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行使追索权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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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行使追索权的函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我行与贵行签订的合同号为RTVP201314《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其中一笔人民币伍拾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于2014年03月31日收到付款行的拒付通知,拒付理由为“承兑汇票丢失,法院停止支付”。票面内容如下:

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零壹拾月零捌日

到期日:贰零壹肆年肆月零柒日

票号:3130005127393769

付款人全称:廊坊市XXXX商贸有限公司

付款人账号:31307090000120109033708

付款人开户行:廊坊银行XXX支行

票面收款人全称: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

票面收款人账号:348370122000007419

票面收款人开户行:廊坊市城郊XX农村信用合作社

金额:伍拾万元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二)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我行特将此通知函达贵行,并行使追索权。

附件1:票据复印件

附件2:拒付通知

附件3:法院停止支付通知书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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