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一、概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贴现服务的一种金融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银行的贴现业务,并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贴现业务的基本流程、贴现条件、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银行的贴现业务提供指导。

二、贴现流程1.客户提出贴现申请:客户持有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提出贴现申请。

申请须注明贴现金额、期限、费率等相关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签订贴现合同:贴现申请通过审核后,银行与客户签订贴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贴现操作:银行向客户支付贴现金额,并扣除相应的贴现费用。

客户将承兑汇票背书给银行。

5.贴现结算: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向出票人兑付票款,并从出票人账户中扣除贴现金额和利息。

三、贴现条件1.承兑汇票的条件:只有经银行承兑的汇票才能进行贴现,承兑者应为信誉良好、具有支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2.贴现金额及期限:贴现金额应符合银行规定的最低和最高限额,贴现期限为汇票到期前的一定时间内。

3.抵押物要求:贴现业务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但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如保证金、押品等。

四、管理措施1.客户信用调查:银行在贴现前应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以判断客户是否具备贴现资格。

2.严格审核贴现申请:银行对贴现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核实承兑汇票的真实性、有效性,确保汇票未被背书、重复贴现等。

3.灵活调整贴现利率:银行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灵活调整贴现利率,以保证贴现业务的市场竞争力。

4.妥善保管票据: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确保承兑汇票的安全保管,防止汇票丢失或被盗用。

5.加强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贴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贴现资金的安全。

五、风险控制1.拒绝贴现风险:银行应严格控制非法汇票的贴现,拒绝对存在风险的汇票进行贴现。

2.提高贴现利率:对于高风险的贴现业务,银行可提高贴现利率,以增加风险补偿。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某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贴现申请 (3)第四章贴现办理 (4)第五章汇票到期 (6)第六章风险管理 (7)第七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票据贴现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某某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贴现业务在承兑行授信额度内办理。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准入管理。

各经营机构应根据《某某银行票据融资业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09〕916号),取得机构和业务准入授权后方可办理贴现业务。

未取得授权资格的机构严禁办理贴现业务。

第六条贴现业务实行全行营销、集中办理的经营原则。

全行营销是指各分支行均可开展票据贴现业务营销,集中办理是指票据的审验、业务审查、业务审批等工作都必须集中于票据中心办理。

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无合法交易背景的汇票办理贴现。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票据贴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全行贴现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计划;负责制定贴现业务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分行贴现业务工作和业务发展;负责组织研究和拓展票据市场,牵头组织票据业务创新、产品开发及业务培训;负责票据业务的考核;负责票据贴现余额在各分行的调配与管理;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特性对业务价格进行管理和指导等。

分行公司业务部是辖内票据贴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按照总行要求设立票据中心,负责经营和管理票据贴现业务;负责制定分行贴现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计划;制定贴现业务实施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定;负责辖内机构票据贴现余额的调配与管理;组织票据业务创新及拓展区域票据市场;组织票据业务新产品的推广和运用;研究区域票据市场特征及动态发展;对应总行公司业务部其他工作等。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的有关管理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出、受票方承兑于他处的商业汇票贴现的行为。

第一节开票与承兑第三条发票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开票。

第四条发票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受票方收取有效费用,收取费用应当经过合法交易,完善财务核算。

第五条发票方在开具商业汇票时,应当签署相应的合同,确定受票方的法律地位及担保条款,明确支付条件;合同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受票方应当按照商业汇票的约定在到期日之前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承兑期限处理付款。

第七条受票方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纳税义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节贴现与再贴现第八条贴现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贴现应按照商业汇票的有效期限和约定;(二)贴现银行应当根据贴现的额度,评估商业汇票的真实性及受票方的合法性,准予提供服务;(三)贴现应当经过合法交易,严格控制贴现金额,使用贴现资金,完善财务核算;(四)贴现银行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披露贴现报价,落实市场参与者的共同责任。

(二)被贴现的商业汇票应经过贴现银行审核,认为可靠有效;第十条贴现和再贴现应当按照当日报价向金融机构进行支付。

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非金融机构的贴现和再贴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管理部门有权对商业汇票及相关交易进行审核,有权要求被审核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协助照片等。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规范市场行为,调节汇票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办法有关的问题,如有未尽事宜,应当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完。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推进票据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规定,由出票人(承兑申请人)签发的,并由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出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已办理承兑的汇票到期日前,为提前取得资金将汇票权利转让给银行,银行从汇票金额中扣除一定的贴现利息后,将其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汇票到期后,贴现行凭汇票直接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严格按照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并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风险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审批同意后视同增加授信额度。

