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一、概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贴现服务的一种金融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银行的贴现业务,并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贴现业务的基本流程、贴现条件、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银行的贴现业务提供指导。
二、贴现流程1.客户提出贴现申请:客户持有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提出贴现申请。
申请须注明贴现金额、期限、费率等相关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签订贴现合同:贴现申请通过审核后,银行与客户签订贴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贴现操作:银行向客户支付贴现金额,并扣除相应的贴现费用。
客户将承兑汇票背书给银行。
5.贴现结算: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向出票人兑付票款,并从出票人账户中扣除贴现金额和利息。
三、贴现条件1.承兑汇票的条件:只有经银行承兑的汇票才能进行贴现,承兑者应为信誉良好、具有支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2.贴现金额及期限:贴现金额应符合银行规定的最低和最高限额,贴现期限为汇票到期前的一定时间内。
3.抵押物要求:贴现业务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但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如保证金、押品等。
四、管理措施1.客户信用调查:银行在贴现前应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以判断客户是否具备贴现资格。
2.严格审核贴现申请:银行对贴现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核实承兑汇票的真实性、有效性,确保汇票未被背书、重复贴现等。
3.灵活调整贴现利率:银行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灵活调整贴现利率,以保证贴现业务的市场竞争力。
4.妥善保管票据: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确保承兑汇票的安全保管,防止汇票丢失或被盗用。
5.加强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贴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贴现资金的安全。
五、风险控制1.拒绝贴现风险:银行应严格控制非法汇票的贴现,拒绝对存在风险的汇票进行贴现。
2.提高贴现利率:对于高风险的贴现业务,银行可提高贴现利率,以增加风险补偿。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签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是指银行作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取得资金,在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自汇票出票日至汇票到期日)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一级行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备案。
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实行总量控制。
各级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各级行计划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辖内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总量指标。
第七条银行签发的用于客户开展商业性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一般授信额度控制;用于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专项授信额度控制。
第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费率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第九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客户,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与银行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近两年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剔除政策性挂账占用贷款和储备贷款),没有未决重大诉讼事项或被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勒令停业、整顿等重大事项;(三)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四)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能够按照规定交付保证金和提供担保。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某某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稳健发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已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本行背书转让,本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背景。
第二章贴现受理第四条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范围由本行确定。
具体包括。
:(一)国有商业银行;(二)国家政策性银行;(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四)以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冠名的及已上市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五)已上市的农村商业银行;(六)经本行认定的其他银行。
第五条贴现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经营,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贴现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贴现时,应提供如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办理业务提供);(二)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工作证(或提供介绍信);(四)贷款卡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密码;(五)申请人为最后合法持有人且背书连续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六)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原件、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八)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本行应对贴现申请人资格及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审查重点如下:(一)申请人的合法性。
经办人授权申请人是否具有真实法人或法人授权经营的资格、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证是否已过时效;注册资本与银行承兑汇票、合同金额及财务报表是否相适应。
(二)经办人的合法性。
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代理人已签章。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一、概述二、业务操作流程1.客户办理资料准备(1)客户应提供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包括汇票号码、票面金额、到期日及出票人等信息。
(3)客户应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和合同文件等。
2.定价和签约(1)银行按照市场利率确定贴现利率,并告知客户。
客户可以接受或协商商定利率。
(2)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贴现合同并加盖公章。
3.审查与风险评估(1)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借款记录、财务状况等。
(2)银行应对汇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保单等风险进行评估,确保贴现资金安全。
4.资金划拨(1)审核通过后,银行将贴现款项划拨至客户指定的账户。
(2)同时,银行将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5.权益转移(1)贴现后,汇票权益由客户转移到银行,银行成为最终持有人。
(2)客户需按时向银行偿还贴现款项和利息。
6.汇票兑付(1)到期日当天,银行在汇票到期前一段时间通知出票人对汇票进行兑付。
(2)银行将出票人的兑付款项划拨至银行客户的账户。
7.转贴现(1)在贴现后,如持票人有资金需求,可向银行提出转贴现申请。
(2)银行将重新评估贷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汇票的真实性,并确定新的贴现利率。
(3)如审核通过,银行将重新划拨资金至持票人指定的账户。
三、风险防控要求1.贴现资金风险(1)银行需严格审核汇票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存在保单、伪造汇票等风险。
(2)银行需控制贴现资金金额,确保在风险可控范围内进行贴现业务。
2.信用风险(1)银行需对贴现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包括借款记录、财务状况等。
