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北京分行票据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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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商业银行。

2019年6月,甲公司因一笔出口业务需要支付给国外供应商货款,遂向乙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

甲公司将汇票交给供应商,供应商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以下简称“丙”)。

丙公司收到汇票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以下简称“丁”)。

丁公司在支付货款时,将汇票交付给了戊公司(以下简称“戊”)。

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未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2020年3月,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发现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于是向乙银行请求退款。

乙银行经调查,确认汇票系伪造,拒绝退款。

戊公司遂将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2.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属于使用伪造的汇票进行诈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二)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甲公司:甲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对汇票的真实性负责。

本案中,甲公司开具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但甲公司并未发现汇票存在伪造,因此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乙银行:乙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有义务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票据法案例分析(36)(1)甲银行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银行有无权利拒绝付款?为什么?(3)如果汇票到期之前乙银行将该汇票背书后转让给了丙银行,甲银行能否拒绝丙银行的付款请求?为什么?答:(1)本案中甲银行签发的两张汇票均属有效票据。

依照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四方单位在不同程度上均违反了上述规定。

作为甲银行,在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违法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了承兑。

作为乙银行,同样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无商品交易,但是为达到收回百货商场所欠贷款的目的,利用他行资金周转困难,诱引他行出具违法承兑汇票,并且违法为其办理票据贴现。

另外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均为各自利益参与了这一票据违法活动。

但是,甲银行开出的两张汇票并不因为各方行为的违法性而无效。

根据票据法的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的特点,所谓无因,是指利仅以的规定发生,而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

只要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至于权利人持有票据或取得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易言之,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发生、是否有效,原则上都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存在。

(2)甲银行无权拒绝向乙银行付款。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汇票经承兑后,承兑银行就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本案中,甲银行应该对其出票和承兑行为负责。

虽然乙银行对于票据原因违法显然负有主要责任,但是在票据关系上,汇票经其贴现之后,它即成为汇票的债权人,甲银行为汇票的债务人。

在汇票到期日,甲银行拒绝付款,违反了票据法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因此乙银行有权要求甲银行按照票据金额付款。

(3)甲银行无权拒绝向丙银行付款。

首先,丙银行经过乙银行的背书转让之后,属于善意的正当持票人,享有票据法赋予的票据权利。

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案例(3篇)

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被告:XX公司案由:票据纠纷二、案件背景XX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因业务需要,于2019年10月向XX银行申请开立了一笔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的付款人为XX银行,收款人为XX公司。

同年11月,XX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第三方丙公司。

2020年1月,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在收到汇票后,向XX银行提示付款。

XX银行在审查汇票及相关单据后,发现以下问题:1. 汇票上的出票人签章与XX公司预留的银行印鉴不符;2. 汇票上的背书人签章与丙公司预留的银行印鉴不符;3. 汇票上的背书人签章与丁公司预留的银行印鉴不符。

XX银行认为,由于汇票上的签章存在伪造嫌疑,故拒绝支付汇票款项。

丁公司遂向XX银行提起诉讼,要求XX银行支付汇票款项。

三、争议焦点1. 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2. XX银行是否应当支付汇票款项;3. 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法院经审查认定,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签章均存在伪造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票据上的签章应当真实、有效。

伪造、变造的票据无效。

”因此,汇票上的签章无效。

2. 关于XX银行是否应当支付汇票款项,法院认为,XX银行在审查汇票时,已经发现汇票上的签章存在伪造嫌疑,但仍然予以支付,存在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权利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应当依法履行支付义务。

”因此,XX银行应当承担支付汇票款项的责任。

3. 关于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XX公司在申请开立汇票时,未对汇票上的签章进行严格审查,存在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XX 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票据的签章真实性和银行在票据支付中的责任。

高级汉语新闻阅读及练习

高级汉语新闻阅读及练习

农行爆出票据案员工套取38亿元炒股据中国国内媒体报道,中国警方和监管机构正对中国第三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ABC)两名低级别员工展开调查,这两人涉嫌套取38亿元人民币(合5.78亿美元)投资一度颇为繁荣的中国股市。

据财经新闻网站“财新网” 报道,农行董事长刘士余对这一内控疏忽感到“震怒”。

据称,这一疏忽使得农行北京分行的员工得以非法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获取现金。

据报道,上述两名员工打算在完成股票交易后归还现金,但中国股市的暴跌造成了亏损。

此案突显出中国大银行的运营风险,在这些银行,承兑汇票仍在以纸质方式签发和兑付。

据新网周五称,本应存放在农行北京分行保险柜中的票据被换成了报纸。

由于涉及金额巨大,中国公安部和中国银监会已将该案件上报中国国务院。

银行承兑汇票在中国被广为用作一种付款方式。

银行客户可获取承兑汇票,然后交给供应商,作为一种未来付款的承诺。

但如果汇票持有人亟需资金,可在银行将其贴现——往往会使用回购协议。

原则上说,银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应与具体商业交易挂钩,确保在汇票到期时客户账户上有资金。

