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案例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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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变造法律案例(3篇)

票据变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区某公司财务主管。

2018年5月,张某某因涉嫌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调查,张某某于2018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变造,将其金额篡改为500万元,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随后,该公司在支付供应商货款时使用该汇票,导致供应商未能及时收到款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变造行为张某某利用其在公司财务部门的职务便利,获取了一张由该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原本金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某供应商。

张某某通过非法手段将该汇票的金额篡改为500万元,并在汇票上加盖了伪造的公章和签名。

2. 使用行为张某某将变造后的汇票用于公司支付供应商货款。

供应商收到汇票后,将其提交至银行进行承兑。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金额与实际不符,遂通知该公司。

该公司承认使用的是变造的汇票,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3. 损失情况由于张某某的变造行为,供应商未能及时收到款项,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造成经济损失。

经调查,供应商因此损失共计50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变造金融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同时,张某某还需赔偿供应商经济损失5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变造,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商业银行。

2019年6月,甲公司因一笔出口业务需要支付给国外供应商货款,遂向乙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

甲公司将汇票交给供应商,供应商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以下简称“丙”)。

丙公司收到汇票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以下简称“丁”)。

丁公司在支付货款时,将汇票交付给了戊公司(以下简称“戊”)。

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未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2020年3月,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发现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于是向乙银行请求退款。

乙银行经调查,确认汇票系伪造,拒绝退款。

戊公司遂将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2.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属于使用伪造的汇票进行诈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二)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甲公司:甲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对汇票的真实性负责。

本案中,甲公司开具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但甲公司并未发现汇票存在伪造,因此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乙银行:乙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有义务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引言:票据是一种重要的商业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商业交易中。

票据法案例分析旨在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票据法,并为他们在商业活动中正确、合法地运用票据提供参考。

本文将通过分析真实案例,探讨票据法中的关键问题,包括票据的定义、票据的要素、票据的转让和票据的保证等。

案例一:买卖双方的票据纠纷在某次商业交易中,甲方向乙方购买了一批货物,并签署了一张汇票作为支付方式。

然而,乙方收到货物后发现其质量有问题,拒绝支付汇票。

甲方不同意退款,并诉讼乙方支付汇票的金额。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明确票据的定义。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以文字形式表明使用人有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的书面文件,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在本案例中,汇票符合票据的定义,因为它是以书面形式表明买方有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

其次,为了证明汇票的有效性,甲方需要满足票据的要素。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必须包含出票人、收款人、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等要素。

甲方应该确保汇票上有清晰且准确的出票人和收款人的信息,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也要明确规定。

如果任何一个要素缺失或者不明确,汇票将被认为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汇票上是否包含出票人和收款人的信息,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是否明确成为争议焦点。

如果汇票上没有足够的信息来确定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的关系,或者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汇票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只有当这些要素都存在并且明确规定时,甲方才能成功证明汇票的有效性。

最后,我们需要分析票据的转让和保证问题。

当乙方拒绝支付汇票时,甲方可以将自己的汇票转让给第三方,以便追回欠款。

然而,在进行汇票转让时,甲方需要注意合同约定和票据法的规定。

对转让买方的诚实信用、是否清楚对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劫持票据等问题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结论:通过对票据法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票据作为支付工具时,必须严格遵守票据法的规定。

这包括票据的定义、票据的要素、票据的转让和票据的保证等方面。

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案例(3篇)

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被告:XX公司案由:票据纠纷二、案件背景XX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因业务需要,于2019年10月向XX银行申请开立了一笔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的付款人为XX银行,收款人为XX公司。

同年11月,XX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第三方丙公司。

2020年1月,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在收到汇票后,向XX银行提示付款。

XX银行在审查汇票及相关单据后,发现以下问题:1. 汇票上的出票人签章与XX公司预留的银行印鉴不符;2. 汇票上的背书人签章与丙公司预留的银行印鉴不符;3. 汇票上的背书人签章与丁公司预留的银行印鉴不符。

