还是借据,票据在交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交易双方提供了安全和便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票据结算 - 案例
票据法律制度【案例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M 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
甲公司和M 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
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利用其他途径获得的M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
A 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的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
乙公司为向丁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M银行请求付款。
M银行以丙公司所持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丁公司所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2)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3)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有权向A追索?并说明理由。
(4)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5)如果M银行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1)M银行不能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
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在本题中,M银行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持票人丙公司提示付款时,真正签章人M银行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
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票据的使用在商业交易中变得越来越普遍。
然而,由于票据的特殊性质和复杂性,票据法案例的分析成为了法律界和商界的热门话题。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深入探讨票据法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的票据纠纷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一笔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并以支票作为支付方式。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B公司却拒绝支付支票。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明确支票的法律地位。
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是一种特殊的票据,具有可转让性和支付功能。
因此,A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索B公司的支付义务。
然而,B公司可能会提出支票的无效性为由。
在票据法中,支票的有效性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如签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票据的形式要求等。
如果B公司能够证明支票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签名不符合要求,那末支票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在此案例中,法院需要子细审查支票的形式和签名等要素,以确定支票的有效性。
案例二:C公司的背书问题C公司作为一家中小型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并且与多家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
然而,由于某些原因,C公司的资金链浮现了问题,无法及时支付供应商的货款。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C公司决定将一些尚未到期的票据背书给供应商,以换取一定的资金支持。
在这个案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票据的背书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背书是票据权利的转让方式之一,背书人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背书人。
然而,背书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如必须注明背书人的名称、签名等。
如果C公司的票据背书不符合要求,那末供应商可能无法成为票据的合法持有人,从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案例三:D公司的票据质押问题D公司是一家创业公司,急需资金来扩大业务规模。
为了获得银行贷款,D公司决定将其名下的票据进行质押。
然而,在与银行签订质押协议后不久,D公司遭遇了巨大的经营风险,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此时,银行要求将质押票据进行变现。
在这个案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质押票据的变现方式。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票据法案例分析(36)√案例1:甲市一个建筑公司因为基建工程资金不足,后期工程无法完成,欲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贷款600万元,但是该市工商银行资金困难,无法出货,乙市一家百货商场经理闻知,提出本市银行可以帮助解决资金问题。
于是,建筑公司经理、工商银行行长以及信货科长一行数人赶到乙市,约见该市工商银行行长以及商场经理。
四方商量提出一个方案:先由建筑公司开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甲市工商银行(以下称甲银行)承兑后,再由百货商场送交乙市工商银行(以下称乙银行)办理汇票贴现,所得1000万元,转汇甲银行600万元,货给建筑公司使用,留下400万元留给商场使用。
到期则由乙银行收回各方票款。
甲银行当场开出两张汇票,一张600万元,一张400万元,汇票上均未填具交易合同号码和承兑契约编号。
当天,乙银行即办理了票据贴现,次日则以百货商场名义转汇甲银行600万元,留下400万元冲抵了百货商场的债务。
年底建筑公司如期归还到百货商场,但是,百货商场无力归还400万元本息,汇票到期后甲银行拒绝付款。
乙银行遂告甲银行,并将百货商场和建筑公司列为第三人。
问:(1)甲银行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银行有无权利拒绝付款?为什么?(3)如果汇票到期之前乙银行将该汇票背书后转让给了丙银行,甲银行能否拒绝丙银行的付款请求?为什么?答:(1)本案中甲银行签发的两张汇票均属有效票据。
依照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四方单位在不同程度上均违反了上述规定。
