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1)
案例分析1甲交给乙一张经银行承兑的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
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偿付原欠丙的借款。
丙于到期日向成对银行提示付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马上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量差为理由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
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是甲开立的推诿不理。
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答:法院应判甲想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并支付进行追索所花的费用。
因为票据具有无因性、要式性、流通性等特点,只要持票人是合法持票人就有权要求支付款项,并不受前手的影响。
2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突接开证银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
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依据何在?答: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一种单据买卖,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我方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货物,尽管我方出运前获悉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所以,我方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一整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
3我某贸易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2008年6月,D/P方式付款。
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
单证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
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
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因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
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6.L/C结算案例3
非洲某国A银行给中国银行B分行开来一份 10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要求保 兑后通知受益人,这是中国银行首次收到该 国银行开来的金额如此巨大的信用证。
据中行了解,A银行的实力和信用一般。
试问:中国银行如果进行保兑,应如何控制 风险?
路漫漫其悠远
单据寄付款行时,付款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 绝付款。
试对贸易双方及开证行的行为进行分析。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5.分析要点
开证行:正本信用证与简电本不符、延迟
进口商:没按期申请开证(没有规定开证日期 时,应在装运月到之前开证)
出口商: 不能按简电本发货;
对信用证审核不仔细;
在进口商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开证)时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保留索赔权利而要求推迟装运 期)
第一批货物装运、交单议付、付款均正常。
我外贸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 与合同不符,于是要求开证行(付款行)对 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付。
试问:开证行(付款行)应拒付吗?为什么 ?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4.分析要点
两批装运、分别结算,互不影响 银行付款条件是单证是否相符 拒付由付款行而不是进口商决定
Y银行意识到单据被错寄,于是要求快递公司协查 。
同时Y银行通过船运公司了解到申请人用银行担保 提走货物,证明开证行确实未收到正本单据。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在单据查无着落的情况下,Y银行提出补寄一套副 本单据请求开证行付款,但开证行坚持要求正本 单据,因为开证行已出具提货担保书,必须用正 本提单换回其担保书才能免除其自身责任。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中国G 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 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
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
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 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
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
此后,此后,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
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 银行付款。
该案导致中国G 公司巨额损失。
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
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 公司在H 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 公司与韩国F 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 ,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
但F 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 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 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
在M 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 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
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
同时,F 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
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 公司前来验货,但F 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 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 公司的诚意。
国际结算第2章案例
国际结算第2章案例PS:投资学第二小组成果,如有雷同,全部枪毙!!!案例拒付:A、B两人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A是卖方,A将应收货款转让给了C,但是实际上A的货物有问题,或者根本没有交货。
请问B是否可以对C拒付?分析:A对于该应收货款的权利本身就是有缺陷的,那么B可以以货物有问题或没有交货为理由,对C拒付。
案例拒付:A将从B处偷来的汇票转让给了C,C因不知情而对该票据支付了对价。
请问B是否能够对C拒付?分析:B不能以A是以偷窃方式取得该汇票为理由,对C拒付或要求C归还票据。
因为,在票据的流通转让中,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