第二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基本原则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原则。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本行信贷总量控制体系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相关指标之内。

(二)贸易真实性原则。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必须审核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风险控制原则。

本行只对下列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坚持汇票承兑人适当分散原则,并考察承兑申请人的还款能力。

1、工、农、中、建、交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县级及县级以上分支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2、其他经本行授信或认可的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分工协作原则。

1、客户部的职责:(1)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贴现申请;(2)负责审核贴现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初步审核票据本身真伪;(3)负责调查收集客户信息、基础资料,负责完成前期调查工作;(4)负责配合会计部门执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工作,票据贴现发生垫款的追偿工作。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持续、健康、平稳发展,规范票据贴现业务行为,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操作手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同城或异地的另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

其他银行持已贴现票据向本行转贴现为转入业务,本行持已贴现票据向他行转贴现为转出业务。

第二章转贴现业务的条件
第三条转贴现业务的交易对手应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经营,具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行转出转贴现业务根据交易对手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各项申请材料。

第五条转入转贴现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转贴现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首次办理业务时提供,营业执照年检通过后,应每年提供一次);
- 4 -。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附件1: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业务受理 (5)第三章查询查复 (9)第四章审批及放款 (10)第五章贴现资金管理 (13)第六章档案管理 (13)第七章票据保管与托收 (14)第八章特殊情况的处理 (14)第九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汇票直贴(以下简称票据直贴)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办理的票据直贴业务,包括国有与股份制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地方性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地方性商业银行承兑行范围实行名单制管理),城市及农村信用社承兑的商业汇票贴现暂不受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票据直贴,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四条我行票据直贴业务应以合法、真实的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

第五条我行不受理在质押期间的商业汇票,不受理汇票号码是已公布的非法获取或公示催告的商业汇票。

第六条我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仅授权至总行辖属分行和有条件的直属支行,被授权单位在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超过权限的,应上报总行票据业务部审批。

新开设的分行,经总行票据业务部进行相关人员资质认定、业务培训后,授权票据贴现业务的办理。

第七条分行与总行直属支行(以下均简称分行)办理票据直贴业务应遵循“统分结合、集中化、专业化”原则。

第八条分行业务部门(支行/市场部)进行业务发起,分行票据中心、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等共同完成票据贴现业务流程。

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1)分行业务部门负责营销拓展票据直贴业务;对票据贴现申请人的资格,真实交易背景、贴现资金流向的合规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商业汇票进行“要式性”审查,出具票据贴现业务受理意见。

(2)分行票据中心负责对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真伪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票据直贴业务交易背景的跟单资料进行“要式性”审查,出具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意见;负责在分行集中办理各业务部门提交的票据直贴业务,负责按照总行要求办理分行直贴票据的系统内转卖和申请辖区内再贴现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切实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严禁无合法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第三条基层信用社各部门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要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受理贴现的条件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通资金行为。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履行该票据项下商品交易合同的发货单、运输单、提单等凭证的内容应与商品交易合同内容相一致,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第六条向信用社申请贴现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二)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三)贴现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到期还款能力.第七条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必须向经办社提交以下材料:(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二)银行承兑汇票;(三)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六)贷款卡第三章贴现票据的审核和查询第八条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经办社要认真审查承兑银行的资信状况,对承兑信誉较差的,应慎重办理。

现阶段只办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及建设银行其他分支行承兑汇票贴现.如需扩大范围,必须请示批准后进行。

第九条贴现汇票的每笔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并控制在银监局下达的贷款限额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指标之内,不得突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5.22•【文号】银发[1997]216号•【施行日期】1997.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行为,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有人(或收款人)在需要资金时,凭其收取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本行,本行在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将资金划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本行按票面金额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由各支行营销客户经理按具体规定认真做好资料准备和初审工作,营业部经办客户经理审查后提交总行集中定价、办理和托收。

第四条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始终坚持做到“操作规范、手续完备、灵活定价、分级审批,安全无差错”。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纳入客户信贷授信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各支行负责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拓展,客户资信的调查和初审、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资料真实和有效性审核、贴现资料的传递及贴现资金的监督使用等工作。

第八条信贷管理部负责贴现利率的定价,审核银行承兑汇票
- 8 -。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附件1: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业务受理 (5)第三章查询查复 (9)第四章审批及放款 (10)第五章贴现资金管理 (13)第六章档案管理 (13)第七章票据保管与托收 (14)第八章特殊情况的处理 (14)第九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汇票直贴(以下简称票据直贴)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办理的票据直贴业务,包括国有与股份制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地方性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地方性商业银行承兑行范围实行名单制管理),城市及农村信用社承兑的商业汇票贴现暂不受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票据直贴,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四条我行票据直贴业务应以合法、真实的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