作为甲银行,在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违法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了承兑。
作为乙银行,同样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无商品交易,但是为达到收回百货商场所欠贷款的目的,利用他行资金周转困难,诱引他行出具违法承兑汇票,并且违法为其办理票据贴现。
我国银行票据风险案例
我国银行票据风险案例
案例一:2019年3月,江苏南通汇东农商银行一张2000万元的商业汇票被挤兑,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
该票据发行方为南通市华启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该票据的标的资产为一块土地。
但是,该土地在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下,无法流转,导致标的资产无法兑付该票据,致使投资者损失惨重。
案例二:2018年11月,浙江嘉兴中旗投资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苏州分行出具一张240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实际上是一手机质押的票据。
但是,涉及手机质押的资产评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投资者无法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的评估,导致投资风险加大。
最后该票据在投资人和银行的协商下得到了妥善清理。
案例三:2018年7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某公司向兴业银行出具一张36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实际上是通过多轮融资造成的假票。
该公司马虎大意、缺乏财务管理,被骗钱的人员遍布至全国各地,并将骗款进行“水漂”,难以追回。
该事件暴露了银行票据风险管理的不足。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银行。
甲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无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0月1日。
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乙公司作为承兑人。
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丁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将该汇票提交给乙公司请求付款,乙公司经审查后,于当天向丁公司支付了100万元。
2020年11月,丁公司发现乙公司在付款时未扣除甲公司在乙公司账户中尚有的100万元,因此丁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该100万元。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无追索权,且丁公司在转让汇票时已知晓甲公司尚有100万元未还,因此乙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丁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汇票上注明无追索权条款的效力;2. 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3.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汇票上注明无追索权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无追索权,但丁公司在转让汇票时已知晓甲公司尚有100万元未还,因此,甲公司不能以无追索权条款对抗丁公司。
2. 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汇票到期,持票人可以请求承兑人付款。
承兑人付款后,持票人应当向承兑人出具收据。
”本案中,乙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已向丁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履行了付款义务。
然而,乙公司在付款时未扣除甲公司在乙公司账户中尚有的100万元,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丁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
票据法案例
案例60:票据时效与利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因票据时效丧失票据权利后能否要求出票人支付票面金额?案情摘要1996年1月5日,张xx与李xx(均系xx市人)签订了一份永恒买卖协议。
协议规定:李xx将属于其所有的房屋两间卖给张xx,价格为20万元。
双方到房管局依法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后,张xx取得了对协议房屋的所有权。
1月8日,张xx向李xx签发了一张以1996年1月8日为出票日,金额为20万元,以张xx开户银行为付款人,以李xx为收款人的现金支票,经签章后交付给李xx 持有。
1月10日,李xx又从王xx(也系xx是让市人)那里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并把其所持有的由张xx签发的20万元的现金支票转让给王xx。
7月12日,王xx持该现金支票向张xx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该开户银行以该现金支票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即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权利消灭为由拒绝付款。
于是,王xx便根据《票据法》第18条的规定,请求出票人张xx返还其未支付的票额相当的利益20万元。
问题:持票人因票据时效丧失票据权利后能否要求出票人支付票面金额?分析:这是关于票据权利时效和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争议。
一、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法》第九十一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二、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为不当得利债权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7章 票据法案例
案例分析4
1996年1月23日,一个自称名叫王伟华的人持漯河市农 行源汇区支行签发的Ⅳ100162661号银行汇票,到被告正阳 麻纺厂处购 买麻袋和麻绳,汇票载明的收款人是正阳麻纺 厂,汇票金额为7000元。正阳麻纺厂的经办人员经审查收下 了汇票,将王伟华所购价值为7000元的一千条麻袋和100公 斤麻绳交王伟华提走。此时的正阳麻纺厂却对收到的汇票产 生了想法,正阳麻纺厂正好欠一公司7万元外债,人家催款 正急,正阳麻纺厂资金非常紧张。于是,1月25日,正阳麻 纺厂将该Ⅳ100162661号银行汇票稍加处理,就背书转让给 自己的债权人某县农资公司,正阳麻纺厂在汇票上背书栏内 加盖了印签,某县农资公司经过必要审查后,未发现问题, 便在被背书栏内加盖了印签。 1月26日,某县农资公司到原 告正阳农行处办理解付手续。
第七章 票据法案例分析
案例1:甲受乙的欺诈,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面
额为50万元的形式要件具备的汇票;乙为支付货款, 将汇票背书给丙
问题: 1. 甲的出票行为效力如何?该汇票是否有效? 为什么?
