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为多长时间

合集下载

票据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票据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票据法自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票据的基本要素?A. 出票人B. 收款人C. 付款人D. 背书人答案:D2. 票据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多久?A. 6个月B. 1年C. 2年D. 3年答案:C3. 票据的出票人对票据的哪些事项负责?A. 出票行为B. 背书行为C. 承兑行为D. 所有以上行为答案:A4. 票据的承兑人对票据的哪些事项负责?A. 承兑行为B. 背书行为C. 出票行为D. 所有以上行为5. 票据的背书人对票据的哪些事项负责?A. 背书行为B. 出票行为C. 承兑行为D. 所有以上行为答案:A6.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对谁行使追索权?A. 出票人B. 承兑人C. 背书人D. 所有以上人答案:D7. 票据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A. 票据被拒绝承兑B. 票据被拒绝付款C. 票据遗失D. 所有以上情况答案:B8.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在什么情况下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A. 票据被拒绝承兑B. 票据被拒绝付款C. 票据遗失D. 所有以上情况答案:B9. 票据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哪些事项享有权利?B. 付款C. 转让D. 所有以上权利答案:D10. 票据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哪些事项不享有权利?A. 承兑B. 付款C. 转让D. 背书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事项可以作为票据的背书?A. 无条件的转让B. 有条件的转让C. 部分转让D. 放弃权利答案:ABC2.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对哪些人行使追索权?A. 出票人B. 承兑人C. 背书人D. 保证人答案:ABCD3. 票据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包括哪些?A. 票据被拒绝承兑B. 票据被拒绝付款C. 票据遗失D. 票据过期答案:AB4.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对哪些票据行使追索权?A. 支票B. 汇票C. 本票D. 支票和汇票答案:ABC5. 票据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多久?A. 6个月B. 1年C. 2年D. 3年答案:BC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 票据的出票人对票据的出票行为负责。

票据法第17条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如何理解

票据法第17条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如何理解

票据法第17条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如何理解票据法第17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使⽽消灭:(⼀)持票⼈对票据的出票⼈和承兑⼈的权利,⾃票据到期⽇起⼆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出票⽇起⼆年;(⼆)持票⼈对⽀票出票⼈的权利,⾃出票⽇起六个⽉;(三)持票⼈对前⼿的追索权,⾃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起六个⽉;(四)持票⼈对前⼿的再追索权,⾃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起三个⽉。

票据的出票⽇、到期⽇由票据当事⼈依法确定。

”解析:本条规定了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所谓权利消灭时效,是指在时效期间不⾏使权利,权利就消灭不复存在。

就像⾷品有保质期,过期变质不得⾷⽤⼀样。

这⾥的票据权利过期失效,不得⾏使。

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于权利的诉讼时效。

过了权利消灭失效,权利本⾝就不复存在;过了诉讼时效,权利本⾝依然存在,只是不能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的权利了。

票据法第17条,根据不同票据规定了不同的失效。

根据不同的票据权利规定了不同的失效。

关于有付款⽇期的汇票,持票⼈对出票⼈和承兑⼈的权利是从到期⽇起2年。

关于没有付款⽇期的汇票、本票,持票⼈对出票⼈和承兑⼈的权利是从出票⽇开始计算2年。

对于⽀票,持票⼈对出票⼈的权利是从出票⽇开始计算6个⽉。

关于追索权的时效,规定的是从被拒绝承兑或者从被拒绝付款之⽇开始计算6个⽉。

关于再追索权的时效,规定的是从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起3个⽉。

清偿⽇和被提起诉讼之⽇是两个不同的时间。

⼆者可以选择⼀个。

可能被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过了,但是被诉讼后有清偿的⾏为,那么时效就从清偿⽇开始计算。

票据法习题及答案

票据法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单位、个人、银行在票据上签章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下列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是()。

A、单位在票据上使用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B、个人在票据上使用该个人的签名C、银行本票的岀票人在票据上只使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D、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使用其预留银行的签章2、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1个月未行使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C、持票人对支票岀票人的权利,自岀票日起3个月未行使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2年未行使3、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岀票人授权补记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岀票后10日内付款C、汇票未记载岀票日期的,汇票无效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4、如果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B、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5、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6、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A、前手破产B、承兑人破产 C 、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 D 、保证人破产7、涉外票据的汇票,本票的记载事项,所适用的法律是()。