但银行人士表示,在去年6月底的股灾之前,利用汇票套取现金炒股的可疑操作相当普遍。

在这个最新的案件中,农行据称与某银行进行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在回购到期前,农行本应持有该汇票。

但重庆一家票据中介却得以从农行北京分行保险柜里取出了汇票,与另外一家银行进行了回购贴现交易,使得农行在这第二项回购到期时背上了38亿元人民币债务。

财新网报道称,由于资金在股市里发生了亏损,这笔钱“无法”兑付。

在中国,与银行承兑汇票有关的欺诈活动不是什么新鲜事。

去年,银监会在对银行展开现场检查、并发现不审慎行为和管控松懈后,下发了新的指引。

农行拒绝置评。

银监会和公安部也没有回应记者的置评请求。

练习(八)一. 在括号内为划线的字注上拼音。

1. 颓废 ( ) 项目 ( ) 预报 ( ) 颇为繁荣( )2. 税收 ( ) 承兑 ( ) 喜悦 ( ) 说话( )3. 监狱 ( ) 鉴别 ( ) 签发 ( )4. 疏忽 ( ) 亟需 ( ) 审慎 ( )二. 选择恰当的词语填空。

农行北京分行票据案分析

农行北京分行票据案分析

农行北京分行“票据买入返售”案件分析报告前言:本案例分析报告的材料来源基于2016年1月22日《财新网》报道的核心内容。

本案例分析报告的目的在于针对2016年1月22日《财新网》报道的关于“农行北京分行爆发的38亿无法兑付的票据案件”各环节中涉及的违规、违法操作流程、涉嫌的主体、涉嫌的罪名等主要问题简要分析,并作出相应的风险提示,以期减少或者避免该类事件的反复发生。

归纳2016年1月22日《财新网》报道的核心内容涉及到五个环节,根据报道描述,分别是:一、涉嫌非法套取38亿元票据;二、利用非法套取的票据进行回购资金;三、回购资金未建立台账;四、回购款其中相当部分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五、由于股价下跌,出现巨额资金缺口无法兑付。

(注:上述拆分的五个环节的用词均是摘录的《财新网》报道中的措辞。

)报道中进一步描述:“案件的大致脉络是,农行北分与某银行进行一笔银行承兑汇票(下称银票)转贴现业务,在回购到期前,银本票应存放在农行北分的保险柜里,不得转出。

但实际情况是,银本票在回购到期前,就被某重庆票据中介提前取出,与另外一家银行进行了回购贴现交易,而资金并未回到农行北分的账上,而是非法进入了股市。

”我不知道不懂银行票据业务的人士是否能听明白这样的报道。

我详细阅读了《财新网》的报道,分析事件的大概经过应该是这样的:一、首先,银行做一单合规合法的票据转帖应该是这样的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为《通知》)的法律法规规定,银行做一单合规、合法的票据转帖应该是这样的操作流程:一、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二、票据质权人不能将已经质押的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否则认定背书行为无效;三、中国人民银行强调质押背书的要求:票据质押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成质押背书。

我国银行票据风险案例

我国银行票据风险案例

我国银行票据风险案例
案例一:2019年3月,江苏南通汇东农商银行一张2000万元的商业汇票被挤兑,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

该票据发行方为南通市华启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该票据的标的资产为一块土地。

但是,该土地在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下,无法流转,导致标的资产无法兑付该票据,致使投资者损失惨重。

案例二:2018年11月,浙江嘉兴中旗投资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苏州分行出具一张240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实际上是一手机质押的票据。

但是,涉及手机质押的资产评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投资者无法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的评估,导致投资风险加大。

最后该票据在投资人和银行的协商下得到了妥善清理。

案例三:2018年7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某公司向兴业银行出具一张36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实际上是通过多轮融资造成的假票。

该公司马虎大意、缺乏财务管理,被骗钱的人员遍布至全国各地,并将骗款进行“水漂”,难以追回。

该事件暴露了银行票据风险管理的不足。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银行。

甲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无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0月1日。

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乙公司作为承兑人。

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丁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将该汇票提交给乙公司请求付款,乙公司经审查后,于当天向丁公司支付了100万元。

2020年11月,丁公司发现乙公司在付款时未扣除甲公司在乙公司账户中尚有的100万元,因此丁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该100万元。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无追索权,且丁公司在转让汇票时已知晓甲公司尚有100万元未还,因此乙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丁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汇票上注明无追索权条款的效力;2. 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3.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汇票上注明无追索权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无追索权,但丁公司在转让汇票时已知晓甲公司尚有100万元未还,因此,甲公司不能以无追索权条款对抗丁公司。

