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三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第四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票据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再贴现应当有利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第五条承兑、贴现、转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再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第六条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与调整。
贴现利率采取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生成,加点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转贴现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
第七条为防范商业汇票业务风险,有关金融机构要健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申请、审查、审批制度,依法进行业务操作。
第八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须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其上级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二章承兑第十条向银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三、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一、概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贴现服务的一种金融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银行的贴现业务,并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贴现业务的基本流程、贴现条件、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银行的贴现业务提供指导。
二、贴现流程1.客户提出贴现申请:客户持有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提出贴现申请。
申请须注明贴现金额、期限、费率等相关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签订贴现合同:贴现申请通过审核后,银行与客户签订贴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贴现操作:银行向客户支付贴现金额,并扣除相应的贴现费用。
客户将承兑汇票背书给银行。
5.贴现结算: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向出票人兑付票款,并从出票人账户中扣除贴现金额和利息。
三、贴现条件1.承兑汇票的条件:只有经银行承兑的汇票才能进行贴现,承兑者应为信誉良好、具有支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2.贴现金额及期限:贴现金额应符合银行规定的最低和最高限额,贴现期限为汇票到期前的一定时间内。
3.抵押物要求:贴现业务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但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如保证金、押品等。
四、管理措施1.客户信用调查:银行在贴现前应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以判断客户是否具备贴现资格。
2.严格审核贴现申请:银行对贴现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核实承兑汇票的真实性、有效性,确保汇票未被背书、重复贴现等。
3.灵活调整贴现利率:银行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灵活调整贴现利率,以保证贴现业务的市场竞争力。
4.妥善保管票据: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确保承兑汇票的安全保管,防止汇票丢失或被盗用。
5.加强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贴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贴现资金的安全。
五、风险控制1.拒绝贴现风险:银行应严格控制非法汇票的贴现,拒绝对存在风险的汇票进行贴现。
2.提高贴现利率:对于高风险的贴现业务,银行可提高贴现利率,以增加风险补偿。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某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贴现申请 (3)第四章贴现办理 (4)第五章汇票到期 (6)第六章风险管理 (7)第七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票据贴现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某某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贴现业务在承兑行授信额度内办理。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准入管理。
各经营机构应根据《某某银行票据融资业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09〕916号),取得机构和业务准入授权后方可办理贴现业务。
未取得授权资格的机构严禁办理贴现业务。
第六条贴现业务实行全行营销、集中办理的经营原则。
全行营销是指各分支行均可开展票据贴现业务营销,集中办理是指票据的审验、业务审查、业务审批等工作都必须集中于票据中心办理。
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无合法交易背景的汇票办理贴现。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票据贴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全行贴现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计划;负责制定贴现业务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分行贴现业务工作和业务发展;负责组织研究和拓展票据市场,牵头组织票据业务创新、产品开发及业务培训;负责票据业务的考核;负责票据贴现余额在各分行的调配与管理;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特性对业务价格进行管理和指导等。
分行公司业务部是辖内票据贴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按照总行要求设立票据中心,负责经营和管理票据贴现业务;负责制定分行贴现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计划;制定贴现业务实施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定;负责辖内机构票据贴现余额的调配与管理;组织票据业务创新及拓展区域票据市场;组织票据业务新产品的推广和运用;研究区域票据市场特征及动态发展;对应总行公司业务部其他工作等。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某某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稳健发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已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本行背书转让,本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背景。
第二章贴现受理第四条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范围由本行确定。
具体包括。
:(一)国有商业银行;(二)国家政策性银行;(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四)以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冠名的及已上市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五)已上市的农村商业银行;(六)经本行认定的其他银行。
第五条贴现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经营,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贴现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贴现时,应提供如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办理业务提供);(二)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工作证(或提供介绍信);(四)贷款卡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密码;(五)申请人为最后合法持有人且背书连续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六)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原件、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八)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本行应对贴现申请人资格及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审查重点如下:(一)申请人的合法性。
经办人授权申请人是否具有真实法人或法人授权经营的资格、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证是否已过时效;注册资本与银行承兑汇票、合同金额及财务报表是否相适应。
(二)经办人的合法性。
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代理人已签章。
工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
工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工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接待客户,客户前来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首先要接待客户,了解客户的需求,并核对客户的身份和相关证件。