(2)银行应注意贴现人的商业诚信度,避免出现逾期不还款等情况。
3.利率风险(1)银行应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贴现利率,确保利率与风险匹配。
(2)贴现人需承担利率上涨可能带来的还款压力,提前做好风险准备。
四、附则本操作细则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的操作,确保业务开展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如有特殊情况,可在此细则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推进票据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规定,由出票人(承兑申请人)签发的,并由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出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已办理承兑的汇票到期日前,为提前取得资金将汇票权利转让给银行,银行从汇票金额中扣除一定的贴现利息后,将其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汇票到期后,贴现行凭汇票直接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严格按照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并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风险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审批同意后视同增加授信额度。
第二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基本原则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原则。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本行信贷总量控制体系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相关指标之内。
(二)贸易真实性原则。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必须审核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风险控制原则。
本行只对下列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坚持汇票承兑人适当分散原则,并考察承兑申请人的还款能力。
1、工、农、中、建、交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县级及县级以上分支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2、其他经本行授信或认可的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分工协作原则。
1、客户部的职责:(1)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贴现申请;(2)负责审核贴现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初步审核票据本身真伪;(3)负责调查收集客户信息、基础资料,负责完成前期调查工作;(4)负责配合会计部门执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工作,票据贴现发生垫款的追偿工作。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某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贴现申请 (3)第四章贴现办理 (4)第五章汇票到期 (6)第六章风险管理 (7)第七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票据贴现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某某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贴现业务在承兑行授信额度内办理。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准入管理。
各经营机构应根据《某某银行票据融资业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09〕916号),取得机构和业务准入授权后方可办理贴现业务。
未取得授权资格的机构严禁办理贴现业务。
第六条贴现业务实行全行营销、集中办理的经营原则。
全行营销是指各分支行均可开展票据贴现业务营销,集中办理是指票据的审验、业务审查、业务审批等工作都必须集中于票据中心办理。
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无合法交易背景的汇票办理贴现。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票据贴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全行贴现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计划;负责制定贴现业务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分行贴现业务工作和业务发展;负责组织研究和拓展票据市场,牵头组织票据业务创新、产品开发及业务培训;负责票据业务的考核;负责票据贴现余额在各分行的调配与管理;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特性对业务价格进行管理和指导等。
分行公司业务部是辖内票据贴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按照总行要求设立票据中心,负责经营和管理票据贴现业务;负责制定分行贴现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计划;制定贴现业务实施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定;负责辖内机构票据贴现余额的调配与管理;组织票据业务创新及拓展区域票据市场;组织票据业务新产品的推广和运用;研究区域票据市场特征及动态发展;对应总行公司业务部其他工作等。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持续、健康、平稳发展,规范票据贴现业务行为,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操作手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同城或异地的另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
其他银行持已贴现票据向本行转贴现为转入业务,本行持已贴现票据向他行转贴现为转出业务。
第二章转贴现业务的条件
第三条转贴现业务的交易对手应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经营,具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行转出转贴现业务根据交易对手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各项申请材料。
第五条转入转贴现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转贴现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首次办理业务时提供,营业执照年检通过后,应每年提供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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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切实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严禁无合法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第三条基层信用社各部门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要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受理贴现的条件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通资金行为。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履行该票据项下商品交易合同的发货单、运输单、提单等凭证的内容应与商品交易合同内容相一致,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第六条向信用社申请贴现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二)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三)贴现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到期还款能力.第七条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必须向经办社提交以下材料:(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二)银行承兑汇票;(三)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六)贷款卡第三章贴现票据的审核和查询第八条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经办社要认真审查承兑银行的资信状况,对承兑信誉较差的,应慎重办理。
现阶段只办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及建设银行其他分支行承兑汇票贴现.如需扩大范围,必须请示批准后进行。
第九条贴现汇票的每笔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并控制在银监局下达的贷款限额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指标之内,不得突破。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一、概述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按照贴现率向客户提供贴现垫款,将客户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所代表的票面金额扣减贴现利息后,支付剩余贴现款项给客户的业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之一,是银行和企业开展信用业务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操作流程(一)开展贴现业务前,银行应当做好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并公布贴现利率、制定贴现审核流程、进行风险评估、制定贴现手续费用等。