2. 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汇票到期,持票人可以请求承兑人付款。

承兑人付款后,持票人应当向承兑人出具收据。

”本案中,乙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已向丁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履行了付款义务。

然而,乙公司在付款时未扣除甲公司在乙公司账户中尚有的100万元,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丁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1.甲公司向___申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经过审查后银行签章后发放给甲公司。

但甲公司没有在票据上签章,直接将票据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

乙公司背书转让给___以偿债,但在付款日期到来时,___以票据无效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金额、付款人和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因此,这张汇票无效。

2.某科研所因转让专利技术得到一张3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但在离到期日还有3个月的时候遭遇抢劫。

失票人应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会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

如果有人持票申报权利,法院会通知失票人察看票据,如果一致则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否则驳回申报人的申报。

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失票人可以申请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因此而终结。

3.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百万元人民币,但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百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公司,之后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支票无法兑现,因为甲公司没有足够的存款来支付支票。

1.乙公司持有的支票为一空头支票,判断空头支票的依据应该是持票人依据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而不是出票人签的时间。

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不是票据上的当然债务人,只有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

3.作为出票人的甲公司必须按照签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并且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4.A公司开出的转账支票被B公司财务人员补记了金额,但这并不属于票据的变造,因为支票是有限空白票据,票据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补记前不得使用。

5.如果若干次背书均为有效背书,E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请求是合法的,因为持票人的前手对持票人负有票据责任。

如果___是善意取得票据,则B公司的抗辩不合法,因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形包括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银行票据业务典型案例

银行票据业务典型案例

成功堵截及稳妥处置A银行票据诈骗案始末2006年3月16日,黑龙江银监局及A银监分局成功堵截了A银行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

这是一起由内外勾结引发的巨额金融诈骗案件。

这突如其来的案件,对A银行来说犹如一场“灭顶之灾”,使该行陷入支付危机。

面对惊天大案,监管当局以超强的风险识别与高超的监管技巧,力挽狂澜,成功堵截,为国家挽回了巨额资金损失。

一、案发及风险处置基本情况A银行成立于1988年9月5日,案发前,截至2006年2月末,A银行资产总额4036万元,其中贷款余额3094万元,不良贷款1889万元,不良贷款率61.05%;负债总额4022万元;账面所有者权益14万元。

2006年2月14日,经人民银行某县支行、A市中心支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总行的逐级审核同意,A银行领取了5000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

2006年2月28日,A银监分局在接到A银行开办票据业务报备的材料后,经请示黑龙江银监局,向A银行下发《监管通知》,禁止该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

但该行拒不执行《监管通知》,于2006年3月2日为出票人A公司办理了30笔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合计金额3亿元(单笔金额为1000万元),收款人为深圳B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6年9月1日,用途是出票人承建A市中五路改造工程项目(经向A市政府咨询,中五路改造工程项目尚未立项),向B公司购买原材料和设备(提供伪造的3.5亿元的购货合同和增值税发票)。

2006年3月2日,B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廊坊C公司;农行辽宁省某县支行为该公司办理了票据贴现;C公司将贴现款29609万元分3笔全额划回出票人A公司在A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A公司从该账户提现40万元,同时办理两笔转账,分别为3900万元和60万元。

其中, 3900万元转入该公司总经理在A银行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60万元划给A市某公司。

上述行为均发生在同一天。

2006年3月2日-7日,A公司将2869万元分别汇往河北、安徽、山东、杭州、深圳、江苏、A市等地的个人和企业账户。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题出票⼈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

请问:在这⼀系列的当事⼈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和后⼿?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的,在前者被称为前⼿,在后者被称为后⼿。

例如:甲为⼄的前⼿,⼄为甲的后⼿,甲、⼄、丙、丁均为戊的前⼿,戊则同时是甲、⼄、丙、丁的后⼿。

②前⼿与后⼿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向前⼿追索,⽽前⼿不能向后⼿追索。

所以在前后⼿的关系中,前⼿为债务⼈,后⼿为债权⼈。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衡阳某分⾏(下简称为交⾏)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为收款⼈,到期⽇为1998年8⽉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张,还同该⼚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并提交给农业银⾏某县⽀⾏(下简称为农⾏)请求承兑,双⽅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拟使⽤贴现的⽅式取得资⾦,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部分汇回该⾏,由该⾏控制使⽤。