第五条我行不受理在质押期间的商业汇票,不受理汇票号码是已公布的非法获取或公示催告的商业汇票。

第六条我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仅授权至总行辖属分行和有条件的直属支行,被授权单位在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超过权限的,应上报总行票据业务部审批。

新开设的分行,经总行票据业务部进行相关人员资质认定、业务培训后,授权票据贴现业务的办理。

第七条分行与总行直属支行(以下均简称分行)办理票据直贴业务应遵循“统分结合、集中化、专业化”原则。

第八条分行业务部门(支行/市场部)进行业务发起,分行票据中心、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等共同完成票据贴现业务流程。

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1)分行业务部门负责营销拓展票据直贴业务;对票据贴现申请人的资格,真实交易背景、贴现资金流向的合规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商业汇票进行“要式性”审查,出具票据贴现业务受理意见。

(2)分行票据中心负责对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真伪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票据直贴业务交易背景的跟单资料进行“要式性”审查,出具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意见;负责在分行集中办理各业务部门提交的票据直贴业务,负责按照总行要求办理分行直贴票据的系统内转卖和申请辖区内再贴现业务。

XX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XX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XX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规范我行贴现操作行为,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系指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由于需要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融资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视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严格遵循国家信贷政策和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权限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总量控制。

贴现业务纳入信贷总规模考核管理,单个客户贴现业务纳入客户统一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权限管理。

贴现业务审批权限按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执行。

分工协作。

经营行信贷部门负责贴现业务的受理、贴现票据的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用款管理和事后检查,经营行会计部门负责票据真实性和规范性审查。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遵循统一授信的原则,一户企业不得在我行一家以上多个支行同时办理贴现业务。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票据承兑人限为县级及县级以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章贴现利率、期限和金额第六条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及我行利率浮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贴现期限是从贴现之日起至银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到期日为节假日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作期限调整。

第八条贴现的利息和贴现金额:贴现利息=贴现汇票票面金额×实际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第三章业务流程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分为10个环节:1、企业申请;2、银行受理;3、贴现调查;4、查询核实;5、贴现审批;6、签订协议;7、收妥票据;8、款项入账;9、委托收款;10、追偿票款。

第十条向本行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经营情况良好;二、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三、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结算往来关系良好;四、贴现票据背书连续;五、申请贴现的票据无限制性条款,未记录“不得转让、贴现和质押”等字样。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稳健发展,根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

转贴现包括转贴现买入业务和转贴现卖出业务,其中:转贴现买入业务包括转贴现买断业务和买入返售业务,转贴现卖出业务包括转贴现卖断业务和卖出回购业务。

转贴现买断业务是指转贴现经办机构买入经持票人背书转让的已贴现尚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

买入返售业务是指转贴现经办机构对持票人持有的已贴现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实施限时购买,持票人按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将银行承兑汇票赎回的业务。

转贴现卖断业务是指转贴现经办机构向其它金融机构背书转让已贴现尚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

卖出回购业务是指转贴现经办机构将持有的已贴现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依约定方式和价格向其它金融机构限时转让,并约定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和方式将银行承兑汇票赎回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经办机构是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的联社票据融资中心。

第二章买断业务管理第三条可买断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范围由省联社确定。

具体包括:(一)国有商业银行;(二)国家政策性银行;(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四)以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冠名的及已上市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五)已上市的农村商业银行;(六)经省联社确定的其它银行。

第四条转贴现申请人应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经营,具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格的金融机构。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的农村信用社申请,经市联社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经市联社授权,并向当地银监局报备。

第二章承兑申请第六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㈠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㈡存贷款比例不超过80%;㈢内控制度健全、完善,有风险防范约束机制。

㈣信贷管理力量较强,信贷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必须符合规定。

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应达到25%以上,拆入资金比例不超过4%。

㈤具有到期支付票款的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备付金)比例不低于3%。

第七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在市联社开立存款基本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㈡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㈢近三年在信用社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纪录。

第八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市联社提交以下资料:㈠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㈡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决议。

㈢购销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合同或其他足以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的文件;㈣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㈤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有关证明(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㈥市联社需要的其他资料。

中国银行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附件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承兑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所辖分支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资格实行准入制管理。

资金业务部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授权部门,对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开办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再贴现业务进行授权。