2. 资料准备,客户需准备好需要办理业务的汇票、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
3. 风险评估,银行会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包括对汇票背书人、承兑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可以接受贴现业务。
4. 签署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后,客户和银行会签署相关的贴现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贴现审批,银行会对客户提交的汇票进行审查,确认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进行贴现审批。
6. 贴现操作,经过审批后,银行会将贴现款项划入客户指定的账户,并向客户收取相应的贴现手续费。
7. 结算核对,客户收到贴现款项后,银行会与客户进行结算核对,确保款项的准确性。
8. 合规监管,整个业务操作流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以上是工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一般操作流程,具体操作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具体业务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客户在办理业务时需要遵循银行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7.24•【文号】银发[2001]236号•【施行日期】2001.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几年,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发展较快。
逐步推广使用商业汇票,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服务和健全信用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承兑、贴现审查把关不严,甚至擅自放宽条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办理了承兑与贴现,有的甚至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违法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引发新的金融风险;二是一些商业银行尚未真正把商业汇票作为调整资产结构和改善金融服务的手段,办理贴现过于依赖中央银行再贴现;三是有些承兑银行信用观念淡薄,结算纪律松弛,故意压票、拖延支付,扰乱票据流通秩序;四是银行承兑汇票比重过高,商业承兑汇票比重过低,票据市场工具单一。
为维护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规范票据行为,防范票据风险,切实加强与完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中央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都必须依法、合规,严禁签发、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承兑授权制度和承兑授信业务管理。
要在出票环节严格把关,切实加强承兑业务审查,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与票据收款人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或不能确认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承兑。
工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流程
工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流程英文文档:The process of discounting a bill of exchange at th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ICBC) involves several steps.First, the customer submits the bill of exchange along with the necessary documents to the ICBC branch.These documents may include identification papers, the original bill of exchange, and any other relevant paperwork.After reviewing the documents, the ICBC branch will assess the creditworthiness of the customer and the validity of the bill of exchange.If everything is in order, the bank will then offer a discount rate for the bill of exchange.This discount rate is the interest charged for the bank"s advance payment of the bill, and it is usually expressed as a percentage of the face value of the bill.Once the discount rate is agreed upon, the customer signs a contract with the ICBC branch, authorizing the bank to discount the bill of exchange.The bank then pays the customer the discounted amount, which is the face value of the bill minus the discount.The bank retains the original bill of exchange as security for the transaction.Finally, when the bill of exchange is due and the drawee (the party obligated to pay the bill) pays it, the bank releases the original bill ofexchange to the customer.The customer can then collect the full face value of the bill from the drawee.中文文档:在中国工商银行(ICBC)承兑汇票贴现流程中,客户需要遵循几个步骤。
工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
工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工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工商银行对客户持有的承兑汇票进行贴现的一种金融服务。
承兑汇票是一种由出票人向收款人开出的、由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汇票,具有一定的信用性和支付保证。
通过将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客户可以提前获得票面金额,并且在到期日后再向承兑人收取支付。
工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操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客户申请客户持有承兑汇票并希望进行贴现,首先需要前往工商银行网点填写承兑汇票贴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质押物品(如有需要)。
客户需在表格中填写汇票的详细信息和自身的基本信息,并确认同意支付贴现利息等费用。
二、审查核实工商银行工作人员收到客户的申请后,会对汇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还会对客户提供的质押物品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足够覆盖贴现金额。
三、签订合同经过审查核实通过后,工商银行将与客户签订贴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贴现金额、利率、到期日等具体事项。
工商银行还会收取一定的贴现手续费。
四、贴现操作客户将承兑汇票交给工商银行,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领取贴现款。
工商银行会根据汇票的到期日和贴现利率计算出贴现金额,并将资金转入客户的指定账户中。
五、到期兑付到达汇票约定的支付到期日时,承兑人需要按承诺的金额向工商银行支付款项。
工商银行在收到款项后,将原承兑汇票返还给承兑人,并结清贴现款项。
六、结算清算工商银行在收到款项后,对贴现业务进行结算清算,将贴现利息、手续费等费用从客户账户中扣除,并将剩余款项返还给客户。
在进行工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客户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汇票和基本信息,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工商银行也会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和质押物品进行评估,确保业务的安全可靠。
通过贴现业务,客户可以实现资金的周转和运营资金的灵活运用,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篇示例:工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工商银行作为国内领先的大型商业银行之一,拥有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特别是在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服务能力。
中国工商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商业汇票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商业汇票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3.07.27•【文号】工银发[1993]76号•【施行日期】1993.07.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工商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商业汇票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3年7月27日工银发[199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3]140号《关于颁发<商业汇票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认真执行。
