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控制票据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
第二条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开立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或者是国内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宁波银行,浦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民生银行。
(二)持票人就银行承兑汇票向我司出具了书面保函;
(三)公司在贴息日3-5天内如银行不予贴息付款,公司将承兑汇票退回,要求客户3-5天内以电汇、网划等形式支付款项。
(四)收款人为: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条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程序
(一)经办人员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当立即交给财务人员,交接时应当做好背签手续。
(二)财务人员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一定要做好票面检查工作。
检查内
容包括:出票人,背书人的签章是否清晰。
单位名称与盖章是否相符,法人章与财务章不能连接在一起。
背书人数量不能太多,最多不超过三家。
(三)然后传真到上海总部。
由总部财务人员到银行进行查询,查询通过后方可放货。
并将承兑汇票寄回上海总部财务。
第四条销售价格确认
销售价格=收到承兑汇票当日银行贴息利率*1.17*承兑汇票的期限(月数)* 单价+基价
第五条考核
考核时,承兑加价应扣除,不计入考核部分。
考核价格以现款价为基准。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10页word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签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是指银行作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取得资金,在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自汇票出票日至汇票到期日)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一级行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备案。
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实行总量控制。
各级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各级行计划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辖内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总量指标。
第七条银行签发的用于客户开展商业性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一般授信额度控制;用于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专项授信额度控制。
第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费率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第九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客户,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与银行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近两年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剔除政策性挂账占用贷款和储备贷款),没有未决重大诉讼事项或被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勒令停业、整顿等重大事项;(三)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四)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能够按照规定交付保证金和提供担保。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89.02.22•【文号】•【施行日期】1989.02.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年2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汇票结算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特制订《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通知如下:一、中国工商银行统一印制的银行汇票凭证,从4月1日开始启用,并同时启用钢印和压数机,代替联行专用章和密押。
启用新凭证后,原人民银行汇票凭证作废。
如发现4月1日后用旧凭证签发的银行汇票,兑付行应拒绝受理。
华东三省一市范围的银行汇票,暂时继续使用旧凭证。
二、各行处要做好旧凭证的清理和销毁工作,做到帐实相符。
帐实不符的,一定要查明情况。
清查后,要将旧凭证集中分行或地、市支行,登记造册,统一销毁。
三、由于新凭证是在制订新结算办法之前印制的,个别内容与新结算办法略有出入。
如,没有“用途”栏,签发行应在汇出行名称下方填写用途。
不得转汇的,在用途后面注明。
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补充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第十三条,特制订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补充规定。
一、签发银行汇票,一律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统一印制的银行汇票凭证,并加盖钢印和压数机。
统一印制的银行汇票凭证印有中国工商银行的标记,在凭证号码前冠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分计划单列市名称。
压数机金额前冠有全国联行行号。
二、签发行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认真填写凭证,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作废重填。
使用钢印和压数机应一次压出明显清晰的压痕。
如出现重叠不清的,应重新填写凭证、压印。
三、兑付行受理银行汇票时,必须认真审查凭证钢印上的行号与压数金额前的行号是否一致;签发行是否属于凭证号码前加冠的地区。
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对人民币商业汇票承兑业务(下称承兑业务)的管理,规范我行承兑业务行为,控制承兑风险,维护我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承兑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人民币商业汇票的承兑业务。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的条件第四条承兑申请人(又称出票人,下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三)申请人已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原则上要求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四)承兑申请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五)承兑申请人原则上必须在我行存有不低于汇票票面金额30%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对AAA信用等级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同时,就敞口风险金额(即汇票金额剔除保证金后的余额)提供银行同意接受的担保(保证担保格式可参照附件四;抵押担保可参照总行制定的有关格式文本)。
第三章期限和费率第五条承兑期限从汇票承兑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承兑时须在汇票上注明承兑汇票的承兑日期和到期日。
第六条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
第四章审批权限第七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承兑总余额应控制在同期人民币贷款余额一定的比例之内(各行的比例总行将另行下达),超过比例的一律暂停办理此项业务,待承兑总余额压缩到规定的比例范围之内方可办理。