A、出票地国家的法律B、付款地国家的法律C、出票人国家的法律 D持票人国家的法律8、汇票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是()。

A、该保证无效B、视为未保证C、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D、保证人对所附条件承担责任9、因延期通知而给其前手或者岀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为限。

票据的有关时间问题

票据的有关时间问题

一、票据权利时效
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况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有一句话得注意: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关的利益
二、提示承兑(特指商业汇票)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人行为。

定日付款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注意:商业汇票也叫远期汇票,提示承兑是商业汇票行便票据权利的必经程序。

三、提示付款
支票自出票日起——10天内
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
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
定日付款
商业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自到期日起10天内
见票后定期付款。

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

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

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考验:票据行为(★★★)概念:票据行为是指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分类: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注意】不包括“提示付款”和“付款”,且应与“失票救济措施”进行区分。

【例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A.出票B.背书C.承兑D.付款『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一)出票1.票据的记载事项2.出票人的责任出票人因签发票据,则须保证该票据能够获得承兑或付款,否则应当向持票人承担清偿责任。

【例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汇票任意记载事项的是()。

A.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B.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D.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BD,属于保证、背书、承兑的必须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会导致该项票据行为无效,其中被背书人名称可以授权被背书人补记;选项C,属于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记载则票据丧失流通性。

(二)背书1.背书的种类2.背书记载事项3.粘单的使用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老侯提示】粘单的第一记载人是指第一手使用粘单的“背书人”。

4.背书连续(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票据的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的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3)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4)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提示】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票据追索权纠纷追索权时效判决书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追索权纠纷追索权时效判决书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追索权纠纷追索权时效判决书票据法第十七条摘要:一、票据追索权的概念和法律规定1.票据追索权的定义2.票据法关于追索权的规定二、追索权纠纷的判决案例1.案例一1.案件背景2.判决结果2.案例二1.案件背景2.判决结果三、追索权时效的规定及影响1.票据法关于时效的规定2.时效对追索权的影响四、相关法律建议1.针对追索权纠纷的建议2.针对时效问题的建议正文:一、票据追索权的概念和法律规定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向票据债务人追讨票面金额的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方式和期限。

根据该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向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及其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权的行使期限为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内。

二、追索权纠纷的判决案例1.案例一某公司持有一张由A 公司开具、B 公司承兑的票据。

票据到期后,B 公司拒绝付款。

某公司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A 公司和B 公司支付票面金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某公司可以向A 公司和B 公司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

最终,法院判决A 公司和B 公司共同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2.案例二某持票人持有一张由C 公司开具、D 公司承兑的票据。

票据到期后,某持票人向D 公司追索票款,但D 公司以某持票人未在票据到期后六个月内行使追索权为由,拒绝支付。

某持票人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D 公司支付票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在票据到期日起两年内行使追索权。

因此,D 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D 公司支付票款。

三、追索权时效的规定及影响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应在票据到期日起两年内行使追索权。

时效届满后,持票人将失去追索权。

在追索权纠纷中,时效问题往往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如上述案例所示,若持票人未在规定时效内行使追索权,将可能导致法院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四、相关法律建议针对追索权纠纷,建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及时行使追索权,以免因时效问题而丧失追索权。

票据法上时间总结

票据法上时间总结
票据时效





一、2年期间 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 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起算时间: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6个月期间 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自出票日起6个月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自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三、3个月期间 再追索权:应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 起3个月内行使示承兑 定日、出票后定期: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 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 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出票后定期、见票后定期:自到 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追索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有关证明起3日内,通知前手,前手应当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再前手 也可以同时通知各个前手



本票自出票日起, 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 个月。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 款。

票据追索权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票据追索权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票据追索权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一、概念票据贴现根据风险是否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附追索权的贴现,即贴现企业在法律上负连带责任;另一种不附追索权的贴现,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在贴现协议中约定,银行放弃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

而根据我国现行《票据法》的规定,事实上并没有完全意义上无追索权的票据贴现。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票据法规定了票据持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票据权利,以及附条件的背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票据法》第四条:“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其中,付款请求权是票据发行所创设的主要债权,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一次请求权;追索权是指票据之持票人于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

