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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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集锦
1、某公司采购员萧某需要携带2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品。支票由王某负责填写,由某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印鉴,收款人一栏授权萧某填写。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萧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私营企业中购买了2万元各类工业样品。该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为萧某的朋友,见支票上字迹为萧某所为,于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萧某帮忙将支票上金额改成22万元用于暂时周转。萧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此事败露后,某公司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李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票款。
问: (1)本案中萧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萧某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他超越特别授权范围,与李某串通篡改票据金额,属无权更改之人篡改签章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据变造行为。
(2)首先,根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的原理,某公司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只应承担支付2万元的票据责任。故建筑工程公司应返还其余票款给某公司。其次,李某应对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被迫索20万元的义务。再次,应建议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萧某和李某的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2、1997年2月20日,新时代服装厂与大福布料厂签订了购销40万元布料的合同。新时代服装厂向大福布料厂出具了一张以工商行某分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00883109号。该汇票的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大福布料厂将该汇票贴现给了建行某分行。在建行某分行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时,工商行某分行拒付。理由是:大福布料厂所供布料存在瑕疵,新时代服装厂来函告知,00883109号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建行某分行认为,工商行某分行拒付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1) 工商行某分行的做法是否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2) 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并不知大福布料厂违约供货的事实通过贴现善意取得00883109号汇票,该汇票是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的有效票据,工商行某市分行在审核背书连续及持票人合法身份后就应该予以付款,而无权以大福布料厂与新时代服装厂之间购销合同具有瑕疵而拒绝付款。
(2) 我国(票

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68条规定: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再遭拒付,其有权向出票人新时代服装厂行使追索权,也可对工商行某市分行提起民事诉讼。


3、1998年5月9日,A酒店向B商场购买了价值150万元的空调,并向B商场开具了以C银行为承兑行的汇票。B商场收到汇票后,将汇票作为向D电视机厂购买电视机的货款先行付款。D电视机厂收到该张汇票后,恰逢当地某税务机关收税,便将该汇票抵交税款。汇票到期后,某税务机关欲向C银行提示付款,不料C银行因从事非法活动而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考虑到B商场效益很好,且在本地某税务机关,遂向B商场行使追索权。B商场认为,D电视机厂发来的电视机不符合标准,自己不应支付货款,某税务机关是从D电视机厂处取得汇票,所以本商场不承担支付责任。某税务机关认为,票据具有无因性,自己依法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B商场不能以它与D电视机厂之间的购销合同纠纷对抗善意持票人,所以应向本机关承担付款责任。双方争执不下,某税务机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1)我国《票据法》对以税收方式无代价取得汇票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2)法院是否应支持B商场的主张?
答:(1)我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本案中,B商场与D电视机厂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B商场可以以D电视机厂违约而进行抗辩,不承担对D厂的票据债务。而D电视机厂是某税务机关的前手,由于D电视机厂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它不能向B商场主张票据权利,所以税务机关的票据权利也存在瑕疵,也不能向B商场主张票据权利,向其行使追索权,因此,本案中B商场的主张是正确的,法院应予支持。


4、1998年4月6日,某果品公司与某外贸进出口公司签订了苹果出口代理合同,欲向美国出口苹果。同年5月10日,某外贸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出口合同。1996年5月20日美方开出了信用证,外贸公司遂于5月23日向果品公司开出一张面额为98.718万元(扣除利息1.272万元)的银行汇票作为预付款,果品公司向外贸公司出具了100万元的收条。5月25日,果品公司按约将第一批货交到外贸公司指定的码头出口。同年6月3日,应