确因业务需要,承兑总余额需超出规定比例的,可报总行批准后办理。
第八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对单笔业务(同一贸易合同项下的申请承兑金额应视为单笔承兑业务)的审批权限总行将另行下达(本权限是指敞口风险金额的审批权限)。
各行要严格执行授权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办理承兑业务。
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年)模版

第九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第一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授信管理第一节额度管理第二节审查管理第三节保证金管理第四节低风险银行授信审批转授权管理第五节低风险银行质押担保管理第四章中间业务收费管理第一节手续费管理第二节风险敞口承诺费管理第五章内控与监督检查管理第一节集中管理第二节授信后管理第三节风险防范及监控要点第四节监督检查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二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第二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行为,增强业务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升营运效率,推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规范、健康、快速发展,依据有关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总行关于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形,汇总编制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第三条全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低风险授权审批、保证金管理、收费管理等方面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组织框架总行公司业务部为全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及低风险业务授权管理部门。
各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为辖内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归口管理以及低风险业务再授权管理部门。
第五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职责总行公司业务部作为全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及低风险授信业务审批授权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业务制度的拟定、修改和说明;2、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低风险业务转授权管理;3、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的管理;4、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敞口承诺费收费标准的拟定。
第六条分行(含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职责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所辖分行商业汇票业务承兑业务的营销推广组织、业务处理、风险监控,在总行公司业务部的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业务。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推进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规范、健康、快速发展,依据有关《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范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商业汇票。
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我行作为承兑银行,依据有关出票人(亦称“承兑申请人”)申请,承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严禁超额度承兑。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业务经办机构职责:(一)受理承兑申请人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并进行尽职调查,调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承兑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银行银承汇票的主体资格/资质2.该笔业务是否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3.该笔业务是否监控在授信额度内;4.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无不良信用记录(办理全额保证金业务的除外);5.承兑申请人的经营情形、财务状况、供销计划以及预期承兑期间的经营发展趋势;6.承兑申请人的保证金交存能力,对于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还应调查承兑申请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担保;7.承兑申请人申请票款的解付来源是否充实、可靠;8.我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贯彻授信方案、批复条件,并依据有关批复建议或意见签订有关协议;(三)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后的跟踪检查和管理;(四)对未能按商定支付票款的申请人依法进行追偿催收,清收银行承兑汇票垫付费用;(五)建立承兑业务管理台账,全面、及时、真实地记录承兑汇票的受理、审批、保证金收取、担保、承兑、付款、垫款以及清收等关于情形,实时监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敞口;(六)承兑汇票业务档案资料文件资料(含报批资料文件资料、审批资料文件资料、承兑签发资料文件资料、担保资料文件资料及票后管理资料文件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对档案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七)我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三〕以现金类资产〔我行存单和国债〕质押 时,须保证有关质押担保合同的有效性、严谨 性,质押的权利凭证必须交付。
其中对于以第三人在我行的存单作质押 情况,承兑人、承兑申请人和存单所有权人必 须在质押担保合同中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及 违约责任。
〔四〕采取第三人保证作为担保方式
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及相关材料,
5、信贷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
6、关联企业之间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要特别严格审查其交易 及债权 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7、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8、严禁以任何形式发放贷款用于偿付承兑垫款,包括承兑汇票 转贷款、以新抵旧、循环承兑等;
〔二〕承兑申请人以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向我行 申请办理承兑汇票,须严格审查以下事项:
4、质押的银票到期日,原那么上应迟于申请承兑的银票到期日。 如质押的银票到期日早于申请承兑的银票到期日,那么应该: A、在质押合同中注明所质押银票到期之后由我行负责托收且托收款项直接 进入承兑申请人保证金账户,并续签保证金协议, B、同时要求承兑申请人出具如到期出票行不能按时承付时承担一切经济责 任的承诺函。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方法 及操作规程实施细那么(根本规 定)
主要内容
一、承兑业务受理 二、承兑业务的调查、审查及审批 三、授信条件的落实 四、承兑后评价与监控 五、承兑汇票的期限与费率 六、风险要点提示
一、承兑业务受理
承兑授信的授信原那么
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 遵循“真实贸易背景〞原那么
单笔承兑汇票最高承兑金额限制
信贷后管理职责,确保承兑资金到期收回。
谢谢大家!