XX银行认为,由于汇票上的签章存在伪造嫌疑,故拒绝支付汇票款项。

丁公司遂向XX银行提起诉讼,要求XX银行支付汇票款项。

三、争议焦点1. 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2. XX银行是否应当支付汇票款项;3. 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法院经审查认定,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签章均存在伪造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票据上的签章应当真实、有效。

伪造、变造的票据无效。

”因此,汇票上的签章无效。

2. 关于XX银行是否应当支付汇票款项,法院认为,XX银行在审查汇票时,已经发现汇票上的签章存在伪造嫌疑,但仍然予以支付,存在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权利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应当依法履行支付义务。

”因此,XX银行应当承担支付汇票款项的责任。

3. 关于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XX公司在申请开立汇票时,未对汇票上的签章进行严格审查,存在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XX 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票据的签章真实性和银行在票据支付中的责任。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
答:有效。因为根据1980年公约第73条的规定,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和不可分割的,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者将要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即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合同法案例
甲乙双方口头约定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1000箱香烟,货款为50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在其香烟上加贴“红塔山”商标,以便甲方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道,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请问:
2.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因为要约规定了有效期,在该期限内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即不得随意撤销要约。
3.不一致。英美法认为: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者更改要约。这一
原则对受要约人缺乏应有的保障。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对要约的撤销虽然存在着具体的差异,但原
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12日上午9时止。6月11日,被告将房屋卖给约翰。当天晚上,原告从第三人处得知此消息,便于
6月12日上午9时以前,把一封正式承诺的函件交与被告。问题:
(1)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
(2)本案如在我国审理,法院将做出怎样的判决?
(3)大陆法、英美法和《销售合同公约》对要约撤销的规定是否一致?
1.不成立。英美法中,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者更改要约。
在本案中,B厂与A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A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A公司提出钢材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但现在票据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再也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A公司不得以钢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C公司,A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泯灭,原因关系不泯灭,A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B厂赔偿损失。

票据案例分析 2课时

票据案例分析 2课时

案例分析(票据+单据)票据案例分析1.甲公司欲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为收取货款,甲公司开出一张远期汇票,以乙公司为付款人,丙公司为收款人,并将汇票交给丙公司,汇票经过乙公司承兑后,甲公司没有向乙公司交货。

丙公司持汇票向乙公司请求付款,乙公司拒付。

丙公司又去找甲公司,甲公司不予理睬,无奈丙公司将甲公司和乙公司告上法庭。

问:三者之间的资金关系应如何处理?2.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购进2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

水泥运抵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签发一张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为收款人的,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个月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从吉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木材一批,总价款45万5千元。

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就把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有限责任公司,余下的4万5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

后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00吨水泥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

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问: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3. 某年5月6日,韦金华携带以自己为收款人的中国工商银行四川001403号150万元银行汇票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304100号50万元汇票各一张到坪南市,计划购买货物。

次日,韦金华委托石头城酒店业务员陈建到石头城酒店开立临时帐户的坪南市信用社办理两章汇票的有关手续,将汇票暂时存在该处。

该社的业务员张新利对银行汇票进行核对后,陈建将韦金华身份证交给张新利,由张新利代为在该两张汇票背面写上其姓名、住址、证件号码、发证机关,陈建在该两张汇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加盖预留印鉴“石头城酒店财务专用章”和“孙世杰印”。

张新利收下两张银行汇票后,填写一张送款单回单给陈建和韦金华。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票据的使用在商业交易中变得越来越普遍。

然而,由于票据的特殊性质和复杂性,票据法案例的分析成为了法律界和商界的热门话题。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深入探讨票据法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的票据纠纷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一笔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并以支票作为支付方式。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B公司却拒绝支付支票。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明确支票的法律地位。

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是一种特殊的票据,具有可转让性和支付功能。

因此,A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索B公司的支付义务。

然而,B公司可能会提出支票的无效性为由。

在票据法中,支票的有效性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如签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票据的形式要求等。