果品公司要求,外贸公司向果品公司出具了面额30万元、由工行某分行承兑的汇票。果品公司接到汇票后,随即将其质押给建行某分行,以贷款30万元,但在背书栏未记载"质押"字样,也未附粘单记明。7月1日,汇票到期日前第三天,建行某分行将该质押汇票提交中行某支行清收,结果工行某分行拒付。拒付理由是:质押无效。与此同时,果品公司迟
不履行交货业务,外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票据无效,建行某分行应将汇票返回。
(1) 该汇票质押是否有效?
(2) 建行某分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09-10第一学期)
答:(1)该汇票质押是否无效。本案中,果品公司将3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建行某分行,但未在背书栏记明"质押"字样,也未签名、盖章,也没有附记载上述内容的粘单,由此可见,该汇票尽管已交付建行某分行,但因其缺乏汇票质押的法定形式,违反了我国《票据法》对汇票质押的要式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2)不享有票据权利。建行某分行作为专门从事票据结算的专业单位,对汇票质押的法定形式要件不加明确,确实具有重大过失。我国《票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本案中,尽管建行某分行取得该汇票时支付了30万元贷款的对价,但它因持有票据具有重大过失而不享有票据权利。但它的债权可通过民法方式予以追偿。


5、国华公司是OLC公司化妆品在江苏地区的代理销售商。1996年国华公司以购买OLC化妆品为由,先后对OLC公司签发了四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OLC公司收票后,即按约定发出货物。国华公司对收到的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双方数次传真往来,未能协商一致。国华公司将OLC公司生产的化妆品送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OLC公司持上述四张汇票于到期后,委托银行收款时,均被银行以付款人无款支付,该账号已结清等为由拒付,OLC公司遂以票据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OLC公司诉称:被告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已经被告承兑,到期应无条件支付。被告作为票据债务人,应依《票据法》的规定,向我公司支付拒付的汇票,并承担利息。
国华公司辩称,原告货物出现了质量问题,我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并要求退回我公司开出的汇票。我公司作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故我公司拒绝履行票据义务是合理的。
针对本案的争议,请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理清票据关系和与票

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2).OLC公司所持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国华公司仅以货物质量有瑕疵为由提出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4).假如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后,国华公司对非直接受让人的请求能否主张抗辩?
(5).什么是票据抗辩?
(6).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区别是什么?
答:(1).①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票据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和民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②前者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联系但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关系。
③后者是指由民法规范来调整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2).《票据法》的两个重要原则就是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二者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因此,票据义务人不能以原因关系为由对抗票据关系。
(3).可以成立。
《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OLC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OLC公司又是直接接受汇票的一方,因此,国华公司在本案中具备了法定的抗辩事由。
(4).不能。
(5).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提出一定合理理由予以对抗,并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6).区别:
民法上的抗辩权是指民事主体为排除相对人行使给付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其作用在于对抗相对人请求权的行使,而非否认请求权的一种权利。
票据法上的抗辩权除了否认票据债权行使的抗辩权外,还包括否认票据债权存在的抗辩权,如对票据缺乏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抗辩、票据伪造的抗辩等。


6、王某系上海B公司职工。上海B公司在宝山区工商行开立结算户头,曾买过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王某窃取其中一张,伪造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杭州A公司为收款人,以上海B公司为承兑申请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
栏未填,在承兑银行盖章处盖有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章。王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汇票转让给杭州C公司,杭州C公司背书转让给D公司。杭州D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杭州农行申请贴现,杭州农行未审查出该汇票的真伪,予以贴现人民币96万元。杭州农行通过同城票据结算,交换给杭州建行,杭州建行又以联行票据结算将汇票转让给上海第四支行。上海第四支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汇票退给杭州农行,而农行以多种借口拒收汇票。
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