其后,该农⾏承兑了此汇票。

⽽后收款⼈浙江某服装⼚持票到建设银⾏浙江某分⾏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归还借款时,该⾏则以出借⽅签发汇票套取资⾦⽤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种⾮票据关系?(3)农⾏和交⾏的理由能否成⽴?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向建⾏浙江某分⾏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收款⼈、承兑⼈、背书⼈及被背书⼈之间的⼀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税收案例分析税收征管实践案例

税收案例分析税收征管实践案例

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偷梁换柱”多抵税款“瞒天过海”法网难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偷梁换柱”多抵税款“瞒天过海”法网难逃__ 13.多付租金转移利润避税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查偷电牵出偷税大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无偿提供双定户”掩盖下的偷税行为____________ 46.劳务不应视同销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7.税务机关核定帐目混乱企业利润案______________ 78.企业为我购车为何要我缴税___________________ 89.免税企业为何也偷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10.将工资性所得按劳务费计扣个人所得税偷税案____ 911.票、货、款一致”的虚开把戏_________________ 1012.错列预提费用,隐瞒利润案____________________ 1013.棉纱耗量露真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14.非涉外案件不适用默示协议管辖_______________ 1115.人民医院的复议申请应当受理_________________ 1216.对这起偷税案应该如何处罚___________________ 1317.非涉外案件不适用默示协议管辖_______________ 1418.王某的遗孀可以申请复议_____________________ 1519.代位不能“越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20.改归改罚归罚一码归一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1621.毁损原材料不能进成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22.“耗油”的货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23.“偷梁换柱”多抵税款“瞒天过海”法网难逃_ 1824.“预收账款”还是“分期收款”_______________ 1825.北京某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缴未缴税款案___ 1926.“废品损失”账中的偷税文章_________________ 2027.采取强制措施要开准对象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8.程序不合法地税局输了官司___________________ 2229.存货舞弊案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30.合同无效,仍须承担法律责任_________________ 2531.检查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___________ 2632.借用他人帐户,滥发实物,偷漏所得税案_______ 2633.警惕用加工材料抵加工费偷税_________________ 2734.滥发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偷漏个人所得税_ 2735.利用运费进行偷税案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 2836.利用帐外经营偷逃税收案_____________________ 2937.联营企业之间转移利润逃税案_________________ 2938.某某苏果有限公司税收违法案_________________ 3039.收入记借款偷税被移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40.痛快承认偷税原来藏了后手____________________ 3341.源自下脚料的启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42.造假帐或不设置帐簿偷逃税款案例______________ 3543.“其他应付款”里的秘密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44.北京某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缴未缴税款案____ 3645.电子商贸公司现金不入账及虚开发票偷税案______ 3746.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房屋抵顶工程收入偷税案____ 3847.建筑装饰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__________________ 3848.利用运费进行偷税案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 4049.联营企业之间转移利润逃税案__________________ 4150.人为压低产品价格避税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51.识破假工资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52.以收抵借,偷漏税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53.这家外商投资企业为何“闯红灯”?____________ 4454.王贵珍不服保康县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____ 4555.利用帐外经营偷逃税收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 4756.以资产作材料,偷漏增值税和所得税案__________ 4757.将工资性所得按劳务费计扣个人所得税偷税案____ 4858.汽车配件行业检查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859.无偿提供劳务不应视同销售____________________ 4960.税案调查如何收集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061.卖一辆车为何开两张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162.多列费用少缴税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163.大头小尾抵扣进项税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64.大头小尾发票偷税案购进在建工程材料抵扣进项税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65.电风扇厂以物易物偷税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66.零申报发现纳税人偷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67.某商业企业发生短缺不? 转出进项税额__________ 5468.贷款长期挂账只为逃避税收___________________ 5469.擅转往来瞒报收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570.不能忽视“货物贱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71.出库单揭开偷税底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72.恶意串通:物物交易说成来料加工______________ 57“偷梁换柱”多抵税款“瞒天过海”法网难逃青岛市某三通管件公司是某研究所开办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空调器专用的三通管件。

不得不防的内控“阿喀琉斯之踵”——农行亿元票据案评析

不得不防的内控“阿喀琉斯之踵”——农行亿元票据案评析

不得不防的内控“阿喀琉斯之踵”——农行39亿元票据案评析中国农业银行1月22日晚间发布公告称,2名员工涉嫌非法套取票据,涉及风险金额为39.15亿元。

由于金额巨大,公安部和银监会已将该案上报国务院。

中国农业银行39亿元票据丢失,揭示大企业内控机制存在软肋。

不断发生的案例提醒大企业高层,应该不断优化内控机制,谨防软肋变成硬伤。

分析:农行39亿元票据缘何丢失作为一家大型企业,中国农业银行39亿元票据是如何丢失的呢?从媒体报道看,农行39亿元票据丢失的大致脉络是:农行北京分行与某银行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在回购到期前,银票应存放在农行的保险柜里,不得转出。