根据总行规定授权原则,结合各行业务开展情况,资金业务部将不定期公布有权办理业务机构名单。

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违规或业务发展不力的机构,资金业务部将取消其业务办理资格。

现有权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机构详见附件二,未被授权的机构严禁办理贴现业务。

经授权有权办理贴现业务的省分行直属支行本部统一办理所辖机构的贴现业务;二级分行本部统一办理其所在地所辖机构(不含经授权有权办理贴现业务的二级分行以下机构)的贴现业务。

未被授权的机构作为上级管辖行贴现业务的营销窗口,负责揽收票据,查询票据真实性后将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和有关资料送上级管辖行,由管辖行完成汇票审验、贴现审批和放款、汇票保管和托收等后续阶段的业务操作。

管辖行可以通过绩效考核体现支行的业绩。

被授权机构须在公司业务部门设立票据贴现业务职位,配备至少两名专职或兼职的票据业务人员,在营业部门设立票据审验职位,配备至少两人专职或兼职的票据审验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办理贴现业务。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4号)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4号)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2023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4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

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七条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承兑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九条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十条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对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以下简称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控制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人民币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

第三条贴现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中国银行原则上只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如确需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要求持票人提供足额、可靠的担保。

第二章申请人的条件
第五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票人必须是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持票人必须提供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四)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汇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

(五)持票人必须填制贴现凭证(代贴现申请书),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我行,并按照我行的要求提供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期限、金额和贴现利率
第六条贴现的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贴现利息计算。

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七条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八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贴现业务的审批权限,参照总行下达的短期人民币质押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总行有关贷款授权管理的规定对二级分行转授权,但转授权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总行对其的授权。

第十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转授权的有关规定对县级支行进行贴现业务的转授权;无转受权的县级支行,没有贴现业务的审批权,如需办理一律按程序报上级行审批。

第十一条对实行授信额度管理的客户,贴现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对该申请人授信额度中承兑汇票贴现的分项额度,如需超过,可依照授信额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凡超过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审批权限的贴现业务,一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除文字报告外,还须上报本办法中的附件一复印件、附件二复印件)。

第五章部门分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业务部门是各级行接受贴现业务申请的部门;营业部门(柜台)是各行贴现业务的操作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是各行对
贴现业务进行审批和风险监控的部门。

第十四条公司业务部门在收到贴现申请人的承兑汇票及有关资料后,必须先将承兑汇票、贴现凭证等有关材料交由营业部门(柜台)向承兑行查询承兑汇票是否真实、有效,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确认。

同时,营业部门(柜台)还应审核:
(一)承兑汇票上的记载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印章是否真实、有效、规范;
(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五条营业部门(柜台)审核的承兑汇票后,应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参见附件一)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有关材料移交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贴现申请人与直接前手(或出票人)之间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二)商品交易合同、贴现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金额等条款是否与承兑汇票上所记载的要素相符;
(三)贴现款的用途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我行的信贷政策;
(四)贴现申请人的法人资格和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

第十六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公司业务部门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文件资料报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对实行授信额度管理客户的贴现业务,公司业务部门可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退回公司业务部门。

公司业务部门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

同时,与贴现申请人签署《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参见附件二)一式三份,一份留公司业务部门,一份交客户,另一份协议连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交营业部门(柜台)。

营业部门(柜台)根据审批文件等材料办理贴现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按权限规定审批或报批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审批或报批业务部门及分行报送的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十九条由于票据本身的操作性和技术性引起的问题和纠纷可向上级结算业务部门请示。

第二十条贴现业务的审批过程中必备的文件资料:
(一)贴现凭证(第一联代贴现申请书);
(二)未到期的承兑汇票;
(三)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
1.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四)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若汇票已经背书转让,则须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
(五)贴现申请人的近期财务报表;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章贴现业务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业务部门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必须建立台账。

营业部门(柜台)应按照重要单证来保管承兑汇票。

第二十二条承兑汇票到期,营业部门(柜台)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匡算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

第二十三条承兑汇票如果遭到拒付,营业部门(柜台)应在收到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同时立即将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移交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应立即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权。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
(一)公司业务部门应按户建立承兑汇票档案;
(二)档案存放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应按期向总行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暂行办法办理贴现业务并且给中国银行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机构和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措施:
(一)限期纠正;
(二)通报批评;
(三)降低或取消其办理贴现业务的权限;
(四)其他措施。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我行在本暂行办法之前制定的贴现业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中国银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在国内行范围内实施。

附件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申请日期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