根据新颁发的《商业汇票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鉴于以前银行承兑汇票发生的问题较多,恢复办理此项业务,要从严掌握。
当前主要是对那些信用好、效益好的一、二类大中型企业办理承兑业务。
各分行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适用范围、开展步骤、方法等方面做出具体安排。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签发权,仍应执行工银办[1991]105号文件精神,即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签发权放在地、市行。
地、市行设有营业部的应由营业部承担银行承兑汇票的经办手续;对外不直接办理业务的地、市行可指定一个县支行或办事处集中对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会计处理手续。
但是,对每笔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签发,仍由地、市行进行审批。
我行系统内跨省、市行际之间签发和受理银行承兑汇票,事先要相互签订承兑和受理的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信用责任。
三、在受理企业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应考虑本行信贷资金和贷款规模承受能力,凡备付金没有达到5%以上的地、市行,暂不得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凡按规定受理并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必须转帐,将票款提存至应解汇款科目,不准积压付报。
四、我行承兑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汇票正面注明“不准转让”字样。
五、我行暂不承兑签发收款单位在工商银行系统以外的银行开户的银行承兑汇票。
六、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签发行在汇票第1、2联上加编密押(第1联留底),填写在“承兑协议编号”栏的上方空白格内,按银行汇票编押办法编押,即1993年10月31日(含)前编手工押,1993年11月1日(含)后,用密押计算器银行汇票系统编押。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1996年9月25日建设银行)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已经建设银行第15次行务会正式通过。
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要严格按《规程》规定办理商业汇票业务,严禁越权、违规操作。
对已经办理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要根据《规程》要求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
二、关于办理承兑汇票总量限额,请各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身管理的要求,于10月20日前向总行资金计划部提出申请数额,总行将根据各分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核定下达。
三、各一级分行要按《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并抄报总行资金计划部备案。
四、要加强贴现票据保管。
贴现票据是一种重要的有价单证,是银行资产,必须妥善保管,严格台帐登记制度,切实做到票据帐实相符。
五、附式一至四请各分行根据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自行印制;有关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统计的内容、表式、报送程序和要求,由总行财会部另文布置。
附: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切实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切实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严禁无合法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第三条基层信用社各部门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要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受理贴现的条件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通资金行为。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履行该票据项下商品交易合同的发货单、运输单、提单等凭证的内容应与商品交易合同内容相一致,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第六条向信用社申请贴现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二)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三)贴现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到期还款能力.第七条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必须向经办社提交以下材料:(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二)银行承兑汇票;(三)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六)贷款卡第三章贴现票据的审核和查询第八条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经办社要认真审查承兑银行的资信状况,对承兑信誉较差的,应慎重办理。
现阶段只办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及建设银行其他分支行承兑汇票贴现.如需扩大范围,必须请示批准后进行。
第九条贴现汇票的每笔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并控制在银监局下达的贷款限额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指标之内,不得突破。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工商银行)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工商银行)法规标题】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发文字号】工银发[202*]197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2*.07.10【实施日期】202*.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法规类别】汇票\/票据行为【唯一标志】46710【全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2*年7月10日工银发[202*]197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加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行特别授权北京、上海、浙江分行自行审批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并在辖内为具备承兑资格的企业承兑的汇票办理贴现业务。
其他分行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须报总行审批,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2: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协议(范本)(略)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范本)(略)附: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经我行认定具备承兑资格并建立票据合作关系的企业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并经具备承兑资格企业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规定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开户行背书转让,开户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条商业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背景,不得办理融资性质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会计核算手续-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会计核算手续正文:----------------------------------------------------------------------------------------------------------------------------------------------------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会计核算手续(1985年3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根据我行(84)银发字第244号《关于下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的通知》,制订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会计核算手续》,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各行,结合办法,认真组织学习,并积极作好准备,以利于此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契约、贴现凭证请各专业银行按照所附的格式印制;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各专业银行自行印制,也可以请各专业银行提出要求,由企业印制。
商业汇票在同城范围内使用的,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深圳市分行结合同城结算和票据交换的规定和处理手续补充规定。