但实际情况是,这些银票在回购到期前并不在保险柜里,而是被内部员工“狸猫换太子”盗取出来,保险柜中的所谓“银票”则被换成报纸,涉案员工利用非法套取的票据开展回购贴现交易,贴现资金非法进入了股市。

由于股价下跌,出现巨额资金缺口无法兑付,最终导致东窗事发。

2015年底,银监会就曾下发一份通知,称按照2015年现场检查计划,各银监局分别对管辖内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2015年上半年票据业务开展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票据业务中均不同程度存在不审慎行为。

据业内人士介绍,农行这次爆出的39亿元大案,不过是冰山一角。

此前一年,农行内部曾开展好几轮现场检查,对于票据交易都采用了自查方式。

据悉,农行目前已暂停了资金业务和放贷业务。

此案爆发后,社会各界非常震惊,很多人感到不解的是,作为一个国有控股的大型上市银行,应该会有严密的内控措施,怎么会如此轻易发生几十亿元票据变为废报纸的大案,银行的风控难道形同虚设?一位银行风控部门人士表示,由于票据回购业务涉及计财部门、柜台部门、信贷部门等前、中、后台至少4个部门,只有串联才可以违规操作。

因此,这一案件显然不仅仅涉及2人,而是窝案。

目前作案细节尚未披露,结合相关报道看,笔者推断应该是农行北京分行作为资金提供方,与某银行开展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买入返售业务,农行派2名员工去对方收取质押票据并封包,然后回农行将票据封包入库。

北京某商业银行骗贷案例分析及启示

北京某商业银行骗贷案例分析及启示

北京某商业银行骗贷案例分析及启示摘要:本文从北京xx商业银行骗贷案例出发,分析了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探讨商业银行信贷操作风险管理措施的完善。

本文认为国内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力,构建良好的信贷风险管理环境,加强信息披露。

关键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介绍北京xx商业银行成立于2005年,是国务院首家批准组建的省级股份制商业银行。

北京xx商业银行拥有近700家遍布北京市区和郊区的营业机构。

2010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市最大一起骗贷案,涉案金额7.08亿元。

涉案人员包括北京hd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简称hd公司)董事长胡某等10人,以及为胡某发放贷款的北京xx商业银行8名支行行长和经理。

事件的起因,客户朱某明明符合房贷7折优惠利率申请条件,却屡遭到贷款申请银行的拒绝。

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后,朱某发现自己的名下竟然多出一套房贷,金额达188万元。

令人困惑的是这笔贷款一直在正常还贷,但这笔贷款却使得朱某无法享受房贷优惠利率,而且为其带来了极大的信用风险。

这笔188万元贷款由北京xx 商业银行办理,该行对此表示“存在差错”并“已做更改”,其余问题只称还在核实中。

这名“被贷款”的客户朱某随后报警,警方调查后发现,朱某名下的这第二套房贷所涉及的楼盘和开发商纯属虚构。

调查结果显示,胡某正是这场骗局的北京操作者,而xx商业银行的8名工作人员充当了“帮凶”的角色。

胡某曾从事过房地产开发,后来创办了hd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个人房贷的信用担保业务。

与商业银行的多次业务合作,胡某发现了了银行信贷的漏洞,并曾以虚假按揭在一家全国性银行的北京分理处骗贷。

2007年前后,胡某开始重点开拓北京xx 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

胡某在案发后供述自己骗贷的理由是,他运作过司法拍卖项目,但苦于没有足够资金,所以想用骗来的贷款参加司法拍卖,竞拍获得地产项目后再加价卖出,再将贷款还给银行。

银行业典型案例法律分析(3篇)

银行业典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银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风险问题。

本文将以某银行涉嫌违规放贷案为例,对银行业典型案例进行法律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银行在2015年至2017年间,涉嫌违规放贷,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经调查,该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贷款审批流程不规范,未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

2. 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虚假贷款、挪用贷款等违法行为。

3. 贷款审批人员存在利益输送,为亲朋好友提供便利,导致贷款风险增加。

4. 贷款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部分贷款资金流入房地产、股市等高风险领域。

三、法律分析1. 违规放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贷款审批制度,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管理,防范贷款风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 案例中银行违规放贷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章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3. 案例中银行违规放贷的法律救济(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透视银行承兑汇票套利乱象

透视银行承兑汇票套利乱象

春节前夕,继农行北京分行爆发39亿元银票案后,中信银行兰州分行又爆出9亿元的银票案。

自从发生了这个票据大案一来,我们发现,最安全的银票可谓乱象丛生。

缺乏真实贸易背景的银票经黄牛倒手后被洗白,资金流入股市,而票据中介也利用票据窗口期,无中生有从银行套现,部分有瑕疵的银票甚至是虚假银票被推至P2P平台上销售,使得原本机构间交易的银票与普通投资者“接上了头”。