票据追索权的请求内容,除了包括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外,持票人还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二、相关要件(一)追索权的效力持票人获得追索权,便会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效力。

追索权行使的顺序,可以分为第一次追索权的效力和再追索权的效力。

1、第一次追索权的效力:票据法第68条对其效力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1)选择追索权,即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不因票据债务人的先后受到限制,可以对其中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也不得因此拒绝承担义务。

(2)变更追索权,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行使过追索权,还可以对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其他票据债务人不能因为开始未被选定为被追索对象而解除责任或进行抗辩。

这里强调的是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要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方面,各个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可以追索的金额负全部清偿责任,不能主张仅负部分清偿责任或由全体债务人及部分债务人平均分担,也不得以票据债务人之间有其他债务可以抵消来进行抗辩;另一方面,票据债务人之一进行清偿后,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直至出票人为止,前手人也要对后手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票据权利时效为多长时间

汇票票据权利时效为多长时间

一、汇票票据权利时效为多长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

这三种期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

1、二年期间之适用。

有以下三种对象(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

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

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

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

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 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

票据追索权纠纷追索权时效判决书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追索权纠纷追索权时效判决书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追索权纠纷追索权时效判决书票据法第十七条
摘要:
一、票据追索权纠纷概述
二、追索权时效相关规定
三、判决书对追索权时效的认定
四、票据法第十七条的内容及意义
五、如何在实际操作中确保追索权时效的有效性
正文:
票据追索权纠纷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

当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后未能获得付款时,便可依法行使追索权,向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或其他责任人追讨欠款。

然而,追索权并非无限期的,一旦超过法定时效,追索权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因此,了解追索权时效的相关规定及判决书对追索权时效的认定至关重要。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追索权的时效分为两种:一般追索权和特别追索权。

一般追索权的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特别追索权的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六个月。

在计算时效时,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判断追索权时效的关键在于证据的搜集和整理。

判决书在认定追索权时效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票据的性质、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票据的流转过程等。

为确保追索权时效的有效性,建议在行使追索权时,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票据、交易合同、往来邮件等,以便
在纠纷发生时能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总之,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解决关键在于对追索权时效的把握。

了解《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及判决书对追索权时效的认定,有助于在商业交易中预防和解决此类纠纷。

同时,及时搜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确保追索权时效的有效性,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关键。

票据论文:论票据追索权时效的期间

票据论文:论票据追索权时效的期间

票据论文:论票据追索权时效的期间摘要票据追索权时效期间的起算日应为提示付款期限的最后一日我国票据法中,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的时效期间都是2年,这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不一致。

关键词票据追索权期间一、追索权时效期间的种类我国票据法对追索权的时效期间规定,根据票据的种类及义务人的主次而有所区别。

根据《票据法》第 17 条的规定,票据追索权的时效期间有以下几种:1、持票人对远期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行使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 2 年,自远期汇票到期日起算。

2、持票人对即期汇票出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2年,自汇票出票日起算。

即期汇票即见票即付的汇票,无所谓到期日,出票日即到期日。

3、持票人对银行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为 2 年,自本票出票日起算。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 73 条规定,目前我国只存在银行本票,且均为见票即付的本票,而不承认远期本票的效力。

因此,对银行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为2年,也是自出票日起算。

4、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为 6 个月,自支票出票日起算。

我国《票据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

支票中付款人只是票据关系人,并非票据债务人,出票人才是真正债务人,持票人可以向支票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不获付款时对支票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为 6 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5、持票人对背书人、保证人行使初次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 6 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我国《票据法》第17条第1款3项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6、持票人对背书人、保证人行使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 3 个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我国《票据法》第 17 条第 1 款第 4 项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此项规定的是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将此项期间 3 个月与其他时效期间“2 年,6 个月”相比较,再追索权时效明显比其他时效期间短。

【票据知识】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期限及追索措施介绍

【票据知识】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期限及追索措施介绍

【票据知识】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期限及追索措施介绍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是指当持票人第一次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可以行使追索权。

银行承兑汇票追索对象可以是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

一、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期限1、对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期限为票据到期日起2年。

2、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二、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措施1、若企业委托银行办理委托收款,但银行承兑汇票被承兑人拒付,托收银行应将该情况反映给客户。