(二)客户在向银行申请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商业承兑汇票原件及复印件2.贴现申请书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4.备案证明5.企业信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银行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严格按照贴现审核程序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完成贴现款的划拨和支付。
(四)银行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对贴现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贴现业务不会对银行造成不良影响。
(五)完成贴现业务后,银行应当及时与客户确认账务,记录相关业务信息,定期进行复核,确保贴现款项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风险管理(一)风险评估银行应当对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测算贴现资金的风险,对申请贴现的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保证贴现业务安全。
(二)风险管理措施银行应当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对信用风险高的客户适当提高贴现利率;2.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对贴现资金风险高的客户收取风险保证金;3.对贴现资金有限的客户进行限额管理;4.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发现风险隐患及时进行控制和调整。
(三)业务风险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涉及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1.信用风险,即客户未能按时还款或无力偿付;2.市场风险,即票据市场利率波动导致银行资产负债风险;3.操作风险,即由于银行员工的疏忽或错误操作导致的风险;4.流动性风险,即由于业务需求或资金融通原因导致银行资产无法及时变现,造成经营压力。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行为,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有人(或收款人)在需要资金时,凭其收取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本行,本行在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将资金划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本行按票面金额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由各支行营销客户经理按具体规定认真做好资料准备和初审工作,营业部经办客户经理审查后提交总行集中定价、办理和托收。
第四条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始终坚持做到“操作规范、手续完备、灵活定价、分级审批,安全无差错”。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纳入客户信贷授信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各支行负责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拓展,客户资信的调查和初审、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资料真实和有效性审核、贴现资料的传递及贴现资金的监督使用等工作。
第八条信贷管理部负责贴现利率的定价,审核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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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商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XX商业银⾏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制度层级:2⽬录第⼀章总则 (3)第⼆章基本规定 (3)第三章职责分⼯ (4)第四章贴现条件 (7)第五章贷后管理 (9)第六章风险控制 (10)第七章附则 (10)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控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风险,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将其合法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银⾏,银⾏按票⾯⾦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的⼀种资⾦融通⾏为(本办法所称商业承兑票贴现暂指纸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第三条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严格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合法交易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第四条⾸次开办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前,需向当地监管机构报告。
第⼆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开展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分、⽀⾏应具备银⾏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办理资格。
票据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原则上需由分⾏负责,经总⾏批准的⽀⾏除外。
第六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占⽤企业授信额度,纳⼊我⾏企业授信业务统⼀管理,并应按照⾮低风险授信业务有关规定及流程审批/审核;同时,可根据贴现申请⼈及承兌⼈资信、还款能⼒等情况要求授信申请⼈提供必要的质/抵押、保证等担保,以缓释授信风险。
第七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承兑⼈和持票⼈中⾄少有⼀⽅已在我⾏取得相关授信额度。
在占⽤贴现申请⼈额度的情况下,对贴现申请⼈的授信本质上应视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同时因商业承兑汇票属于商业信⽤,不应因有商业承兑汇票⽽放宽对贴现申请⼈⾃⾝履约能⼒的评估和授信要求。
在占⽤承兑⼈额度的情况下,主要考察承兑⼈信⽤资质,即重点关注第⼀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对贴现申请⼈的要求适当从宽。
联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
联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XX联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指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出票人向开户农村信用社申请,经农村信用社联社审批同意承兑的票据本办法内容包括承兑、贴现及转贴现二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三严格限定一笔交易只能办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并视交易风险程度和企业资信情况限制其转让,不得转让的汇票要在票面上加盖印章四为防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银行承兑视同贷款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二银行承兑汇票权限及额度的管理五办理汇票的承兑资格仅限于联社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可以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在对出票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上报联社审批后,具体的承兑签发业务到联社营业部专柜办理六联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单笔限额为万元,超过万元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批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比例控制在上年度各项存款余额的5%以内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三承兑社及出票人的资格条件七联社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并经银监会批准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领导班子管理能力强,内控制度健全,并能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信贷、会计基础工作扎实,达到程序化、规范化要求;信贷管理力量较强,信贷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必须符合规定,其中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达到25%以上,存贷比例低于75%,拆入资金比例不超过4%;与出票人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到期支付票款的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比例不低于3% 