题:
(1).王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的行为称为什么?
(2).伪造者王某应负什么责任?说明理由。
(3).杭州A公司和上海B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4).杭州C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5).杭州农行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简答汇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
答: (1).票据伪造。
(2).王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承担票据责任。
由于票据伪造人在伪造票据时,并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根据文义性的特点,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3).票据伪造是伪造人假冒被伪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所以被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
除非被伪造人事后对伪造人的行为进行追认。
(4).承担票据责任。
凡真正签章于票据上的人,仍然应各负票据上的责任,不受伪造成签章的影响。所谓真正签章就是对伪造的票据进行背书,承兑或保证等票据行为的人。
(5).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因付款而消灭,付款人对出票人伪造付款人和其他真实签章的债务人,都不得基于票据关系而主张权利;但可基于非票据关系请求追还其利益。
但付款人对伪造的票据在认定时,有过失的而予以付款的,应自负其责。
杭州农行审查票据时有明显过错,应承担责任。
(6).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为: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受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7、 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化肥,价值50万元,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甲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为了偿付贷款,又背书转让给某农机厂。农机厂于汇票付款期届至时,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该汇票上有不得背书转让的记载拒绝付款。农机厂向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迫索,均遭拒绝,农机厂无奈之下,将丙公司告上法庭。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甲公司、丙公司能否将此汇票转让?说明法律依据。
(2).本案中,甲公司和丙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3).农机厂能否行提示付款权和追索权?
(4).银行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5).农机厂应怎样实现其债权?
答: (1).《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甲公司不能将此票据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不能将此票据转让给农机厂。
(2).甲公司在转让票据后,负有保证票据到期能够得到付款的责任,在票据不能得到付款时,应承担连带债务人的责任。丙公司须对此票据承

担付款的责任。
(3).由于票据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所以农机厂不能行使提示付款权。
其追索权的行使也有一定限制。票据法规定,记载有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票据,被背书人继续转让的,其后手不得向背书人追索。
(4).正确。
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5).向其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或依票据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8、1999年5月5日,为支付电费,某水泥厂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并经农行某营业所签章同意承兑。汇票载明,收款人为某农电局,金额13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9年8月5日。签发当日,汇票交付农电局。后水泥厂与营业所签订承兑协议,约定汇票到期日前水泥厂将票款13万元交存营业所以便到期付款。5月8日,农电局遗失汇票。5月9日上午,农电局向营业所申请挂失,并请求补开银行承兑汇票。营业所称,待汇票到期日届满,看有无他人持票取款再定。汇票到期届满无他人持票取款,农电局请求营业所支付票款,遭拒绝。农电局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营业所支付票款13万元。营业所辩称,水泥厂未按协议交存票款,营业所在未见汇票情况下不应承担付款义务。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农电局遗失汇票后是否仍然享有票据权利?说明理由。
(2).《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丧失后有哪三种救济方法?
(3).农电局选择了哪种方式。
(4).假如农电局放弃了票据权利,其债权如何实现?(08-09第二学期)
答:(1).享有。
农业局虽然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但并非基于其真实意志,农业局并未抛弃票据权利。
当持票人非自愿地失去了票据的占有时,其并不会当然丧失票据上的权利,仍可依救济措施继续行使票据权利。
(2).①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情况通知付款人,接受持失通知的付款人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款被他人取得。
②公示催告。
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
③提起诉讼。
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通过票据债务人的一般民事诉讼来解决票据权利问题。
(3).农电局选择了提起诉讼方式。
(4).农电局可依其对水泥厂的债权要求水泥厂偿付电费。


9、某私营焦炭厂厂长王某,于1999年6月2日,不慎遗失空白的支票格式凭证4张,王某没有及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票据格式凭证管理的

规定报失及刊登告示。刘某拾到这4张支票格式凭证,并在其中一张上加盖私刻的"某某食品公司"的财务章,金额填写为8万元。支票的收款人处空白。1999年6月11日,刘某持伪造的支票及身分证,到某商场购物,当场将该商场填写为收款人。商场收到支票后送银行入账时,遭退票。商场遂起诉王某,要求其支付该支票票款或退赔货物。
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2).某商场持有该伪造的支票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3).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定何罪?试用犯罪构成要件加以分析。
(4).支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答:(1).王某不承担票据责任。
因其丢失的不是已签章的空白支票,而是支票格式凭证,王某未在票据上签章。
王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2).商场不享有票据权利。
首先,伪造的票据为实质无效票据,直接从伪造出票的人手中取得票据,不能获得支付请求权。
其次,在伪造的票据上,无真实票据行为人承担票据义务。
(3).构成犯罪。
构成金融票证诈骗罪。
犯罪构成要件有:
①刘某客观上有犯罪故意;
②客观上实施了伪造票证诈骗的行为;
③侵犯了金融管理关系和特定的货币资金所有关系;
④数额较大。
(4).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10、建设银行甲市分行某办事处李某与同学刘某密谋,盗用该行已公告作废的业务印签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于1998年12月签署了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汇票上记载的出票的付款人及承兑人均为该办事处,收款人为刘某所开办的沙发厂。刘某找到某电力公司请求其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刘某持票向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申请贴现,得到贴现款77万元。汇票到期,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向该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签署汇票的行为是票据伪造还是票据变造?
(2).本案有哪些票据行为?并说明其效力。
(3).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何行使?
(4).李某应承担什么责任?(09-10第二学期)
答:(1).是票据伪造。
李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是票据本身的伪造。
(2).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
相对于甲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印鉴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印鉴为假印鉴。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
电力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有效。
沙发厂的贴现行为有效。
虽然该沙发厂