承兑人无理拒付票款的,托收企业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

2、如果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承兑人付款,即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银行客户部门3日内应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对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未收回部分,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

3、对贴现申请人追索银行承兑汇票票款时,会计部门可从贴现申请人在贴现银行的账户收取,作相应账务处理后,将一联特种转账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随同银行承兑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交贴现申请人,并通知银行客户部门作注销登记。

承兑人无理拒付票款,贴现银行应将情况上报,系统内停止办理其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来源:中国票据网《新形势下贸易融资产品、案例及风险防范》专题2015年811汇改后,人民币开启了新的贬值通道,汇率大幅震荡、资本巨额外逃,为维稳,国家外汇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控流出扩流入”的政策和措施,新形势下,新的贸易融资、套利产品有哪些?贸易融资的新热点在哪里?产品创新的依据和重点是什么?自贸区有哪些可利用的融资、套利产品?融资套利有哪些操作技巧?贸易融资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时间:2016年7月16日-17日地点:上海以上培训报名方式:1、微信报名:通过微信回复:培训姓名手机邮箱(请您填写完整,便于我们与您联系)2、可直接致电报名:。

论票据追索权时效的期间

论票据追索权时效的期间
票据追索权时效的期间
口闫 伟
( 杜呜联合房地产评估( 北京 ) 有限公 司 北京 1 0 0 0 4 4 )
摘 要: 追索权 时效期间的起 算 日 应 为提 示付款期限的最后一 日 。应尽快修改票据法对 出票人所做得较长 的时效期 间规定 , 使其 与国际通行规定
接轨 , 以促 进票据 在世 界范 围内的流通 。 关键词: 票据 追索权 时效 期间 票据追 索权时效期 间的种 类 息及费用过 多增 加, 以致给 出票人 带来 较大损失 ; 另一方 面, 票据未获 我 国票据 法对 追索权 的时效 期间规定,根据票据 的种类及义 务人 承兑或未获付款 , 背书 人、 保证人往往也有过错 , 作 为过错 的代 价, 再追 的主次而有所 区别。根据 《 票据法》 第1 7 条 的规定 , 票 据追索权 的时效 索权人仅获得追 索权 的时效期 间的一半: 3 个 月的时效期间。 应注 意的 期间有 以下几 种。 是, 该项规定 的前手 不限于直接前手 , 但 不包括出票人 。 背 书人对 其前 ( 一) 持票人对远 期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行 使追 索权的时效期 间为 手享有的权利的 时效期 间, 一般是从背书人清偿之 日或 被诉之 日起算 。 2年 , 自 远 期汇 票到期 日起算 。远期 汇票包括定 日付款 、 出票后定期付 背书人向前手 再追索 , 被追索人可能清偿可能不清偿 , 若被追索人清偿 , 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的汇票, 定 日付款 的汇票 是指 出票人签发汇票 时, 则时效期间 自 清偿之 日起 算, 若被追索人拒不清偿 , 则追 索权 人可通过 记载一个 固定 日期为到期 日的汇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 的汇票是指 出票 诉讼进行追索 , 时效 期间从起诉之 日 起 算。具体而言 , 即从诉状送 达之 人没有记载 固定的到期 日, 而是记 载在 出票 日后经过 一定期 间付款 的 日起算 。 在后种情 况下 由于被背书人 没有对后手清偿 , 未 能收回票据 , 汇票 。见票后 定期付款的汇票则 是指出票人记载见票 后一定期 间付 款 自然无法 向其前手提 示票据 以求清偿 ,但可 以向其前手通报 自己被诉 的汇票 。上述 三种 远期汇票 的追索权 的时效期 间均 为 2年, 自汇票 到 这一事实 , 以使 时效 中断, 不至 于因为无法请求清偿而使 自己的追 索权 期 日起计算 。 因时效而消灭 。 ( -) 持票人对 即期汇票出票人行使追 索权的时效期 间为 2年 , 自 ( 七) 持票人对 保证人及参加承 兑人 的权利时效 。票据法对此 没有 汇票 出票 日 起 算。