在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前一年内未发生支付问题、重大违规以及差错事故,并在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八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营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符合贷款条件,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信用等级较高,无欠息、无逾期、呆滞、呆账贷款;与开户社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在开户社存入规定比例的保证金;与收款人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并在购销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第四章承兑操作程序九承兑申请出票人向开户社申请办理承兑时,必须先向开户社提交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书面申请经开户社信贷人员初步审查后,填写《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按规定比例存入保证金,并提供以下资料: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购销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合同或其他足以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的文件;出票人及保证人上年度和本次申请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报表;抵、质押物清单等担保资料或证明保证人主体资格和保证能力的有关资料1保证金进帐单回单联社需要的其他材料开户社向出票人收取保证金,原则上保证金不能低于承兑金额的70%,对优良客户可适当降低比例并报联社批准,但最少不能低于承兑金额的50%收取的保证金实行属地、专户管理的办法,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计息收取保证金的会计分录:借:XX存款科目----出票人存款账户贷:保证金科目----出票人户十承兑调查开户社受理申请后,按照信贷管理原则,由信贷人员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状况及农村信用社承兑风险进行调查、核实、评估,调查人重点调查以下方面:出票人是否是在本社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营业执照、贷款卡是否年检合格;出票人递交的所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出票人与开户社是否建立委托付款关系;出票人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资信情况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等;出票人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等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现有农村信用社贷款及承兑质量状况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及承兑质量状况;所提供的担保方式是否可行,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抵、质押物是否合法有效,抵、质押物是否有足够的变现能力等;购销合同所载明的商品交易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批准的经营范围,所购商品的用途及市场销售情况;是否按规定比例存入保证金;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根据调查情况,调查人要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表》调查意见栏中签署调查结论和意见,经信用社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联社信贷部门审核十一承兑审核联社信贷部门专职审核人员对出票人开户社提供的资料作进一步的审查、核实、评估,认为有必要的可派员到企业进行二次调查,复查无误后,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审批表》审查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后,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十二承兑评审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根据提交的材料,评审承兑材料的合规合法性,是否有第一责任人承诺,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比例收取等内容,并根据评审情况签署评审意见,报决策人决策十三承兑审批联社审批权限内的,由决策人根据提交的材料直接决策对信贷部门、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决策人有“一票否决权”;对信贷部门、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不同意的,决策人没有“一票通过权”同意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批复意见书一式三份,受理承兑社一份、联社营业部签发承兑专柜一份、联社信贷部门留存一份超过联社权限的,决策人签署意见后,由联社信贷部门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十四签订承兑协议承兑申请受理社信贷部门接到最终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通知承兑申请人,不同意承兑的,退还保证金;同意承兑的,承兑社信贷部门根据审批情况和保证金进帐单,按贷款操作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出票人、保证人、出质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及担保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签订承兑协议后,全部材料由信贷人员入档保管,协议及相关手续交会计部门一份十五银行承兑汇票出票的处理联社营业部会计部门接到信贷部门审查同意的承兑协议或基层信用社的委托,核查出票人是否在本单位开2立存款账户、保证金余额是否达到申请办理承兑汇票的最低比例,无误后,凭联社批复,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交出票人依照承兑汇票内容填写待出票人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后,审查汇票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出票人的签章是否与存款账户预留的印鉴一致,汇票的日期、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是否有涂改,汇票上如缺少下列内容之一者,汇票无效“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审查无误后,在汇票第一、二联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在第二联“承兑人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交复核员核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帐务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基层社受理的由基层社收取,其会计分录:借:存款科目----出票人存款账户贷:手续费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上述程序办妥后,经办人将汇票第一联和承兑协议副本专夹保管,同时序时逐笔登记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以便核对掌握承兑签发情况将承兑汇票第二、三联连同一联承兑协议交出票人,并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借:应收承兑汇票----出票人户贷:承兑汇票----出票人户十六持票人开户社受理承兑汇票的处理持票人持汇票委托开户社向承兑社收取票款时,应填制异地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证名称”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社持票人开户社接到持票人递交来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应认真审查下列内容: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汇票上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社开户;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是否做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再粘接处签章;委托收款凭证上的付款人栏是否填写承兑信用社,其他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经审查有关内容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上加盖“银行承兑汇票”戳记其余手续按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手续处理十七支付到期承兑汇票款项的处理联社营业部会计部门应每天查看承兑汇票的到期情况,并于汇票到期日前10天通过出票人开户社向出票人发出《银行承兑汇票备付款通知》,信贷部门要督促出票人及时将票款存入开户社对到期的承兑汇票,应于到期日向出票人收取票款在接到持票人开户社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后,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并认真审查以下内容:汇票是否为本社承兑,与汇票卡片的号码和记载事项是否相符;是否做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3经审查无误后,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处理填制三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一联作出票人存款保证金账户支款凭证,并在“转帐原因