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3).信用合作银行不知情,为善意持票人,且给付了相当对价,故享有票据权利。
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4).李某在票据上无签章,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李某应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11、甲签发一张面额100万元的汇票交付给乙,付款人为丙,付款期限为出票后60天。乙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转让给A,A背书转让给B。B不慎遗失,被C拾到,C假冒B的签名将汇票据为已有,并背书转让给D。D以40万货物作为对价受让该汇票,并背书转让给E,以抵消自己欠E100万元的债务。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汇票的债务人是谁?债权人是谁?
(2).该汇票在承兑前,谁是主债务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3).持票人E的权利是否有缺陷?假如该汇票遭拒付,他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
(4).假如D偿付票款后,能否向其任何一前手追索?
(5).B对该汇票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是否有权要求E、C、D返还汇票?他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6).C在本案中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1).该汇票的债务人是甲、乙、丙、A、C、D。债权人是B、E。
(2).该汇票在承兑前,甲是主债务人,他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3).持票人E的权利没有缺陷,因为他是善意地受让票据且给付了对价,票据背书在形式上也是连续的,他享有充分的票据权利。他可以通过行使追索权或提起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4).不能。D的前手C因拾得票据,没有给付对价,且假冒B的签名,属于票据的伪造,按《票据法》的规定,不得享有票据权利。D以40万元的货物作为对价受让票据,其目的是牟取60万元的差价。D应当知道并且是可以知道C是无票据权利的,D可以通过核实C的身份发现C的票据伪造行为,但D却未予查实,因而存在重大过失,按《票据法》的规定,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D不能向其任何一位前手追索。
(5).B对该汇票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他没有在票据上留下任何他自己的真实签章,其背书是C所伪造,且B对此毫不知情且没有过失,同时不存在代理的客观表象,因而不构成表见代理,对B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有票据返还请求权。因此,B可以要求C、D返还票据,但无权要求E返还汇票。他可以根据《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6).C在本案中是票据的伪

造人,根据票据的文义性,他不需要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但他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补充:
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乙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签章所为,应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才给其业务员可乘之机伪造签章。
请问:
(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
(2)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
(3)乙公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06-07第一学期)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06-07第二学期)
答:(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
(2)若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承兑银行不付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拒付是合法的。
(3)乙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忽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其业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章,故不付票据责任。但由于伪造签章,应以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若给其他票据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则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效力。故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据票据文义付票据责任。

A商贸有限公司向B公司出售了50万元的货物一批,B公司开出了50万元的定日付款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付款人为远大公司。汇票上有C、D公司的担保签章,其中C公司担保30万元,D公司担保20万元。然而汇票还未到期,远大公司就因违法被行政管理机关责令终止业务,此时A公司取得的汇票能否得到兑付?
问题
(1)C、D公司关于担保责任的划分是否有效?如果无效,二者该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2)远大公司被责令终止业务,A公司可否提前向B公司追索?为什么?(07-08第二学期)
答:(1)无效,C、D公司对该票据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票据法》第48条的规定,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同时该法第51

条规定,如果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两条均为强制性规定,所以,C、D公司关于担保责任的划分无效,二者对该票据承担连带责任。
(2)可以。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汇票到期前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为违法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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