注重材料要件齐全,而且确保其内容合法、合规和真实,杜绝承兑环 节把关松懈现象。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xx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管理,促进票据业务进展,保障信贷资金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方法》、《支付结算方法》及《xx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以下称承兑业务)是指xx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依据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下同)的申请,承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称承兑汇票)是承兑申请人签发,委托我行作为承兑行在指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承兑申请人即为承兑汇票出票人。
第四条办理承兑业务必需以合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合法交易的承兑业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不得超过1年,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承兑业务实行总量监控,各经办机构应在总行核定的承兑专项授信额度内办理。
第六条我行承兑业务办理模式为:先针对客户进行承兑专项额度授信,后在客户承兑专项额度授信范围内具体办理承兑业务;我行承兑业务仅接受下列形式的担保:100%保证金,等额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部分保证金+我行认可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担保(保证金比例依据客户实际状况确定,但不得少于承兑金额的20%)。
各经办机构要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承兑业务,并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办理承兑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承兑专项额度授信申请—调查—审查—审议—有权人审批—银行承兑汇票签发。
提供100%保证金、全额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低风险的承兑业务,在授权范围内经办机构可以不申请客户承兑专项额度授信而直接办理, 但超过授权范围的承兑业务需依照审批程序上报总行。
第八条承兑业务的会计处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方法》及《xx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签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是指银行作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取得资金,在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自汇票出票日至汇票到期日)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一级行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备案。
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实行总量控制。
各级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各级行计划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辖内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总量指标。
第七条银行签发的用于客户开展商业性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一般授信额度控制;用于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专项授信额度控制。
第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费率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第九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客户,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与银行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近两年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剔除政策性挂账占用贷款和储备贷款),没有未决重大诉讼事项或被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勒令停业、整顿等重大事项;(三)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四)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能够按照规定交付保证金和提供担保。
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1996年11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现将《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商业承兑汇票风险较大,《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各分行用于贴现的票据必须是银行承兑汇票,未经总行批准,不得用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现已办理商业票据贴现的分行,请立即将情况报告总行,并附管理办法。
二、对政府债券的贴现问题总行将另文明确,未经批准,各行一律不得办理政府债券的贴现业务。
三、银行承兑汇票卡片帐必须每月核打余额,并与“614”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余额核对一致。
对两个“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依照《票据法》和《商业汇票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第三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2)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3)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和交易发票;(4)有可靠的资金来源;(5)不欠利息。
银行应根据信贷原则和有关票据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严格限定一笔交易合同只能申请办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并视交易风险程度和企业资信情况限制其转让,对不得转让的汇票要在票面加盖印章。
要禁止承兑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管理。
企业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有有效担保;对无有效担保或担保能力不足的企业,银行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对个别确属效益好、信誉好、资金实力强、与我行有密切业务关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一级分行批准,可凭信誉为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按照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是指根据出票人的申请,由xx 银行作为付款人,承诺对有效银行承兑汇票按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四条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按照《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五条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视同贷款管理,严格按照贷款政策和贷款风险管理要求审查和审批。
第六条我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支持信誉好、效益好、产品畅销、有充足的经营性现金流量的企业;(二)坚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二章承兑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三)以真实、合法的贸易或商品交易为基础;(四)承兑申请人符合我行流资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人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向我行提供下列资料:(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变化和上年度及近期经营状况;2.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具体金额、期限及测算,用途,担保方式;3.企业历史信用状况;4.担保(单位、物、权利)基本情况;5.保证金补充方式及资金来源。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财务状况及相关法律文件。
工银发[2008]128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
![工银发[2008]128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c167eea6294dd88d0d26bc2.png)
商密三级☆长期工银发〔2008〕128号关于印发《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总行制定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第2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以及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是指为满足客户基于真实、合法交易产生的支付需求,以约定的、可预见的销售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兑付资金来源,对其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承兑的业务。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应遵循“严格审查业务背景、综合考虑风险收益、审慎落实还款来源”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四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并有一定结算往来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等政策和我行信贷-2-政策。