”栏注明“根据××号汇票划转票款”,一联作出票人存款账户支款凭证,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退交出票人,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做存放人行款项科目传票附件其会计分录:出票人在联社开立存款账户的借:保证金科目----出票人户借:活期存款科目……出票人户贷:应解汇款----出票人户出票人不在联社营业部开立存款账户的联社会计分录:借: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出票人开户社贷:应解汇款----出票人户出票人开户社会计分录:借:保证金科目—出票人户借:活期存款----出票人户贷:存放联社款项出票人账户无款项或不足支付时,开户社应转入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1、帐户无款支付的会计分录为:借: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出票人逾期银行承兑汇票户贷: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2、帐户不足支付的会计分录:借: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借:活期存款---出票人户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出票人逾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户贷:应解汇款----出票人户联社支付承兑汇票款项的会计分录借:应解汇款----出票人帐户贷:准备金存款汇票兑付后,销记承兑汇票登记簿,并销记“应收承兑汇票”科目,会计分录为:借:承兑汇票---出票人户贷:应收承兑汇票---出票人户对垫付票款转逾期贷款户的出票人,开户社应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同时开户社信贷部门填制《银行承兑汇票逾期票款催收通知》,通知出票人和担保人限期清偿若到时仍不能清偿的,按照银行承兑协议有关条款处理十八持票人开户社收到汇票款项的处理持票人开户社接到承兑社划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或电划报单,按照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手续处理会计分录:借:准备金存款贷:活期存款----持票人户十九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未使用注销的处理出票人对未使用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注销,交回第二、三联汇票时,出票社从专夹中抽出第一联汇票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后,在第一、三联汇票备注栏和承兑协议副本上注明“未用注销”,将第三联汇票加盖业务公章退交出票人第一、二联汇票代银行承兑汇票科目传票,进行帐务处理,并销记汇票登记4簿,会计分录为:借:承兑汇票---出票人户贷:应收承兑汇票---出票人户二十银行承兑汇票挂失的处理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失票人到承兑信用社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承兑信用社接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从专夹中抽出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与第一联汇票卡片一并保管,凭依控制付款二十一丧失银行承兑汇票付款的处理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在承兑社所在人民法院办理公示催告到期后,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承兑社请求付款时,信用社经审查确未支付的,应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抽出专夹保管的一联汇票,核对无误后,将款项付给失票人二十二银行承兑汇票逾期付款的处理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备函向承兑社说明原因,并提交汇票承兑社从专夹中抽出该份第一联汇票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并认真审查汇票的真伪,无误后,在汇票备注栏注明“逾期付款”字样,由持票人按规定在汇票的正面签章后,由持票人填制付款或汇兑凭证办理转汇或付款手续二十三拒付对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票款的,联社应自接到银行承兑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出拒绝付款证明,连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社转交持票人依据《支付结算方法》的有关规定,承兑社对下列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第五章贴现管理二十四本规程所称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农村信用社的行为贴现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基层信用社经联社授权可以办理贴现业务二十五申请办理贴现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在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二十六贴现申请持票人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必须向开户社提交书面申请,经信贷部门初审后,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贴现申请人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有承兑资格银行承兑的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商品交易合同或其它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贴现申请人近期的财务报表;5人民银行核发并经年审的《贷款卡》二十七查询贴现社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会计部门及信贷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查询,或派专人到承兑行实地查询,核实汇票的真实性,并做好查询记录的保管未经查实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办理贴现业务,不得贴现由本联社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二十八贴现的审核对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查实后,贴现社的信贷部门应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持票人是否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是否合法,即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符合《票据法》,符合有关制度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的条款要求;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并按《贷款通则》和信贷制度审查是否符合贴现的条件;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并留存审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信情况二十九贴现的申报审批贴现社信贷部门审查无误后,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按照联社贷款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联社或贷款决策人根据提报的有关资料和审核意见,审查审批后,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书》上签署决策意见,除按规定留档外,将其余资料退贴现社三十贴现社信贷部门接到贷款决策人或贷款审批委员会退回的资料和审批意见后,应及时通知贴现申请人,对不同意贴现的,将全部资料退还贴现申请人;同意贴现的,由贴现申请人根据有关要求填制一式五联的贴现凭证,然后交会计部门处理对同意贴现的,信贷部门要将有关申请资料逐户建档,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三十一会计核算及处理手续会计部门接到信贷部门转来的贴现凭证和汇票,除按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要求审核外,还应审查贴现凭证内容填写是否正确,贴现金额与汇票金额是否一致,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及各种印章是否齐备经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的贴现率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额计算公式为: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 