即期汇票 即见票 即付的汇票 , 无所谓 到期 日, 出票 日 明确规定, 理论上应视保证人为谁保证 , 参加承 兑人 为谁参加承兑而定。 即到期 日。即期汇票有三种类 型, 第一 , 汇票 上明确记载” 见票即付” 字 二、 我国票据法 关于追索权时效 期间规定的不足和 完善建 议 样的 ; 第二 , 汇票上 未记载付款 日期的 ; 第三 , 汇 票上 记载的付款 日期 与 ( 一) 我 国票据法关 于追索权时效期 间的起算 日的规 定不能满 足票 出票 日期相 同的 。对 即期汇票出票人 的追索权的时效期 间也是 2年 , 据实践的需要 。 自汇票 出票 日 起 算。至于 即期汇 票的付款人 , 并非 票据 债务人 , 而只 是 我国 《 票据法》 第 1 7条 第 3款规 定, 持票人对前手 的追索权 , 自被 票据关 系人 , 仅 负有相 对付款的责任 , 即可 以付 款, 也可 以不付款 , 因而 拒绝承兑或被拒 绝付款之 日起 6个月 内不 行使 即告消灭 。由此 可知, 不适用票据法 的时效规定 , 应适用 《 民法通则》 中的一般 时效规定 。 追索权时效 的起 算 日为” 从被 拒绝承兑或被拒绝 付款之 日” 。但在 实务 持票人行使 追索权的原 因多样 , 上述情 形仅是最常见 的原 因, 但 在 ( 三) 持票人对 银行本票 出票人 的追 索权时效期 间为 2年 , 自 本 票 中 , 出票 日 起算 。本票是指 由出票人 签发的 , 承诺 自己在 见票时无条件 支 其他情形下 , 例如 , 付款 人、 承兑人死亡 、 逃匿 、 被宣 告破 产、 被责令终止 付确定 金额给 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据 。 根 据本票 出票人 的身份 不同, 业务活动等 , 此 时追索权时效 的起算 日无法适用被拒绝之 日。与我国 本票可 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 票,根据本票上记载 的到期 日的方 式不 票据法相 比, 《 日内瓦统 一汇票本票法》 对第一次追索权 的时效期间作 同, 本票 又分为即期本票和远 期本 票 。 根据我 国《 票据法》 第7 3 条规 定, 了更为完善 的规 定, 值得我们借鉴 。《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 第7 0 条 目前我 国只存 在银 行本票 , 且均为 见票 即付的本票 , 而不承认远期本 票 第 2 款规定 , 汇 票之持票人对背书 人及出票人之诉讼权 , 自 在恰 当时间 的效 力。因此 , 对 银行本票 出票人 的追索权 时效期 间为 2 年, 也是 自出 内作成拒绝证 书之 日起算 , 1 年 内不行使, 因时效而消 灭。其 中有退票 时不承担 费用记 载, 自到期 日起计算 。依 同法 7 7条, 该规 定适用于本 票 日起 算。 ( 四) 持票人 对支票 出票人 的追 索权时效期 间为 6个月, 自 支 票出 票 。《 日内瓦统 一汇票本票法》 第 5 2条第 l 款规定不仅包括 持票人对 票 日起 算。支票是指 由出票人签 发的 , 委托 办理支票存款业 务的银行 支票 出票人 的追 索诉讼 权 , 也包括持票人对其他前手 的追索诉讼权, 所 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 有这些权利 的时效期间都 为 6个月, 从提示期 间届满 之 日 起 算。总结 持票人对前手 的追 索权的起算 日, 一般来 说, 是以作成 人 的票据。我国 《 票据 法》 第 l 7条 第 3款规定 , ” 持票人对支 票出票人 上述规定可 知, 起算, 在被 免除拒 绝证书或被退票 时不 承担费用的情况 的权 利, 自出票 日起 6个 月” 。支票 中付款人 只是票据关 系人 , 并非票 拒绝证书之 日 汇票本票 从到期 日起算 , 支 票从提示 日起算 。《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 据债 务人 , 出票人才是真正债 务人, 持票人可 以向支票付款人提示票据 , 下,

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

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

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票据追索权利诉讼时效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即债权⼈如果不及时⾏使票据上的权利,等到时效经过,债务⼈就可以依票据权利⼈超过票据时效⽽拒绝履⾏票据义务。

那么,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有关“票据权利时效能否中断”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可以。

在我国法律中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进⾏了规定,票据权利在票据时效期限内不⾏使的,因时效届满⽽消灭。