(三)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承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
第六条申请办理承兑业务的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一)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等基础信贷资料。
(三)上年度和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无法提供财务报表的小企业除外)。
成立不到一年的企业可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资料。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按照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是指根据出票人的申请,由xx 银行作为付款人,承诺对有效银行承兑汇票按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四条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按照《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五条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视同贷款管理,严格按照贷款政策和贷款风险管理要求审查和审批。
第六条我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支持信誉好、效益好、产品畅销、有充足的经营性现金流量的企业;(二)坚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二章承兑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三)以真实、合法的贸易或商品交易为基础;(四)承兑申请人符合我行流资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人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向我行提供下列资料:(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变化和上年度及近期经营状况;2.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具体金额、期限及测算,用途,担保方式;3.企业历史信用状况;4.担保(单位、物、权利)基本情况;5.保证金补充方式及资金来源。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财务状况及相关法律文件。
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依照《票据法》和《商业汇票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第三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2)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3)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和交易发票;(4)有可靠的资金来源;(5)不欠利息。
银行应根据信贷原则和有关票据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严格限定一笔交易合同只能申请办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并视交易风险程度和企业资信情况限制其转让,对不得转让的汇票要在票面加盖印章。
要禁止承兑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管理。
企业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有有效担保;对无有效担保或担保能力不足的企业,银行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对个别确属效益好、信誉好、资金实力强、与我行有密切业务关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一级分行批准,可凭信誉为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确保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及时付款。
承兑银行应根据企业申请的承兑金额、信誉等情况,与承兑申请人签订协议。
协议内容应明确:除有效担保外,应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承兑汇票逾期不能付款的处理办法;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分期存足承兑款项,保证金可以抵作部分承兑款项,防止发生银行垫支等内容。
承兑银行对到期的承兑汇票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
对存在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要依法提出抗辩理由予以拒付。
第六条严格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及承兑审批制度。
实行逐级审批,承兑审批权为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承兑申请人开户行(指城市行办事处、县支行和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的营业单位)应根据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的审批内容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手续。
根据法人授权规定,一级分行最高单笔审批限额为1000万元,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二级分行单笔最高审批限额和期限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时确定。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一、承兑管理办法1.承兑方式:银行可以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承兑汇票,书面承兑应包括承兑字样、签名、常用印章等;电子承兑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承兑限额:银行根据客户信用等级、交易金额等因素,设定承兑限额,超过限额的汇票需要进行评审、审批程序。
3.承兑期限:银行承兑的汇票应明确约定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年。
银行也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提供不同期限的承兑服务。
4.验真与审查:银行在承兑前,应对汇票的真实性、真实性和汇票像背书转让、汇票金额、签发人身份等进行审查,确保汇票的合法性。
5.不承兑事由:银行有权拒绝承兑汇票,例如汇票金额超过限额、汇票背书有问题等。
银行要及时向持票人说明不承兑的事由,并保管好汇票。
6.通知背书人:银行在承兑后应及时向背书人通知承兑事实,保证背书人知晓,同时要求持票人确认承兑通知的真实性。
7.不得修正和转让:银行承兑后的汇票,不得由银行修正和转让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也不得在未达到承兑期限前,随意撤销承兑。
8.逾期不付:如果银行在汇票到期时没有支付汇票款项,需按照法律法规承担逾期不付的责任,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二、操作规程2.审批程序:银行应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对超过承兑限额的汇票进行评审、审批,确保承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3.承兑通知:银行应将承兑事实及时通知背书人,并要求持票人确认通知。
通知书应包括承兑的事实、承兑金额、承兑期限等相关信息。
4.存档管理:银行应做好承兑汇票相关材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确保文件完整、可查。
存档材料应包括汇票、承兑通知书、客户资料等。
5.期限管理:银行应设置专门的系统和提醒机制,确保承兑汇票的期限管理,避免逾期不付给银行带来损失。
6.风险防范:银行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承兑汇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7.业务培训:银行应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操作能力,确保承兑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提高业务风险控制水平,保障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业务申请
1、委托方应当向银行提交代理合同、承兑汇票及相关申请材料。
2、银行应当对委托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出审核结果。
3、委托方应当在银行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向银行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四、业务承兑
1、银行应当对所承兑的汇票进行仔细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确保所承兑汇票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的所有条件。
2、银行应当根据汇票金额、期限和企业信用等情况,对承兑汇票进行限额管理。
3、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承兑汇票期限管理义务,不得超期支付,并按要求进行提
前预警或催收。
五、业务管理
1、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全方位的风险
管理评估,加强业务风险控制,确保业务安全。
2、银行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交易记录的完整、准确和可追溯。
同时,应
当对交易记录进行加密和备份,保证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3、银行应当建立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对客户进行评级,根据评级结果进行贷款
和承兑汇票行为限制。