如果B公司能够证明支票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签名不符合要求,那末支票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在此案例中,法院需要子细审查支票的形式和签名等要素,以确定支票的有效性。

案例二:C公司的背书问题C公司作为一家中小型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并且与多家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

然而,由于某些原因,C公司的资金链浮现了问题,无法及时支付供应商的货款。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C公司决定将一些尚未到期的票据背书给供应商,以换取一定的资金支持。

在这个案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票据的背书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背书是票据权利的转让方式之一,背书人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背书人。

然而,背书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如必须注明背书人的名称、签名等。

如果C公司的票据背书不符合要求,那末供应商可能无法成为票据的合法持有人,从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案例三:D公司的票据质押问题D公司是一家创业公司,急需资金来扩大业务规模。

为了获得银行贷款,D公司决定将其名下的票据进行质押。

然而,在与银行签订质押协议后不久,D公司遭遇了巨大的经营风险,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此时,银行要求将质押票据进行变现。

在这个案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质押票据的变现方式。

票据业务案例分析

票据业务案例分析
行 2700万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2744.55万元
收款人
沈阳某胶带有限公司 14时24分 资金划转
辽宁某纸业有限公司
沈阳某包装有限公司 15时11分 资金划转
辽宁某铜业有限公司
沈阳某铜业有限公司
以自开自贴的方式滚动签发银承,虚增资产负债规模
16时19分 贴现27,013,727.39元 4
沈阳某动力 机械制造有 限公司
2700万
王某 200万
张某 300万
某小额贷款公司 900万
某百货商店 695万
孙某 100万
金某 505万
以自开自贴的方式滚动签发银承,虚增资产负债规模
收款人 贴现27,013,727.39元 2 14时26分
C 2700万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2744.55万元 收款人 贴现27,013,727.39元 3 15时17分
虚假发票的特点
➢“该纳税人未购买过此种发票。” ➢“XX年X月X日进行了验旧,验 旧结果为剪角作废。” ➢“XX年X月X日进行了验旧,验 旧结果为填开作废” ➢发票的验旧日期早于填开日期 ➢发票的填开日期早于购买日期
克隆发票
在网上查询显示正常, 但几张发票除号码和密码 区不一致外,其他信息包 括印章质量全部一致,利 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发票 查询系统的漏洞:无购货 单位和金额显示。
(三)为票据中介公司办理贴现业务案例
A行2012年9月5日-12月5日累计为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办 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81748万元。
该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 范围: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辅设备、通讯器 材、建筑材料、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批发、零售。 201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79300万元。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银行。

甲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无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0月1日。

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乙公司作为承兑人。

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丁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将该汇票提交给乙公司请求付款,乙公司经审查后,于当天向丁公司支付了100万元。

2020年11月,丁公司发现乙公司在付款时未扣除甲公司在乙公司账户中尚有的100万元,因此丁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该100万元。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无追索权,且丁公司在转让汇票时已知晓甲公司尚有100万元未还,因此乙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丁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汇票上注明无追索权条款的效力;2. 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3.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汇票上注明无追索权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无追索权,但丁公司在转让汇票时已知晓甲公司尚有100万元未还,因此,甲公司不能以无追索权条款对抗丁公司。

2. 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汇票到期,持票人可以请求承兑人付款。

承兑人付款后,持票人应当向承兑人出具收据。

”本案中,乙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已向丁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履行了付款义务。

然而,乙公司在付款时未扣除甲公司在乙公司账户中尚有的100万元,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丁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