据此,中断票据时效的⾏为,是票据权利的保全⾏为之⼀。

票据权利的时效中断⽅法,应适⽤我国有关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九⼗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向义务⼈提出履⾏请求;(⼆)义务⼈同意履⾏义务;(三)权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的其他情形。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下列事项之⼀,⼈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申请仲裁;(⼆)申请⽀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申请宣告义务⼈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七)申请追加当事⼈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的事项。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票据追索权利时效能否中断的有关内容,从上⾯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票据的权利时效可以中断,中断的⽅式根据法律规定有⼏种形式。

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店铺律师进⾏咨询,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时效是3年吗

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时效是3年吗

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时效是3年吗因票据产⽣的纠纷是⾮常多的,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诉讼时效并不是3年,票据持票⼈对出票⼈和承兑⼈的权利,⾃票据到期⽇起⼆年,⽽追索权纠纷诉讼时效⼀般为6个⽉。

那么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时效是不是3年?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时效是3年吗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诉讼时效并不是3年,票据持票⼈对出票⼈和承兑⼈的权利,⾃票据到期⽇起⼆年,⽽追索权纠纷诉讼时效⼀般为6个⽉。

2、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使⽽消灭:(⼀)持票⼈对票据的出票⼈和承兑⼈的权利,⾃票据到期⽇起⼆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出票⽇起⼆年;(⼆)持票⼈对⽀票出票⼈的权利,⾃出票⽇起六个⽉;(三)持票⼈对前⼿的追索权,⾃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起六个⽉;(四)持票⼈对前⼿的再追索权,⾃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起三个⽉。

票据的出票⽇、到期⽇由票据当事⼈依法确定。

⼆、票据有哪些效⼒1、票据出票⼈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1)商业汇票上的出票⼈的签章,为该法⼈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单位负责⼈或者其授权的代理⼈的签名或者盖章;(2)银⾏汇票上的出票⼈的签章和银⾏承兑汇票的承兑⼈的签章,为该银⾏汇票专⽤章加其法定代表⼈或者其授权的代理⼈的签名或者盖章;(3)银⾏本票上的出票⼈的签章,为该银⾏的本票专⽤章加其法定代表⼈或者其授权的代理⼈的签名或者盖章;(4)⽀票上的出票⼈的签章,出票⼈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预留签章⼀致的财务专⽤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或者其授权的代理⼈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为个⼈的,为与该个⼈在银⾏预留签章⼀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2、银⾏汇票、银⾏本票的出票⼈以及银⾏承兑汇票的承兑⼈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章⽽加盖该银⾏的公章,⽀票的出票⼈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预留签章⼀致的财务专⽤章⽽加盖该出票⼈公章的,签章⼈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经济法 (习题+答案) 第三章 7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经济法 (习题+答案) 第三章 7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7节票据的一般规定1.【单选题】下列票据中,不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是()。

A.汇票B.本票C.支票D.发票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A.出票人B.收款人C.付款人D.保证人3.【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特征的有()。

A.设权证券B.提示证券C.交付证券D.缴回证券4.【单选题】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

A.付款请求权B.利益返还请求权C.票据追索权D.票据返还请求权5.【判断题】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6.【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A.王某B.胡某C.陈某D.黄某7.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A.挂失止付B.公示催告C.普通诉讼D.仲裁8. 【单选题】下列选项关于票据权利丧失救济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可以申请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B.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C.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不能不通知挂失止付而直接申请公示催告D.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9. 【单选题】2015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会计继续教育——票据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票据管理

一、单选题1、票据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自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通知的期限是( )。

A、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B、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5日内C、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7日内D、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10日内【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2、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规定。

A、财政部B、印钞总公司C、人民银行D、税务总局【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C[正确]【答案解析】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人民银行规定。

3、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不包括()。

A、出票人B、付款人C、背书人D、收款人【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基本当事人。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4、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是()。

A、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B、出票人单位公章C、出票人法定代表人的签章D、出票人单位公章加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A[正确]【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5、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出票人对受让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B、出票人仍需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A[正确]【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背书的相关规定。

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6、见票即付汇票的持票人在出票日起()内提示付款的,才产生法律效力。

