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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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票据贴现业务管理,规范贴现流程,防范票据贴现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仅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须在取得授信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贴现系指票据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我行的票据行为,是我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我行票据贴现业务品种包括:卖方付息贴现、买方付息贴现、代理贴现。
第四条我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安全性原则:指办理贴现业务要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资金的到期安全收回。
流动性原则:指票据资产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在必要的时候能及时融入资金,满足资金的流动性需求。
效益性原则:指在发展票据贴现业务和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追求票据资产利润的最大化。
合规性原则:指贴现业务的办理和贴现资金的投向应符合央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
简洁高效原则:指贴现业务的办理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简化操作程序,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权责明晰原则:指在贴现业务办理及核算过程中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做到权责明晰、相互制约。
第五条向我行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资信状况良好,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与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
(三)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六条对下列票据我行不予办理贴现:
(一)纸质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超过6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超过一年;
(二)没有合法的跟单资料(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能够证明其取得票据权利的资料);
(三)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
(四)注明“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
(五)注明“已质押”字样的票据;
(六)不符合《票据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票据。
第七条我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中,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的计算方法是: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利率(日利率)×贴现天数(承兑人在异地的,加计3天在途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第二章贴现业务的部门分工
第八条总行票据业务部系全行票据贴现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贴现业务管理制度、流程,制定贴现业务总体发展规划等相关制度建设;
(二)负责统一协调、平衡全行的票据业务营销;
(三)负责总体掌握、监控承兑行授信情况,如承兑行的资信情况发生重大、突发性变化,或贴现业务中出现拒付、纠纷等,应及时调整我行贴现政策,尽可能防范风险;
(四)协助处理有问题票据资产的追索、保全工作(因结算原因造成的除外);
(五)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手续的办理;
(六)贴现票据的查询;
(七)票据业务部应密切关注贴现业务的整体办理情况,并及时与系统核对,确保系统对贴现业务的正常反映。票据业务部应设立贴现台账和《贴现对帐记录》逐笔登记已贴现票据的相关信息,并于次日与结算中心核对前一日贴现业务发生额,经双人签字记录,确保每日账实相符;
(八)票据业务部建立定期盘库制度,定时、不定时对结算中心库存票据进行盘查,每季至少一次,每次盘库情况、盘库结果以文字形式记载、保存,保证账实相符;
(九)票据业务部应牵头进行票据贴现指导利率的制定,根据市场变化,适时召开利率定价小组会议(小组成员由计划财务部、票据业务部经营管理人员组成),制定票据贴现利率指导价并报经主管行长审批执行。
第九条结算中心负责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对经票据业务部初审、复审过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终审,并对终审后的票据真实性负责;
(二)根据票据业务部递交的经审批的资料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账务处理工作;
(三)按照有价单证保管的要求来保管银行承兑汇票;
(四)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及时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五)负责因结算原因造成的票据拒付款项的催收。
第三章票据贴现的办理
第十条我行票据贴现业务由票据业务部集中办理。各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办票据贴现业务。未取得授权的分行及xx地区各支行营销的票据均交至总行票据业务部,由票据业务部集中办理。
第十一条客户持有未到期票据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业务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效期内且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仅限于初次办理时提供);
(二)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
(三)合法、真实、有效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
(四)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商业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
(五)已加盖贴现申请人在我行预留印鉴的贴现凭证;
(六)在办理买方付息贴现业务时,付息方客户也需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同时需提供买方付息贴现承诺函并在买方付息贴现凭证第三联加盖付息方客户在我行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支行初审
(一)审查贴现客户信贷资格,建立贴现客户信贷档案信息并将客户完整信息录入我行信贷管理系统;
(二)审查客户提供的贴现业务所需跟单资料。包括: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商业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上述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由支行客户经理对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支行客户经理在复印件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支行客户经理应对贴现申请书及贴现凭证上贴现申请人公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章、预留印鉴章、开户账号进行审核并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支行对客户贴现票据及资料受理完毕后送票据业务部进行贴现业务办理。支行送交票据业务部的材料如下:
1.已加盖贴现人预留印鉴的贴现凭证或买方付息贴现凭证;
2.已加盖贴现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的《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
3.银行承兑汇票原件;
4.贴现人与其前手签定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复印件(经支行客户经理与原件核对并签章确认);
5.与交易合同相匹配的税务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合法获得票据权利的凭证复印件(经支行客户经理与原件核对并签章确认);
6.在办理买方付息贴现业务时,除上述资料外还需付息方客户提供买方付息贴现承诺函。
第十三条票据业务部复审
票据业务部经办人员接到支行递交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其相关资料时,需进行以下审查:
(一)资格审查。根据本办法第一章第五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基本贴现条件;
(二)资料审查。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合规。重点审查:合同双方签章是否清晰可辨、名称相符,发票的票号、密码区是否相符,有无发票专用章,无发票专用章的要用公章或财务章代替。增值税发票要通过上网查询等方式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不能通过上网查询等方式审核的发票应让贴现客户提供发票原件进行复核。按照贴现单位建立贴现发票台账,对发票进行逐笔登记,防止客户重复提供发票办理贴现业务;
(三)票据审查。银行承兑汇票的防伪点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纸张防伪、油墨防伪、设计印刷防伪和其他辅助防伪。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用票据鉴别仪鉴别票据真伪;
2.是否是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票样;
3.票据的出票期限是否超过六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期限是否超过一年,票据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4.票据必要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票据的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