票据业务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票据业务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2、内部控制不完善:尽管该行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但在实 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执行不到位和监督不力的问题。
3、风险评估和量化不足:该行的风险评估和量化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缺乏 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和方法,无法对风险进行准确衡量和预测。
二、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票据业务 风险管理策略和方法
3、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量化体系: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 该行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量化体系,实现对票据业务风险的准确衡量和预 测。通过引入现代风险管理模型和方法,如信用风险度量模型、VaR模型等, 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结论
票据业务作为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的重要业务之一,其风险管理关系到该行的稳 健发展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通过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加强内部控制和建立科 学的风险评估和量化体系等策略和方法,该行可以有效地提升其票据业务风险 管理水平,降低风险损失,实现可持续发展。未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 和创新发展,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应持续市场动态,优化风险管理策略,以适应 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针对以上问题,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需要采取以下策略和方法来提升其风险管理 水平:
1、提高风险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能力:该行应加强市场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提高对市场风险 的敏感度。同时,完善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定期对票据业务中的风险事件进行 回顾和总结,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2、加强内部控制:应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票据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监 督和审查,确保各项操作符合政策和法规要求。此外,应建立内部风险审计机 制,定期对票据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票据业务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01 一、引言
03 三、案例分析
目录
02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1.甲公司向___申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经过审查后银行签章后发放给甲公司。

但甲公司没有在票据上签章,直接将票据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

乙公司背书转让给___以偿债,但在付款日期到来时,___以票据无效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金额、付款人和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因此,这张汇票无效。

2.某科研所因转让专利技术得到一张3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但在离到期日还有3个月的时候遭遇抢劫。

失票人应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会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

如果有人持票申报权利,法院会通知失票人察看票据,如果一致则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否则驳回申报人的申报。

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失票人可以申请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因此而终结。

3.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百万元人民币,但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百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公司,之后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支票无法兑现,因为甲公司没有足够的存款来支付支票。

1.乙公司持有的支票为一空头支票,判断空头支票的依据应该是持票人依据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而不是出票人签的时间。

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不是票据上的当然债务人,只有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

3.作为出票人的甲公司必须按照签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并且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4.A公司开出的转账支票被B公司财务人员补记了金额,但这并不属于票据的变造,因为支票是有限空白票据,票据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补记前不得使用。

5.如果若干次背书均为有效背书,E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请求是合法的,因为持票人的前手对持票人负有票据责任。

如果___是善意取得票据,则B公司的抗辩不合法,因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形包括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国际结算案例——票据

国际结算案例——票据

案例1 关于支票过期的处理案情: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叫他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的账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

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

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以负责。

分析:甲可以对乙拒绝负责,但理由并不是因为支票过期。

支票不同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均得到解除责任。

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须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的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受了损失。

在上例中,由于乙的晚提示致使甲受了损失。

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负责,因为乙如果及时去取款,甲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可对支票不负责任。

如果丙银行倒闭清理时,所有债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

案例2 汇票金额大小不一致案情: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B银行通过快递将单据寄交A 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现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

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金额不一致。

收到A银行的拒付电后,B银行认为所述不符点仅是打字手误,非实质性不符点。

分析:1930年6月7日日内瓦《统一汇票票法公约》第二章第一节第6条规定:“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于两者有差异时,文字记载之数额为付款数额。

”“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字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其较小数额为付款数额。

”《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第二章第二节第7条(1)款规定:“票据上以文字表明的金额与以数码表明的金额不符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

”英国《1882年票据法》第二章第一节第9条(2)款规定:“票面所列数额,如用文字及数字并书时,若两者有不符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

票据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票据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

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票据法律诉讼案例(3篇)

票据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第三人:王五(以下简称“王五”)2019年5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李四向张三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

同年6月,李四向张三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支票,并承诺在支票到期后支付货款。

同年7月,张三将支票交给王五代为保管。

2019年8月,王五发现支票上的金额被恶意涂改为50万元。

王五立即联系李四,要求其解释情况。

李四承认自己曾将支票金额涂改为50万元,但表示是为了帮张三垫付其他款项。

王五遂将此事告知张三,张三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李四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票据欺诈?2. 王五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 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诉讼请求张三要求法院判决:(1)李四返还张三人民币10万元;(2)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证据(1)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作协议;(2)李四开具的支票;(3)王五的证言;(4)张三与李四的通话录音。