4、银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采取措施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
行为,有效维护银行业务秩序和市场规则。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规定及解释权归本银行所有。
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本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9.09.09•【文号】工银发[1999]175号•【施行日期】1999.09.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9月9日工银发[1999]175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进一步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总行对1996年印发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防范风险,保证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办理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章申请和审查第五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三)有商品交易合同或发票;(四)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六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当根据信贷原则和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对客户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如下:(一)审查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二)审查承兑申请人的财务报表、商品交易合同或发票等资料是否齐备,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真实;(三)审查承兑申请人的信誉情况,是否有不良记录;(四)审查承兑申请人的资产负债、效益、现金流量情况,测算企业是否有到期兑付票款的能力;(五)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查承兑申请人或保证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银行票据管理,进一步规范银行票据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付款行处开立帐户的出票人签发的,并经银行审查同意到期承兑的票据。
第二章发票收取第一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是指公司向客户收取的用于支付煤款及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
其他经济往来,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第二条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于客户因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确实无法缴纳货币资金.如果客户有能力缴纳货币资金的,公司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条缴纳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各单位的用煤客户,主要是经济状况和信誉良好的大中型企业.不得收取经营状况和信誉较差,濒临破产、停产、倒闭的国有企业和私营、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缴纳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公司只允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第五条公司收取用煤单位交纳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其直接前手(即客户单位)必须在银行承兑汇票上背书。
第六条交纳银行承兑汇票的用煤单位,必须保证交纳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必须保证银行承兑汇票能够贴现和到期承付,交纳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必须承担贴现利息和承诺收回到期不能贴现或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七条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开户行原则上为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
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大银行.第八条公司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根据银行最高月贴现率1。
2%,以及按180天贴现期加征利息。
具体计算为:贴现息=贴现金额*180天*(1。
2%/30天)以100万银行承兑汇票为例,依据公式计算为贴现息为7.2万元,总计为107。
2万元。
摊到煤种中为:当末煤境价格外为500元/吨,收取100万元承兑时,调整结算价格为536元/吨,当境内末煤价格为49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525元;当块煤出境价格为600元/吨,调整结算价格为643元/吨,当块煤境内价格为59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632元/吨;当原煤出境价格为31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332元/吨,当原煤境内价格为30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322元/吨;当混块出境价格为360元/吨,调整价格为386元/吨,当混块入境价格为35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375元/吨;当落地煤价格为54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579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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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治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进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治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治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治理实施方法》、《支付结算方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备。
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章承兑申请第六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下列资料:(一)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要紧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二)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四)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五)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六)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保证金和担保第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
AA级(含)以上客户可免收保证金;A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10%(含)以上的保证金;A+、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30%(含)以上的保证金;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50%(含)以上的保证金;BBB级(含)以下客户收取100%的保证金。
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对AA-级客户可免收保证金,对A+、A、A-级客户可酌情减收保证金,但减收额最多不得超过应收额的一半。
对未评级客户按总行有关规定比照相应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
第九条AA级(含)以上客户可免予提供担保。
AA-级(含)以下、A-级(含)以上客户按规定比例缴存保证金以后的差额部分,应当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
抵(质)押物应具有稳固的价值和较强的变现能力;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必须在A级(含)以上,且不得有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但对现金流量充足、稳固,对我行综合奉献度大,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可免除保证金之外差额部分的担保。
对能够提供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免收保证金。
第十条免收保证金和(或)免除担保的客户,要承诺不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和对外提供保证,或在办理抵(质)押及对外提供保证之前征得承兑银行的同意,但总行批准的大型优质客户除外。
第十一条经一级(直属)分行专门批准减免保证金和/或免除保证金之外差额部分担保的,必须及时逐户逐笔报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对经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可按照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
在限额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保证金可按规定比例一次性收取,也可逐笔收取。