实付贴现金额=贴现金额-贴现利息贴现金额是指汇票的票面额;贴现天数指从贴现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天数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时间;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同档次贷款利率,贴现利息需一次性收取;实付贴现金额指汇票的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金额在贴现凭证有关栏内填写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以贴现凭证第一、二、三联作记帐传票办理转帐,会计分录:借:贴现贷:活期存款——持票人帐户贷:利息收入贴现凭证第四联加盖转讫章后交贴现申请人作收帐通知,第五联同汇票一起按到期日排列,专夹保管当贴现汇票到期收回时:到期日前按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填委托收款凭证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收回款项后的会计分录:借:准备金存款贷:贴现三十二银行承兑汇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贴现业务:6银行承兑汇票要素不全;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不连续;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注有“不得转汇”字样的汇票;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承兑行已发出停止办理贴现的通知或汇票本身规定不准贴现的三十三贴现社应将贴现纳入其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三十四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金额每笔不得超过万元,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六章转贴现管理三十五本规程所称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以其持有的已经贴现或转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为载体从联社融通资金的行为三十六申请办理转贴现业务,需向联社提供以下材料:转贴现申请书及清单一式3份;转贴现凭证一式5联;经申请行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已办理贴现的凭证;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商品交易合同或者其它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三十七联社信贷部门收到申请后,需重点审查以下方面:转贴现的对象是否是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商业银行分、支行或县联社;是否是商业银行或县联社已办贴现、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转贴现的单笔金额不得超过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内容完整、要素齐全、正确无误及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购销合同复印件,并留存三十八转贴现的审批要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三十九转贴现的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转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四十转贴现的操作程序与会计核算,参照贴现办理第七章日常管理四十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业务要视同贷款管理,信用社要认真做好“三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操作,严禁越权、超量和违规办理承兑和贴现四十二信贷、会计部门要分工协作,加强配合,齐抓共管信贷部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要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比例为上限,严格按照调查、审查、审批、检查的信贷管理程序实施管理,并承担调查不实、审查不严、管理失策等责任;会计部门要做好表外科目核算,实施柜台监督,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复核、审查、查询及空白凭证登记、保管等管理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四十三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要按照贷款权限实行第一责任人逐级承诺制度四十四对保证金实行专户封闭管理,严禁发生保证金帐户与出票人结算帐户混用,保证金不得提前支取四十五承兑受理社的信贷部门、会计部门要统一建立相应的台帐,全面、及时、真实地记录承兑的受理、保证金收取、审批、承兑、付款、垫款以及清。
XX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XX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规范我行贴现操作行为,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系指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由于需要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融资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视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严格遵循国家信贷政策和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权限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总量控制。
贴现业务纳入信贷总规模考核管理,单个客户贴现业务纳入客户统一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权限管理。
贴现业务审批权限按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执行。
分工协作。
经营行信贷部门负责贴现业务的受理、贴现票据的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用款管理和事后检查,经营行会计部门负责票据真实性和规范性审查。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遵循统一授信的原则,一户企业不得在我行一家以上多个支行同时办理贴现业务。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票据承兑人限为县级及县级以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章贴现利率、期限和金额第六条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及我行利率浮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贴现期限是从贴现之日起至银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到期日为节假日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作期限调整。
第八条贴现的利息和贴现金额:贴现利息=贴现汇票票面金额×实际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第三章业务流程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分为10个环节:1、企业申请;2、银行受理;3、贴现调查;4、查询核实;5、贴现审批;6、签订协议;7、收妥票据;8、款项入账;9、委托收款;10、追偿票款。
第十条向本行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经营情况良好;二、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三、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结算往来关系良好;四、贴现票据背书连续;五、申请贴现的票据无限制性条款,未记录“不得转让、贴现和质押”等字样。
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实现资产多元化,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控制风险,促进票据贴现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以下简称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本行的票据行为,是本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四条选择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当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二章贴现业务审批权限第五条单日单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在300万元(含)以下的,由经办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批;额度在300-500万元(含)之间的,由主管行长审批;额度在500万元以上(不含)的,由行长审批。
第三章贴现申请人条件第六条申请办理贴现业务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与出票人、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三)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四)贴现申请人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良好。
第四章贴现期限、金额、利率第七条贴现期限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贴现期限应按实有天数(算头不算尾)计算,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
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
第八条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计算。
第九条本行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可不定期发布指导性贴现利率。
第五章贴现操作流程第十条客户向本行提出贴现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二)贴现申请书;(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基础资料:1、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2、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3、公司章程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4、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和经办人员授权委托书;5、近期的财务报表。
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1. 前言本文主要针对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进行说明,以帮助银行的经营人员了解该业务,提升其管理和服务水平。