银票黄牛表示,股市波动幅度大,资金被深套,导致银票出现兑付风险。

公开信息显示,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票据资产成为银行竞相争夺目标,截至去年11月末,金融机构贷款口径票据余额达4.6万亿元。

不过,银票风险已引起监管层高度重视。

2015年底,银监会发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加强票据业务风险管理。

银行票据接连遭遇“黑天鹅”接连被曝光的银票案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1月22日,农行发布公告称,该行北京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涉及金额39.15亿元。

而就在市场猜测这笔高达39亿元的票据案何以发生之时,1月28日,中信银行发布公告,证实其兰州分行发生票据无法兑付风险事件,涉及风险资金9.69亿元。

目前,警方已对这两起案件立案侦查。

截至目前,虽然农行与中信银行均未披露票据资产风险爆发的具体细节,但从此前媒体报道来看,农行票据系在转贴现业务中的票据被内部员工违规取出、贴现,资金流入股市。

中信银行的票据则是被中介挪用资金。

不过,这些说法尚未得到官方证实。

经了解,企业在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可以背书转让票据,在企业间流转,如有企业取得银票后想获得现金,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支付利息后票据转让给银行,之后该票据可以在银行间互相交易(即转贴现),直到票据到期时最后持有的银行向最初开具票据的银行托收。

在该人士看来,只要按照银行严格执行现有的重要凭证、资产出入库有关规章制度,银行已经交易的资产不会出现被二次交易的情况。

如果此前报道属实,农行票据案不属于资产信用案,而只是属于一起管理案,系内部管理和操作风险。

票据法案例分析汇编

票据法案例分析汇编

票据法案例分析汇编(1)[根据郭守杰老师讲义摘录][精华帖]案例分析题【案例1】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货款,于1996年6月5日给B公司开出一张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司购买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便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

C公司获此票据后,并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之工程款。

D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获得该汇票,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情况,即于1996年7月1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付款人在对该汇票进行审查之后即为拒绝付款,理由是:(1)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得票据的行为为无效票据行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为无效票据。

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D公司。

要求: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请回答以下问题:(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款,并说明理由。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3)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1996年)【案例1答案】(1)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付款。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在本题中,D公司不知道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取得票据,并已付对价,因此D公司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能以持票人D公司的前手存在权利瑕疵而对抗持票人。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不属于无效票据。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并不必然导致票据的无效,根据规定视为见票即付。

(3)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在作出拒绝证明后,可以向本案中的出票人A公司、背书人B公司、C公司以及付款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部行使追索权。

农行票据案件法律分析(3篇)

农行票据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票据业务在商业银行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近年来,农行票据案件频发,给银行、企业乃至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对农行票据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农行票据案件概述农行票据案件是指涉及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的各类票据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票据欺诈案件:指当事人利用虚假票据进行骗取财物等违法行为。

2. 票据纠纷案件:指因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纠纷,如票据到期付款、贴现、转让等环节发生的纠纷。

3. 票据保管案件:指因票据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或纠纷。

二、农行票据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一)票据欺诈案件的法律问题1. 票据欺诈的法律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票据欺诈是指以虚假票据或者使用虚假票据的手段,骗取财物或者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票据欺诈的法律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欺诈的故意;(2)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3)欺诈行为造成了损失。

2. 票据欺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欺诈的法律责任包括:(1)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被欺诈人的损失;(2)承担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承担行政责任:违反行政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票据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1. 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1)出票人:承担票据到期付款的义务;(2)收款人:享有票据权利,包括票据到期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等;(3)承兑人:承担票据到期付款的义务;(4)付款人:承担票据到期付款的义务。

2. 票据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票据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包括:(1)协商解决: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纠纷;(2)调解解决:由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3)仲裁解决: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4)诉讼解决: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农行票据案是什么

农行票据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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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银行发生惊天票据案,涉及38亿元,消息一出就引起轩然大波。

农行票据案是什么?下面店铺来告诉大家。

农行票据案事件起因
农业银行爆发票据窝案,2名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的员工涉嫌非法套取38亿元票据,并用相当部分回购款炒股亏损,导致出现巨额资金缺口无法兑付。

目前,公安部和银监会已将该案件上报国务院,2名员工已被立案调查。

农行票据案案件疑点
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的这38亿票据在回购到期前,本应放在该分行的保险柜里,不得转出。