案例:票据的特性福建省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A公司进口了价值10万美元的机器设备,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10万美元。
同时福建公司出口商品至美国B公司,B公司货款尚未支付。
福建公司与A公司商定用票据支付,于是福建公司开出汇票交付A公司,命令美国B公司在见票时立即向A公司付款10万美元。
A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以支付C公司的材料费用。
C 公司向B公司提示汇票,B公司付款并收回汇票。
分析:福建公司开出汇票交付:设权性、要式性;背书转让:流通性;B公司付款:无音性;提示:提示性;收回:返还性;以支付C公司:付款请求权,追索权案例票据图分析:伦敦进口商A向纽约出口商C购买10万英镑的小米,纽约进口商D向伦敦出口商B购买10万英镑的棉布。
伦敦出口商B在发出货物或对方收到货物后开出了一张命令纽约进口商D付款10万英镑的汇票。
他在开出以后将汇票交给伦敦进口商A,并收回他应得的10万英镑,A商则把汇票寄给纽约的出口商C,叫他持票向纽约进口商D要求付款。
请画出结算图,以说明英国和美国两国之间的两笔债权债务如何通过一张票据的传递和流转得到了清算。
伦敦进口商A 开出汇票(出票)伦敦出口商B↓转让汇票←←↓→→纽约出口商C 提示汇票纽约进口商D练习汇票出票:请依据所给条件,完成下列汇票的出票行为:The requisite items of a bill are as follows:Drawer: Continental Co., New YorkDrawee: Bank of Europe, LondonPayee: the order of Ace Trading Co.Sum: USD729,000.00Date of issue: 01 April, 2008Tenor: at 90 days after sightFill in the following blank form to issue a bill.实务汇票填写国际出口公司(International Exporting Co.)出口机器设备和零部件给环球进口公司(Globe Importing Co.)。
案例及习题
5.远期汇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出票人 ②付款人 ③参加承兑人 ④承兑人 6.下列属于主票据行为的是( ) ①背书 ②承兑 ③保证 ④出票 7.本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承兑人 ②持票人 ③出票人 ④背书人 8.通常,支票无( )行为 ①出票 ②保证 ③保付 ④付款 9.以下不属于本票必要项目的是( ) ①确定的金额 ②付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出票人签章 10.以下不属于汇票必要项目的是( ) ①确定的金额 ②付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11.以下不属于本票必要项目的是( ) ①确定的金额 ②收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案例8:冒充存户伪造支票
北京赛帝克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持有一张HK$23226000 的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支票,到北京中行托收部要求向外收款。 在办理托收过程中,该支票出票人——香港达成贸易运输公司 曾托人找到托收部经理,称收款人急需用钱,请求先给予通融 付款。北京中行经审核支票,发现一些疑点:(1)支票本身 经折不平,证明已在外流传很久。(2)出票人签字不流畅, 有模仿之嫌。(3)支票金额较大,不合常理,且签字上下排 列不齐,字体之间间隔不同,像是用手将字模逐个接上而成。 鉴此,托收部一方面及时向南洋商业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 函中注明“收妥做实,如不付款,请急电告”,另一方面,提 醒该计算机公司在此款未收妥前,不可发货。不久,收到回电 和退票,回电称:“该票出票人存款不足,且签字与预留印鉴 不符,属伪造。”可见,诈骗分子企图以伪造支票引诱收款单 位发货,骗取其货物和银行融资,幸亏早识破,阴谋未能得逞。
12.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只有签字,不写被背书人,此种背书属于 ( ) ①限定性背书 ②特别背书 ③记名背书 ④空白背书 13.假设一张汇票的出票日为2001年12月31日,付款日为出票后 2个月,其付款日为( ) ① 2002年2月28日 ②2002年2月29日 ② 2002年3月1日 ④2002年3月4日 14.ACCEPTED 1 June, 1999 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 of Lading For ABC Bank Ltd..,London Signature。此种承 兑属于( ) ①普通承兑 ②有条件承兑 ③部分承兑 ④托收承兑 15.按照英国《票据法》的规定,( )持票人的权力优于前手 ,且不受前手缺陷的影响。 ①合法 ②正当 ③对价 ④单纯 16.如果出票人想免除被追索的连带责任,其可以在票据上加注 ( ) ①付一不付二 ②见索即偿 ③不得追索 ④单到付款
国际结算 经典案例分析题
1,某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按指示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照此委托书,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称交易合同条款是30天承兑交单,并要求代收行按承兑交单办理。
请问,代收行应怎么办?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答; 根据承兑交单的特点,代收行应先向进口商先承兑一下,因为承兑交单跟远期付款交单差不多,可以在装运后的30天付款2,我国A商向法国B商出口货物,A交货后开立了一张令法国银行付款的汇票与商业单据,一起交银行结汇。
问:该汇票的出票,付款行为适用于哪个票据法?为什么?答:适用于《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的范围,即出票地,付款地分出不同的国家,该票据中出票地是我国,而付款来自于法国的银行,属于不同国家。
3,出票人A,收款人B,A在出票时记载了担当付款人C,预备付款人D。
问:(1)B向谁提示承兑?为什么?(2)B提示承兑遭拒,能否行使追索权?答:(1)向A提示承兑,A作为第一付款人,承担票据的承兑与付款责任。
C 作为担当付款人并不是票据的债务人,而D作为预备付款人为第二付款人只有在第一付款人遭拒付才向D提示承兑。
(2)不能。
向D提示承兑,D作为预备付款人,在第一付款人未承兑或未付款时,持票人可向其提示承兑。
4,有一份国外开立的即期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
当受益人按规定向保兑行交单要求付款时,保兑行称:开证行已无力偿付,所以保兑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但可代出口商办理托收向进口方收款。
问:(1)受益人是否该接受保兑行的说法?为什么?(2)如果你是受益人会怎么做?请说明理由。
答:UCP600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都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保兑行的解释不对,而不能推卸议付货款的责任,该受益人有保兑换行提交的单据是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保兑行应当执行第一付款的责任。
5,王某捡到票据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对理由谎称是自己劳务所得,因担心去银行兑现时被银行扣从前的其欠款,故以3万元的要价转给李某,李某受让了支票,后凭支票到商场购物的5万元的商品,支票为商场所有。
国际结算案例——票据
案例1 关于支票过期的处理案情: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叫他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的账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
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
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以负责。
分析:甲可以对乙拒绝负责,但理由并不是因为支票过期。
支票不同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均得到解除责任。
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须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的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受了损失。
