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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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我外贸企业应向代收行索取货款。在出口商未曾主动提出,而是代收银行同意进口商

的“凭信托收据借单”要求时,一切后果应由代收行负责。

(这是代收行违反托收规则,私自放单给付款人而造成的损失,因此,我方应该拒绝代收行的建议,直接追究代收行的责任,即要求代收行承担赔偿责任。)

1.

不能。因为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的,根据UCP500,应在装船日后21天内交单,即应在9月13日后的21天内交单,也就是10月4日交单。因此在10月5日交单银行可拒付。

银行拒付的理由应该不能成立; 向银行交单议付的期限是不迟于提单签发日21天;

也就是说,A公司于9月13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提单按照21天的规定(向银行交单议付的期限是不迟于提单签发日21天)A公司应该是10月4日向银行交单议付; 但信用证规定,货物最迟装运期至9月30日,A公司可以在信用证到期日前交单议付; 所以10月5日A公司向银行交单议付。银行以过交单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A公司能得到货款。理由如下:

根据《UCP600》,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的,应在装船日后21天内交单,即应在8月9日后的21天内交单,也就是8月30日交单。因此在8月28日交单银行不可拒付。)

3. (大豆)由于信用证中没有像合同一样写明允许10%的数量增减,如果我方

按发货数量制单将造成单证不符,不能安全收汇。

4. 我方应从此次事件中吸取两个教训:(1)开证行的简电通知没有法律效力,不

应在收到简电本时就发货。(2)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时应及时提出修改信用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1,双方在做合同时,必须仔细审阅,开证日期是应该规定上的,可以是个时间段,比如装运前或签合同后一周内开证。

2,2,外方开来信用证后,必须将信用证与合同仔细核对,对于信用证的每条规定都要认真阅读,发现不符,及时要求修改。

(银行拒绝付款是正当的行为。我方应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作为卖方,应当在收到买方的简电通知同时,提醒买方及时开来信用证,并在收到信用证后安排装运。另外收到信用证后注意审核,严格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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