在会计核算手续方面,专业银行在不影响联行之间处理的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结合各自现行的会计制度,作补充规定。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处理手续(一)收款人开户银行的处理手续收款人对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汇票),应匡算至付款人开户银行的邮程,提前委托开户银行收款,并填制异地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及其号码,汇票作为收款凭据,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银行审查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上加盖“承兑汇票”戳记。
其余手续按照发出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的处理手续处理。
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单独保管,并登记发出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登记簿。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汇票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票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具、承兑、贴现、兑付、处置、管理商业汇票的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商业汇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经过必要的签发、承兑、转让、贴现、支付等环节,在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下,对所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完成真正的付款。
第四条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商业汇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监管各类商业汇票信息,严格控制商业汇票发放、承兑、转让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交易和资金流向不正常的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商业汇票的管理第五条商业汇票应签发完整、准确、符合法律法规的票据内容,开票单位应如实填写商业汇票的各项内容,以上内容不能涂改,不能擅自添加或者删除。
第六条商业汇票应签署人名、单位、联系、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签发日期等必要信息,确保完整有效。
具备合法性和保证性的商业汇票应当着重提出保证金或者资产担保。
第七条商业汇票必须经过承兑方允许才干真实有效。
承兑者应当确保自己具备充足的付款能力。
承兑人双方应当在票据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商业汇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流通,也可以由持票人进行转让。
转让者应当向收益人出示商业汇票以及转让证明文件。
第九条商业汇票兑付应在票据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兑付应由开票单位、承兑单位或者贴现方进行办理,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为持票人提供的付款保障。
第十条商业汇票在承兑期内可以向银行等机构进行质押、贴现等行为。
贴现单位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向汇票持有人提供相应的贴现利率和服务。
第三章商业汇票的处置第十一条商业汇票被贴现后,其持有人应当及时将其兑付。
贴现人在被要求兑付期限内不予兑付的,应当对持票人承担到期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赔偿责任,并将兑付款划入持票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商业汇票在兑付期限内未能彻底兑付的,应及时纠正,对逾期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工银发[2008]128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
商密三级☆长期工银发〔2008〕128号关于印发《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总行制定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第2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以及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是指为满足客户基于真实、合法交易产生的支付需求,以约定的、可预见的销售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兑付资金来源,对其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承兑的业务。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应遵循“严格审查业务背景、综合考虑风险收益、审慎落实还款来源”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四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并有一定结算往来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等政策和我行信贷-2-政策。
(三)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承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
第六条申请办理承兑业务的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一)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等基础信贷资料。
(三)上年度和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无法提供财务报表的小企业除外)。
成立不到一年的企业可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资料。
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依照《票据法》和《商业汇票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第三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2)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3)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和交易发票;(4)有可靠的资金来源;(5)不欠利息。
银行应根据信贷原则和有关票据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严格限定一笔交易合同只能申请办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并视交易风险程度和企业资信情况限制其转让,对不得转让的汇票要在票面加盖印章。
要禁止承兑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管理。
企业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有有效担保;对无有效担保或担保能力不足的企业,银行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对个别确属效益好、信誉好、资金实力强、与我行有密切业务关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一级分行批准,可凭信誉为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确保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及时付款。
承兑银行应根据企业申请的承兑金额、信誉等情况,与承兑申请人签订协议。
协议内容应明确:除有效担保外,应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承兑汇票逾期不能付款的处理办法;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分期存足承兑款项,保证金可以抵作部分承兑款项,防止发生银行垫支等内容。
承兑银行对到期的承兑汇票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
对存在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要依法提出抗辩理由予以拒付。
第六条严格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及承兑审批制度。
实行逐级审批,承兑审批权为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承兑申请人开户行(指城市行办事处、县支行和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的营业单位)应根据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的审批内容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手续。
根据法人授权规定,一级分行最高单笔审批限额为1000万元,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二级分行单笔最高审批限额和期限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时确定。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