3. 法院审理(1)关于李四是否构成票据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准确。

伪造、变造票据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四在支票上恶意涂改金额,已构成票据欺诈。

(2)关于王五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保证人、持票人、背书人、贴现人、转贴现人、再贴现人等,在票据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对该票据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王五作为支票的保管人,在收到张三的委托后,有义务妥善保管支票。

但王五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支票被恶意涂改,因此王五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关于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的票据被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票据错误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票据错误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票据错误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在现代商业活动中,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和融资工具,其正确使用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提高资金流转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票据使用过程中的错误时有发生,给相关方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票据错误案例,探讨错误发生的原因、影响以及预防措施。

二、案例概述某公司A与公司B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公司A向公司B供应一批货物,公司B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

在票据流转过程中,由于公司B的财务人员疏忽,将汇票的收款人名称填写错误,导致汇票无法正常流转至公司A。

公司A在收到汇票后发现问题,及时与公司B沟通,但因票据已经过期,公司B不得不重新开具一张新的汇票,给公司A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错误分析1. 填写错误:公司B在填写汇票时,未能仔细核对收款人名称,导致填写错误。

这是本次票据错误的主要原因。

2. 审核不严:公司B在填写汇票后,未能进行严格的审核流程,未能及时发现填写错误。

3. 沟通不畅:在发现票据错误后,公司A与公司B的沟通不够及时和有效,导致问题未能在第一时间得到解决。

4. 风险意识不足:公司A在收到汇票后,未能及时识别出票据上的错误,反映出公司A在票据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意识不足。

四、影响评估1. 经济损失:由于票据过期,公司B不得不重新开具一张新的汇票,增加了公司的财务成本。

2. 信誉损失:票据错误事件可能会影响到公司B在业界的信誉,影响其与合作伙伴的关系。

3. 法律风险:如果票据错误未能及时解决,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4. 资金流转效率降低:票据错误导致资金流转受阻,影响了公司的资金流转效率。

五、预防措施1. 加强培训:公司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票据使用的熟练度和准确性。

2. 完善审核流程:公司应建立严格的票据审核流程,确保票据填写的准确性。

3. 加强沟通:公司应加强与合作伙伴的沟通,确保在发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解决。

4. 提高风险意识:公司应提高对票据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案例分析:山东“票据诈骗案”

案例分析:山东“票据诈骗案”

案例2:山东“票据诈骗案”一、背景资料:2001年1月份,时值春节前夕,交通银行济南市分行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由人民银行再贴现。

人民银行得到汇票后,经查询认定为伪造的票据。

此时,相隔最后一批银票贴现不过几天时间。

事件经过:1、交行被骗9000万元发生于2001年的山东首例假汇票巨额诈骗案,最近终于有了结果。

公安机关查明,自2000年10月至2001年1月,山东省丹侬泰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逃)将假银行承兑汇票在交通银行济南市分行营业部贴现,共计15张,票面总价值9090万元,扣除银行利息,共骗走8938万余元。

其中仅在2001年1月,王某就一次性用6张票面500万元的假汇票从该行骗走现金2950万元。

经查,王某的15张银行承兑汇票,均买自江苏常州的一个团伙。

该团伙包括樊福海(化名范拂明)等6人,现已被抓,并于今年6月初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审。

王某以票面价值的7 %从这个团伙购得假票据,先后4次,第一次2张,第二次3张,第三次6张,第四次4张。

这些假汇票中,一部分是伪造的票据,一部分则是旧版本的已废弃不用的真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的原理是:企业间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时,银行规定,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基于真实的贸易合同。

因此,无论在申请开具票据还是申请向银行贴现时,企业均须出具发票,购货合同等文件。

犯罪团伙显然对这些流程非常熟悉,其作案手法亦相当老练。

樊福海等人从一名朱姓的女子处购得盖有假银行公章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每张价格在5000~7000元之间),并伪造了购货合同、发票、增值税发票等,还伪造和加盖了江苏某企业的印章。