但实际却被某重庆票据中介提前取出,并与另一家银行进行回购贴现交易,这是如何做到的?
其次,一般来讲,银行某项业务的进行需要两人同时操作,按照报道的情况,这两名员工分别是入行五年的投行票据业务老员工和刚入行的新员工,那么,是不是他们正好就是这样一种关系,相互勾结进行了非法操作?
还有一种说法,农行北分保险柜中的票据则被换成报纸”,本应该放置在银行保险柜的票据,被换成了报纸,而票据则被拿去进行回购贴现交易。

但是报纸代替票据放在银行保险柜里这么久,没有一个人发现吗?
农行票据案最新进展
现在案件已经惊动了国务院,2名员工也被立案调查,但是如果追究责任,这两民员工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农行监管是否存在漏洞?目前,案件还在调查中,真相亟待揭晓。

以上就是“农行票据案?”的全部内容,小编将持续关注该事件,争取为大家带来最新消息。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及防控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及防控

肖海林票据市场的2016年注定是一个不平静的年份:1月22日,农行北京分行爆发亿元票据案件;农行票据案件还未平息,1月29日,又爆出中信银行兰州分行亿元的票据案件;4月8日,天津银行发布公告称发生一起涉及金额亿元的票据案件。

短时间内票据大案要案的频发,将纸质票据及纸票风险推上了风口浪尖。

一时间,各行均将票据业务的全面自查、检查及风险防控当成全行首要任务。

推行多年但承兑规模占比偏低的电子商业汇票逐步进入大家的视野。

何为电子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而存在。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简称ECDS)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登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起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

相比纸质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在风险防控方面具有更多的优势。

通常,票据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假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

一、假票风险假票主要有克隆票、伪造票和变造票三种。

纸票是以纸质介质存在,纸质票据的假票就不可避免的存在。

而电子商业汇票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并登记存储于ECDS中,所以电子商业汇票不存在假票风险。

二、市场风险与道德风险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政策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票据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给商业银行的票据运营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政策风险是指票据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重要举措、法规出台,主要包括反向性政策风险和突变性政策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

俗称“损人利己”。

无论是纸票还是电票,都无法完全回避因市场变动带来的利率风险及因“损人利己”带来的道德风险。

三、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比如书写错误、背书不连续、重复背书、印章加盖不清晰或不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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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北京分行“票据买入返售”案件分析报告前言:本案例分析报告的材料来源基于2016年1月22日《财新网》报道的核心内容。

本案例分析报告的目的在于针对2016年1月22日《财新网》报道的关于“农行北京分行爆发的38亿无法兑付的票据案件”各环节中涉及的违规、违法操作流程、涉嫌的主体、涉嫌的罪名等主要问题简要分析,并作出相应的风险提示,以期减少或者避免该类事件的反复发生。

归纳2016年1月22日《财新网》报道的核心内容涉及到五个环节,根据报道描述,分别是:一、涉嫌非法套取38亿元票据;二、利用非法套取的票据进行回购资金;三、回购资金未建立台账;四、回购款其中相当部分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五、由于股价下跌,出现巨额资金缺口无法兑付。

(注:上述拆分的五个环节的用词均是摘录的《财新网》报道中的措辞。

)报道中进一步描述:“案件的大致脉络是,农行北分与某银行进行一笔银行承兑汇票(下称银票)转贴现业务,在回购到期前,银本票应存放在农行北分的保险柜里,不得转出。

但实际情况是,银本票在回购到期前,就被某重庆票据中介提前取出,与另外一家银行进行了回购贴现交易,而资金并未回到农行北分的账上,而是非法进入了股市。

”我不知道不懂银行票据业务的人士是否能听明白这样的报道。

我详细阅读了《财新网》的报道,分析事件的大概经过应该是这样的:一、首先,银行做一单合规合法的票据转帖应该是这样的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为《通知》)的法律法规规定,银行做一单合规、合法的票据转帖应该是这样的操作流程:一、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二、票据质权人不能将已经质押的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否则认定背书行为无效;三、中国人民银行强调质押背书的要求:票据质押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成质押背书。

”简明扼要的梳理票据转贴现的合规合法流程是:转帖票据属于质押性质,质押的票据应转移交付;转帖票据必须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已经质押的票据不得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

二、根据上面对银行做一单合规、合法的票据转帖业务流程的梳理,笔者下面分析农行北京分行爆发的38亿无法兑付的票据案件”各环节中涉及的违规、违法操作流程:根据上述分析,银行做一单合规合法的票据转帖业务,必须掌握三个原则:转帖票据属于质押性质,质押的票据应转移交付;转帖票据必须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已经质押的票据不得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

