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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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实施细则2007-08-03 11:15:28 作者:来源:本站浏览次数:2751 文字大小:【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的管理,有效地控制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农村信用社背书转让,农村信用社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包括转入贴现和转出
贴现。
转入贴现是指其他金融机构将其持有未到期的票据向农村信用
社办理转贴现,由农村信用社付出资金的行为。
转出贴现是指农村信用社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家金融机构转让的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不合法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
第五条贴现业务只办理《承兑银行名单》(附件1)所列的商业
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六条本细则是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二章贴现
第一节对象、用途、种类和条件
第七条贴现业务的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贴现主要用于解决企业短期融资需求,帮助企业盘活资
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按照贴现利息支付人的不同,可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分为卖方付息贴现、买方付息贴现和协议付息贴现。
(一)卖方付息贴现即由卖方申请贴现,并承担全部贴现利息的资
金融通行为。
(二)买方付息贴现即卖方企业在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发出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贴现,经农村信用社审查后,按照与买卖双方事先的协议规定,将汇票票面金额全额付给卖方企业,而向买方企业收取贴现利息的一种资金融通
行为。
(三)协议付息贴现即买卖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各自承担一部分贴
现利息。
第十条贴现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
系;
(三)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合法有效,且未到期,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等字样。
第十一条办理买方付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除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卖方企业
1.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2.与买方企业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3.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合法有效,且未到期,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等字样;
4.资信状况良好、业务发展稳定;
5.与买方企业之间有稳定的业务关系。
(二)买方企业
1.在经办社或协办社开立存款账户,或将贴现利息资金预先汇
划至经办社;
2.资产流动性好,债务结构合理,有稳定、充足的经营现金流
量;
3.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节期限与定价
第十二条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不
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办理贴现业务收取的贴现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在公布的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与客户协商确定,且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公式如下: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贴现天数为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到期日遇法定公休、节假日,计算天数加计实际顺延付款天数。汇票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天数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三节营销与受理
第十四条县级联社及其所属基层农村信用社均可受理客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也可以是信贷人员主动向客户营销。
第十五条客户申请。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
基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办理。
对于买方付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应在客户提出贴现申请前,签订《买方付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三方合作协议》(附件3)和《买方付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四方合作协议》(附件4)。
对于营销的优质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可应客户要求,在其提出申请前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合作协议》(附件2)。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
基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提交材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附件5);
2.申请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且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等字样;
3.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贷款卡及年检证明;
4.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等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它能够证明银行承
兑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
5.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企业等,要求提供依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的同意申请贴现的决议;
6.农村信用社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买方付息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卖方企业),除提供
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各买方企业信息,包括名称、地址、主要开户金融机构及账
号等;
2.各买方企业在有关合同项下同意支付贴现利息的书面承诺;
3.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且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
“委托收款”等字样;
4.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买方企业之间的增值税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它能够证明银行承兑汇票合法持有的
证明。
第十八条初步审查。客户部门受理人员接受出票人提交的全套材料后,向出票人出具《申请材料收妥单》(附件6),并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