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七条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承兑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九条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十条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9.09.09•【文号】工银发[1999]175号•【施行日期】1999.09.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9月9日工银发[1999]175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进一步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总行对1996年印发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防范风险,保证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办理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章申请和审查第五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三)有商品交易合同或发票;(四)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六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当根据信贷原则和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对客户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如下:(一)审查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二)审查承兑申请人的财务报表、商品交易合同或发票等资料是否齐备,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真实;(三)审查承兑申请人的信誉情况,是否有不良记录;(四)审查承兑申请人的资产负债、效益、现金流量情况,测算企业是否有到期兑付票款的能力;(五)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查承兑申请人或保证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银行票据管理,进一步规范银行票据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付款行处开立帐户的出票人签发的,并经银行审查同意到期承兑的票据。
第二章发票收取第一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是指公司向客户收取的用于支付煤款及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
其他经济往来,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第二条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于客户因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确实无法缴纳货币资金.如果客户有能力缴纳货币资金的,公司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条缴纳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各单位的用煤客户,主要是经济状况和信誉良好的大中型企业.不得收取经营状况和信誉较差,濒临破产、停产、倒闭的国有企业和私营、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缴纳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公司只允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第五条公司收取用煤单位交纳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其直接前手(即客户单位)必须在银行承兑汇票上背书。
第六条交纳银行承兑汇票的用煤单位,必须保证交纳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必须保证银行承兑汇票能够贴现和到期承付,交纳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必须承担贴现利息和承诺收回到期不能贴现或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七条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开户行原则上为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
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大银行.第八条公司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根据银行最高月贴现率1。
2%,以及按180天贴现期加征利息。
具体计算为:贴现息=贴现金额*180天*(1。
2%/30天)以100万银行承兑汇票为例,依据公式计算为贴现息为7.2万元,总计为107。
2万元。
摊到煤种中为:当末煤境价格外为500元/吨,收取100万元承兑时,调整结算价格为536元/吨,当境内末煤价格为49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525元;当块煤出境价格为600元/吨,调整结算价格为643元/吨,当块煤境内价格为59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632元/吨;当原煤出境价格为31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332元/吨,当原煤境内价格为30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322元/吨;当混块出境价格为360元/吨,调整价格为386元/吨,当混块入境价格为35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375元/吨;当落地煤价格为54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579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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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02月14日12:18]工银发[2001]第197号2001年7月10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加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行特别授权北京、上海、浙江分行自行审批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并在辖内为具备承兑资格的企业承兑的汇票办理贴现业务。
其他分行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须报总行审批,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2: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协议(范本)(略)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范本)(略)附: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经我行认定具备承兑资格并建立票据合作关系的企业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并经具备承兑资格企业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规定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开户行背书转让,开户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条商业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背景,不得办理融资性质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五条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信贷限额管理。
第二章贴现的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企业应当具备在我行开立账户、资信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大、产供销关系稳定等基本条件,具体范围如下:(一)经总行审批确定的大型优质(项目)客户和AAA级企业。
(二)对前款之外的企业,由一级(直属)分行报总行审批确定。
上述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可在全行范围内办理贴现。
(三)经总行授权的一级(直属)分行可以自行确定辖内具备承兑资格的企业名单,但须报总行备案。
第八条在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需与我行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关系的,应向开户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关系申请书,说明企业的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产品供销情况、主要客户关系和结算方式、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主要用途以及商业承兑汇票的计划使用规模等;(二)企业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三)营业执照、法人代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卡)、开户许可证;(四)保证到期无条件支付汇票款项的书面承诺;(五)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开户行应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综合分析承兑企业资信状况、存款账户现金流量、产品供销情况以及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合理需求,对符合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条件的企业,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包括对企业的审查评估报告、对企业承兑商业汇票的贴现额度建议等),逐级报送有审批权的上级行审批。
第十条总行和具备审批权的一级(直属)分行在审批确定承兑企业名单的同时,应逐户核定承兑企业承兑商业汇票在我行的贴现额度,并以正式文件定期向全辖公布。
承兑企业资格和贴现额度每年核定一次,期间根据具体情况变化可由原审定机构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承兑企业开户行应根据总行和一级(直属)分行批准的承兑企业名单,与承兑企业签订《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协议》(见附件2)。