2. 如果甲在出票时忘了写明出票日期,依法律 规定对出票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3. 如果乙在背书时忘了写明背书日期,其行为 对背书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
3. 由于背书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所以乙的行 为不影响背书行为和票据的效力。
4. 甲、乙、丁
案例2:有关本票内容与效力
甲市的A 向某农行申请了一张本票,准备拿到 乙市去做生意。该本票上记载的内容有:1)出票 日期2007年3月5日;2)金额5000元;3)“本票” 字样;4)无条件支付的承诺;5)出票地为甲市某 农行所在地。
4. 若丙将汇票背书给丁但没有签章,丁取得汇 票后又背书给戊。此时谁是汇票上的债务人?
票据法案例
票据法案例【什么票据-性质】1.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1.票据关系;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虚假]2.承兑与被承兑:天易公司要求农行请求承兑;(农行被诈骗了)3.贴现:浙江服装厂将汇票贴现(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1.借贷关系: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天易借给华贸)2.担保关系: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3.合同关系;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但是该公司拿到了500万后有退给天易)【答案】(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票据案例
票据案例票据业务案例案例1:票据的无因性案情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购进2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
水泥运抵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签发了一张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为收款人的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个月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从吉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木材一批,总价款45.5万元,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就把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有限责任公司,余下的4.5万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
后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00吨水泥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
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问题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分析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拒绝付款。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特征之一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虽然需要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才能成立,但是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两者各自独立。
票据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在所不问。
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理由,对善意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对于票据的无因性有两种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只要票据行为具备法定要件,纵使票据行为有瑕疵,票据关系依然有效。
此意见是从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出发来理解无因性的。
票据制度发达因家常常采用此意见。
另一种意见认为,票据关系只有在合法成立以后,才能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如果当事人是以欺诈、盗窃、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此意见是从票据活动的合法性理解无因性的。
票据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第三人:王五(以下简称“王五”)2019年5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李四向张三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
同年6月,李四向张三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支票,并承诺在支票到期后支付货款。
同年7月,张三将支票交给王五代为保管。
2019年8月,王五发现支票上的金额被恶意涂改为50万元。
王五立即联系李四,要求其解释情况。
李四承认自己曾将支票金额涂改为50万元,但表示是为了帮张三垫付其他款项。
王五遂将此事告知张三,张三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李四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票据欺诈?2. 王五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 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诉讼请求张三要求法院判决:(1)李四返还张三人民币10万元;(2)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证据(1)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作协议;(2)李四开具的支票;(3)王五的证言;(4)张三与李四的通话录音。
3. 法院审理(1)关于李四是否构成票据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准确。
伪造、变造票据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四在支票上恶意涂改金额,已构成票据欺诈。
(2)关于王五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保证人、持票人、背书人、贴现人、转贴现人、再贴现人等,在票据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对该票据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王五作为支票的保管人,在收到张三的委托后,有义务妥善保管支票。
但王五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支票被恶意涂改,因此王五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关于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的票据被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承兑汇票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案由:承兑汇票纠纷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一家外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李某,男,某市一家银行的行长。
2019年5月,张某所在公司因业务需要,向李某所在银行申请开立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张某在汇票上注明了付款期限为60天,并在汇票上签章确认。