在上例中,由于乙的晚提示致使甲受了损失。
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负责,因为乙如果及时去取款,甲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可对支票不负责任。
如果丙银行倒闭清理时,所有债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
案例2 汇票金额大小不一致案情: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B银行通过快递将单据寄交A 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现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
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金额不一致。
收到A银行的拒付电后,B银行认为所述不符点仅是打字手误,非实质性不符点。
分析:1930年6月7日日内瓦《统一汇票票法公约》第二章第一节第6条规定:“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于两者有差异时,文字记载之数额为付款数额。
”“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字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其较小数额为付款数额。
”《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第二章第二节第7条(1)款规定:“票据上以文字表明的金额与以数码表明的金额不符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
”英国《1882年票据法》第二章第一节第9条(2)款规定:“票面所列数额,如用文字及数字并书时,若两者有不符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
归纳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doc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
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
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
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
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
该案导致中国G公司巨额损失。
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
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
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
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
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
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
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
M公司在看到这种情况就因该停止与F公司的合作。
而不是按照F公司的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是我方一为的退让导致了合同的失败。
3、2006年6月12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货款以本票支付。
合同生效后,B企业按时向A企业发货,A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了银行本票,并转交B作为货款。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完整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国际结算》案例解析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
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付什么责任?分析:托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
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件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报、电传、或电子通迅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何法律责任。
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 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
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
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
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分析: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
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 商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
1 结算工具1.1 盗用银行名义签发银行汇票1998年6月7日,福建兴业银行香港分行收到一张以L行总裁名义发出的电报,大意是:“一笔以我行为付款人的款项200万美元已备妥可随时兑现,请通知受益人X X X。
”6月9日,该受益人收到以其为收款人的200万美元票据,即交开户行福建兴业银行贴现。
福建兴业银行经查,该票据表面一切正常,L行为国际性大银行,但出票行M行在Bank book 中无记录。
福建银行遂决定先托收并电询出票行M行和付款行L,同时急电委托卢森堡中行代查出票行资信。
卢森堡中行回电称M行已倒闭。
L行回电称已收到以其为付款人的200万美元票据,但不知悉有该张票据的存在,且无名为M的客户行,故不能凭该汇票付款。
福建兴业银行及时通知客户,采取防范措施。
1.2 利用复本进行诈骗向银行购买小额,将复印后,涂改金额数字,变小额为大额款项,再复印传真给出口商,诱骗出口商发货。
这一类作案人员善于钻法律空子,认为只要不在银行的汇票正本上删改内容,银行就无法指控其违法行为,即使败露,银行对其持正本汇票退汇也将无权扣押。
他们一般不在作案银行开立账户,即使设账户,也不至于倾家荡产。
由于原件复印后容易通过银行的印鉴检验,一旦银行和客户疏忽,就可能得逞。
1992年7月14日,广西某外贸公司持一张香港汇丰银行的金额为USD50万元的汇票影印件,来到广西某支行要求辨别真伪,并称:“货已备妥,只要汇票真实,就发货。
”银行经查,印鉴相符,但压印的汇票金额有涂改痕迹,且出票日已被涂擦掉,被涂改处无任何更改章证实。
银行经办人员认定该票有问题,经领导批示,将票据扣留,同时向香港汇丰银行电询。
回电称:该行确实开出该汇票,但金额仅HK$2000,该行提供了汇款人的地址、电话、身份及属“街边小摊贩”、无账户等情况。
广西支行立即报案,并通知外贸公司,但遗憾的是,该公司于前一天将货出运,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1.3 冒充存户伪造支票1992年1月28日,北京赛帝克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持有一张HK$23226000的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支票,到北京中行托收部要求向外收款。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第一篇:国际结算案例分析国际结算模拟案例分析4.1 案例一4.1.1 案例介绍某年初,国内某出口商B公司委托当地出口保理商叙做一笔出口保理业务。
在获得进口保理商批准的10万美元信用额度后,出口保理商即与出口商签订了《出口保理业务协议》及《保理融资扣款授权书》。
同年4月和5月,出口商先后向出口保理商提交了两张发票,金额总计10万美元。
出口保理商随即将这两张发票先后转让给了进口保理商,并根据出口商的申请,向其提供了8万美元的出口保理融资。
