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北京分行票据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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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北京分行“票据买入返售”案件

分析报告

前言:本案例分析报告的材料来源基于2016年1月22日《财新网》报道的核心内容。本案例分析报告的目的在于针对2016年1月22日《财新网》报道的关于“农行北京分行爆发的38亿无法兑付的票据案件”各环节中涉及的违规、违法操作流程、涉嫌的主体、涉嫌的罪名等主要问题简要分析,并作出相应的风险提示,以期减少或者避免该类事件的反复发生。

归纳2016年1月22日《财新网》报道的核心内容涉及到五个环节,根据报道描述,分别是:一、涉嫌非法套取38亿元票据;二、利用非法套取的票据进行回购资金;三、回购资金未建立台账;四、回购款其中相当部分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五、由于股价下跌,出现巨额资金缺口无法兑付。(注:上述拆分的五个环节的用词均是摘录的《财新网》报道中的措辞。)

报道中进一步描述:“案件的大致脉络是,农行北分与某银行进行一笔银行承兑汇票(下称银票)转贴现业务,在回购到期前,银本票应存放在农行北分的保险柜里,不得转出。但实际情况是,银本票在回购到期前,就被某重庆票据中介提前取出,与另外一家银行进行了回购贴现交易,而资金并未回到农行北分的账上,而是非法进入了股市。”

我不知道不懂银行票据业务的人士是否能听明白这样的报道。我详细阅读了《财新网》的报道,分析事件的大概经过应该是这样的:

一、首先,银行做一单合规合法的票据转帖应该是这样的操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为《通知》)的法律法规规定,银行做一单合规、合法的票据转帖应该是这样的操作流程:一、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二、票据质权人不能将已经质押的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否则认定背书行为无效;三、中国人民银行强调质押背书的要求:票据质押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成质押背书。”

简明扼要的梳理票据转贴现的合规合法流程是:转帖票据属于质押性质,质押的票据应转移交付;转帖票据必须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已经质押的票据不得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

二、根据上面对银行做一单合规、合法的票据转帖业务流程的梳理,笔者下面分析农行北京分行爆发的38亿无

法兑付的票据案件”各环节中涉及的违规、违法操作流程:根据上述分析,银行做一单合规合法的票据转帖业务,必须掌握三个原则:转帖票据属于质押性质,质押的票据应转移交付;转帖票据必须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已经质押的票据不得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重要的问题说三遍:质押应该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应该转移交付票据!质押以后的票据不得再行质押!!!

基于上面合规合法的操作规程,下面笔者分析一下农行北京分行爆发的38亿无法兑付的票据案件”各环节中涉及的违规、违法操作流程:农行北京分行的票据案件,我认为就是农行违规、违法将票据进行“一票两卖”、“一女两嫁”的行为。就是农行北京分行将票据转帖了两次(通俗讲就是“出售”了两次)。

1、第一次农行转贴的时候,农行将票据转帖给一家商业银行(暂时命名为“甲银行”)并与甲银行签订了《票据回购协议》。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为《通知》)的法律法规规定,此时农行北京分行至少存在两个违规操作行为:一是,没有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二是,没有将票据交付给甲银行。对应的,甲银行也存在至少两个违规违法的行为:

一是,没有让农行北京分行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二是,没有要求农行北京分行将票据交付给自己。(试问:如果不交付的到质权人手里控制的话,将来农行违约,甲银行您怎么行使质权呢?!)

2、正是由于农行北分支行没有依法依规将票据做质押背书,将票据交付,所以才给了“农行员工”第二次出售的机会。即,农行第一次将票据质押给甲银行既没有“质押背书”;也没有“转移交付”。之后,农行员工才有机会将票据从农行保险柜里偷出来再次向另一家商业银行(暂时命名为“乙银行”)进行了第二次转帖,同时也与乙银行签订了《票据回购协议》。第二次的《回购协议》的回购期我预测,肯定是在第一次《回购协议》回购期之前回购。因为只有这样,“农行员工”才有机会根据他们事先预期的那样:将第二次出售给乙银行套取出来的资金,然后投入股市;在股市里赚了钱之后,再从乙银行手里将票据回购回来;之后,再偷偷的将票据放回农行的保险柜,将冒充票据的“报纸”置换回来。这样神不知鬼不觉,“一票两卖、一女两嫁”之后,空手套白狼!空手套白狼!哎,只可惜股市不给力啊!!!

那么在这一环节中,暂且抛开农行北分支行的保险柜钥匙是怎么保管的?监控怎么回事儿呢?等等诸如此类的非业务范畴,就是非票据转贴现业务范畴的违法犯罪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因为那些都是常规类违法犯罪容易核

查,)。单纯从转帖票据业务领域违规操作分析:在该环节内涉及的主体:农行员工、乙银行。

在该环节中,其中,农行员工涉嫌“盗窃罪”,盗窃的标的物是有价证券,盗窃的数额认定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在该环节中,其中,乙银行与甲银行的行为对比,除了同甲银行一样,存在至少两种违规违法行为,即:一是,没有让农行北京分行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二是,没有要求农行北京分行将票据交付给自己。除此之外,还有至少两个违规违法行为,即:一是,没有验证票据(就是乙银行应该连票据的真容都没有看见);二是,没有将转贴现款依法汇款到农行北京分行的账户。那么乙银行将款项汇向何方了呢?

3、农行员工将票据再次违规转帖给乙银行之后,乙银行将资金汇款到农行员工的指定账户?那么如果是大笔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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