第四章审查、审批和承兑第十三条承兑行信贷部门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形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二)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三)该笔业务是否操纵在授信额度内;(四)承兑申请人经营情形、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五)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六)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查承兑申请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经审查同意后,信贷部门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审查报告等按审批权限报有权人审批。
第十五条承兑审批权集中于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
一级(直属)分行的单笔审批权限按照法人授权规定执行,二级分行的审批权限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时确定。
对能够提供100%保证金或符合总行规定的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可转授权开户行直截了当办理。
第十六条经审批同意后,信贷部门按照审批意见与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有关的担保合同,对需要办理登记、转移占有或设质背书转让的,应及时办妥有关手续,同时书面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并转交有关材料及其清单。
第十七条会计结算部门收到信贷部门书面通知和有关材料后,对《银行承兑协议》、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保证金进账单和汇票中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出票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和承兑手续费,按照《支付结算方法》规定办理有关承兑手续。
第十八条会计结算部门办理承兑后,应于当日将承兑情形准确记入有关科目。
客户提供抵(质)押的,应及时登记有关登记簿和表外科目。
第十九条已实现信贷综合治理系统与综合业务系统挂接的分行应通过系统中的审批流程完成有关操作。
第五章保证金治理第二十条会计结算部门应按规定在“231006——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科目下以汇票为单位逐笔开立子账户(不需要交存保证金的除外)。
对在最高承兑限额内一次性交存保证金的,能够按户设置一个账户。
第二十一条保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治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早支取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实行保证金集中治理(一)各行可按照具体情形确定保证金存放行与承兑行相分离的适当方式,能够采取将保证金由二级分行会计核算中心集中存放和治理的方式;也可由二级分行指定一家治理规范的通汇机构作为保证金集中存放和治理行,但该机构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二)承兑行在向二级分行会计核算中心或指定的通汇机构划转保证金时,应同时提供对应的审批书、承兑协议及保证金进账单。
(三)保证金移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3日保证金及利息转回承兑行等资金往来,一律通过辖内往来的方式进行划转,不得交由客户办理。
(四)会计核算中心应按承兑行分不设置台账,缴存会计核算中心的保证金仍作为承兑行存款指标进行考核。
第六章检查及到、逾期处理第二十三条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承兑行应加大跟踪检查,实行管户信贷员责任制,要紧检查可能阻碍客户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一)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二)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三)到期前是否按照承兑协议要求存足兑付款项;(四)资金流向和销货款归行情形是否正常;(五)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和价值等有无重大变化;(六)其他可能阻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日,信贷部门应通知客户将票款足额存入其账户用以付款。
第二十五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客户未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行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托付收款凭证和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应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并按照承兑协议的约定,从承兑申请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款,不足部分由银行垫付。
同时采取以下措施:(一)将垫付款项转入“159001——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收利息;(二)就垫付款项向承兑申请人进行催收;(三)及时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尽量减少垫款缺失;(四)经催收和追偿仍无法收回垫款的,应按照具体情形,及时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进行转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后,信贷部门必须将其纳入不良贷款考核范畴,制定清收打算,落实清收责任。
第七章授信治理和总量操纵第二十七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治理。
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应操纵在其上年销售收入的10%以内,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能够放宽到20%。
对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二十八条总行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操纵,并分不核定各一级(直属)分行承兑总量。
各一级(直属)分行相应核定辖内分支机构的承兑总量。
各分支机构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章日常治理第二十九条信贷部门应在信贷综合治理系统中全面、及时、真实地记录承兑汇票的受理、审批、保证金收取、担保、承兑、付款、垫款以及清收等有关情形,实时监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敞口,并按月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
第三十条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要紧包括客户提交审查的有关资料、申请审批书、商品交易合同或发票、承兑协议及有关担保合同、保证金进账单、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到期偿还记录、垫付及清收记录等。
第三十一条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二级分行会计结算部门集中治理。
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量较大、治理较好的县级支行,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二级分行会计结算部门可向其按本出售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并予以登记。
支行会计部门凭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意的申请审批书和承兑协议,按份出售给客户,并逐份登记。
二级分行与所属行处之间、客户与经办行之间要建立严格的交接制度,防止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丢失。
第九章部门职责第三十二条为加大银行承兑汇票的治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紧密合作。
(一)打算财务部门负责核定、操纵和调整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指标。
(二)信贷部门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并进行调查和审查;办理担保手续;按照审批意见签订承兑协议;承兑后的跟踪检查;清收汇票垫付款项。
(三)会计结算部门负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汇票专用章;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保证金治理;及时扣划到期汇票款项;将垫款情形和按照协议扣收情形及时通知信贷部门。
(四)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经催收和追偿仍不能支付票款的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依法提起诉讼。
(五)治理信息部门负责及时、准确地统计和报送会计、信贷部门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有关数据。
第十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总行稽核处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二)滚动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三)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四)串用、挪用或提早支取保证金;(五)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六)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七)超过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八)超过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九)未按规定进行承兑后跟踪检查;(十)发放贷款置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十一)不及时入账或违反会计操作规程,乱用科目,有意瞒报、篡改经营数据;(十二)因主观缘故造成垫款缺失;(十三)其他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