李某作为该银行行长,在汇票上进行了承兑,并在汇票上签章确认。
2019年7月,张某持该汇票向李某所在银行提示付款。
银行在审查汇票时,发现汇票上李某的签名与银行档案中的签名存在差异。
银行遂拒绝支付汇票款项,并告知张某需解决签名差异问题。
张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李某的签名差异是笔误,不应影响汇票的效力。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1. 汇票上李某的签名是否存在笔误,是否影响汇票的效力?2. 银行拒绝支付汇票款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一、关于汇票签名差异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的签名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签名存在笔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签名的规范性,但并不影响签名的真实性。
在本案中,李某的签名虽然存在笔误,但签名的基本要素齐全,且李某对签名笔误并无否认,可以认定李某对该笔误签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银行拒绝支付汇票款项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银行在收到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应当及时审查汇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在本案中,银行在审查汇票时发现签名存在差异,有权要求持票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然而,银行在收到张某提供的证明材料后,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对该笔误签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银行在收到张某提供的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支付汇票款项。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承兑汇票的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汇票签名的真实性:汇票签名是汇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真实性与汇票的效力密切相关。
商法案例之二票据法案例集锦(三)
商法案例之二——票据法案例集锦(三)18、空白支票案情简介德亨水果批发公司和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德亨水果批发公司卖给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价值20万元的水果,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以空白转账支票方式支付货款。
9月22日货物发出,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验收合格后签发给德亨水果批发公司一张在用途上注明“限额20万元”的空白转帐支票。
同年10月5日,德亨水果批发公司与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德亨水果批发公司购买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30万元包装纸箱,遂将上述空白转帐支票补记30万元金额背书转让给了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
10月20日,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向当地工商银行分行提示付款,银行拒付,理由是:票面写有限额20万元,而提示的票据票面金额为30万元,超过了限额。
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出票人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行使追索权。
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认为自己出票时已经注明该空白转帐支票限额20万元,所以只能承担20万元的责任,对超过部分不承担。
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又向德亨水果批发公司行使追索权。
德亨水果批发公司认为尽管金额是自己补记的,但是支票是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签发的,应由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只得起诉于法院。
试问: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得到30万元?本案参考结论银行审查票据合格后,应当足额付款,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得到30万元。
参考理论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了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确定金额”是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空白支票可以授权补记。
只要支票被补记成为完全票据,就以据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合法票据持有人依法有权主张票据权利。
而注明“限额20万元”的限制,在票据法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银行审查票据合格后,应当足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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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案例分析题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
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
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
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
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
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
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
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
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
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
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
·试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4、案例分析题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12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
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
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
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请问:(1)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其效力如何?为什么?(2)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有,应如何行使? 如没有,该如何处理?(3)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无出票人一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5、案例分析题1996年1月16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为25万元,交货期为1996年1月25 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