他们在提供假银行承兑汇票的同时,也把假合同、假发票、假增值税发票等材料交给了王,以供后者在向交通银行济南分行申请贴现时出具。

有关方面介绍,前几年,常州专门有一些团伙伪造银行承兑汇票。

以朱为首的一个团伙,曾在全国各地做了好几起案,包括包头和呼和浩特等。

朱现被包头公安机关抓住,但拒不交代假汇票的来源。

票据的案例分析

票据的案例分析


4月15日以背书方式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 给了某租赁公司以支付所欠的建筑机械 租金 。4月19日,某租赁公司持该支票 向某现代商城购置计算机设备。4月26日, 某现代商城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 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 票处理。某现代商城只好通知其前手进 行追索。在追索过程中,租赁公司和房 地产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
分析


依据票据是无因证券的特性,票据如果 符合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 对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 依据票据行为独立性的特性,票据上无 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章的 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依据票据行为独立性的特性,被保证的

债权即使无效,保证人仍然要承担保证 责任。 依据票据行为的连带性,票据的出票人、 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 连责任,也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票据债务 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熟 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票据方面的案例分析
——与票据制度有关
案例

司徒先生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因专利 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银行为其开立了 支票账户。2002年,因家庭生活,受到 刺激,导致精神失常。2001年4月1日, 司徒先生签了60万的转账支票给某房地 产公司购买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希望有 保证人进行保证。司徒先生找到其朋友 钟女士保证。房地产公司收受支票后,
参与人员

2007011223 衡琴 2007011254 彭淑 2007011236 杨志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自己的责任,保证人钟女士以司徒先生 系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拒 不承担责任。经鉴定,司徒先生确属精 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图示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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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案例分析
1.xx年12月,香港商人林某持两张本票,分别为260万港币和240万港币,
本票的出票人为香港某银行,收款人空白。

林某将票据卖给中南公司,在收款人处填上中南公司的名称。

中南公司请求其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鉴别其真伪,由于中国银行是香港某银行的海外联行,工商银行遂要求中国银行鉴定,并且中南公司同时向中国银行申请贴现。

中国银行检查票据以后,认为要件相符,密押相符,在本票上盖上印押相符章,但对于贴现,中国银行要求以工商银行担保为前提。

于是,中南公司和工商银行分别在背面作背书签章,然后中国银行将款项划入中南公司帐户,此后,中南公司划款项入林某的帐户。

中国银行由于疏忽一直未向香港某银行提示付款,等到次年8月,有关人员检查后发现,才提示付款。

同月,却接到退票通知,称两张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

中国银行于是向工商银行退回本票,此时,林某已不知去向。

中国银行遂向工商银行和中南公司行使追索?试问,能否实现追索权?
2.X市申容商厦向本市工商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300万元,用于支付
给解放路商场,购买某品牌彩电。

解放路商场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富达有限公司购买彩电以满足申容商厦的需求。

富达公司在这张汇票到期时,向承兑人工商银行提示付款,承兑人付款。

但是与此同时富达公司无货供应。

于是当工商银行向申容商厦追讨300万元之际,被告知解放路商场已经通过诉讼程序收回富达公司的欠款,故汇票款项为解放路商场获得。

于是工商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放路商场偿还汇票金额。

试问工商银行是否有此权利?
3.A因为购买商品,先后对B公司签发了四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
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

B公司收票后,即按约定发出货物。

A对收到的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双方数次传真往来,未能协商一致。

A将B公司生产的商品送国家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B公司持上述四张汇票于到期后,委托银行收款时,均被银行以付款人无款支付,该账号已结清等为由拒付。

B公司遂以票据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试问A公司仅以货物质量有瑕疵为由提出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假如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后,A公司对非直接受让人的请求能否主张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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