8月5日,出口保理商收到进口保理商发来的争议通知,告知出口保理商,该年初出口商以托收方式发给进口商的货物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海关扣留,致使进口商不能提取该批托收项下已付货款的货物,进口商A公司因此拒付该出口商保理项下两笔应收账款。
进口保理商同时随附了一份进口海关的证明书。
出口保理商立即将有关争议情况通知了出口商,出口商承认托收项下货物确有问题,并正在与进口商交涉。
为了资金安全,出口保理商根据与出口商签署的《保理融资扣款授权书》及《出口保理业务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于8月11日将保理融资款项极其利息费用从出口商账上冲回,出口商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
然而,在这之后直至次年7月进口商倒闭,买卖双方始终未能协商解决保理项下这起因反索引起的贸易纠纷。
其后第3年3月5日,出口商以“出口保理商冲回保理融资侵犯了出口商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口保理商赔偿人民币100多万元,后又认为起诉理由不当而主动撤诉,并另以“保理业务项下贸易合同未出现任何质量争议,出口保理商却以质量争议为由扣划保理融资款项是严重侵犯出口商权益”起诉出口保理商。
4.1.2 案例分析1.应解决反索是否构成贸易纠纷的问题。
反索,是指进口商因与出口商另外一笔交易的结果导致进口商向出口商提出索赔而引起的争议。
在本案中,由于出口商最初发给进口商托收项下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从而导致进口商拒付出口商保理项下两笔应收账款,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反索。
国际结算 章节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情:A国的进口公司向B国的出口公司进口机器设备。
他们决定用第三国货币支付。
但在实际支付货款时,发现两国的银行在第三国没有碰头行,在支付货款过程中延误了不少时间。
国际结算中,从支付清算的便利角度来说,在选择支付货币时应该分析哪些因素?分析: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付款货币不同,所涉及的要素就有所不同。
有的货币的收付不用通过票据交换所,有的必须通过票据交换所。
(1)付出口国货币。
进口国的某银行在出口国某银行总行开有出口国货币的存款账户。
出口国账户行在其来账上划转(借记),或通过交换进行转账。
前者不涉及出口国的票据交换所,而后者要涉及出口国的票据交换所。
(2)付进口国货币。
出口国的某银行在进口国某银行总行开有进口国货币的存款账户。
进口国银行可直接收进(贷记),或通过交换收进。
前者不涉及进口国的票据交换所,而后者要涉及进口国的票据交换所。
(3)付第三国货币。
如果进出口国的银行同在第三国同一家银行开有当地货币的存款账户,就形成了碰头行转账结算。
由第三国银行直接借记进口国的第三国货币存款,转而贷记出口国的第三国货币存款,不用通过票据交换所转账。
如果进出口国的银行在不同的代理行开立了存款账户,而没有碰头行,那么就要通过第三国的货币清算中心的票据交换所转账,完成收付。
启示:在选择结算货币时,除了考虑汇率因素外,还应考虑银行结算的便利性,必要时可以向有业务关系的银行咨询银行之间开立账户的情况,尽可能选择支付便利的货币,提高贸易结算的效率。
案例2:案情:我国某出口商出口货物,结算货币为美元,结算方式为托收。
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将全套的单据送给A 银行,委托其办理托收,在托收指示中,出口商指定B银行为代收行。
A 银行在接到托收指示后,发现其与B银行没有账户关系,但A 银行的纽约分行与B银行同为CHIPS的参加行。
于是A 银行在给B银行的托收委托书中写明如下指示:“When collected, please remit the sum to our New York Branch via CHIPS ( ABA: ) for credit of our account( UID: ) with them.”那么,CHIPS是怎么运作的?什么是ABA号码?什么是UID 号码?分析:CHIPS是一个贷记清算系统。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
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
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
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
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
该案导致中国G公司巨额损失。
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
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
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
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
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
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
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
M公司在看到这种情况就因该停止与F公司的合作。
而不是按照F公司的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是我方一为的退让导致了合同的失败。
3、2006年6月12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货款以本票支付。
合同生效后,B企业按时向A企业发货,A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了银行本票,并转交B作为货款。
国际结算案例评析
国际结算案例评析篇一:国际结算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
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
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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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
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
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
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
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
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
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题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
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
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
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
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
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
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
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
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
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
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
�6�1 试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答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
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五条件付款。