本文旨在规范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管理办法,促进银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2. 业务定义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对其持有的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支付,同时扣除利息,将其贴现出去的一种金融服务。
该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1.客户在银行提出购买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的申请,并向银行支付一定的手续费;2.客户在购买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后,可以将其进行贴现,银行在贴现的同时,会从买方获得利息收益;3.银行按照贴现利率计算出应从客户收取的贴现手续费,并根据协议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支付贴现款项。
3. 业务流程3.1 业务申请客户首先需与银行开展业务,签订相应的业务合同,提供有关资料,并制定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银行应认真审核客户的基本资料,并进行适当的风险控制和评估,以确定是否接受客户的业务申请。
3.2 贴现操作在接受到客户的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后,银行将按照双方协议的要求进行贴现操作。
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利率、期限和金额等要素,计算出贴现前的应付金额,并通知客户进行确认。
3.3 费用结算银行在完成贴现操作后,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方式进行费用结算。
银行应根据贴现金额和利率,计算出支付给客户的金额。
3.4 合同履行银行在完成贴现操作和费用结算后,应妥善保管相关的合同文件和贴现单据。
在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应根据约定的协议,将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款项结算到客户的账户上。
4. 业务风险控制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强风险控制和管理。
银行应按照风险控制原则,对客户资信进行审查,并在贴现操作中加强审核和管理。
同时,银行应还要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加强对业务操作流程的监管和控制,为保证业务的稳健运作提供保障。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操作步骤》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操作步骤》1.汇票的核对和验证银行首先要核对汇票的基本信息,包括汇票号码、出票人、收款人、金额、签名等,并与客户提供的原始汇票进行对比,确保信息一致。
同时,银行还要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验证,检查汇票的样式、水印、纸质等是否符合要求。
2.评估汇票的风险银行根据汇票的类型、出票人信用状况、到期日等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汇票的风险等级。
根据汇票的风险等级,银行会决定是否接受承兑和贴现,并对贴现的利率进行优惠或者加点。
3.计算贴现额度根据汇票的金额和贴现利率,银行会计算出贴现额度,即扣除贴现利息后,银行将向客户支付的资金额度。
通常情况下,贴现额度不会超过汇票金额的80%。
4.协商贴现利率银行和客户之间需要协商贴现利率,作为贴现费用的补偿。
贴现利率通常根据市场利率、汇票的质量、信用评级等因素进行确定。
如果客户信用良好,贴现利率会相对较低;如果客户信用较差,或者汇票到期日较长,贴现利率则可能相对较高。
5.确定贴现金额银行根据贴现额度和贴现利率,计算出实际支付给客户的贴现金额。
贴现金额通常会在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后进行确定。
6.出具承兑承诺书银行会出具一份承兑承诺书,作为确认银行承兑汇票的证明。
承兑承诺书中会明确承兑的金额、到期日、签字等信息,同时会与原始汇票进行关联。
7.转存贴现款项银行在出具承兑承诺书后,会将贴现款项转存到客户的账户中。
这样,客户就可以提前获得一部分资金,用于支付日常经营、投资或者其他用途。
8.汇票到期兑付当汇票到期日到来时,银行会按照承兑承诺书上的金额支付给汇票持有人。
如果持票人没有在到期日兑付汇票,银行将按照汇票金额的全额进行支付,并向出票人追偿。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4号)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2023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4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
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七条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承兑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九条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十条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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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票据贴现业务管理,规范贴现流程,防范票据贴现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仅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须在取得授信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贴现系指票据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我行的票据行为,是我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我行票据贴现业务品种包括:卖方付息贴现、买方付息贴现、代理贴现。
第四条我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性原则:指办理贴现业务要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资金的到期安全收回。
流动性原则:指票据资产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在必要的时候能及时融入资金,满足资金的流动性需求。
效益性原则:指在发展票据贴现业务和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追求票据资产利润的最大化。
合规性原则:指贴现业务的办理和贴现资金的投向应符合央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
简洁高效原则:指贴现业务的办理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简化操作程序,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权责明晰原则:指在贴现业务办理及核算过程中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做到权责明晰、相互制约。
第五条向我行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资信状况良好,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与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三)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六条对下列票据我行不予办理贴现:(一)纸质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超过6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超过一年;(二)没有合法的跟单资料(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能够证明其取得票据权利的资料);(三)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四)注明“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五)注明“已质押”字样的票据;(六)不符合《票据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票据。
第七条我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中,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的计算方法是: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利率(日利率)×贴现天数(承兑人在异地的,加计3天在途时间,遇节假日顺延)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第二章贴现业务的部门分工第八条总行票据业务部系全行票据贴现业务的主管部门。
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贴现业务管理制度、流程,制定贴现业务总体发展规划等相关制度建设;(二)负责统一协调、平衡全行的票据业务营销;(三)负责总体掌握、监控承兑行授信情况,如承兑行的资信情况发生重大、突发性变化,或贴现业务中出现拒付、纠纷等,应及时调整我行贴现政策,尽可能防范风险;(四)协助处理有问题票据资产的追索、保全工作(因结算原因造成的除外);(五)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手续的办理;(六)贴现票据的查询;(七)票据业务部应密切关注贴现业务的整体办理情况,并及时与系统核对,确保系统对贴现业务的正常反映。
票据业务部应设立贴现台账和《贴现对帐记录》逐笔登记已贴现票据的相关信息,并于次日与结算中心核对前一日贴现业务发生额,经双人签字记录,确保每日账实相符;(八)票据业务部建立定期盘库制度,定时、不定时对结算中心库存票据进行盘查,每季至少一次,每次盘库情况、盘库结果以文字形式记载、保存,保证账实相符;(九)票据业务部应牵头进行票据贴现指导利率的制定,根据市场变化,适时召开利率定价小组会议(小组成员由计划财务部、票据业务部经营管理人员组成),制定票据贴现利率指导价并报经主管行长审批执行。