1月24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4月24日。
2月10 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
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S银行遂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
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
1996年11月2 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要款,亦未果。
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付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甲公司辩称,论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
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6、案例分析题董某系A市某服装厂的会计。
某日,董某前往A市客户方某处催收服装厂的一笔货款。
当时,方某刚好收到第二轻公司(出票人)支付给他的一张5万元金额劳务费的支票。
方某见董某前来收款,就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服装厂,作为支付货款的款项。
由于当时已届下班时间,董某遂将收到的支票带回家中,打算第二天再去银行办理手续,但是由于不慎,董某的支票被其家人用洗衣机绞成了碎片。
在董某不知所措之际,某服装厂请教有关专家后,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某法院立案看了该服装厂的申请公示催告书并了解到有关情况后,拒绝受理,理由有两点:某一,支票虽然被绞碎,但尚未灭失,不存在被冒领的危险,只需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支票即可,无须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某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也应由支票上的收款人方某提起,某服装厂不是该支票的收款人,没有资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同时,法院也认为应先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然后才可以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请问:(1)本案中的支票是否属于票据丧失,为什么?(2)某法院的拒绝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7、案例分析题1996年1月23日,一个自称名为王江(下落不明)的人持漯河市农行源汇区支行签发的IVl00162661号银行汇票,到被告正阳麻纺厂处购买麻袋和麻绳,汇票载明的收款人是正阳麻纺厂,汇票金额为7万元。
正阳麻纺厂的经办人员经审查该汇票无误后,将王江所购价值7万元的一万条麻袋和一吨麻绳交王江提走。
同月25日,正阳麻纺厂在该汇票上加盖印章后,到原告正阳农行处办理解付手续。
正阳农行的经办人员经审核汇票无误后,按票面金额将7万元款项转入正阳麻纺厂账户。
同月26日,正阳农行在解讫通知书上加盖转讫章,随联附代付单寄给汇票签发行。
同月30日,汇票签发行来电话告知正阳农行:你行解付的汇票金额7万元与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不符,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为700元。
正阳农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王江下落不明,未能追回差额款。
正阳农行责成当时的经办人员如数退赔了损失款69300元以后,又向正阳麻纺厂要求返还损失69300元。
被正阳麻纺厂拒绝后,正阳农行以正阳麻纺厂对汇票审查不严,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正阳麻纺厂返还其损失款69300元。
被告正阳麻纺厂在答辩中称:审查汇票真伪是银行部门的职责。
原告因其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审查出汇票是假的,且已将货款转入我厂账户,损失应由原告自负。
请问:(1)法院应当如何裁判?为什么?(2)正阳麻纺厂和源汇区支行应承担多少票据责任?为什么?8、案例分析题王某为某私营纺织厂的业主,1998年4月间,在搬迁厂房和办公场所的过程中,不慎遗失空白支票格式凭证3张。
王某未及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票据格式凭证管理的规定报失和刊登告示。
后所遗失的其中一张支票格式凭证被孙某拾到并伪刻名称为“某某建材公司”的财务章加以签署。
支票的收款人处空白,金额填写为20万元。
其后,孙某又持该伪造支票及身份证,到某商场购物,当场将该商场填写为支票的收款人。
商场将该支票送银行人账时,遭到退票。
经公安机关循支票格式凭证编号查实该支票格式凭证系王某所遗失,但无任何证据显示上述骗购货物事件与王某有关;而“某某建材公司”则根本不存在。
某商场起诉王某,要求他支付该支票票款或赔偿货物损失。
请问:(1)王某应否承担票据责任?(2)某商场持有该伪造的支票是否享有票据权利?(3)王某应承担什么责任?9、案例分析题天益公司采购员万某需携带5万元金额的支票到A市采购原料。
该支票由天益公司刘某负责填写,由该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的印鉴,收款人一栏则授权万某填写。
以上记载均有支票存根记录为证。
万某携该支票到A市某私营企业购买了价值5万元的原料,该私营企业老板董某是万某的朋友,其见该支票上的笔迹为万某所为,以自己最近资金周转陷入困境为由,请求万某帮忙将支票上的金额改为15万元以渡难关。
万某碍于朋友情面而应允,使用董某提供的涂改剂将金额改成了15万元,因此,从外观上看不出涂改的痕迹。
其后,董某为支付货款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了某化工厂。
此事败露后,天益公司起诉某化工厂和董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10万元票款。
请问:(1)本案中万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10、案例分析题1996年2月6日,某市副食品公司与某县商业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商业公司向副食品公司在7天内供应6万元的牛肉。
同时,副食品公司签发了以副食品公司为付款人,商业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6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一张,并交付给商业公司。
2月7日,商业公司发现该汇票已不慎丢失,遂立即通知副食品公司,并要求其暂停支付。
2月8日,商业公司依法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接到申请后,立即作了审查,同意受理,并且于当天向付款人副食品公司发出了止付通知。
2月9日,法院依法发出公告,规定公示催告期间为2月9日至4月9日。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
于是,法院根据申请人商业公司的申请,于4月15日作出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并公告判决,通知付款人副食品公司。
4月16日,商业公司向副食品公司请求支付汇票所载票面金额6万元,副食品公司当日足额付款。
4月22日,某市服装厂持一张汇票向副食品公司提示承兑。
经确认,该汇票正是副食品公司签发给商业公司的那张汇票。
汇票背面记明第一次背书人是商业公司,并有伪造的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签章,被背书人是李某;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是李某,被背书人是某市服装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