在本案中由汇票的形式看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司其形式合法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其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常的。
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
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带责任。
4、案例分析题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12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
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
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
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请问1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其效力如何为什么2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有应如何行使如没有该如何处理3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无出票人一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答1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①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
相对于A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
因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
②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
③建筑公司的贴现行为背书转让该行为有效。
虽然该公司代表人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2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3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合作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
5、案例分析题1996年1月16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为25万元交货期为1996年1月25 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
1月24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4月24日。
2月10 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
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S银行遂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
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
1996年11月2 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要款亦未果。
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付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甲公司辩称论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
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答1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
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兑人其同时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是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
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S银行在承兑期间提示承兑甲公司不能与持票人的前手即乙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S银行甲公司应履行其付款责任。
�6�1 2乙公司不负担连带责任。
因为S银行的追索权时效已届满。
虽然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依法被迫索和现追索的金额和费用。
所以在本案中讼争的商业承兑汇票在1996年4月24日被拒付后S银行有权在法定期间内向前手即背书人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但S银行并未及时行使这一权利直到1996年11月2日才对前手进行追索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追索时效。
因此乙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6、案例分析题董某系A市某服装厂的会计。
某日董某前往A市客户方某处催收服装厂的一笔货款。
当时方某刚好收到第二轻公司出票人支付给他的一张5万元金额劳务费的支票。
方某见董某前来收款就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服装厂作为支付货款的款项。
由于当时已届下班时间董某遂将收到的支票带回家中打算第二天再去银行办理手续但是由于不慎董某的支票被其家人用洗衣机绞成了碎片。
在董某不知所措之际某服装厂请教有关专家后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某法院立案看了该服装厂的申请公示催告书并了解到有关情况后拒绝受理理由有两点某一支票虽然被绞碎但尚未灭失不存在被冒领的危险只需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支票即可无须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某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也应由支票上的收款人方某提起某服装厂不是该支票的收款人没有资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同时法院也认为应先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然后才可以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请问1本案中的支票是否属于票据丧失为什么2某法院的拒绝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本案中的支票属于票据丧失。
因为原支票被洗衣机绞碎以后不能再作为证券来证明权利这属于票据的绝对丧失。
A市某服装厂因为并不是该支票出票的票据原因关系的直接当事人�6�1所以其不能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以免发生票据纠纷。
此外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防止票据被他人冒领的功能但它的本质功能在于是票据权利的一种复权方法。
2某法院的拒绝理由不能成立。
原因有二其一票据法规定有权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是失票人而非收款人。
某服装厂申请公示催告的该支票有明确的付款人符合提起该程序的必要条件。
其二挂失止付并不是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必要程序也不是票据的复权方法。
7、案例分析题1996年1月23日一个自称名为王江下落不明的人持漯河市农行源汇区支行签发的IVl00162661号银行汇票到被告正阳麻纺厂处购买麻袋和麻绳汇票载明的收款人是正阳麻纺厂汇票金额为7万元。
正阳麻纺厂的经办人员经审查该汇票无误后将王江所购价值7万元的一万条麻袋和一吨麻绳交王江提走。
同月25日正阳麻纺厂在该汇票上加盖印章后到原告正阳农行处办理解付手续。
正阳农行的经办人员经审核汇票无误后按票面金额将7万元款项转入正阳麻纺厂账户。
同月26日正阳农行在解讫通知书上加盖转讫章随联附代付单寄给汇票签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