重要的问题说三遍:质押应该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应该转移交付票据!质押以后的票据不得再行质押!!!基于上面合规合法的操作规程,下面笔者分析一下农行北京分行爆发的38亿无法兑付的票据案件”各环节中涉及的违规、违法操作流程:农行北京分行的票据案件,我认为就是农行违规、违法将票据进行“一票两卖”、“一女两嫁”的行为。

就是农行北京分行将票据转帖了两次(通俗讲就是“出售”了两次)。

1、第一次农行转贴的时候,农行将票据转帖给一家商业银行(暂时命名为“甲银行”)并与甲银行签订了《票据回购协议》。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为《通知》)的法律法规规定,此时农行北京分行至少存在两个违规操作行为:一是,没有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二是,没有将票据交付给甲银行。

对应的,甲银行也存在至少两个违规违法的行为:一是,没有让农行北京分行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二是,没有要求农行北京分行将票据交付给自己。

(试问:如果不交付的到质权人手里控制的话,将来农行违约,甲银行您怎么行使质权呢?!)2、正是由于农行北分支行没有依法依规将票据做质押背书,将票据交付,所以才给了“农行员工”第二次出售的机会。

即,农行第一次将票据质押给甲银行既没有“质押背书”;也没有“转移交付”。

之后,农行员工才有机会将票据从农行保险柜里偷出来再次向另一家商业银行(暂时命名为“乙银行”)进行了第二次转帖,同时也与乙银行签订了《票据回购协议》。

第二次的《回购协议》的回购期我预测,肯定是在第一次《回购协议》回购期之前回购。

因为只有这样,“农行员工”才有机会根据他们事先预期的那样:将第二次出售给乙银行套取出来的资金,然后投入股市;在股市里赚了钱之后,再从乙银行手里将票据回购回来;之后,再偷偷的将票据放回农行的保险柜,将冒充票据的“报纸”置换回来。

这样神不知鬼不觉,“一票两卖、一女两嫁”之后,空手套白狼!空手套白狼!哎,只可惜股市不给力啊!!!那么在这一环节中,暂且抛开农行北分支行的保险柜钥匙是怎么保管的?监控怎么回事儿呢?等等诸如此类的非业务范畴,就是非票据转贴现业务范畴的违法犯罪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因为那些都是常规类违法犯罪容易核查,)。

单纯从转帖票据业务领域违规操作分析:在该环节内涉及的主体:农行员工、乙银行。

在该环节中,其中,农行员工涉嫌“盗窃罪”,盗窃的标的物是有价证券,盗窃的数额认定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在该环节中,其中,乙银行与甲银行的行为对比,除了同甲银行一样,存在至少两种违规违法行为,即:一是,没有让农行北京分行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二是,没有要求农行北京分行将票据交付给自己。

除此之外,还有至少两个违规违法行为,即:一是,没有验证票据(就是乙银行应该连票据的真容都没有看见);二是,没有将转贴现款依法汇款到农行北京分行的账户。

那么乙银行将款项汇向何方了呢?3、农行员工将票据再次违规转帖给乙银行之后,乙银行将资金汇款到农行员工的指定账户?那么如果是大笔资金的话,为了打击洗钱罪等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大笔资金账户是如何报告和审核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策略、政策和程序能否确保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是个问题。

综上,本文作者基于2016年1月22日《财新网》报道的核心内容,在商业银行操作票据转贴现业务过程中,作出三点风险提示,以期减少或者避免该类事件的反复发生:一、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二、票据质权人不能将已经质押的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否则认定背书行为无效;三、中国人民银行强调质押背书的要求:票据质押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成质押背书。

”四、贴现行(通俗讲购买票据的银行)必须实际核实票据的真实存在以及票据的真伪;不能只从外观上看看“被包裹的票据包儿”五、票据的签发、转让的过程中还是需要强调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不要单纯的强调票据的无因性,因为票据的无因性也必须以票据的合法性(包含合法流通)为前提。

附件一:贴现、转贴现银行业务关联知识点:1、贴现:承兑汇票由持票人(一般是商事组织,比如公司)贴现给银行称为贴现业务;2、银行持有已经贴现的承兑汇票,在银行间票据市场上卖给其他银行的行为称为转贴现;3、回购式转贴现转贴现包括两种形式,即卖断式和回购式。

1、卖断式转贴现:持票行把承兑汇票背书给买入行。

2、回购式转贴现:持票行把承兑汇票背书给买入行,并约定在一定时间后将票据赎回(回购日在票据到期日之前)。

此处所说的“买入返售”是针对转贴现的买入行而言。

所谓买入返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与金融机构(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返售给该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行为。

附件二:关联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十大类犯罪中第四大类犯罪,即:“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其中涉及到该类犯罪中三个罪名,分别是:第一百七十五条:骗取票据承兑罪;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罪。

一、第一百七十五条、骗取票据承兑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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