票据追索权行使的限制规定

票据追索权行使的限制规定

票据追索权⾏使的限制规定票据是可以进⾏背书转让的,在这个过程中就会涉及到追索权的问题,那么对于票据追索权⾏使的限制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追索权限制是指持票⼈为汇票出票⼈的,对其前⼿⽆追索权。

持票⼈为汇票背书⼈的,对其后⼿⽆追索权。

在持票⼈为出票⼈时,因为出票⼈是票据债务的最终债务⼈,所以如果票据出票⼈持票,则其不享有票据的追索权。

因为根据票据法中的⼀般原理,只有后⼿可以向前⼿要求⾏使追索权,⽽其前⼿是不能向后⼿要求⾏使追索权的,所以由于出票⼈是⼀般的票据债务⼈前⼿,则其不能够再次⾏使票据的追索权了。

如此类推,如果持票⼈的背书⼈的,则背书⼈对于其后⼿是没有追索权的。

因为背书⼈的后⼿没有承担对其前⼿的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

根据《票据法》第六⼗⼀条的规定,追索权发⽣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第⼀,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第⼆,汇票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第三,在汇票到期⽇前,承兑⼈或付款⼈死亡、逃匿的;第四,在汇票到期⽇前,承兑⼈或付款⼈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业务活动。

在发⽣上述情形之⼀的,持票⼈可以⾏使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追索权发⽣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第⼀,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第⼆,汇票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第三,在汇票到期⽇前,承兑⼈或付款⼈死亡、逃匿的;第四,在汇票到期⽇前,承兑⼈或付款⼈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业务活动。

在发⽣上述情形之⼀的,持票⼈可以⾏使追索权。

如果持票⼈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使付款请求权属于持票⼈⾃⾝的过错,应由持票⼈⾃⾏承担相应责任,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的追索权。

追索权的发⽣除了构成前述实质条件之外,还须具备⼀定的形式条件。

这⼀形式条件即是持票⼈⾏使追索权必须履⾏⼀定的保全⼿续⽽不致使追索权丧失。

保全⼿续包括:第⼀,在法定提⽰期限提⽰承兑或提⽰付款;第⼆,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拒绝证明。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是多久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是多久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是多久很多时候都需要注意时效的问题,在票据法中,时效既是公平与效率均衡的重要体现,又能反应效率优先的主张,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那么这个行使追索权的时间限制是多久呢?接下来由的我为你整理了一些关于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是多久方面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的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第一次追索权的追索时效,其适用应注意四个问题:(1)仅适用于第一次追索权。

所谓第一次追索权,是指最终持票人或开始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所进行的追索,其他持票人进行的再追索,不适用此项时效。

(2)仅限于向除出票人、承兑人等之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的迫索权,主要是向背书人、保证人等迫索。

(3)不限于直接前手。

迫索权可以不依票据债务承担的顺序而行使,具有飞越性,第一次追索不限于仅向直接前手行使,而是可以向所有的前手行使,只要是最终持票人或第一次追索权人进行的迫索,无论被迫索人是何人,均为第一次迫索,所以此项时效不限于直接前手人,而是适用于所有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4)期间与起算日。

此项时效的期间也为6个月,起算日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为多长时间
(1)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2)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二、票据追索权行使步骤有哪些
1、保全追索权
汇票持票人必须依法为票据权利保全行为,之后才可行使追索权,持票人不为保全手续将丧失追索权,所以说!票据保全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尤为重要。

2、通知拒绝事由
一般说来,通知拒绝事由,是持票人的义务,这个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使票据的全部债务人知悉被拒绝的事实,以便做好准备,或者准备届时自动偿还,或者及早筹备资金。

同时,通知拒绝事由也有期限设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3、务人自动偿还
意思就是说,被追偿人收到拒绝事由通知后,如果自动偿还票款,出票人应该受领,持票人的追索权至此实现,并应将汇票即收款单据交给自动偿还人,追索权转移于自动偿还人。


4、确定追索对象与追索顺序
追索对象是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

前述追索对象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5、请求偿还
追索对象确定后,持票人即可向其出示汇票、拒绝证书或其他拒绝证明文件,请求其偿还追索金额。

6、受领和交会汇票
意思是指,被追索人如清偿票据债务,追索人应受领并将汇票连同解决证书以及收款清单一并交给被追索人。

至此,初次追索权的行使程序即告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