承兑企业应以在开户行预留印鉴作为商业承兑汇票专用印鉴,并将所承兑的商业汇票复印件签章后逐笔送交开户行备查。
第三章贴现的申请、审批和办理第十二条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资格,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三)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持票人申请办理贴现时,应向开户行提供以下资料:(一)贴现申请书; (二)经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三)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书;(四)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五)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信贷部门或票据贴现部门应根据信贷原则和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对客户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如下:(一)贴现申请人的合法资格;(二)承兑人是否与我行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关系;(三)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是否具有商品交易关系,汇票、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日期、金额等要素是否相互对应;(四)申请贴现金额与贴现申请人现有融资余额之和是否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会计部门审查票面要素是否齐全、有效,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规范,并按规定向承兑人开户行办理查询,对查询情况逐笔登记。
(一)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向承兑人开户行查询下列内容:(1)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相符;(2)承兑人尚可使用的贴现额度;(3)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或贴现;(4)是否已办理挂失止付。
(二)将商业承兑汇票的复印件传真至承兑人开户行作为核对依据。
(三)与承兑人在同一城市的贴现行,应到承兑企业及其开户行进行实地查询和核对。
第十六条承兑人开户行接到贴现申请人开户行的查询后,应按照有查必复、复必详尽的要求,认真核对查询内容和传真(或当面提示)的汇票,以相应的方式和内容查复贴现行。
对已有他行办理查询、贴现或已办理挂失止付的汇票,应明确提示贴现申请人开户行。
对核对无误的汇票,承兑人开户行应暂时冻结相应的贴现额度。
第十七条对审查和查询无误的商业承兑汇票,由信贷部门或贴现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送计划财务部门。
计划财务部门审查是否有足够的贴现规模并签署意见,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八条经审查、审批同意办理贴现的,信贷部门应与贴现申请人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见附件3),并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办理有关贴现手续。
第十九条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一日的贴现利息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二十条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利率采取在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生成,并综合考虑成本、风险等因素,最高利率不超过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的上浮利率。
第二十一条不论贴现业务是否办理,贴现行都应在查复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及时通知承兑人开户行。
通知应注明汇票要素和该汇票已(未)办理贴现等内容。
如予以办理,贴现行应向承兑人开户行支付相当于贴现利息金额10%的费用,以补偿承兑人开户行在监控承兑人、办理查复中所付出的成本。
承兑人开户行收到贴现行通知后,相应调整承兑人的贴现额度。
第四章贴现后管理第二十二条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贴现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承兑人开户行办理委托收款。
承兑人开户行收到贴现行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及时通知承兑企业兑付票款。
第二十三条承兑企业不按期付款时,承兑人开户行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贴现行。
贴现行在收到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转入贴现申请人的逾期贷款户,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并依法向贴现申请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第二十四条贴现行应在信贷综合管理系统中实时、逐笔登录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兑付和逾期情况,并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二十五条贴现行应建立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档案,主要包括贴现申请人营业执照和贷款证(卡)、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复印件、贴现申请书、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贴现凭证等,并按照重要凭证严格保管已贴现未到期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档案的管理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工银发[1999]210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二十六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同时纳入对承兑人和贴现申请人的统一授信管理。
对承兑人核定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作为承兑人的分项授信额度;对贴现申请人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总余额与其在我行其他融资之和不得超过贴现申请人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二十七条承兑人开户行负责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的管理和控制,应分户建立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并根据贴现行查询、贴现和汇票到期兑付等情况逐笔登录,及时监控承兑企业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确保贴现余额控制在核定的贴现额度之内。
第二十八条承兑人开户行应对承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贷款归行率以及存款账户现金流量等进行日常监控,如发现影响承兑企业支付能力的异常变化,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贴现行。
第二十九条为防止假票、“克隆”票或其他原因造成承兑人拒付票款,应在贴现协议中约定,一旦所贴现票据为假票、“克隆”票或其他原因遭到承兑人拒付,贴现申请人无条件向贴现行退赔已贴现汇票的票面金额。
第三十条建立承兑企业违约“一票否决制”,即承兑企业发生一次不按期兑付汇票款项,或出现贷款逾期、欠息以及表外业务垫款等违约情况的,我行应立即停止对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
第三十一条建立违约客户“黑名单”,对不按期足额兑付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企业,由总行定期向全行通报,对其实行制裁。
第六章部门职责第三十二条为加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
(一)计划财务部门的职责:核定、控制和调整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规模指标。
(二)信贷部门(或票据贴现部门)的职责:(1)受理承兑企业建立票据合作关系申请并进行审查;(2)根据有权人审批意见,与承兑企业签订票据合作协议;(3)受理客户的贴现申请;(4)审查贴现申请人的资格和汇票的商品交易背景;(5)根据有权审批人意见,与贴现申请人签订贴现协议;(6)汇票逾期办理追索;(7)建立并管理贴现台账;(8)建立并管理贴现业务档案。
(三)会计结算部门的职责:(1)审查汇票的票面要素、背书及签章;(2)汇票的查询、查复和贴现后通知;(3)办理贴现的会计核算手续;(4)保管商业承兑汇票和贴现凭证;(5)汇票到期办理委托收款;(6)汇票逾期及时通知信贷部门进行追索。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对越权、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分支机构,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暂停直至停办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等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总行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辖内承兑企业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不按期支付汇票款项的一级(直属)分行,总行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辖内承兑企业一年内发生5次以上不按期支付票款的一级(直属)分行,取消下一年度该分行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
各一级(直属)分行也应对辖内机构采取相应责任追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