第九条结算中心负责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对经票据业务部初审、复审过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终审,并对终审后的票据真实性负责;(二)根据票据业务部递交的经审批的资料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账务处理工作;(三)按照有价单证保管的要求来保管银行承兑汇票;(四)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及时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五)负责因结算原因造成的票据拒付款项的催收。
第三章票据贴现的办理第十条我行票据贴现业务由票据业务部集中办理。
各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办票据贴现业务。
未取得授权的分行及xx地区各支行营销的票据均交至总行票据业务部,由票据业务部集中办理。
第十一条客户持有未到期票据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业务的,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有效期内且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仅限于初次办理时提供);(二)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三)合法、真实、有效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四)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商业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五)已加盖贴现申请人在我行预留印鉴的贴现凭证;(六)在办理买方付息贴现业务时,付息方客户也需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同时需提供买方付息贴现承诺函并在买方付息贴现凭证第三联加盖付息方客户在我行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支行初审(一)审查贴现客户信贷资格,建立贴现客户信贷档案信息并将客户完整信息录入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二)审查客户提供的贴现业务所需跟单资料。
包括: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商业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
上述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由支行客户经理对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支行客户经理在复印件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对其真实性负责;(三)支行客户经理应对贴现申请书及贴现凭证上贴现申请人公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章、预留印鉴章、开户账号进行审核并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四)支行对客户贴现票据及资料受理完毕后送票据业务部进行贴现业务办理。
支行送交票据业务部的材料如下:1.已加盖贴现人预留印鉴的贴现凭证或买方付息贴现凭证;2.已加盖贴现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的《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3.银行承兑汇票原件;4.贴现人与其前手签定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复印件(经支行客户经理与原件核对并签章确认);5.与交易合同相匹配的税务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合法获得票据权利的凭证复印件(经支行客户经理与原件核对并签章确认);6.在办理买方付息贴现业务时,除上述资料外还需付息方客户提供买方付息贴现承诺函。
第十三条票据业务部复审票据业务部经办人员接到支行递交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其相关资料时,需进行以下审查:(一)资格审查。
根据本办法第一章第五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基本贴现条件;(二)资料审查。
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合规。
重点审查:合同双方签章是否清晰可辨、名称相符,发票的票号、密码区是否相符,有无发票专用章,无发票专用章的要用公章或财务章代替。
增值税发票要通过上网查询等方式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对于不能通过上网查询等方式审核的发票应让贴现客户提供发票原件进行复核。
按照贴现单位建立贴现发票台账,对发票进行逐笔登记,防止客户重复提供发票办理贴现业务;(三)票据审查。
银行承兑汇票的防伪点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纸张防伪、油墨防伪、设计印刷防伪和其他辅助防伪。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用票据鉴别仪鉴别票据真伪;2.是否是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票样;3.票据的出票期限是否超过六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期限是否超过一年,票据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4.票据必要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5.票据的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清晰;6.汇票正面的签章,最低不能少于4个章,即出票人2个章,承兑行2个章(出票人的签章为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盖章,承兑银行的签章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7.汇票号码是否变造,是否是公布的被盗汇票、公示催告过的或其他非法汇票;8.汇票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9.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10.汇票是否记载“不得转让”、“已质押”、“委托收款”字样。
第十四条票据业务部经办人员初审合格后,与客户办理相应的票据交接手续,在《xx银行贴现业务登记薄》记录相关信息,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同时应尽快办理相关查询手续。
第十五条票据的查询按照《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查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持票人因其他原因不在我行办理贴现并要求取回票据原件的,必须由原持票人取回,同时应该办理相应的票据交接手续,并在《xx银行贴现业务登记薄》上记录退票时间及退票理由。
第十七条票据查询确认后,开始办理贴现手续。
票据业务部经办人员填制《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经由两名经办人员审核,在审批书上签字后,一并将所有贴现资料上报领导审批,报批材料如下:(一)贴现凭证;(二)《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三)《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四)查询查复书;(五)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六)贴现人与前手签定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复印件;(七)与交易合同相匹配的税务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合法获得票据权利的凭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票据业务部副总经理在审核经办人员提供的贴现资料后,在贴现凭证和审批书上签字,然后报票据业务部总经理签字,最后报主管行长审批。
第十九条经主管行长审批后,票据业务部经办人员持审批书、贴现凭证、查询查复书随同审核后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同送至结算中心负责票据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处,该工作人员按第三章第十三条票据审查的内容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终审。
第二十条结算中心负责票据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接到票据业务部转交的《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后,先审查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批,不符合规定的,结算中心工作人员有权不予办理;符合规定的,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审查贴现申请人递交的贴现凭证,核实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第二十一条结算中心负责票据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对票据、贴现凭证及审批手续等审核合格后,双方应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在《xx银行贴现业务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后,方可办理相关的账务处理及款项划转处理手续,待款项划转处理手续完成后,需在贴现客户的被背书人栏加盖“xx银行”名条章。
对未通过终审的票据办理交接后退回票据业务部,由票据业务部联系客户退回票据,同时在《xx银行贴现业务登记薄》上记录退票时间及退票理由并由客户签收后方可退回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