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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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2007年02月14日12:18]

工银发[2001]第197号

2001年7月10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加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行特别授权北京、上海、浙江分行自行审批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并在辖内为具备承兑资格的企业承兑的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其他分行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须报总行审批,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2: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协议(范本)(略)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范本)(略)

附: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经我行认定具备承兑资格并建立票据合作关系的企业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并经具备承兑资格企业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规定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开户行背书转让,开户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条商业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背景,不得办理融资性质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五条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未经

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信贷限额管理。

第二章贴现的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企业应当具备在我行开立账户、资信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大、产供销关系稳定等基本条件,具体范围如下:

(一)经总行审批确定的大型优质(项目)客户和AAA级企业。

(二)对前款之外的企业,由一级(直属)分行报总行审批确定。

上述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可在全行范围内办理贴现。

(三)经总行授权的一级(直属)分行可以自行确定辖内具备承兑资格的企业名单,但

须报总行备案。

第八条在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需与我行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关系的,

应向开户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关系申请书,说明企业的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产品

供销情况、主要客户关系和结算方式、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主要用途以及商业

承兑汇票的计划使用规模等;

(二)企业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三)营业执照、法人代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卡)、开户许可证;

(四)保证到期无条件支付汇票款项的书面承诺;

(五)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开户行应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综合分析承兑企业

资信状况、存款账户现金流量、产品供销情况以及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合理需求,对

符合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条件的企业,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包括对企业的审查

评估报告、对企业承兑商业汇票的贴现额度建议等),逐级报送有审批权的上级行审批。

第十条总行和具备审批权的一级(直属)分行在审批确定承兑企业名单的同时,应逐

户核定承兑企业承兑商业汇票在我行的贴现额度,并以正式文件定期向全辖公布。

承兑企业资格和贴现额度每年核定一次,期间根据具体情况变化可由原审定机构进

行调整。

第十一条承兑企业开户行应根据总行和一级(直属)分行批准的承兑企业名单,与承

兑企业签订《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协议》(见附件2)。承兑企业应以在开户行预留印鉴作为商业承兑汇票专用印鉴,并将所承兑的商业汇票复印件签章后逐笔送交开户行备查。

第三章贴现的申请、审批和办理

第十二条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资格,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持票人申请办理贴现时,应向开户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贴现申请书; (二)经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

(三)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书;

(四)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五)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信贷部门或票据贴现部门应根据信贷原则和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对客户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一)贴现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二)承兑人是否与我行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关系;

(三)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是否具有商品交易关系,汇票、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日期、金额等要素是否相互对应;

(四)申请贴现金额与贴现申请人现有融资余额之和是否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十五条会计部门审查票面要素是否齐全、有效,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规范,并按规定向承兑人开户行办理查询,对查询情况逐笔登记。

(一)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向承兑人开户行查询下列内容:(1)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相符;(2)承兑人尚可使用的贴现额度;(3)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或贴现;(4)是否已办理挂失止付。

(二)将商业承兑汇票的复印件传真至承兑人开户行作为核对依据。

(三)与承兑人在同一城市的贴现行,应到承兑企业及其开户行进行实地查询和核对。

第十六条承兑人开户行接到贴现申请人开户行的查询后,应按照有查必复、复必详尽的要求,认真核对查询内容和传真(或当面提示)的汇票,以相应的方式和内容查复贴现行。对已有他行办理查询、贴现或已办理挂失止付的汇票,应明确提示贴现申请人开户行。对核对无误的汇票,承兑人开户行应暂时冻结相应的贴现额度。

第十七条对审查和查询无误的商业承兑汇票,由信贷部门或贴现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送计划财务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审查是否有足够的贴现规模并签署意见,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八条经审查、审批同意办理贴现的,信贷部门应与贴现申请人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见附件3),并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办理有关贴现手续。

第十九条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一日的贴现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二十条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利率采取在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生成,并综合考虑成本、风险等因素,最高利率不超过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的上浮利率。

第二十一条不论贴现业务是否办理,贴现行都应在查复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及时通知承兑人开户行。通知应注明汇票要素和该汇票已(未)办理贴现等内容。如予以办理,贴现行应向承兑人开户行支付相当于贴现利息金额10%的费用,以补偿承兑人开户行在监控承兑人、办理查复中所付出的成本。

承兑人开户行收到贴现行通知后,相应调整承兑人的贴现额度。

第四章贴现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贴现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承兑人开户行办理委托收款。承兑人开户行收到贴现行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及时通知承兑企业兑付票款。

第二十三条承兑企业不按期付款时,承兑人开户行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贴现行。贴现行在收到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转入贴现申请人的逾期贷款户,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并依法向贴现申请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第二十四条贴现行应在信贷综合管理系统中实时、逐笔登录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兑付和逾期情况,并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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